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刘涌死刑的 执行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9:55:21
媒体报道辽宁黑社会头子被判死刑之后,马上拉到火葬场,执行死刑!2分钟后火化!
好象中国以前没有这样的事列,我也不清楚刑法的具体规定,请教各位大虾这样是否合法!2分钟就火化了,那怎么尸体坚定呢?其中是否有猫腻?个人认为非常有可能,因为沈阳高院对刘涌的势力被没什么办法!假如来个狸猫换太子,因为2分钟之后就火化了,什么证据都没了媒体报道辽宁黑社会头子被判死刑之后,马上拉到火葬场,执行死刑!2分钟后火化!
好象中国以前没有这样的事列,我也不清楚刑法的具体规定,请教各位大虾这样是否合法!2分钟就火化了,那怎么尸体坚定呢?其中是否有猫腻?个人认为非常有可能,因为沈阳高院对刘涌的势力被没什么办法!假如来个狸猫换太子,因为2分钟之后就火化了,什么证据都没了
最高院推翻省高院的的判决据我了解,在我国历史上还是极少的,或者是第一次。
至于在2分钟内就火化完毕了,事实是这样吗?如果真是在2分钟内完成火化,恐怕真的难以相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28 0:26:52编辑过]
他是说两分钟后就拿去烧了

不是说两分钟内就烧好了
以下是引用小强在2003-12-28 0:01:00的发言:
他是说两分钟后就拿去烧了

不是说两分钟内就烧好了


[em09][em09][em09]
注射后经过法医当场鉴定死亡,然后由武警押往火葬厂烧掉。。。。。
整个过程很急促的样子,不由得人浮想联篇。。。。。
呵呵,是我不好,把话题扯远了,主题是这么做是否合法!法律必须由执法部门经过合法的程序执行吧!
以下是引用小强在2003-12-28 0:01:00的发言:
他是说两分钟后就拿去烧了

不是说两分钟内就烧好了


这个好象没区别吧!时间就这么一点
以下是引用banqiao2000在2003-12-27 23:38:00的发言:
媒体报道辽宁黑社会头子被判死刑之后,马上拉到火葬场,执行死刑!2分钟后火化!
好象中国以前没有这样的事列,我也不清楚刑法的具体规定,请教各位大虾这样是否合法!2分钟就火化了,那怎么尸体坚定呢?其中是否有猫腻?个人认为非常有可能,因为沈阳高院对刘涌的势力被没什么办法!假如来个狸猫换太子,因为2分钟之后就火化了,什么证据都没了
这并没有什么希奇的,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下达只后立即生效。
狸猫换太子~~~~~~~怕怕
以下是引用banqiao2000在2003-12-27 23:38:00的发言:
媒体报道辽宁黑社会头子被判死刑之后,马上拉到火葬场,执行死刑!2分钟后火化!
好象中国以前没有这样的事列,我也不清楚刑法的具体规定,请教各位大虾这样是否合法!2分钟就火化了,那怎么尸体坚定呢?其中是否有猫腻?个人认为非常有可能,因为沈阳高院对刘涌的势力被没什么办法!假如来个狸猫换太子,因为2分钟之后就火化了,什么证据都没了


执行程序完全合法!理由如下:

1.所有的死刑案件判决后都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通常在一个星期之内完成上报、复核、执行。这次由于是最高法院亲自派人审理,所以判决后可以立即复核,节省了大量时间。
2.中国的死刑执行方法开始改革,有原先的枪毙正逐步改为注射死刑。当地也专门改装了一辆死刑执行车,所以很直接的到火葬厂执行死刑。
3.死刑的执行必须有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派人到现场执行死刑执行监督!从根本上排除冒名顶替  

最后,奉劝大家,多动动脑筋!!  想象力丰富固然是好事情,但是,说话要有根据!!
以下是引用纸船在2003-12-27 23:55:00的发言:
最高院推翻省高院的的判决据我了解,在我国历史上还是极少的,或者是第一次。
至于在2分钟内就火化完毕了,事实是这样吗?如果真是在2分钟内完成火化,恐怕真的难以相信!


最高法院推翻 省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并不少见!!

今年就有 5次了!

尸体火花 2分钟时间 完全正常。不相信可以去问问 殡仪馆的人员
以下是引用zhulingjun在2003-12-28 12:28:00的发言:
狸猫换太子~~~~~~~怕怕

应该不会,刘涌不至于把最高法院也给买通了,相信他还没那么大能量 !

