关于云南杀人案我的几点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08:13:43
1 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是人大的事,法院负责的只是执行,某人所说的标杆貌似是要抛开人大单干啊。
2 我记得许多国家因为多年不执行死刑,中国法律界的人士可以向这方面靠拢,但前提是恶性暴力防醉大大减少。
3 别跟我说什么司法独立,中国的体制决定了司法的独立也有一定的限度,三权分立你那是做梦。
4 中国的法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死刑废除什么的在我们屁民心里可能是最不重要的。1 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是人大的事,法院负责的只是执行,某人所说的标杆貌似是要抛开人大单干啊。
2 我记得许多国家因为多年不执行死刑,中国法律界的人士可以向这方面靠拢,但前提是恶性暴力防醉大大减少。
3 别跟我说什么司法独立,中国的体制决定了司法的独立也有一定的限度,三权分立你那是做梦。
4 中国的法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死刑废除什么的在我们屁民心里可能是最不重要的。
废除死刑的前提是有真正的无期徒刑
还是切脑子吧
2个副市长一声叹息。
1 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是人大的事,法院负责的只是执行,
======问题就在于云南高院没有准确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这样的恶性杀人醉就是死刑立即执行。
反对通过不执行死刑来实质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的原因站不住脚。
判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并Yi限制减刑


    要废除死刑,可以进行全民公决,或由国家领导者亲自下主席令。否则的话,乱搞废除死刑,是绝对不会得全国人民的,民心民意的支持和拥护的。

    要废除死刑,可以进行全民公决,或由国家领导者亲自下主席令。否则的话,乱搞废除死刑,是绝对不会得全国人民的,民心民意的支持和拥护的。
沉睡的人 发表于 2011-7-24 13:35
要废除死刑,可以进行全民公决,或由国家领导者亲自下主席令。否则的话,乱搞废除死刑,是绝对不会得全 ...
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废除死刑的刑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大通过才行。
炸 药 之国又P民上课了。不是每个杀人犯都会死。
太平洋上 发表于 2011-7-22 22:33
1 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是人大的事,法院负责的只是执行,
======问题就在于云南高院没有准确执行人大制定的法 ...
自己查查法律条文再喷!
ty99ty 发表于 2011-8-3 00:00
自己查查法律条文再喷!
么你就展开讲讲嘛,他和我其实都不懂法。屁民认识有局限。案例加条款,要有说服力。最好举例对比。大家看个仔细。没有话说
不要小看屁民,往往屁民眼睛是雪亮的
屁民+网络=力量不容小视。
什么叫悠悠众口
看看云南最近几年的案件。
简直开玩笑,能任凭他们想怎么就怎么?天底下什么叫公道自在人心。要叫他们领教。
最后说一句:云南的老爷们,还不觉得丢脸。怎么这种鬼事就集中出现在云南?
我也是云南人。简直看不下去。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1-7-23 23:14
判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并Yi限制减刑
据说不限制减刑,大概15~20年就能出来,限制减刑也就多10年。

这么多年出来,如果还是没有一技之长,又没有地方接收,出来还是会走上老路,还不如直接咔嚓掉算了。
中国人这么多,对待恶人没必要仁慈。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以上都是《刑法》的条款。

请法官们讲解一下:
云南这个李犯,为什么就必须判死缓?一审判决哪里不妥,二审凭什么推翻一审?
刑罚的唯一目的是预防犯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自首是不是必须一律从轻?一律不得判死刑立即执行?
长征途中 发表于 2011-7-20 18:32
废除死刑的前提是有真正的无期徒刑
或者只有最高20年。反人类罪才能判30年?
废除死刑?全国人大不傻
out慢 发表于 2011-8-3 08:44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 ...
云南高院的意思,是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
但是在这个案子里,由于其主观恶意太大,情节极其严重,我认为参照这一依据是不适合,不恰当的。

当然云南高院也有它的特殊性,院长副院长都是学者出身,有些书呆子气倒也不奇怪。

我认为,云南高院的判决结果不适当。我个人强烈要求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此案审判程序是正当的,是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不应该因为舆论压力改判。这是对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不尊重。

当然,在我国,践踏司法权威的事情太多了,见怪不怪。
哈哈一笑 发表于 2011-8-6 09:56
云南高院的意思,是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
但 ...
矛盾在于:如果因“民意压力”改判,是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司法独立就算了,我们无法尊重不存在于中国的东西)但如果罔顾“民意压力”(仅限此案而言),导致司法权威失信于“民意”(而且关注于此案的民意是比较强大的),那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更无从谈起了。

哈哈一笑 发表于 2011-8-6 09:56
云南高院的意思,是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
但 ...


同意。
不是所有的邻里纠纷都够不上死刑立即执行的,邻里纠纷里也有恶劣的。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概而论地一刀切,这是教条主义错误。

但是,我不同意把改判单纯地看成“民意压迫”的结果。
如果民意真这么强大,不会有二审的改判。一审结果民意是拥护的,恰恰是二审硬拗着民意给改判了,如果民意真能左右判决,根本不会允许这种违拗的情况发生。
我个人认为:二审符合程序,一审和重审同样也是符合程序的。但同时,二审实体上有问题,适用法律上有偏差。


哈哈一笑 发表于 2011-8-6 09:56
云南高院的意思,是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
但 ...


同意。
不是所有的邻里纠纷都够不上死刑立即执行的,邻里纠纷里也有恶劣的。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概而论地一刀切,这是教条主义错误。

但是,我不同意把改判单纯地看成“民意压迫”的结果。
如果民意真这么强大,不会有二审的改判。一审结果民意是拥护的,恰恰是二审硬拗着民意给改判了,如果民意真能左右判决,根本不会允许这种违拗的情况发生。
我个人认为:二审符合程序,一审和重审同样也是符合程序的。但同时,二审实体上有问题,适用法律上有偏差。

人民政委 发表于 2011-8-4 01:19
废除死刑?全国人大不傻
人大不傻

可就是有人变着法儿架空死刑

云南这事情明摆着了,什么标杆,无非就是废除死刑的标杆

有预谋的强奸杀人、杀幼,手段残忍案情清晰,国内这是第一宗不判死刑的同类案件
云南高院都是一群猪猡,偏偏要穿上人的衣服糟蹋人类社会,迟早有一天要把这群畜生打回原形。
风云人舞 发表于 2011-8-3 08:34
据说不限制减刑,大概15~20年就能出来,限制减刑也就多10年。

这么多年出来,如果还是没有一技之长,又 ...
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两年后转无期徒刑(25年) 。这样总共刑罚执行25年+2年,假如这位少年20岁的话,20+27=47岁,估计到时候你让他出来他都不一定敢出来了,对他来说这个世界已经不是他以前认识的世界了。
楼上的开玩笑吗?
判死刑不但合法而且合民意,这么合情合理的死刑判决竟然被推翻了?!
说什么三权分立,对于大陆法系来说根本就是P话。

立法权和解释权归于议会,司法怎么独立?难道还能不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如果可以不执行,那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的秩序何在?
今天结果出了  被判了死刑
“据新华社电 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高院再审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家提亲遭到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同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
云南高院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不是单独的刑罚,是死刑的一种,不过是缓期执行.

现在的案例指导不等同于判例,但也是有一定参照意义的.每年最高法公报,都把发生的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判决,作为案例指导进行公布.

我代表人民处决你,还是很有中国老百姓情节的.
案例只有在判例法国家,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才有用
大陆法系国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