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讨论][原创]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45:21
http://lt.cjdby.net/thread-577747-1-1.html

今天不知道是CD抽风还是我抽风,打开论坛总是提示无法显示此网页……

但是我还是看到了这个帖子。

首先我们看事情的前因后果。

某天,事主发现自己家里进贼了,趁贼不备,连砍小贼四五刀,导致小贼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膨出、坏死。构成残疾。
然后事主被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5万余元。
那么我们来看下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四要件,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小偷也是人)客观: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直接故意。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重伤为年满14周岁)

在这个事件中,事主朱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四要件,定性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妥。

可能有人要说了,贼都进屋了这应该是正当防卫啊。

那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表面看来,朱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人和财产不受损失,砍了小贼几刀,这标准的正当防卫表现。

接着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的现实存在。
二:侵害正在进行
三:具有防卫意识
四:针对侵害人的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事件中,朱某手持砍刀连续砍了小贼头部四、五刀,存在主观直接故意,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存在防卫过当的情节。所以定性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并无不妥。

如果小贼在看见朱某手持砍刀向自己走去进行对朱某人身的侵害(盗窃转变抢劫),则朱某拥有无限防卫权,此时为了保障自己生命安全进行反击致使小贼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和谐讨论,板砖轻拍。

感谢。


http://lt.cjdby.net/thread-577747-1-1.html

今天不知道是CD抽风还是我抽风,打开论坛总是提示无法显示此网页……

但是我还是看到了这个帖子。

首先我们看事情的前因后果。

某天,事主发现自己家里进贼了,趁贼不备,连砍小贼四五刀,导致小贼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膨出、坏死。构成残疾。
然后事主被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5万余元。
那么我们来看下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四要件,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小偷也是人)客观: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直接故意。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重伤为年满14周岁)

在这个事件中,事主朱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四要件,定性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妥。

可能有人要说了,贼都进屋了这应该是正当防卫啊。

那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表面看来,朱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人和财产不受损失,砍了小贼几刀,这标准的正当防卫表现。

接着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的现实存在。
二:侵害正在进行
三:具有防卫意识
四:针对侵害人的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事件中,朱某手持砍刀连续砍了小贼头部四、五刀,存在主观直接故意,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存在防卫过当的情节。所以定性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并无不妥。

如果小贼在看见朱某手持砍刀向自己走去进行对朱某人身的侵害(盗窃转变抢劫),则朱某拥有无限防卫权,此时为了保障自己生命安全进行反击致使小贼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和谐讨论,板砖轻拍。

感谢。


你知道小偷为什么要先进厨房吗?
筑中置铅鱼隐刀 发表于 2011-8-8 22:32
你知道小偷为什么要先进厨房吗?
那么,盗窃转变为抢劫了没有?

自始至终小偷依然是“盗窃”并没有转化“抢劫”。


扯,入室盗窃,事主根本无法判断危害和可能发展程度。这时最安全的事情就是趁其不备一家伙撂倒,越狠越好,使其完全失去危害能力。难道还要跟歹徒商量商量,您有没有同伙?您如果发现了我,是准备逃跑还是杀人灭口?您的口袋里装的是螺丝刀还是瑞士军刀还是9毫米格洛克? 您体重是多少?我衡量一下如果您决定杀人灭口的话我能不能制服的了。。。。。。。

这这这....这不是SB么??!!!!难道非得让P民们当SB才是河蟹的吗??

私人领地、封闭空间,无法规避风险,无法评判对手危害程度,无法控制事件升级过程,当事人有权作出个人安全第一位的举动,完全应该行使无限防卫权。

为了那位法官的河蟹,当事人得冒尸体长毛的风险。这位当事人和他的家属应该牢牢记住这位法官的名字。


扯,入室盗窃,事主根本无法判断危害和可能发展程度。这时最安全的事情就是趁其不备一家伙撂倒,越狠越好,使其完全失去危害能力。难道还要跟歹徒商量商量,您有没有同伙?您如果发现了我,是准备逃跑还是杀人灭口?您的口袋里装的是螺丝刀还是瑞士军刀还是9毫米格洛克? 您体重是多少?我衡量一下如果您决定杀人灭口的话我能不能制服的了。。。。。。。

这这这....这不是SB么??!!!!难道非得让P民们当SB才是河蟹的吗??