但最高法院的判决一旦作出就马上执行,的确过于仓促。当时死刑令是否经正当程序取得也成疑问。窃以为最高法院此次审理刘涌案的过程有慑于民间压力之嫌,重结果而不重程序,这是有悖司法独立精神的。
换个角度想想,如果 判死刑了, 结果半个月过了都不执行,那么又有人说了:不是判了吗?咋还不杀啊,是不是又有猫腻啊?是不是姓刘的又找关系啊…………

都说一万遍了,最高法院复核以后,一个星期内执行都属于正常
谢西北兄指教!
  我原来设想,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就是生效判决,但依常例也应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而这次的问题就恰恰出在不是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而几乎可说是在一个小时左右就执行了(十点做出判决,十一点多就执行了死刑)。且不说死刑复核程序,那么判决作出后这一个多钟头里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拿到肖扬院长签发的死刑令呢,或者是否在判决前就已经签发了死刑令呢,或者审理本案的和议庭是否有权签发对刘的死刑令呢?
  我原以为,既然这次是由最高法院亲自审理的,那么程序上的公正和严格应是毫无疑问的。但现在看来问题还是很多,以至给公众和舆论都留下了一些不必要的话柄,而这些本来应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死刑一审的时候就应报最高法院了,又经过了 2审、最高院的 提审,(高院直接派人审理的)

可以直接复核的。
刑诉法规定:最高法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或抗诉,法院判决中还分即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定期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刘涌案中由于是在周五庭审结束然后定期宣判,周六周日两天理论上来说是合议庭评议阶段,但刘案实际上是通了天的大案,因此合议庭评议(其实最多半天)会很快将评议结果(即:对刘犯的判决)呈报最高法院,如果判决结果是死刑立即执行,根据刑诉法规定: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直接报最高法院院长核准,对于核准的死刑犯七日内执行死刑,
   因此,刘犯在周一接到终审判决的同时被立即执行死刑是理所当然的,与法律规定是相符合的。
庭审结束------合议庭评议--------呈报最高法院(若判决是死刑呈报同时提请肖扬核准死刑)-------核准死刑--------宣判{定期宣判当场送达裁判文书、当庭宣判五日内送达文书----决定执行死刑(判决作出后七日内执行)-----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最高检当场复核人犯是否死亡--------最高检制作死刑执行的现场笔录----------执行结束-------尸体交家属处理
楼上的部分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送达就是生效判决,这无疑问,但法律并未规定对该判决不得上诉或抗诉。虽然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从理论上说也是不可能的,但抗诉却不但可能,而且也是允许的。当然,在此情形下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抗诉;
  第二、刑诉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无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设立死刑复核程序贯彻“慎杀”的立法精神来说,一切死刑案件(法律授权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除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我的理解,死刑复核程序是独立于一审、二审的一个独立程序,除非法律明确授权,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均无权免除这一程序。
  第三、刑诉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具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的相关合议庭进行,该法院院长及任何其他人员均无权复核死刑案件。
  第四、刑诉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因此,该规定表明,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死刑立即执行并经复核核准的生效判决也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得到执行,如果没有得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的话。自然,这个签发执行死刑令的规定同样贯彻了“慎杀”的立法精神。个人认为,这实质上属于刑罚的执行问题,和死刑复核程序不是一个概念,不属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组成部分。
  第五、刘涌案是否完整经过了上述程序,我不太了解情况,不敢妄评。
    请高手继续指正!
以下是引用天策府在2003-12-28 16:08:00的发言:
谢西北兄指教!
   我原来设想,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就是生效判决,但依常例也应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而这次的问题就恰恰出在不是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而几乎可说是在一个小时左右就执行了(十点做出判决,十一点多就执行了死刑)。且不说死刑复核程序,那么判决作出后这一个多钟头里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拿到肖扬院长签发的死刑令呢,或者是否在判决前就已经签发了死刑令呢,或者审理本案的和议庭是否有权签发对刘的死刑令呢?
   我原以为,既然这次是由最高法院亲自审理的,那么程序上的公正和严格应是毫无疑问的。但现在看来问题还是很多,以至给公众和舆论都留下了一些不必要的话柄,而这些本来应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看来还是野蛮点好。。。。。。一枪搞定,拍个照片录个像。。。。这样就没有什么人说三道四了!!!!看来人道对于犯人来说不应该有。。。。。。[em11][em11]
以下是引用困兽在2003-12-29 0:23:00的发言:
刑诉法规定:最高法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或抗诉,法院判决中还分即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定期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刘涌案中由于是在周五庭审结束然后定期宣判,周六周日两天理论上来说是合议庭评议阶段,但刘案实际上是通了天的大案,因此合议庭评议(其实最多半天)会很快将评议结果(即:对刘犯的判决)呈报最高法院,如果判决结果是死刑立即执行,根据刑诉法规定: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直接报最高法院院长核准,对于核准的死刑犯七日内执行死刑,
    因此,刘犯在周一接到终审判决的同时被立即执行死刑是理所当然的,与法律规定是相符合的。
庭审结束------合议庭评议--------呈报最高法院(若判决是死刑呈报同时提请肖扬核准死刑)-------核准死刑--------宣判{定期宣判当场送达裁判文书、当庭宣判五日内送达文书----决定执行死刑(判决作出后七日内执行)-----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最高检当场复核人犯是否死亡--------最高检制作死刑执行的现场笔录----------执行结束-------尸体交家属处理


