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未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7:58:32
 今年3月,陕西包括多名乡镇干部在内的6
名男子性侵1名12岁幼女一案宣判,罪名为嫖
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间。5月底,网络又
爆出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奸淫未
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多名人大代表和企
业家嫖宿学生处女。这一系列事件再次将“嫖宿
幼女罪”拉回到人们的关注视野中,“嫖宿幼女
罪”的存废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嫖宿幼女罪”深陷存废争议又一年,但依
然无果而终。
  一有幼女被性侵的新闻,“嫖宿幼女罪”就
被人们拉出来“敲打”一遍。今年又有多起嫖宿
幼女或疑似嫖宿幼女的案件被曝光,于是该罪
名的存废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召集专
家,开了一场“嫖宿幼女罪”的研讨会。支持废
除者众,而反对者亦有之。
  讨论也较往年更为深入,除继续争辩该罪
名的是与非外,媒体追溯了该罪名的出台初
衷、多年来的实践效果,法学专家们还给出了
修改的路径选择。
  要求废除该罪名的实际行动也在继续。今
年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再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
罪”。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也向全国人大法工
委寄出公民建议书,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严
惩针对幼女性侵害”。
  12月17日,张向东告诉早报记者,未收到
任何回馈,“程序上也没有必须要回馈,毕竟只
是公民的建议书。”他虽然表示理解,但也颇有
些无奈。
  今年曾传出消息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已
就“嫖宿幼女罪”立项调研,但法工委办公室一
位负责人17日告诉早报记者,并无立项调研一
事,“我们现在都没有启动修改刑法的程序,怎
么可能啊”。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
梅告诉早报记者,此前联系法工委刑法室,对
方称正在关注和调研,但未有说立项。
  但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人
大代表时就称,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论
证,并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98.5%的人支持废除”
  今年3月,陕西包括多名乡镇干部在内的6
名男子性侵1名12岁幼女一案宣判,罪名为嫖
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间。
  5月底,网络又爆出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
主任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
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嫖宿学生处女。
  这一系列事件再次将“嫖宿幼女罪”拉回到
人们的关注视野中,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也加
入声讨的队伍中,并成为最积极的一个  6月6日,张向东在微博上发起题为《“嫖宿
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网络投票。仅仅7
天内投票人数超过12万人,其中98.5%的人支
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
犯”,仅有1.5%的人支持“有存在依据,继续保
留”。转发支持者中,不乏粉丝达百万以上的知
名“大V”人士如黄健翔、李开复等。
  7月11日,张向东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寄出
《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
害”的公民建议书》。
  他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条文,废止“嫖宿
幼女罪”,将之并入强奸罪,按照奸淫幼女的规
定从重处罚,即只要是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
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有无金钱物
质交易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至于是有偿还是
强迫,张向东认为只是强奸罪中再考虑的情节
轻重问题。
  他建议的另一种方法是,在刑法中单独设
立针对儿童(不只是幼女,也包括幼男)的性
侵害犯罪条款。
  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民众口水战中,多家媒体追溯了“嫖宿幼
女罪”的设立经过,称提出这个罪名的出发点,
带有严惩罪恶的成分。
  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从强
奸罪中剥离,列为独立的罪名,并从“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转移到“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一章。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复人大代表时解释了
当初的立法意图: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
并严格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5年有
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
高的,表明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态
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称,“嫖宿
幼女罪”起刑点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
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多位权威法学家还称,单设该罪名,也考
虑到存在“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
现象,“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设立该
罪,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而是与“不认为是犯
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
  但公众争议的焦点,却集中在嫖宿幼女罪
的顶格刑与强奸罪相比太低。
  《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罚则为,
5-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基本
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为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针对嫖宿幼女罪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中
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向媒体表示,某
种罪“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起步刑。而顶格
刑更多考虑“是否使用了暴力”。考虑到嫖宿幼
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
已经体现得很重了。”虽然强奸罪的“顶格刑”是
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
恶劣情况。
  阮齐林还援引司法实践来佐证自己的观
点。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
数刑期只有3-5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
5年,多数刑期在5-7年之间,“司法实践中,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2010年10月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
意见》就规定,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
到5年的幅度之内。
  张向东、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副主任吕孝权律师不同意阮齐林的说法。他们
认为,起步刑高不能说明保护力度大,还要看
顶格刑。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这种
非常恶劣的行为,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
而按强奸罪最高可达无期或死刑,可见惩罚力
度并不绝对比强奸罪大。
  对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里对奸淫
幼女规定的量刑幅度,吕孝权批评称量刑太
低,不符合实际需要和公众期望,“不知道谁脑
子一热就制定出来了”。
  !
  对幼女产生二次伤害
  除了争议嫖宿幼女罪量刑轻重的问题,人
们还颇为担忧这一罪名所导致的负价值效应。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说,
嫖宿幼女罪是一种恶法,不仅仅因为不公正,
还因为它的负价值效应很大。
  他所称的负价值,主要在于该罪名给被害
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对被害幼女产生二
次伤害,而这比“嫖客”对她们的身心伤害更
大。
  在很多人看来,这罪名的另一个负价值,
是其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成了很多
有钱有势者可以利用的漏洞,也就是韩寒所谓
的该罪名“往往用于为他人脱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称,由于“嫖宿幼
女罪”的存在,很多有钱或有势的特殊群体在奸
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强调曾给过被害幼女金
钱或其他财物,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
