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嫖宿幼女罪,那介绍引诱幼女卖淫的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38:47
人家不算卖淫了。介绍卖淫罪还成立吗?尤其是现在网上介绍卖淫的很多。这些人大多数没有和卖淫女接触过,也不存在强迫胁迫等等暴力手段。初中生坐台女的屡见不鲜。这么打击这类人群??法律刻意回避这类人有什么好处?人家不算卖淫了。介绍卖淫罪还成立吗?尤其是现在网上介绍卖淫的很多。这些人大多数没有和卖淫女接触过,也不存在强迫胁迫等等暴力手段。初中生坐台女的屡见不鲜。这么打击这类人群??法律刻意回避这类人有什么好处?
强奸的共犯…………
共犯?人家通过网络介绍的。没有接触过,你也好意思说是共犯?
共犯?人家通过网络介绍的。没有接触过,你也好意思说是共犯?
切,少见多怪。哪个规定的共犯一定要认识??

雇凶杀人,雇主和杀手不认的海了去,没见过面就不能当共犯??
他取消不取消无所谓,规矩他们定,我们只是执行。
我的问题还是,强奸那款到底要不要求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不满14?


蛋疼,淡腾,蛋腾

蛋疼,淡腾,蛋腾
他取消不取消无所谓,规矩他们定,我们只是执行。
我的问题还是,强奸那款到底要不要求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不 ...

对啊

话说,中介如果不知道小jie不满14,算不算
一帮二,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判的更狠,就加个嫖宿这就触及到某些人的灵魂了,上蹿下跳的要求撤销,真不知道闹的欢的是否真去看了这条......没准他么就是个萝莉控....
中介谁知道这个卖淫女是多大啊?人家吃饱了撑了掌握这些干啥?连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假名,更别说年龄了。以前是介绍卖淫罪处理,现在是介绍强奸??哈哈!
到时候都没事,据说要大赦了

我国拟于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
http://news.qq.com/a/20150824/045738.htm?tu_biz=1.114.1.0

颤抖吧,草民们
少见多怪,搞得好像把组织卖淫罪取消了似的
少见多怪,搞得好像把组织卖淫罪取消了似的

前提是承认人家是在卖淫。现在未成年女性的不算卖淫。你组织个啥?
cdcqzk 发表于 2015-8-24 20:22
到时候都没事,据说要大赦了

我国拟于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
这不是害人吗?像75岁以上孤寡老人给放出去,让他们怎么活?要知道,养老院的待遇可比监狱里差多了,至少监狱里有吃有喝,生病还可以医治,这样的待遇养老院有吗?
cdcqzk 发表于 2015-8-24 20:22
到时候都没事,据说要大赦了

我国拟于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
老人还好理解, 对犯罪时年龄不满18岁的也要大赦, 没看出来和抗日纪念有啥联系
老人还好理解, 对犯罪时年龄不满18岁的也要大赦, 没看出来和抗日纪念有啥联系
再抓。累犯比初犯好弄。
我xxxxxxxx
yghaoren 发表于 2015-8-24 19:20
一帮二,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判的更狠,就加个嫖宿这就触及到某些人的灵魂了,上蹿下跳的要求撤销,真不知道闹 ...
主要矛盾在一个“嫖”字上你明白?  这非常非常的不妥。

嫖客还是嫖客。 那受害者呢?成妓女了?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4 21:27
前提是承认人家是在卖淫。现在未成年女性的不算卖淫。你组织个啥?


哪个法条告诉你未成年人不算卖淫??

不够责任年龄是不追究责任,不代表行为不违法。

不满14岁杀人的还不算杀人啦??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照你这样讲,刑法这条干脆取消好不好??

不强迫就不算卖淫啦,自愿主动就不算卖淫啦??你说的什么法,你家家法??

你说不承认就不承认啦??

药家鑫还不承认自己故意杀人呢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4 21:27
前提是承认人家是在卖淫。现在未成年女性的不算卖淫。你组织个啥?