私人领地、封闭空间,无法规避风险,无法评判对手危害程度,无法控制事件升级过程,当事人有权作出个人安全第一位的举动,完全应该行使无限防卫权。

为了那位法官的河蟹,当事人得冒尸体长毛的风险。这位当事人和他的家属应该牢牢记住这位法官的名字。
justdancing 发表于 2011-8-8 22:34
那么,盗窃转变为抢劫了没有?

自始至终小偷依然是“盗窃”并没有转化“抢劫”。
设身处地,我是不会等所谓的法律条文判定他是不是变抢劫了,他入室直接威胁到了我家人的安全……
无限防卫权,这个东西基本上可以不存在,条件太苛刻,根本碰不上,碰上也也无法在这里回帖看帖了。

总之一句话,洗洗睡吧,别整天把自己想的跟受害者一样。
入室盗窃分子为什么会优先考虑从厨房进入?或者从其他地方进入后先到厨房拿业主的厨刀在手边?

如果LZ是警务人员,应该知道这类犯罪的典型特征吧?你是愿意为业主收尸,还是愿意逮到被业主自卫伤及的犯罪分子?
无限防卫权,这个东西基本上可以不存在,条件太苛刻,根本碰不上,碰上也也无法在这里回帖看帖了。

总之一句话,洗洗睡吧,别整天把自己想的跟受害者一样。
无限防卫权,这个东西基本上可以不存在,条件太苛刻,根本碰不上,碰上也也无法在这里回帖看帖了。

总之一句话,洗洗睡吧,别整天把自己想的跟受害者一样。
在中国除开你是军职或者政府暴力机构人员不然无限防卫跟你无缘  P民只有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 其实一般我们正当防卫都会造成防卫过当就看傻逼法官这么判了
09年的时候“无限防卫权”这个概念有没?司法实践的情况怎么样?

以前讨论的时候记得还涉及一个“假想防卫”的问题,典型的例子是小两口调情动作大点,被第三方以“强奸现行”为由趁其不备将男的打死或重伤,这种情况怎么算责任。
死刑和致命警械使用一直都是大事,生命权的剥夺权利在谁,就看自己的意向选择了。
照这么说,人家进了厨房伸手去拿菜刀的时候我都不能动他,即使他拿到了菜刀只要不过来砍我也不能动,因为别人可以说他没看见我,所以是盗窃菜刀。我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三个人爬进来然后围砍我的时候才有无限防卫权,这法律太扯了吧。
忘記了是誰說的名言--如果每個人都有第二次機會,那麼大部份人都會是聖人.
以事後孔明來說,誰都可以做得比那戶主精彩,最少是可以令自己免於牢獄與破財的窘境.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就以樓主引用的概念來說吧..........
戶主的情況,明顯是符合前面幾點,算是自衛了吧?
不過確是過當了.
pk82418 发表于 2011-8-9 08:56
照这么说,人家进了厨房伸手去拿菜刀的时候我都不能动他,即使他拿到了菜刀只要不过来砍我也不能动,因为别 ...
你可以选择动人家啊,只不过要承担一定的后果而已。
法律不能因为“可能”这种东西作为依据。假想事实或是不能排除其他现实的可能,这在现行的两大法系里都是要尽力避免的。“可能全家被杀”与“可能警告后犯罪中止”都是“可能”。
在美国,生命更易受威胁的警察在面对罪犯的时候,即使嫌犯明显持有武器,警察在没有警告也没有受直接威胁的情况下开枪也是受处分的。其实只要警察开了枪就要被停职检查的。在美国闯私宅户主不经警告伤/杀人也是犯罪。“无限防卫”什么情况无限到什么程度,根本就是个“具有中国特色”般的伪命题。
没有坐牢、赔钱的打算,就不要防卫。能预防的预防,不能预防的……上帝保佑你!