嫖宿行为。
  他认为,从实践上看,这一罪名的存在事
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有利于
某些特殊群体的非法犯罪行为。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递交给
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的《法律意见书》
称,嫖宿幼女罪淡化了在这类行为当中实际存
在的暴力胁迫,客观上为这类行为人逃避严厉
的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
  《法律意见书》还对比了“嫖宿幼女罪”出
台前后的情况:出台前,14周岁以下的幼女就
像一个“雷区”。出台后,卖淫团伙中不时出现
幼女身影,幼女成为谋利的一个重要工具。因
此,“嫖宿幼女罪”的出台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
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
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而数据似乎也在印证着上述说法。据报
道,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
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
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
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其中
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猛增极不正常。
  刑辩律师张培鸿发表文章称,该罪名导致
行为人容易逃脱处罚的说法,是对执法的误
解,属于法律能否被严肃对待的话题。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名称固然不雅,但
仍有存在之必要,因其罪刑架构基本合理。因
此,下次修法时可将嫖宿幼女的罪名改为“与幼
女性交易”罪,对多人多次以及产生其他严重后
果的情形适当加重处罚。
  “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对于如何处理目前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
罪”,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意见。汇总多位法学专
家建议的《法律意见书》,总结了三种修改路
径:
  一是保留“嫖宿幼女罪”,但更改“嫖宿”一
词。明确该罪名只适用于那些幼女完全自愿甚
至主动提出通过提供性服务获取报酬的情形。
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的,按强奸罪
加重情节处罚。
  二是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
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是修订刑法,单设“针对儿童性侵害
罪”。这样涵盖面广泛,把幼男或其他猥亵行为
也纳入进来,至于伴随的是暴力还是有偿,只
需根据不同的情节设置不同的刑档。
  实际上,近年来每次两会,都有人大代表
或者政协委员提出废除或修改“嫖宿幼女罪”的
建议、提案。如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教授在
2010年就曾递交过《关于修改刑法,将“嫖宿
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建议》,并得到了全国
人大法工委的答复。
  答复称,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关方面尚有不
同意见,因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
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都有明显不同,不宜
以强奸罪论处。将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研
究论证,并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嫖宿幼女罪”的负效应
  该罪名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
对被害幼女产生二次伤害,特殊群体在奸淫事
实败露后,强调曾给过幼女财物,最终将强奸
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
  《法律意见书》称,“嫖宿幼女罪”的出台
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
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
成年女童。
  嫖宿幼女罪的罚则为,5-15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
刑,加重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在今年6月的一项网络投票中,12万投票
人中有98.5%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
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3g.163.com/news/12/1226/09/8JL1RGFQ0001124J_1_1.html今年3月,陕西包括多名乡镇干部在内的6
名男子性侵1名12岁幼女一案宣判,罪名为嫖
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间。5月底,网络又
爆出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奸淫未
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多名人大代表和企
业家嫖宿学生处女。这一系列事件再次将“嫖宿
幼女罪”拉回到人们的关注视野中,“嫖宿幼女
罪”的存废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嫖宿幼女罪”深陷存废争议又一年,但依
然无果而终。
  一有幼女被性侵的新闻,“嫖宿幼女罪”就
被人们拉出来“敲打”一遍。今年又有多起嫖宿
幼女或疑似嫖宿幼女的案件被曝光,于是该罪
名的存废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召集专
家,开了一场“嫖宿幼女罪”的研讨会。支持废
除者众,而反对者亦有之。
  讨论也较往年更为深入,除继续争辩该罪
名的是与非外,媒体追溯了该罪名的出台初
衷、多年来的实践效果,法学专家们还给出了
修改的路径选择。
  要求废除该罪名的实际行动也在继续。今
年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再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
罪”。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也向全国人大法工
委寄出公民建议书,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严
惩针对幼女性侵害”。
  12月17日,张向东告诉早报记者,未收到
任何回馈,“程序上也没有必须要回馈,毕竟只
是公民的建议书。”他虽然表示理解,但也颇有
些无奈。
  今年曾传出消息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已
就“嫖宿幼女罪”立项调研,但法工委办公室一
位负责人17日告诉早报记者,并无立项调研一
事,“我们现在都没有启动修改刑法的程序,怎
么可能啊”。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
梅告诉早报记者,此前联系法工委刑法室,对
方称正在关注和调研,但未有说立项。
  但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人
大代表时就称,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论
证,并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98.5%的人支持废除”
  今年3月,陕西包括多名乡镇干部在内的6
名男子性侵1名12岁幼女一案宣判,罪名为嫖
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间。
  5月底,网络又爆出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
主任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
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嫖宿学生处女。
  这一系列事件再次将“嫖宿幼女罪”拉回到
人们的关注视野中,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也加
入声讨的队伍中,并成为最积极的一个  6月6日,张向东在微博上发起题为《“嫖宿
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网络投票。仅仅7
天内投票人数超过12万人,其中98.5%的人支
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
犯”,仅有1.5%的人支持“有存在依据,继续保
留”。转发支持者中,不乏粉丝达百万以上的知
名“大V”人士如黄健翔、李开复等。
  7月11日,张向东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寄出
《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
害”的公民建议书》。
  他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条文,废止“嫖宿
幼女罪”,将之并入强奸罪,按照奸淫幼女的规
定从重处罚,即只要是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
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有无金钱物
质交易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至于是有偿还是
强迫,张向东认为只是强奸罪中再考虑的情节
轻重问题。
  他建议的另一种方法是,在刑法中单独设
立针对儿童(不只是幼女,也包括幼男)的性
侵害犯罪条款。
  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民众口水战中,多家媒体追溯了“嫖宿幼
女罪”的设立经过,称提出这个罪名的出发点,
带有严惩罪恶的成分。
  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从强
奸罪中剥离,列为独立的罪名,并从“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转移到“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一章。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复人大代表时解释了