兄弟法条背得好呀。。。。。。。。。[em00][em00][em00][em01][em01][em01]
以下是引用西北望射天狼在2003-12-28 14:12:00的发言:

最高法院推翻 省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并不少见!!

今年就有 5次了!

尸体火花 2分钟时间 完全正常。不相信可以去问问 殡仪馆的人员


夸张!!!!

就算是大活人掉高炉里也还能烧个两分钟呢

你那个喷油电炉咋的啦????

偶参观过殡仪馆烧死人也不算多,才几次

从来没听说过什么炉子能两分钟烧掉一个人的

你就算是事先把炉温打到最高,火烧到最旺,那也要蛮长的时间-----------小强实在是没有具体的掐过表,不知道到底是十五还是二十分钟

一百多斤肉啵!!!!!烧一百多斤纸都要十几分钟呢
兄弟,没看出来我说的是反语吗? 2分钟烧好,可不是我说的,就是建议去问问清楚啊~~
兄弟偶不幸见过掉高炉里的人

也去殡仪馆多次------工作要求

自信对烧多久还是有点发言权的

如果是偶没理解清楚胸太的意思

偶说声对不起啦
以下是引用allenliaoyan在2003-12-29 11:59: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天策府在2003-12-28 16:08:00的发言:
谢西北兄指教!
    我原来设想,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就是生效判决,但依常例也应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而这次的问题就恰恰出在不是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而几乎可说是在一个小时左右就执行了(十点做出判决,十一点多就执行了死刑)。且不说死刑复核程序,那么判决作出后这一个多钟头里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拿到肖扬院长签发的死刑令呢,或者是否在判决前就已经签发了死刑令呢,或者审理本案的和议庭是否有权签发对刘的死刑令呢?
    我原以为,既然这次是由最高法院亲自审理的,那么程序上的公正和严格应是毫无疑问的。但现在看来问题还是很多,以至给公众和舆论都留下了一些不必要的话柄,而这些本来应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看来还是野蛮点好。。。。。。一枪搞定,拍个照片录个像。。。。这样就没有什么人说三道四了!!!!看来人道对于犯人来说不应该有。。。。。。[em11][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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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定会有人跳出来,高喊“民主”
以下是引用天策府在2003-12-28 16:08:00的发言:
谢西北兄指教!
   我原来设想,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就是生效判决,但依常例也应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而这次的问题就恰恰出在不是在一个星期内执行,而几乎可说是在一个小时左右就执行了(十点做出判决,十一点多就执行了死刑)。且不说死刑复核程序,那么判决作出后这一个多钟头里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拿到肖扬院长签发的死刑令呢,或者是否在判决前就已经签发了死刑令呢,或者审理本案的和议庭是否有权签发对刘的死刑令呢?
   我原以为,既然这次是由最高法院亲自审理的,那么程序上的公正和严格应是毫无疑问的。但现在看来问题还是很多,以至给公众和舆论都留下了一些不必要的话柄,而这些本来应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荒谬