我这么说并不是对法律和司法发牢骚,而是因为一般人根本理解不清,更把握不准正当防卫的限度,更何况需要作出这种判断和把握的时候,并不是在书房里从容不迫地思考的时候,而是面临生命危险无比惊恐的时候。一个本来就不懂法的人,惊慌失措时不慎犯法的几率,大家觉得大不大?
打后面不要打致命位置
明确的一点 就是攻击是为了防卫,从后边打野不要用刀等利器,棍子多好、
哪个事情其实就是个口供技巧的问题

咬定是小偷入室后攻击了户主,户主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就没问题了
个人感觉楼主的意见放到“立法意见”当中,比放到“司法实务意见”当中更靠谱,
入室盗窃就危害来讲,因其极易转化为抢劫而危害远大于其他盗窃,这个问题应该是立法层面解决的,
如今的法律对入室盗窃的打击和公民防卫权的保障确实不够。
我一直认为所谓的正当防卫是把我等良民都当成了武林高手。。。

还得是超级高手,一般高手还不行。。。


o(︶︿︶)o 唉 潜水多年 看到这个帖子 我就笑了 说到底不还是因为P民下手重了点吗?
别在这里什么一本正经的扯蛋法律了 这年头认真你就输了
什么过当防卫 什么无限防卫 都是TM扯蛋啊 3个大男人把你家防盗网都拆了一个大洞了  
哥们 搞清楚啊  是防盗网啊  不是说趁你熟睡把你家窗户拉开了爬进来啊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撬棍啊 锯条啊  锤子啊 难道不能杀人了?3个男人啊 你赤手空拳打倒人家3个?你以为你李小龙?
在说了 这3个男人就算进来是盗窃了 结果发现你太穷了或者不肯说出钱放哪里了 他们难道不会盛怒之下灭门?
亦或者进来后把你一家老小捆起来 钱都拿完后突然发现你老婆长的挺漂亮大半夜的穿的还少  当你面OOXX你老婆?
事态不可控制 3个有暴力倾向的男人进到你家里 你知道会发生什么事?不过这年头说不清楚啊 万一人家只是拆迁办的呢
这也不好说啊 是不是啊 各位网友~~嘿嘿 你们懂的

以后是不是在遇到这种事情
我们应该先站在窗户边上 仔细看下 这3个男人是否强壮?手里是否有武器?面相是否凶神恶煞?
然后在决定你是用 嘴巴?拖鞋?扫把?拖把?擀面杖?菜刀?砍刀?制止他们3人的犯罪?

最后这帖子别讨论什么法律问题了 还不如盖成歪楼 请楼下的童鞋们想象下
如果砍伤小偷的户主是某某领导 结果如何?媒体如何?
如果户主是某某强力单位 拿出了54/64/77这种大杀器出来  砰砰砰 3个全撂倒了 结果如何?媒体又如何?

我估计如果是 某某领导  结果是 被砍这哥们活该 入室绝对不是盗窃 而是抢劫 我们英勇的XX领导 奋起反抗 成功重创某抢劫犯  制止犯罪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并被评选为当年的该市十大杰出见义勇为青年!!