哪个法条告诉你未成年人不算卖淫??

不够责任年龄是不追究责任,不代表行为不违法。

不满14岁杀人的还不算杀人啦??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照你这样讲,刑法这条干脆取消好不好??

不强迫就不算卖淫啦,自愿主动就不算卖淫啦??你说的什么法,你家家法??

你说不承认就不承认啦??

药家鑫还不承认自己故意杀人呢
这不是害人吗?像75岁以上孤寡老人给放出去,让他们怎么活?要知道,养老院的待遇可比监狱里差多了,至少 ...
合肥这边有的监狱就有刑满释放后自愿留场的
哪个法条告诉你未成年人不算卖淫??

不够责任年龄是不追究责任,不代表行为不违法。

一罪不两告?这是强奸还是卖淫?如果是强奸,介绍者并无强迫行为,怎么算?
一罪不两告?这是强奸还是卖淫?如果是强奸,介绍者并无强迫行为,怎么算?
强迫是个加重情节,对组织行为的定性并不影响啊。
yghaoren 发表于 2015-8-24 19:20
一帮二,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判的更狠,就加个嫖宿这就触及到某些人的灵魂了,上蹿下跳的要求撤销,真不知道闹 ...

请这位官爷科普“嫖宿幼女”比“强奸幼女”判的更狠的案例。
强迫是个加重情节,对组织行为的定性并不影响啊。
介绍人一没强迫,二没有性行为,怎么定性为强奸啊?也就打两电话,难道算強奸手机?

lxppxl1 发表于 2015-8-24 23:30
介绍人一没强迫,二没有性行为,怎么定性为强奸啊?也就打两电话,难道算強奸手机?


介绍人是组织者啊,组织卖淫活动啊,可以定组织卖淫罪啊

另外,老婆协助丈夫强奸路人甲,老婆不是强奸的共犯吗??老婆又没强奸路人甲。

共犯未必就要亲自实施某种行为,提供协助和教唆难道不是共犯??
lxppxl1 发表于 2015-8-24 23:30
介绍人一没强迫,二没有性行为,怎么定性为强奸啊?也就打两电话,难道算強奸手机?


介绍人是组织者啊,组织卖淫活动啊,可以定组织卖淫罪啊

另外,老婆协助丈夫强奸路人甲,老婆不是强奸的共犯吗??老婆又没强奸路人甲。

共犯未必就要亲自实施某种行为,提供协助和教唆难道不是共犯??
介绍人是组织者啊,组织卖淫活动啊,可以定组织卖淫罪啊

另外,老婆协助丈夫强奸路人甲,老婆不是强 ...
也就是说还是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而不是强奸共犯么。
介绍人是组织者啊,组织卖淫活动啊,可以定组织卖淫罪啊

另外,老婆协助丈夫强奸路人甲,老婆不是强 ...
唉唉。不是说幼女不算卖淫吗?只能说是被害者。既然卖淫女的身份不能坐实,谈什么组织卖淫呢?知道为啥要取消嫖宿幼女罪吗?就是不承认幼女卖淫。你不承认,可事实确实存在的酒吧里大把初中生出台。我不信这种事只有我这里才有。
也就是说还是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而不是强奸共犯么。
我承认我二楼说话不严谨,定强奸罪的前提是

如果假设取消嫖宿幼女罪,同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到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样的司法解释,那么如果明知卖淫女不满14周岁,依然组织其卖淫的行为,那不就是强奸的共犯了吗??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5 00:05
唉唉。不是说幼女不算卖淫吗?只能说是被害者。既然卖淫女的身份不能坐实,谈什么组织卖淫呢?知道为啥要 ...


先把我17楼的东西看一下再出来瞎咧咧

为什么法条不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法律只是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不具备辨析是非对错的能力。

法律不追究其卖淫的行为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是卖淫。追究和承认是两码事。

你的智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起来,确实难为你了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5 00:05
唉唉。不是说幼女不算卖淫吗?只能说是被害者。既然卖淫女的身份不能坐实,谈什么组织卖淫呢?知道为啥要 ...