判决宣布前就已经有相关的程序办理了

你没见写的是:宣判

宣布判决的意思

又不是当庭做出判决

多去法院旁听点
不敢苟同楼上的意见:
   我发言根据的事实是公开的报道,没看过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刘涌案的审理过程和期限。我的发言以这些报道事实确实为前提,如果审理在12月22日前就已经完成并作出判决,那么相关的法律程序当然来得及跟上,你的意见是正确的,我前面的发言就不适用。
   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既然说的是“公开开庭审理”,那么按照通常的理解,我当然会认为该案直到12月22日仍在审理当中。尽管22日就当庭宣判也完全合法,但如果真是12月22日才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那我前面发言中提出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果真是在判决前就把有关死刑令签发了的话,那我无话可说。但我相信最高法院不会犯这种遗讥世界的低级错误,所以我也怀疑媒体报道的准确性。
   说到底,我们并不准确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只能根据一些公开的的报道从法理上做一个大致的判断(就算是一个职业毛病吧)。我认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锱铢必较是理所当然的。既然已经诉诸法律,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否则就没必要这个多余的程序了。
    最后顺便说一句,如果希望通过法院旁听来体会目前我国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合法的话,以我有限的一点司法实践来看,那你多半是要失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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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还是野蛮点好。。。。。。一枪搞定,拍个照片录个像。。。。这样就没有什么人说三道四了!!!!看来人道对于犯人来说不应该有。。。。。。[em11][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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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策兄:你所说的: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送达就是生效判决,这无疑问,但法律并未规定对该判决不得上诉或抗诉。
    有不同看法:刑诉法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一审法院作出的,那在审监程序中也必须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或裁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检院认为仍有错误的可向上级法院抗诉。如果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二审法院作出的那么按审监程序进行的再审或提审必须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刑诉法197条规定: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及最高法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刘案中最高法提审是针对辽宁高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确有错误而进行的,因此提审刘犯是按二审程序进行,故刘在被宣判后自然而然失去了上诉的机会而必死无疑了。
    另外法院只会在开庭公告上注明几日开庭不会说明几号庭审结束,因为审判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变数,对证据的异议,对证据的重新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等,如果庭审时间将超过法院受案到结案的法定期间,法院会向上级法院申请延期的。电视新闻中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后宣布的是择日宣判,因此18日可以看作是庭审的结束,22日作出的宣判是在19、20、21三天中经过合议于核准死刑肖扬鉴发执行命令这三天时间已经足够了,千万不要相信非政法系统报刊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新闻,仔细一看是有漏洞的。
    以上观点望天策兄斧正,
真是笨的要死~~~~不是刘涌买通了最高法院,而是他的对头势力买通了最高法院~~~
困兽兄的观点,我基本赞同。但有两点还须进一步说明:
     一、困兽兄所说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一、二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在通常情况下确如兄言。但最高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一审案件或最高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是否还有上诉的可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我认为,该条所说的“一审案件”包括了最高法院再审的一审案件和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因此,即便是最高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也没有上诉的可能,直白点说就是没有上诉的权利了。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和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所决定了的。当然这个判决也必须送达当事人后才能生效。
     二、经最高法院复核核准的死刑案件,是否就意味着该罪犯必死无疑?其实不一定。抛开本案来看一般的情形。死刑案件经复核后还须最高法院院长或高级法院院长(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高院)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可对该罪犯执行死刑。如果该院院长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则不能签发死刑令,而必须根据刑诉法第205条的规定提交审委会处理。处理的结果很可能是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也可能是发现没有错误而再次签发死刑令。
    另外,即便死刑令已经下达,如果在执行中发现有刑诉法第211条所规定的情形(判决可能有误、重大立功及怀孕),则必须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最高法院。如果经查不存在上述事由,则必须由最高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确实存在上述停止执行的事由,最高法院的处理结果仍然不外乎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对死刑案件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我所提到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里无法面面俱到。刑诉法设立这么严密(当然不是没有缺漏)的程序当然是为了保证将死刑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降低到最低限度,这直接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一贯的“慎杀”方针,也算是体现了——按某些法学家的话说——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罢!
(补充一事:愚对刘涌案本无特别的兴趣,刘判处死刑我也很欣慰。但见大伙讨论的热火朝天,不仅也胡批了一通,让兄台见笑了。昨夜专门查看了人民法院网。刘涌案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03年12月20日,既应证了兄台的谏言,也应证了我前面对媒体的怀疑,呵呵。请兄台继续不吝指正)
不杀,要说,杀了,还要说。你说到底杀不杀?时间短了,说狸猫换太子,时间长乐,还是要说。到底什么时候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