o(︶︿︶)o 唉 潜水多年 看到这个帖子 我就笑了 说到底不还是因为P民下手重了点吗?
别在这里什么一本正经的扯蛋法律了 这年头认真你就输了
什么过当防卫 什么无限防卫 都是TM扯蛋啊 3个大男人把你家防盗网都拆了一个大洞了  
哥们 搞清楚啊  是防盗网啊  不是说趁你熟睡把你家窗户拉开了爬进来啊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撬棍啊 锯条啊  锤子啊 难道不能杀人了?3个男人啊 你赤手空拳打倒人家3个?你以为你李小龙?
在说了 这3个男人就算进来是盗窃了 结果发现你太穷了或者不肯说出钱放哪里了 他们难道不会盛怒之下灭门?
亦或者进来后把你一家老小捆起来 钱都拿完后突然发现你老婆长的挺漂亮大半夜的穿的还少  当你面OOXX你老婆?
事态不可控制 3个有暴力倾向的男人进到你家里 你知道会发生什么事?不过这年头说不清楚啊 万一人家只是拆迁办的呢
这也不好说啊 是不是啊 各位网友~~嘿嘿 你们懂的

以后是不是在遇到这种事情
我们应该先站在窗户边上 仔细看下 这3个男人是否强壮?手里是否有武器?面相是否凶神恶煞?
然后在决定你是用 嘴巴?拖鞋?扫把?拖把?擀面杖?菜刀?砍刀?制止他们3人的犯罪?

最后这帖子别讨论什么法律问题了 还不如盖成歪楼 请楼下的童鞋们想象下
如果砍伤小偷的户主是某某领导 结果如何?媒体如何?
如果户主是某某强力单位 拿出了54/64/77这种大杀器出来  砰砰砰 3个全撂倒了 结果如何?媒体又如何?

我估计如果是 某某领导  结果是 被砍这哥们活该 入室绝对不是盗窃 而是抢劫 我们英勇的XX领导 奋起反抗 成功重创某抢劫犯  制止犯罪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并被评选为当年的该市十大杰出见义勇为青年!!
急速闪电 发表于 2011-8-9 11:09
打后面不要打致命位置
明确的一点 就是攻击是为了防卫,从后边打野不要用刀等利器,棍子多好、
絕對要攻擊正面...........
攻擊後面,那就是說,人家都要逃了,你還衛甚麼?


这个案例房主如果砍的只是一刀而不是那么多刀且伤那么重的话,应该是没事的。

仅仅从马后炮的角度来说,单从制止窃贼入室盗窃的角度出发,一刀过去或者一刀背过去,都可以把正把头往里钻的窃贼打跑或赶跑。(甚至一开始发现就立刻喊有贼或者抓贼呀,又或者喊救命都很大可能把窃贼吓走,吓不走还强行进来的就归于抢劫了。)
就是报警后警察很长时间不来,这个会造成平民心里更大的心理恐慌。人在恐慌之下出手就很难可以算计的好了。当然了房主也是如此为自己辩护的。真假先不管,总之是有这个可能的(恐慌心理),或者说即便还没报警就刚发现有贼要进屋了,人也是一样的恐慌。
估计法官会这么想,户主发现屋外有贼(还没进屋),如果当时发出声响或者其它动静,足以让窃贼知难而退,但屋主没有这么做,而是一直静默等待(当然有报警过),直到窃贼把头钻进屋了才突然发起进攻,对着头砍了几刀(KAO ,如果是我那把狗腿,可能我一刀就把人头剁下来了)。

很可能问题就在这里,如果屋主在前面有驱赶或者惊吓窃贼的举动,但窃贼还是胆大妄为猖狂地伸头进来,估计后面的审理的事就是另一个结果了。因为事态的发展,前面的驱赶和惊吓,想吓走窃贼的举动都毫无用处,窃贼照样想钻进来,事出无奈那当然只好出刀砍了,这个理由当然很充足(又是马后炮,呵呵)。


而我个人的观点还是倾向于惩恶的一方的,尤其是我的家是我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家里是属于我自己的私人财产,跟国家领土对之于边防战士一样,想侵犯我领土的,一个字——干。(唉,漏了一个,先口头警告,不听警告者——干。)。