当初的立法意图: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
并严格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5年有
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
高的,表明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态
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称,“嫖宿
幼女罪”起刑点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
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多位权威法学家还称,单设该罪名,也考
虑到存在“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
现象,“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设立该
罪,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而是与“不认为是犯
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
  但公众争议的焦点,却集中在嫖宿幼女罪
的顶格刑与强奸罪相比太低。
  《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罚则为,
5-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基本
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为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针对嫖宿幼女罪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中
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向媒体表示,某
种罪“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起步刑。而顶格
刑更多考虑“是否使用了暴力”。考虑到嫖宿幼
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
已经体现得很重了。”虽然强奸罪的“顶格刑”是
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
恶劣情况。
  阮齐林还援引司法实践来佐证自己的观
点。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
数刑期只有3-5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
5年,多数刑期在5-7年之间,“司法实践中,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2010年10月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
意见》就规定,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
到5年的幅度之内。
  张向东、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副主任吕孝权律师不同意阮齐林的说法。他们
认为,起步刑高不能说明保护力度大,还要看
顶格刑。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这种
非常恶劣的行为,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
而按强奸罪最高可达无期或死刑,可见惩罚力
度并不绝对比强奸罪大。
  对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里对奸淫
幼女规定的量刑幅度,吕孝权批评称量刑太
低,不符合实际需要和公众期望,“不知道谁脑
子一热就制定出来了”。
  !
  对幼女产生二次伤害
  除了争议嫖宿幼女罪量刑轻重的问题,人
们还颇为担忧这一罪名所导致的负价值效应。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说,
嫖宿幼女罪是一种恶法,不仅仅因为不公正,
还因为它的负价值效应很大。
  他所称的负价值,主要在于该罪名给被害
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对被害幼女产生二
次伤害,而这比“嫖客”对她们的身心伤害更
大。
  在很多人看来,这罪名的另一个负价值,
是其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成了很多
有钱有势者可以利用的漏洞,也就是韩寒所谓
的该罪名“往往用于为他人脱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称,由于“嫖宿幼
女罪”的存在,很多有钱或有势的特殊群体在奸
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强调曾给过被害幼女金
钱或其他财物,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
嫖宿行为。
  他认为,从实践上看,这一罪名的存在事
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有利于
某些特殊群体的非法犯罪行为。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递交给
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的《法律意见书》
称,嫖宿幼女罪淡化了在这类行为当中实际存
在的暴力胁迫,客观上为这类行为人逃避严厉
的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
  《法律意见书》还对比了“嫖宿幼女罪”出
台前后的情况:出台前,14周岁以下的幼女就
像一个“雷区”。出台后,卖淫团伙中不时出现
幼女身影,幼女成为谋利的一个重要工具。因
此,“嫖宿幼女罪”的出台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
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
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而数据似乎也在印证着上述说法。据报
道,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
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
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
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其中
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猛增极不正常。
  刑辩律师张培鸿发表文章称,该罪名导致
行为人容易逃脱处罚的说法,是对执法的误
解,属于法律能否被严肃对待的话题。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名称固然不雅,但
仍有存在之必要,因其罪刑架构基本合理。因
此,下次修法时可将嫖宿幼女的罪名改为“与幼
女性交易”罪,对多人多次以及产生其他严重后
果的情形适当加重处罚。
  “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对于如何处理目前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
罪”,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意见。汇总多位法学专
家建议的《法律意见书》,总结了三种修改路
径:
  一是保留“嫖宿幼女罪”,但更改“嫖宿”一
词。明确该罪名只适用于那些幼女完全自愿甚
至主动提出通过提供性服务获取报酬的情形。
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的,按强奸罪
加重情节处罚。
  二是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
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是修订刑法,单设“针对儿童性侵害
罪”。这样涵盖面广泛,把幼男或其他猥亵行为
也纳入进来,至于伴随的是暴力还是有偿,只
需根据不同的情节设置不同的刑档。
  实际上,近年来每次两会,都有人大代表
或者政协委员提出废除或修改“嫖宿幼女罪”的
建议、提案。如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教授在
2010年就曾递交过《关于修改刑法,将“嫖宿
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建议》,并得到了全国
人大法工委的答复。
  答复称,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关方面尚有不
同意见,因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
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都有明显不同,不宜
以强奸罪论处。将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研
究论证,并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嫖宿幼女罪”的负效应
  该罪名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
对被害幼女产生二次伤害,特殊群体在奸淫事
实败露后,强调曾给过幼女财物,最终将强奸
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
  《法律意见书》称,“嫖宿幼女罪”的出台
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
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
成年女童。
  嫖宿幼女罪的罚则为,5-15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
刑,加重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在今年6月的一项网络投票中,12万投票
人中有98.5%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
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3g.163.com/news/12/1226/09/8JL1RGFQ0001124J_1_1.html
如果一个变态大叔用润滑剂干了一个小男孩,未造成直肠伤害,事后扔下100元,小男孩觉得100元的纸很漂亮遂将100元带回家叠飞机玩。

