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法律保障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5:28:25
  当前,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际高科技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先声夺人,其自主创新体系配套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有力,政府宏观引导与调控能力突出,政策实践各显其能。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 <p>&nbsp; &nbsp; 国家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律和组织保障。在法律保障方面,法国针对本国20世纪90年代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竞争中有所落后的状况,制定了《创新与科研法》,以解决“创新”这个核心问题。该法对推广高科技成果、给予创新企业财政与税收优惠、鼓励科技人员创建高科技企业、界定创业者法律地位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政府还制定一系列配套规定和条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法律体系。美国专门制定了技术创新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等,内容涵盖技术转让、联邦政府研发经费管理、考核与激励机制等诸多领域。 </p><p>&nbsp; &nbsp; 在组织保障方面,日本自1981年始先后创建了三项重要制度以保证科技创新,包括在科技厅设立“创造科学技术推进制度”,在通产省设立“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在“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设立“科学技术振兴调整费”(主要用于超越现存科技体制框架、跨部门的综合研究开发)等。芬兰在政府贸工部下成立“芬兰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行使科技开发的规划、管理、指导等职能,特别是负责国家部分科技投资的使用和推进技术开发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p><p>&nbsp; &nbsp; 积极构建官、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制,是增进自主创新能力,取得和保持高科技发展优势的关键所在。美国的科技创新体制较为完备有效。政府将高科技产业作为第一大经济支柱,不断加大高科技开发力度;在扩大对教学和研究直接投资的同时,通过研究项目和采购合同影响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调动工业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并通过制定投资和技术标准,减少研发中的盲目性。此外,政府明确鼓励建立产、学、研合作机构以及合资创办高新企业,即由企业出资,高校、科研机构出技术,政府提供风险资本、低息贷款并实行税收减免等,并制订有关法案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有效的保障。在这个体系下,大学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增加技术创新大幅提高教育质量;大学也与企业搞合作研究,课题大多由双方共同提出,研究成果一般都会被企业直接应用于产品开发中。美国四所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的合作研究中心,是其中较为成功的范例。 </p><p>&nbsp; &nbsp; 法国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以增进企业的创新能力。政府规定到企业流动工作两年以上的科研人员可享受一年的工资奖励;科研人员自办企业可享受偿还期为15—50年的20万—30万法郎无息贷款。2002年12月,法国经济部颁布《企业科技创新计划》,对创办不到8年的新兴科技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帮助它们提高创新能力。此外,政府积极鼓励研发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研究,采取措施刺激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工作,包括直接或间接增加高科技企业的研究经费,在财务税收上给予优惠等。 </p><p>&nbsp; &nbsp; 德国通过不断改革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来推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改革措施包括:在高校内创建企业以促进其新的科研成果向产品转化;创建“战略基金”,建立研究界与经济界的合作网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开辟“创新市场”,为科研人员与投资者合作牵线搭桥。例如,为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化,政府鼓励国内外年轻科学家到德国自行创业,并为此制定了50多个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均可获得约31万欧元的科研经费。 </p><p>&nbsp; &nbsp; 芬兰由政府下属的技术发展中心专门负责推进科技创新。该中心在不同地区设有12个分支机构,以规划和协调全国科技开发;利用所支配的1/3政府研发投资,资助有关机构和企业上万项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使开发与生产有效结合,成为名副其实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孵化器”。同时,政府十分重视多渠道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尤其是欧盟的高科技发展项目,引进最新科技成果,提高自身科技水平。芬兰每年用于欧盟各国科技合作的经费约为8000万美元,用于北欧科技合作的经费约为5000万美元。 </p><p>&nbsp; &nbsp; 重视实施教育和人才战略,为自主创新提供智力基础。美国把加强教育特别是科学与工程教育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科技发展的基本战略,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政府鼓励和吸引有才华的青年加入发展高科技的行列,并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给予资助。政府的研发管理机构都以人才、思想和科研成果作为产出的三大目标,不仅要出科研成果,更要培养出有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2003年8月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发布的《科学与工程劳动力———实现美国的潜力》报告认为,政府在引导国家解决科技人才长期需求方面负有主要职责,应采取行动确保美国在高科技领域有足够的劳动力。具体措施包括:引导大专院校和学生支持科学和工程教育,提高这些专业大学生的毕业率;确保高质量的学生得到奖学金等资助,鼓励大专院校扩大科学和工程教育招生及改进教学质量;为科技领域高水平的博士教育提供长期支持;确保对基础教育的持续投入,确保中小学乃至幼儿园从事数学、科技教学的师资保持较高水平;加强美国研究性大学的能力,保持其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导地位等。 </p><p>&nbsp; &nbsp; 法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高科技人才创业。