这下想通了吧?然后回到那个案件上,如果先有了屋主的口头警告后,窃贼还是要进来,那再砍过去,事情或许就另说了。当然以我自己的心理感觉和印象,国内这些法律精英的想法是不可猜测的(比如近期云南法官判的两件死缓案件为例),可能最后还是以防卫过当造成故意伤害入罪的。所以对于这类平民防卫的案件有向平民这一方特意倾斜照顾的,偶其实更支持些,虽然从法律精神上不是这么说。但偶是普通老百姓,跟我利益更有关系的偶当然更支持一些,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这个案例房主如果砍的只是一刀而不是那么多刀且伤那么重的话,应该是没事的。

仅仅从马后炮的角度来说,单从制止窃贼入室盗窃的角度出发,一刀过去或者一刀背过去,都可以把正把头往里钻的窃贼打跑或赶跑。(甚至一开始发现就立刻喊有贼或者抓贼呀,又或者喊救命都很大可能把窃贼吓走,吓不走还强行进来的就归于抢劫了。)
就是报警后警察很长时间不来,这个会造成平民心里更大的心理恐慌。人在恐慌之下出手就很难可以算计的好了。当然了房主也是如此为自己辩护的。真假先不管,总之是有这个可能的(恐慌心理),或者说即便还没报警就刚发现有贼要进屋了,人也是一样的恐慌。
估计法官会这么想,户主发现屋外有贼(还没进屋),如果当时发出声响或者其它动静,足以让窃贼知难而退,但屋主没有这么做,而是一直静默等待(当然有报警过),直到窃贼把头钻进屋了才突然发起进攻,对着头砍了几刀(KAO ,如果是我那把狗腿,可能我一刀就把人头剁下来了)。

很可能问题就在这里,如果屋主在前面有驱赶或者惊吓窃贼的举动,但窃贼还是胆大妄为猖狂地伸头进来,估计后面的审理的事就是另一个结果了。因为事态的发展,前面的驱赶和惊吓,想吓走窃贼的举动都毫无用处,窃贼照样想钻进来,事出无奈那当然只好出刀砍了,这个理由当然很充足(又是马后炮,呵呵)。


而我个人的观点还是倾向于惩恶的一方的,尤其是我的家是我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家里是属于我自己的私人财产,跟国家领土对之于边防战士一样,想侵犯我领土的,一个字——干。(唉,漏了一个,先口头警告,不听警告者——干。)。

这下想通了吧?然后回到那个案件上,如果先有了屋主的口头警告后,窃贼还是要进来,那再砍过去,事情或许就另说了。当然以我自己的心理感觉和印象,国内这些法律精英的想法是不可猜测的(比如近期云南法官判的两件死缓案件为例),可能最后还是以防卫过当造成故意伤害入罪的。所以对于这类平民防卫的案件有向平民这一方特意倾斜照顾的,偶其实更支持些,虽然从法律精神上不是这么说。但偶是普通老百姓,跟我利益更有关系的偶当然更支持一些,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那就是说要看见贼持刀砍过来时才能用刀砍贼。天啊,看见刀砍过来的话,自己都死定了,还用得着防卫吗?
必要的范围里面,事主没有在口供中为自己留下后路,估计找的律师也不是很聪明,不然,结果应该不会到这个地步的,有很多机会可以将事主的责任降低

