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12:04
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2010-05-20 16:05:30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
  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
  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
  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虑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么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
  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
  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
  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
  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
  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
  「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
  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
  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
  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于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后,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英俊又年轻有为的本村洋,就这样被毁掉一生,不杀,决不是宽恕跟原谅,而是纵容,纵容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发生可能。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269519.shtml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2010-05-20 16:05:30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
  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
  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
  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虑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么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
  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
  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
  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
  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
  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
  「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
  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
  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
  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于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后,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英俊又年轻有为的本村洋,就这样被毁掉一生,不杀,决不是宽恕跟原谅,而是纵容,纵容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发生可能。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269519.shtml
“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

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中国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感叹下,确实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某些法律
可某些JY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真是禽兽的国度,居然有这样的辩护
回复 1# 路遇芳醇
委员将坚持不懈为犯罪受害者的人权而奋斗!
附议楼上
爱军习武 发表于 2010-5-21 14:33
其实这是在帮倒忙,或者说是故意在黑犯罪嫌疑人。
如果该案罪犯没有如此嚣张且毫不悔改的表现,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如此差劲的辩护理由,这个罪犯还真未必会被改判死刑。


看了委员许多类似发言,不知委员对未成年人冲动杀人如何看待?
记得当年上中学时,学校可是发了很多一时冲动成千古恨的案例,警告俺们这些荷尔蒙过剩的男生。窃以为对未成年人来说,因为酗酒或争吵等冲动杀人,在社会上总归是难以避免的,很多凶手也是无前科的普通少年。这类情况是不是也有必要跟谋杀、虐杀这样的恶行区别对待。

看了委员许多类似发言,不知委员对未成年人冲动杀人如何看待?
记得当年上中学时,学校可是发了很多一时冲动成千古恨的案例,警告俺们这些荷尔蒙过剩的男生。窃以为对未成年人来说,因为酗酒或争吵等冲动杀人,在社会上总归是难以避免的,很多凶手也是无前科的普通少年。这类情况是不是也有必要跟谋杀、虐杀这样的恶行区别对待。
待我去问一下一在日本留学学习刑法的仁兄再来谈谈这个问题。
回复 8# 血花刀剪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以命偿命。

什么是未成年?

是指生理还是心理?

现在的孩子生理成年年龄是多少岁我不知道。

但是心理成年绝对不是16岁。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5-21 14:42
冲动杀人也是杀人,而且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死”才是正确的说法
就现有的资料来看,日本可判死刑的罪名有18种分别是(1)内乱罪,(2)外患诱致罪,(3)援助外患罪,(4)对有人居住建筑物等放火罪(5)爆炸罪(6)水淹有人居住建筑等罪(7)颠覆列车致人死亡罪(8)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9)水道投毒致人死亡罪(10)杀人罪(11)抢劫致死罪(12)抢劫强奸致死罪(13)使用爆炸物罪(14)决斗致死罪(15)劫持航空器等致人死亡罪(16)使航空器坠毁致人死亡罪(17)杀害人质罪(18)组织杀人罪
其中除了外患诱致罪的死刑是绝对法定刑,其他罪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刑罚。根据《少年法》51条的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不得判处死刑,比较来看其实这一点跟我国刑法规定的作案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适用死刑的规定是没两样的。以上资料选自《日本刑法精义》黎宏著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322页以下
关于死刑存废推荐看一篇文章: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http://www.studa.net/xingfa/090923/16395217.html
回复 12# dzhiqiong


    是否故意伤害致死还要看验尸报告才能知道,如果专往要害刺的话那肯定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致死。
日本这个奇怪的国度,对未成年人不是保护,简直成了纵容了。
法律俺是外行,不过所谓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适度宽容,还是应该的,能够给许多并没有完全烂掉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的犯错青少年一个机会。
毕竟未成年人缺少理性头脑与自控能力,也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理应适当从轻。这里有谁当年没打过架伤过人、偷过或砸坏过东西呢。
当然人渣和小恶魔是该得而诛之,但人渣和普通混混、普通混混和一般叛逆孩子、叛逆孩子和老实学生有没有准确分界线?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5-21 15:51
宽容不等于不给予惩罚啊,那样不就变成纵容了吗?人成长的过程可以归结“错误--惩罚--修正--正确”,如果去掉“惩罚”,错误变成正确了。
14-16岁杀人一样可以判有期徒刑啊
三面红旗 发表于 2010-5-21 16:14
有期徒刑、劳教之类就是惩罚啊
并不是每个少年犯都是无药可救的人渣。
这样的年纪的罪犯,到土鳖这是可以枪毙的了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5-21 16:19
我只是说对于恶性案件不能过份宽容,不是全部,大部分情况下,给他们个机会是对的。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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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果果的耍无赖!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5-21 15:51