我想问问这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算不算犯罪?若算犯罪会怎么判决


支持严惩禽兽  14岁以下女孩    还好意思说嫖宿 真是毫无底线

支持严惩禽兽  14岁以下女孩    还好意思说嫖宿 真是毫无底线
还是要加强舆论上的压力。
让他们主动去改,无异于与虎谋皮。
本来就有“搞幼女一律算强奸”的法了,为什么又会有“嫖”这个例外?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09:32
本来就有“搞幼女一律算强奸”的法了,为什么又会有“嫖”这个例外?


因为在西部的一些偏远山区,确实有家长强迫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卖淫的陋习。

而且这种陋习在当地人看来,并没什么特别不对的。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09:32
本来就有“搞幼女一律算强奸”的法了,为什么又会有“嫖”这个例外?


因为在西部的一些偏远山区,确实有家长强迫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卖淫的陋习。

而且这种陋习在当地人看来,并没什么特别不对的。

季路 发表于 2012-12-27 09:46
因为在西部的一些偏远山区,确实有家长强迫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卖淫的陋习。

而且这种陋习在当地人看来 ...


这有什么必然关系?难道我们国家现在嫖娼合法了么?
可以这么说嫖宿幼女罪。就是准备将卖淫合法化的先招。
季路 发表于 2012-12-27 09:46
因为在西部的一些偏远山区,确实有家长强迫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卖淫的陋习。

而且这种陋习在当地人看来 ...


这有什么必然关系?难道我们国家现在嫖娼合法了么?
可以这么说嫖宿幼女罪。就是准备将卖淫合法化的先招。
本就是强奸罪
现在的官字已经不是两个口了
季路 发表于 2012-12-27 09:46
因为在西部的一些偏远山区,确实有家长强迫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卖淫的陋习。

而且这种陋习在当地人看来 ...
这不就是国家认可“幼女卖淫”?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10:46
这不就是国家认可“幼女卖淫”?
你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难道卖淫被抓到后不会被治安处罚么?