先把我17楼的东西看一下再出来瞎咧咧

为什么法条不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法律只是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不具备辨析是非对错的能力。

法律不追究其卖淫的行为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是卖淫。追究和承认是两码事。

你的智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起来,确实难为你了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5 00:05
唉唉。不是说幼女不算卖淫吗?只能说是被害者。既然卖淫女的身份不能坐实,谈什么组织卖淫呢?知道为啥要 ...


先把我17楼的东西看一下再出来瞎咧咧

为什么法条不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法律只是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不具备辨析是非对错的能力。

法律不追究其卖淫的行为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是卖淫。追究和承认是两码事。

你的智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起来,确实难为你了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5 00:05
唉唉。不是说幼女不算卖淫吗?只能说是被害者。既然卖淫女的身份不能坐实,谈什么组织卖淫呢?知道为啥要 ...


先把我17楼的东西看一下再出来瞎咧咧

为什么法条不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法律只是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不具备辨析是非对错的能力。

法律不追究其卖淫的行为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是卖淫。追究和承认是两码事。

你的智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起来,确实难为你了
请这位官爷科普“嫖宿幼女”比“强奸幼女”判的更狠的案例。

嫖宿幼女罪 五年起步

强奸几年起步自己查去....

嫖宿幼女罪无论手淫、口淫还是其他 甚至付钱就具备要件...

强奸需要啥要件自己可以查查去....

这都是面上的....


yghaoren 发表于 2015-8-25 00:22
嫖宿幼女罪 五年起步

强奸几年起步自己查去....


我请求科普的不是官面上的条文,而是已经终审的真实案例,包括“嫖宿幼女”案例和“强奸幼女”案例,把两种案例中的量刑做对比。
yghaoren 发表于 2015-8-25 00:22
嫖宿幼女罪 五年起步

强奸几年起步自己查去....


我请求科普的不是官面上的条文,而是已经终审的真实案例,包括“嫖宿幼女”案例和“强奸幼女”案例,把两种案例中的量刑做对比。
我说的是已经终审的真实案例,将“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在案例中的量刑做对比。
这样的案子 你去找案例?上新闻的?这样的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媒体报这个是违背基本道德的....当然某些爹娘无所谓,闹的七晕八素的除外....
先把我17楼的东西看一下再出来瞎咧咧

为什么法条不写“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 ...
法律都不承认的,当然也不追究了。要是承认是犯罪而不追究的,那是执法不严不作为好不好?我不明白,为啥要取消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到底触犯了谁的利益?卖淫就是卖淫,被强奸就是被强奸,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没有冲突的。
嫖宿幼女就是说这个幼女的是鸡 下贱的未成年鸡  是在卖淫她也犯法了

yghaoren 发表于 2015-8-25 00:45
这样的案子 你去找案例?上新闻的?这样的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媒体报这个是违背基本道德的....当然某 ...


没有可信的案例,那就不能从事实证明“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幼女罪”判得更重。

别说现有案例证明不了,官面上的条文就也证明不了,“嫖宿幼女罪”没有“罪行较严重的”说法,无法判人无期徒刑或死刑,官爷只强调到了“嫖宿”量刑的起步比“强奸”重,却忽视了“嫖宿”量刑的上限比“强奸”轻的多,至少不会判人死刑,对幼女控的震慑也轻得多。

哪怕是这“量刑起步”的五年,比“强奸幼女”的量刑起步的三年只多了两年,还真重不了多少。
yghaoren 发表于 2015-8-25 00:45
这样的案子 你去找案例?上新闻的?这样的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媒体报这个是违背基本道德的....当然某 ...


