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个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17:18
赵某在外应酬喝酒,为安全起见,便打电话叫王某帮其开车回家,报酬是100元。然而,王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车祸,追尾撞上前方骑摩托车的孙某,造成孙某伤残,共花医药费6万余元,经交通部门认定,代驾司机王某应负起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孙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你认为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谢谢!



有人建议:赵某承担40%的责任;王某承担大概40%;赵某在外应酬喝酒,为安全起见,便打电话叫王某帮其开车回家,报酬是100元。然而,王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车祸,追尾撞上前方骑摩托车的孙某,造成孙某伤残,共花医药费6万余元,经交通部门认定,代驾司机王某应负起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孙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你认为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谢谢!



有人建议:赵某承担40%的责任;王某承担大概40%;
赵某应该不用符责任。

王某和赵某达成的协议(即赵某开车送王某回家,王某支付给赵某100元)表明两者之间是属于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中赵某是定作人,王某是承揽人。

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侵权,驾驶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可以择其一也可以两个一起索赔,

车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这个不是加工承揽。

车主和代驾人之间的责任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交通肇事侵权,驾驶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可以择其一也可以两个一起索赔,

车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这个不是加工承揽。

车主和代驾人之间的责任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盲
不过从道义上讲
我觉得王某至少应该负90%的责任
发生事故的时候
赵某说不定喝多了昏睡中
造成这样的事故完全是在于开车的人


孙某当初就应该将赵某列为第二被告,这样如果王某无力赔偿,那么作为车主的赵某就要先予以赔付。因为,本案中,孙某为善意第三人,他的利益应该得到最优先保障。
以上都没说到点子上,本案关键词就是善意第三人。

孙某当初就应该将赵某列为第二被告,这样如果王某无力赔偿,那么作为车主的赵某就要先予以赔付。因为,本案中,孙某为善意第三人,他的利益应该得到最优先保障。
以上都没说到点子上,本案关键词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愿闻其详…………
  起诉赵某要求赔偿是可以的,而且赵某也应当赔偿孙某的损失,但是赵某可以对王某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求追偿。

善意第三人?愿闻其详…………
gzxzl 发表于 2010-6-11 23:01


各领域法律多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通俗点讲,本案中,孙某并不知道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代驾车约定,更未与其中某一人串通以伤害另一人,他在本案中地位完全无辜(既是善意又是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优先保障孙某的合法利益,而赵某和王某2人之间不管如何约定,法律都要优先对孙某进行赔偿,之后法律才处理赵某和王某2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通俗点讲,就是法律优先照顾弱势方,赵某和王某2人与孙某比较,一个是肇事车辆所有者、一个是肇事驾驶员,受法律保障的优先度要低于孙某。责任判定王某负责,则由王某赔偿,如果王某不够赔偿,则孙某顶上,然后孙某再去找王某追索。
如果王某是代驾公司派出员工,那就由代驾公司赔偿。
善意第三人?愿闻其详…………
gzxzl 发表于 2010-6-11 23:01


各领域法律多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通俗点讲,本案中,孙某并不知道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代驾车约定,更未与其中某一人串通以伤害另一人,他在本案中地位完全无辜(既是善意又是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优先保障孙某的合法利益,而赵某和王某2人之间不管如何约定,法律都要优先对孙某进行赔偿,之后法律才处理赵某和王某2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通俗点讲,就是法律优先照顾弱势方,赵某和王某2人与孙某比较,一个是肇事车辆所有者、一个是肇事驾驶员,受法律保障的优先度要低于孙某。责任判定王某负责,则由王某赔偿,如果王某不够赔偿,则孙某顶上,然后孙某再去找王某追索。
如果王某是代驾公司派出员工,那就由代驾公司赔偿。

善意第三人?愿闻其详…………
gzxzl 发表于 2010-6-11 23:01

再举个善意第三人的例子:
比如,甲方伪造文书将乙方的房子卖给丙方,乙方发现后起诉甲方,按理讲连带的要收回房子,但是丙方在该案中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仍然承认该房子买卖协议有效,丙方可以不退回房子。与本帖案件略有不同的是乙方也是完全受害者,他和丙方受法律保障优先度相等。本帖案件中,赵某也有过错,毕竟是他雇了王某开车并且是车主,赵某虽然也是受害者,但是受法律保障优先度低于孙某而高于赵某。
善意第三人?愿闻其详…………
gzxzl 发表于 2010-6-11 23:01