例如,明确公共研究机构和高校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工程师、技术员以及科技行政管理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以保证科技人才工作的稳定性;重视教育和人才培训,创立互联网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多媒体教育产业,资助企业组织人才培训中心,以适应信息时代要求;实施高科技移民和“绿卡”政策以吸收技术移民和杰出人才,并在立法等方面予以照顾;制订信息技术人才储备计划,从2000年7月开始,5年内将电信工程师学院的毕业生人数增加50%,在普通大学新增加45个信息技术专业,使研究人员人数增加25%;创办高科技园区,在基础设施使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吸引外资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创业。 </p><p>&nbsp; &nbsp; 日本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年高科技人才发展的环境。例如,改革教育制度,形成有利于培养独创型人才的教育制度和环境;促进年轻科学家的培养,增强其在研究机构中的独立作用,大力表彰获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年轻学者;在竞争性科研资金倍增计划中,重点扩充青年科学家的研究经费;在研究机关实行有任期的录用制,以“开发”创造性人才资源为当务之急,促进研究人员的流动;增进预算执行的灵活性,使工作形式弹性化;为优秀的外国研究人士提供更多机会,改善女性研究者的工作环境等。 </p><p>&nbsp; &nbsp; 军民两用技术相互促进,共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达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把军民两用技术的相互结合,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重要“法宝”,在科技创新中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地推动军民两个部门的科研,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有机融合。美国大力支持军工与民用技术的交流转化,不断扩大军品与民品的通用化、标准化程度,并鼓励军工部门将其重点放在开发军民两用的高科技产品上。政府高科技研发经费的60%以上从国防部门支出。例如,原属军用太空技术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被运用于交通以及手机等无线通讯领域,其全球市场年均增长34%;CD或DVD播放器、因特网等最初也是由军方开发的。《重组美国国防工业计划》更明确强调采用通用技术和工艺,统一配置劳动力、生产设备和元器件、原材料等,满足国防和民用的共同需求,以节约投资,扩大技术交流,加速军民技术的双向转移。 </p><p>&nbsp; &nbsp; 法国协调军事和经济的发展重点,将国防科研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通过实施航空航天、核能、电子信息和通信等国家大型计划,来推动军民两用高技术发展。2001年1月,法国国防部同研究与技术部签署科技合作协议,以加强两个部门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协调制定高科技政策,并设立一个常设机构来监督贯彻实施合作计划。两部的联合行动涉及许多军民两用高技术的开发,如材料技术、纳米和微米技术、生物技术、光电子技术等。 </p><p>&nbsp; &nbsp; 综上可见,发达国家通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来促进高科技发展的政策,着眼于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而不是只解决短期和局部问题。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高科技竞争中获得并保持优势,是由于各项战略和政策长期综合保障的结果。</p>当前,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际高科技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先声夺人,其自主创新体系配套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有力,政府宏观引导与调控能力突出,政策实践各显其能。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 <p>&nbsp; &nbsp; 国家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律和组织保障。在法律保障方面,法国针对本国20世纪90年代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竞争中有所落后的状况,制定了《创新与科研法》,以解决“创新”这个核心问题。该法对推广高科技成果、给予创新企业财政与税收优惠、鼓励科技人员创建高科技企业、界定创业者法律地位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政府还制定一系列配套规定和条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法律体系。美国专门制定了技术创新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等,内容涵盖技术转让、联邦政府研发经费管理、考核与激励机制等诸多领域。 </p><p>&nbsp; &nbsp; 在组织保障方面,日本自1981年始先后创建了三项重要制度以保证科技创新,包括在科技厅设立“创造科学技术推进制度”,在通产省设立“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在“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设立“科学技术振兴调整费”(主要用于超越现存科技体制框架、跨部门的综合研究开发)等。芬兰在政府贸工部下成立“芬兰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行使科技开发的规划、管理、指导等职能,特别是负责国家部分科技投资的使用和推进技术开发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p><p>&nbsp; &nbsp; 积极构建官、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制,是增进自主创新能力,取得和保持高科技发展优势的关键所在。美国的科技创新体制较为完备有效。政府将高科技产业作为第一大经济支柱,不断加大高科技开发力度;在扩大对教学和研究直接投资的同时,通过研究项目和采购合同影响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调动工业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并通过制定投资和技术标准,减少研发中的盲目性。此外,政府明确鼓励建立产、学、研合作机构以及合资创办高新企业,即由企业出资,高校、科研机构出技术,政府提供风险资本、低息贷款并实行税收减免等,并制订有关法案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有效的保障。在这个体系下,大学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增加技术创新大幅提高教育质量;大学也与企业搞合作研究,课题大多由双方共同提出,研究成果一般都会被企业直接应用于产品开发中。美国四所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的合作研究中心,是其中较为成功的范例。 </p><p>&nbsp; &nbsp; 法国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以增进企业的创新能力。政府规定到企业流动工作两年以上的科研人员可享受一年的工资奖励;科研人员自办企业可享受偿还期为15—50年的20万—30万法郎无息贷款。