1侵害的现实:深更半夜有三位陌生男子持械在破坏你家的防盗窗,防盗窗不是家庭财产吗,是,而且是一种具有明显防范意义的家庭财产,与门锁一样不能按价值来衡量,破坏这种物品具有极强的侵犯性和攻击性,仅从这一点就能说明三人已经构成入室的性质了。
2在撬的过程中男主人数次前去查看,难道三名歹徒就没有发现有人开厨房的们吗,仍然素无忌惮的继续撬,直至一人已经钻进室内一半身体了,绝对的正在进行中。
3双方力量的不对等很明显,一方是三名持械的歹徒(最起码持有撬杠等破拆工具),一方是男主人女主人小孩,女的和小的战斗力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三对一,此时要男主人与之公平决斗明显是要男主人的命,极度的不公平,先下手为强是自卫的本能。
4男主人只是针对已经钻入室内一半的歹徒进行了攻击,在死亡的歹徒被拽出去的过程中也没有继续攻击呀。
5请说明必要限度如何解释,给出可以执行的量化指标,在一对三的绝对劣势下,对方在事主已经进入厨房的情况下不是立马逃窜,而是继续往室内钻,难道不能说明危险已经迫在眉睫了吗。
此案不反,男人们敢值夜班吗,敢让媳妇孩子老人自己在家过夜吗,我的第一反应是买把大点的刀,磨利点放床头,如果装上了,一样砍。
第一,无限防卫权是有的,但是,只能针对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正当防卫可以针对盗窃行为,无限防卫则必须仅仅局限于严重暴力犯罪。
第二,入室盗窃,还是属于盗窃行为,不属于严重的暴力侵害,因此,不适用于无限防卫的原则。
第三,如果小偷被发现后反抗或者暴力威胁事主,则盗窃转化为抢劫,适用无限防卫原则,打死毋论。也就是说,如果事主发现后喝令小偷立即离开,小偷不离开反而往里头钻,则已经构成抢劫。
http://lt.cjdby.net/thread-1111068-1-1.html【上班族写的】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07925【alex 182版主写的】
嗯嗯 记得某期今日说法上说
如果对方用凶器威胁自己了
自己先得表示服软
如果对方继续威胁攻击
才有权力反抗
也就是说 有人拿刀在你面前比划
你首先要做的是跪地大喊好汉饶命
不过我觉得事主当时确实应该先对入室盗窃者进行警告的
这是对刑法条文和理论僵硬刻板的理解。

深夜三点,总共三人,防卫者身单力薄,弱妻在室,且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携有凶器,是否会行凶伤人。在此情况下,不给予迎头痛击,如之奈何?难道要他们放贼进屋大开杀戒才合这路猪头法官的意?
小楼一夜戏en 发表于 2011-8-10 11:28
嗯嗯 记得某期今日说法上说
如果对方用凶器威胁自己了
自己先得表示服软
我觉得不能警告,1对三再警告 。自己多半没命了
我觉得关键是“正在进行”

如果你家进小偷了,小偷正在偷东西,你可以喝止他。
但如果他有危害你的行为,而且先动手了,并且没有停手的打算。
那你可以行驶你的正当防卫权。
深夜撬窗本身就不是正常行为,而是严重威胁居民财产乃至人身安全的行为,这跟别人在公路上走路不一样。老话说“瓜田不纳履,李李下不正冠”,这种危险行为本身就不应该被过度保护。
确实,你不知道他撬窗是要干什么,是偷还是抢还是想搞其他的,但很多时候,你恐怕是没机会去作这个调查的,半渡不击而等他钻进来再打堂堂之阵恐怕是过于托大了,普通百姓有几个是武林高手,还有本事和江洋大盗公平决斗?就是喊一嗓子,恐怕也不一定能收到吓阻不法分子的效果,反而有可能是提前暴露自己使自己无谓陷于危险境地。等到他先动手而且不停手,你再反击,很多时候根本就来不及了。守法人是弱势,在与不法分子的斗争中往往没有主动权,很难控制节奏和程度。


正当防卫理论本身在实际操作性方面就有局限。“制止其侵害的必要限度”,这个普通人其实很难判断,即使判断出来了也很难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这个限度之内。

反正,遇到不法侵害,就是倒了八辈子血霉了!要么当场被不法分子搞死,要么事后被警察收拾!自己作抉择吧,两害相权取其轻.