问题的关键是,现实中有些未成年女孩,确实是在主动或者被动地卖淫,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奸。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算做一种,还是算做两种?
立法不要轻易地修改。
季路 发表于 2012-12-27 10:54
你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难道卖淫被抓到后不会被治安处罚么?

问题的关键是,现实中有些未成年女孩,确 ...
不管幼女是不是愿意卖淫,刑法是不承认“幼女卖淫”这一说的,只要跟幼女搞了,不管幼女愿不愿意,都是强奸罪。然而“嫖宿”这一说法,却默认了”幼女卖淫“,和那条刑法产生了矛盾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11:27
不管幼女是不是愿意卖淫,刑法是不承认“幼女卖淫”这一说的,只要跟幼女搞了,不管幼女愿不愿意,都是强 ...
嫖宿幼女罪,也是刑法中规定的,什么叫“和刑法矛盾”呢?
季路 发表于 2012-12-27 11:36
嫖宿幼女罪,也是刑法中规定的,什么叫“和刑法矛盾”呢?
因为搞幼女就是强奸这条先有,嫖宿罪后有,所以说后有的和先有的矛盾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11:42
因为搞幼女就是强奸这条先有,嫖宿罪后有,所以说后有的和先有的矛盾


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我觉得这个是简单粗暴。

而且“强奸”的必要条件是“违背女性意志”,如果人为地把所有和不满14岁女性发生性行为统统地纳入“强奸”这个条目下,反倒有违法律适用性准确的原则。

打个比方,我觉得可以把“嫖宿幼女罪”改成“和儿童发生性行为罪”。这个罪适用那些并没有违背儿童意志,也没有采用强迫和暴力手段,但确实发生性行为的情况。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11:42
因为搞幼女就是强奸这条先有,嫖宿罪后有,所以说后有的和先有的矛盾


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我觉得这个是简单粗暴。

而且“强奸”的必要条件是“违背女性意志”,如果人为地把所有和不满14岁女性发生性行为统统地纳入“强奸”这个条目下,反倒有违法律适用性准确的原则。

打个比方,我觉得可以把“嫖宿幼女罪”改成“和儿童发生性行为罪”。这个罪适用那些并没有违背儿童意志,也没有采用强迫和暴力手段,但确实发生性行为的情况。

季路 发表于 2012-12-27 12:01
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我觉得这个是简单粗暴。

而且“强奸”的必要条件是 ...
因为法律规定幼儿没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所以幼女不能完全按照她的意志来行事。幼女不懂事,别人给她支棒棒糖就把她XXOO,也算卖淫?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12:18
因为法律规定幼儿没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所以幼女不能完全按照她的意志来行事。幼女不懂事,别人给她支棒 ...


现在14岁的孩子,比你知道的还多。

如果一个棒棒糖就能把现在的小女孩骗上床,那只能说孩子的父母、学校有责任,没有尽到相关教育的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用一个Iphone把小女孩骗上床,你认为是强奸么?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12:18
因为法律规定幼儿没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所以幼女不能完全按照她的意志来行事。幼女不懂事,别人给她支棒 ...


现在14岁的孩子,比你知道的还多。

如果一个棒棒糖就能把现在的小女孩骗上床,那只能说孩子的父母、学校有责任,没有尽到相关教育的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用一个Iphone把小女孩骗上床,你认为是强奸么?
季路 发表于 2012-12-27 12:21
现在14岁的孩子,比你知道的还多。

如果一个棒棒糖就能把现在的小女孩骗上床,那只能说孩子的父母、学 ...
谁在幼儿时期就能把对错分得这么清楚?照你这么说,法律都可以取消限制民事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概念了?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12:25
谁在幼儿时期就能把对错分得这么清楚?照你这么说,法律都可以取消限制民事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 ...
我说过了,可以把“嫖宿幼女罪”,改成“和儿童发生性行为罪”。

但是我反对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归纳到“强奸罪”名下。
季路 发表于 2012-12-27 12:27
我说过了,可以把“嫖宿幼女罪”,改成“和儿童发生性行为罪”。

但是我反对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归纳 ...
"没有违背儿童意志,也没有采用强迫和暴力手段"  用欺骗手段呢?,性质就比“强迫和暴力”好吗?
GT445 发表于 2012-12-27 13:23
"没有违背儿童意志,也没有采用强迫和暴力手段"  用欺骗手段呢?,性质就比“强迫和暴力”好吗?

欺骗肯定比暴力胁迫好一些,这个当然。
我说过了,可以把“嫖宿幼女罪”,改成“和儿童发生性行为罪”。

但是我反对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归纳 ...
我同意设立“与儿童性交罪”,以14岁为限定,不分男女,5年起步,死刑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