再举个善意第三人的例子:
比如,甲方伪造文书将乙方的房子卖给丙方,乙方发现后起诉甲方,按理讲连带的要收回房子,但是丙方在该案中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仍然承认该房子买卖协议有效,丙方可以不退回房子。与本帖案件略有不同的是乙方也是完全受害者,他和丙方受法律保障优先度相等。本帖案件中,赵某也有过错,毕竟是他雇了王某开车并且是车主,赵某虽然也是受害者,但是受法律保障优先度低于孙某而高于赵某。
个人意见:若王某有驾照,赵某有行驶证,则赵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王无驾照,或赵无行驶证,或二证皆无,则双方皆有过错,按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共同侵权论。
季路 发表于 2010-6-11 16:18


  这就太扯淡了,请问你怎么证明是承揽关系,劳动工具(车)都是赵某提供的
鱼肝油 发表于 2010-6-12 08:36


这哪里又出来个善意第三人了,民法当中“善意”二字仅指意思表示过程中不知真相,或没有可能获知真相者,侵权责任里哪来的善意第三人,概念不是这么用的
回复 10# 天策府


    交通肇事侵权法律有规定,不用这么复杂
Hed 发表于 2010-6-12 15:15
要到今天7月1日才能施行,显然此案是赶不上趟了。再说,看侵权法的规定,和我的意见是一致的。
31711784 发表于 2010-6-12 13:58

是我搞错了,孙某确实不是善意第三人,他没有像我举的第二个例子丙方的事实。
不过侵权责任确实有善意第三人,比如商业秘密侵权。
另外,本人以上改正并不改变赵某应该先行赔偿孙某的结果。
鱼肝油 发表于 2010-6-12 16:58

这里还是要说一下,善意第三人,在法律概念中首先针对的是合同相对人,其次,客观上只可能是获利方,因其“善意”故法律规定其因获利造成的他人损失无需其承担赔偿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性。

1、侵权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2、退一万步,善意方决不会是受损方,只能是获利方
回复 14# 天策府


    现行法就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由此可知赵某应该与王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再比如,某人装修房子(高层建筑),工人施工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而坠楼身亡。业主事前有书面提醒工人采取安全措施工人已签字认可。那么:
1、如果业主是雇请装修公司装修。
2、如果是业主自己找师傅装修。
根据以上2种情况,业主各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鱼肝油 发表于 2010-6-13 08:19

第一种情况下:业主没有责任,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雇主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装修公司。如员工自身未按雇主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下:
A、看双方之间关系的认定,如有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或劳动工具由业主提供,则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若员工自身未按雇主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B、如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工具亦为装修工人自备,则认定为承揽关系。无论业主是否与装修工签订安全协议,业主均不对装修工人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1711784 发表于 2010-6-13 14:10

你说的B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出现,这个业主肯定要赔偿的,只是多少的问题。
很多私人装修怎么会出现工资单、劳动合同,最多开个工钱收条而已。
回复 17# gzxzl


    我援引的是该解释第十条。之所以不认为是雇佣,是因为雇佣关系当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而本案中显然不存在这种带管理色彩的劳动关系。赵某只需要王某按要求完成一定质量的工作成果——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至于开车过程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路线选择没有约定,赵某对王某的具体开车过程没有做出任何指示(至少材料中没有显示),而是由王某自主。如果把这种关系认定为雇佣,过于牵强。
回复 21# 天策府


    详细理由在这里,呵呵http://da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68
gzxzl 发表于 2010-6-13 18:05
学习了,保留各自观点,呵呵
回复 23# 天策府


    和而不同,呵呵
鱼肝油 发表于 2010-6-13 14:22

对,这就是问题所在,我以前实习做诉讼的时候接触过一些,在没有工资发放凭证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就是依据劳动工具由谁提供来判断是承揽还是雇佣。现实就是这么残酷。几年没做诉讼了,非诉业务的好处就是看不到这么血淋淋的现实。
gzxzl 发表于 2010-6-13 18:05

受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