啊,几天没上CD。

主贴忘记贴出一条就是防卫不适时。

我国刑法理论中有所谓“防卫不适时”一说。

即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两种情况,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结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一说,盗窃行为尚未转变为更严重危害之前进行的防卫就是防卫不适时。

A版说的没错,我是研究理论的,司法实务方面经验不足。

但是在我以理论知识角度看来,朱某行为确实失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已是从轻。

并无不妥之处。我只是看到有些坛友的某些不理智的冷嘲热讽感觉有点不适。

小弟学业不精,仅从我所学习的我国刑法理论知识进行我本人观点的论述。

谢谢大家的理性讨论。


啊,几天没上CD。

主贴忘记贴出一条就是防卫不适时。

我国刑法理论中有所谓“防卫不适时”一说。

即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两种情况,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结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一说,盗窃行为尚未转变为更严重危害之前进行的防卫就是防卫不适时。

A版说的没错,我是研究理论的,司法实务方面经验不足。

但是在我以理论知识角度看来,朱某行为确实失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已是从轻。

并无不妥之处。我只是看到有些坛友的某些不理智的冷嘲热讽感觉有点不适。

小弟学业不精,仅从我所学习的我国刑法理论知识进行我本人观点的论述。

谢谢大家的理性讨论。
我们国家的法律本身就有许多欠妥的地方。正当防卫别改,把私人住宅的防卫列入正当防卫之中,什么都解决了。小偷进来,只要你不退出我家门,那我就可以无限防卫。

吹点风 发表于 2011-8-11 23:40
我们国家的法律本身就有许多欠妥的地方。正当防卫别改,把私人住宅的防卫列入正当防卫之中,什么都解决了。 ...


利用秘密手段侵入住宅后被发觉,依然继续进行侵害。

盗窃-抢劫。

你这个跟我国刑法中的防卫不适时、无限防卫你觉得有区别么……

比如我入室盗窃你家,被你发觉呵斥之后没有跑掉,反而恐吓你或者怎样怎样继续我的犯罪行为。

那么就是盗窃转变为抢劫了。
吹点风 发表于 2011-8-11 23:40
我们国家的法律本身就有许多欠妥的地方。正当防卫别改,把私人住宅的防卫列入正当防卫之中,什么都解决了。 ...


利用秘密手段侵入住宅后被发觉,依然继续进行侵害。

盗窃-抢劫。

你这个跟我国刑法中的防卫不适时、无限防卫你觉得有区别么……

比如我入室盗窃你家,被你发觉呵斥之后没有跑掉,反而恐吓你或者怎样怎样继续我的犯罪行为。

那么就是盗窃转变为抢劫了。
“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
这些在实际中,俺个人感觉不好认定。爬墙——锯窗——拿东西,以哪个时间点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时间呢?
半夜锯人家防盗网,怎么判定这家伙锯了网子是想干什么呢?盗?抢?jian?杀?还是别的?你不知道他想干什么?又怎么判断他的危险度?又如何确定怎样的防卫行为才是合理适度的呢?小偷进来了我用刀砍太夸张了不合适,可问题是我不知道他是小偷还是抢匪,是不是我得先拿扫把去捅一下他试试,他要是拿出匕首来我再换菜刀对敌呢?


呵斥不法分子?呵呵,说句不怕各位笑话的,我只怕还不见得敢。偷袭他我可能还有三成胜算,而一呵斥就成正面宣战了,我公平决斗打不过他咋办?
justdancing 发表于 2011-8-11 14:37
啊,几天没上CD。

主贴忘记贴出一条就是防卫不适时。
我觉得法律会尽量避免的一点就是赋予人致人死亡的权利.比如警察,他代表的是公权力,那么他在行动中有权击毙人.但是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把这种致人死亡的权利渡让给了ZF,所以我们余下的能致人死亡的防卫权就有限了.如果开发了无限防卫权,那么等于是给与了公民更大的致人死亡的权利,这应该不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希望看到的.
justdancing 发表于 2011-8-12 00:33
利用秘密手段侵入住宅后被发觉,依然继续进行侵害。

盗窃-抢劫。
兄弟,转换成抢劫的罪就只限于盗窃,诈骗,抢夺吧。如果对方侵入住宅不是这些目的呢,而对方的行为还没有实施,你如何来判断对方的行为属于哪种。另外,非法侵入住宅本身就是一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