    你其实已经站在一个法学家的角度在说话了。据本人观察,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在中国一部分支持废除死刑或者支持给予未成年犯罪宽容的法律人士,其出发点倒也未必是西方人权那一套,而是希望完全避免误杀或者说给予有可能改造的犯罪人士改造的机会,为此宁可纵容一大部分绝对该杀之人也在所不惜。但是世间没有完美的事情存在,法律条文追求完美往往会造成世间更大的不完美。正是因为未成年保护法的存在,给了太多青少年头脑发热的机会,废除这个法律,就会把绝大部分青少年头脑发热的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与其在事后给予其宽容,还不如用严刑峻法给其一条不容触犯的红线。

你其实已经站在一个法学家的角度在说话了。据本人观察,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在中国一部分支持废 ...
wajy 发表于 2010-5-21 16:54

事实证明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有相当高的可能性“头脑发热”,甚至平时的受害者更有可能重伤、打死平时的施暴者(这方面的案例太多了)。
想起身边和CD上面很多70后、80后都津津乐道于自己当年把某人打成重伤、砸烂物资设备等“血性”行为,其实真要严查的话完全够判几年的。结果现在又来嘲笑担忧如今的小孩太面,没有血性,不男人。
如果无期不那么容易转成有期,对重犯慎用死刑也不能说没道理。
你其实已经站在一个法学家的角度在说话了。据本人观察,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在中国一部分支持废 ...
wajy 发表于 2010-5-21 16:54

事实证明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有相当高的可能性“头脑发热”,甚至平时的受害者更有可能重伤、打死平时的施暴者(这方面的案例太多了)。
想起身边和CD上面很多70后、80后都津津乐道于自己当年把某人打成重伤、砸烂物资设备等“血性”行为,其实真要严查的话完全够判几年的。结果现在又来嘲笑担忧如今的小孩太面,没有血性,不男人。
如果无期不那么容易转成有期,对重犯慎用死刑也不能说没道理。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连古代都不如
“日本可判死刑的罪名有18种分别是(1)内乱罪,”

-----暴汗,这是什么罪?

“(2)外患诱致罪,(3)援助外患罪,”

-----这两条罪也有些难理解!

(14)决斗致死罪

-----这年头还有决斗呀~~@_@
爱军习武 发表于 2010-5-21 14:30


无言--------    这都可以和JY联系起来?:D
爱军习武 发表于 2010-5-21 17:10
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也是“杀人偿命”?
我们的法律对这种“被害人”倒确实保护得很好。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5-21 17:05


      这么多头脑发热的还不是因为法律的纵容。中国人有着强烈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思维,只要不死,再大的痛苦都能承受。本人小学和初中时代也经常参与同龄人之间的群体斗殴,那个时候就是一群人集体头脑发热,人人带一把刀子,所有人都有一个观念,反正又没有死刑,杀了人也不可怕,不会有人想到真犯了罪,即使不死,自己的前途也完了,也不会想到被犯罪的可能是自己,因为那个年龄段的人不会有这样的思维能力。所以后来自己长大成熟以后,经常为这一段经历后怕,现在回顾那时候的想法,有一个明显的感觉,如果那时候有人告诉我,如果你杀了人,即使只有十几岁,也一样杀人偿命,那我是绝对不会拿个刀子装小流氓的。
回复 27# qwedrt


    内乱罪就相当于我国的武装叛乱,暴乱罪
外患诱致罪就相当于我国的的和外国勾结,武装叛乱、暴动罪援助外患罪就相当于我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如果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那就说明法律还需要改进
gzxzl 发表于 2010-5-21 15:12


    你这个资料中的关键点,是日本也有未成年保护法,也有未成年不得判处死刑的条例,那么为什么本案件中,执行了死刑呢?
爱军习武 发表于 2010-5-21 17:10


    古代也有未成年保护的条例的,不过不是18岁而已。
回复 33# 红色俱乐部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不得判处死刑
18歳未満の少年の罪が死刑に相当する場合は無期刑を科すという現行規定はそのまま
据说日本也在修改未成年保护法,连接就是这个修改案的评论,其中一点就是修改之后的法律,保留了原来法律中未成年如果犯了死刑的条例,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的规定。
http://www.cc.matsuyama-u.ac.jp/~tamura/syonennhokaisei.htm
gzxzl 发表于 2010-5-21 18:16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
-----------------我真的想骂人,,,可惜我是斑竹,要维持形象。。。
什么事情嘛,,,标题党欺人太甚了吧!!!!!!!!
回复 38# 红色俱乐部


    他没说错,日本的成年标准是20岁
说到底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是惩戒为主还是教人改过为主。

人生不容走错一步,当你主观的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你就必须要付相应的乃至生命的代价。不管你到底悔恨没有,不管你改过没有。
不过我相信,如果真正的改过和悔恨,就改坦然面对自己的罪行,坦然的付出自己的生命以求赎罪。而不是象条狗一样乞求饶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