没有可信的案例,那就不能从事实证明“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幼女罪”判得更重。

别说现有案例证明不了,官面上的条文就也证明不了,“嫖宿幼女罪”没有“罪行较严重的”说法,无法判人无期徒刑或死刑,官爷只强调到了“嫖宿”量刑的起步比“强奸”重,却忽视了“嫖宿”量刑的上限比“强奸”轻的多,至少不会判人死刑,对幼女控的震慑也轻得多。

哪怕是这“量刑起步”的五年,比“强奸幼女”的量刑起步的三年只多了两年,还真重不了多少。
嫖宿幼女就是说这个幼女的是鸡 下贱的未成年鸡  是在卖淫她也犯法了

主观上是为了获取财物,实际上与对方发生性行为。这个和年龄没有太大关系。只要是真实意愿的表达既可。尤其要注意的是,被强迫卖淫的,适宜用强奸定罪。到没有受到胁迫的,自愿从事本行为的。也算被强奸?那其本人收取的嫖资算什么?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5 00:49
法律都不承认的,当然也不追究了。要是承认是犯罪而不追究的,那是执法不严不作为好不好?我不明白,为啥 ...


嫖娼本身就可以滋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嫖宿幼女”却不重判的法律漏洞,更会助长拐卖幼女卖淫,也许某一天你不满10岁的女儿突然失踪,你苦苦寻找了几年,终于在从个见不得光的线索找到了女儿,女儿正在某地下场所以兽交秀谋生,每天的观众趋之若鹜,那些入幕之宾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就是因为就算背运被抓了,也“只判五年”。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5 00:49
法律都不承认的,当然也不追究了。要是承认是犯罪而不追究的,那是执法不严不作为好不好?我不明白,为啥 ...


嫖娼本身就可以滋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嫖宿幼女”却不重判的法律漏洞,更会助长拐卖幼女卖淫,也许某一天你不满10岁的女儿突然失踪,你苦苦寻找了几年,终于在从个见不得光的线索找到了女儿,女儿正在某地下场所以兽交秀谋生,每天的观众趋之若鹜,那些入幕之宾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就是因为就算背运被抓了,也“只判五年”。
嫖娼本身就可以滋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嫖宿幼女”不会重判的法律漏洞,更会助长拐卖幼女卖淫,也许某一 ...
自愿的怪不得别人。要是被胁迫的,被强迫的,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觉自愿的行为,你还能怪谁?如果有人容留,容留她人卖淫可定罪。可没有容留强奸这种说法。如果是自己一个人站在路边招嫖?你还能追究谁的责任??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5 01:06
自愿的怪不得别人。要是被胁迫的,被强迫的,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觉自愿的行为,你还能怪谁?如果有人 ...


问题就在这“自愿”上,不满14岁的幼女会“自愿”卖淫?官爷信,弱智信,幼女控信,群众不信,幼女父母最不信。
wuxiangming 发表于 2015-8-25 01:06
自愿的怪不得别人。要是被胁迫的,被强迫的,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觉自愿的行为,你还能怪谁?如果有人 ...


问题就在这“自愿”上,不满14岁的幼女会“自愿”卖淫?官爷信,弱智信,幼女控信,群众不信,幼女父母最不信。
没有可信的案例,那就不能从事实证明“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幼女罪”判得更重。

别说现有案例证明不 ...
汗,判人死刑、无期…能判死刑、无期的,强奸幼女和非幼女有区别?就那几项。

他说得够白了。嫖宿罪不仅限于强奸罪的构成说。同样的某种行为,可能仅构成强奸未遂、猥亵罪,但构成嫖宿罪。强奸罪门槛高、辖面窄;嫖宿罪门槛低、辖面广。
你该不会连强奸既遂啥标准都不知道吧。

你觉得强奸好入刑,只是因为不用证明暴力胁迫存在…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8-25 01:12
汗,判人死刑、无期…能判死刑、无期的,强奸幼女和非幼女有区别?就那几项。

他说得够白了。嫖宿罪 ...
就是要不用证明暴力胁迫就可以判人重刑,这才可以震慑幼女控管好自己下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