2002年12月,法国经济部颁布《企业科技创新计划》,对创办不到8年的新兴科技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帮助它们提高创新能力。此外,政府积极鼓励研发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研究,采取措施刺激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工作,包括直接或间接增加高科技企业的研究经费,在财务税收上给予优惠等。 </p><p>&nbsp; &nbsp; 德国通过不断改革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来推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改革措施包括:在高校内创建企业以促进其新的科研成果向产品转化;创建“战略基金”,建立研究界与经济界的合作网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开辟“创新市场”,为科研人员与投资者合作牵线搭桥。例如,为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化,政府鼓励国内外年轻科学家到德国自行创业,并为此制定了50多个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均可获得约31万欧元的科研经费。 </p><p>&nbsp; &nbsp; 芬兰由政府下属的技术发展中心专门负责推进科技创新。该中心在不同地区设有12个分支机构,以规划和协调全国科技开发;利用所支配的1/3政府研发投资,资助有关机构和企业上万项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使开发与生产有效结合,成为名副其实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孵化器”。同时,政府十分重视多渠道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尤其是欧盟的高科技发展项目,引进最新科技成果,提高自身科技水平。芬兰每年用于欧盟各国科技合作的经费约为8000万美元,用于北欧科技合作的经费约为5000万美元。 </p><p>&nbsp; &nbsp; 重视实施教育和人才战略,为自主创新提供智力基础。美国把加强教育特别是科学与工程教育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科技发展的基本战略,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政府鼓励和吸引有才华的青年加入发展高科技的行列,并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给予资助。政府的研发管理机构都以人才、思想和科研成果作为产出的三大目标,不仅要出科研成果,更要培养出有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2003年8月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发布的《科学与工程劳动力———实现美国的潜力》报告认为,政府在引导国家解决科技人才长期需求方面负有主要职责,应采取行动确保美国在高科技领域有足够的劳动力。具体措施包括:引导大专院校和学生支持科学和工程教育,提高这些专业大学生的毕业率;确保高质量的学生得到奖学金等资助,鼓励大专院校扩大科学和工程教育招生及改进教学质量;为科技领域高水平的博士教育提供长期支持;确保对基础教育的持续投入,确保中小学乃至幼儿园从事数学、科技教学的师资保持较高水平;加强美国研究性大学的能力,保持其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导地位等。 </p><p>&nbsp; &nbsp; 法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高科技人才创业。例如,明确公共研究机构和高校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工程师、技术员以及科技行政管理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以保证科技人才工作的稳定性;重视教育和人才培训,创立互联网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多媒体教育产业,资助企业组织人才培训中心,以适应信息时代要求;实施高科技移民和“绿卡”政策以吸收技术移民和杰出人才,并在立法等方面予以照顾;制订信息技术人才储备计划,从2000年7月开始,5年内将电信工程师学院的毕业生人数增加50%,在普通大学新增加45个信息技术专业,使研究人员人数增加25%;创办高科技园区,在基础设施使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吸引外资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创业。 </p><p>&nbsp; &nbsp; 日本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年高科技人才发展的环境。例如,改革教育制度,形成有利于培养独创型人才的教育制度和环境;促进年轻科学家的培养,增强其在研究机构中的独立作用,大力表彰获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年轻学者;在竞争性科研资金倍增计划中,重点扩充青年科学家的研究经费;在研究机关实行有任期的录用制,以“开发”创造性人才资源为当务之急,促进研究人员的流动;增进预算执行的灵活性,使工作形式弹性化;为优秀的外国研究人士提供更多机会,改善女性研究者的工作环境等。 </p><p>&nbsp; &nbsp; 军民两用技术相互促进,共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达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把军民两用技术的相互结合,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重要“法宝”,在科技创新中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地推动军民两个部门的科研,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有机融合。美国大力支持军工与民用技术的交流转化,不断扩大军品与民品的通用化、标准化程度,并鼓励军工部门将其重点放在开发军民两用的高科技产品上。政府高科技研发经费的60%以上从国防部门支出。例如,原属军用太空技术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被运用于交通以及手机等无线通讯领域,其全球市场年均增长34%;CD或DVD播放器、因特网等最初也是由军方开发的。《重组美国国防工业计划》更明确强调采用通用技术和工艺,统一配置劳动力、生产设备和元器件、原材料等,满足国防和民用的共同需求,以节约投资,扩大技术交流,加速军民技术的双向转移。 </p><p>&nbsp; &nbsp; 法国协调军事和经济的发展重点,将国防科研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通过实施航空航天、核能、电子信息和通信等国家大型计划,来推动军民两用高技术发展。2001年1月,法国国防部同研究与技术部签署科技合作协议,以加强两个部门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协调制定高科技政策,并设立一个常设机构来监督贯彻实施合作计划。两部的联合行动涉及许多军民两用高技术的开发,如材料技术、纳米和微米技术、生物技术、光电子技术等。 </p><p>&nbsp; &nbsp; 综上可见,发达国家通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来促进高科技发展的政策,着眼于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而不是只解决短期和局部问题。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高科技竞争中获得并保持优势,是由于各项战略和政策长期综合保障的结果。</p>
靠行政和立法手段是必要的,更主要的是让市场机制在科研开发领域发挥牵引作用。我们的科研单位的市场意识还要大大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