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警官谈谈嫖宿幼女罪是否真该取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31:20
嫖宿幼女罪貌似是1997年设立的,若不是天朝某些官员出了些见不得人的爱好,最后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定刑,俺还真不知道这个罪,影响中当初的教育就是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一律算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这个社会,我们面对下现实,确实是由于某些官员的丧尽天良,学术界法律界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吁也不小。确实,从保护未成年女性角度,这些呼吁也在理,而且说白了,最后以嫖宿幼女罪定刑的曝光出来大多是官员(也可能是平民干这事情不大容易被曝光,媒体选择性报道导致)。各位警察都是系统内,谈谈到底有没设立这个罪的必要呢。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没有这个罪的话,某些有不良爱好的人,要是被人下套了,找个14岁以下的幼女色诱下(现在14岁的姑娘真是自己不说看不出多大了),回头告你强奸,也是有可能的奥,这难道也算仙人跳了啊。
现在的情况是,一出现官员以嫖宿幼女罪的事情,就是民愤极大,归根到底还是对政府的不信任,官员运作的能力比较强大吧。嫖宿幼女罪貌似是1997年设立的,若不是天朝某些官员出了些见不得人的爱好,最后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定刑,俺还真不知道这个罪,影响中当初的教育就是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一律算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这个社会,我们面对下现实,确实是由于某些官员的丧尽天良,学术界法律界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吁也不小。确实,从保护未成年女性角度,这些呼吁也在理,而且说白了,最后以嫖宿幼女罪定刑的曝光出来大多是官员(也可能是平民干这事情不大容易被曝光,媒体选择性报道导致)。各位警察都是系统内,谈谈到底有没设立这个罪的必要呢。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没有这个罪的话,某些有不良爱好的人,要是被人下套了,找个14岁以下的幼女色诱下(现在14岁的姑娘真是自己不说看不出多大了),回头告你强奸,也是有可能的奥,这难道也算仙人跳了啊。
现在的情况是,一出现官员以嫖宿幼女罪的事情,就是民愤极大,归根到底还是对政府的不信任,官员运作的能力比较强大吧。
不是警官是律师。个人感觉嫖宿幼女罪早该取消,这种罪名的设立说明中国立法水平很烂。有些罪名纯粹就是象牙塔里面的那些所谓的法学家拍脑门拍出来。
真TM恶心。嫖对着的是什么?性工作者?也就是说这些未成年女孩子是雏妓?我去你2大爷的,果然官员两把口。嫖宿,你全家才被嫖宿。强奸入罪,不得减刑!!!!
不能取消,相反,因当加重罪行的起刑期【依《刑法》360条第二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罚金。】
LZ应该去问那些立法者。

那些公司老板。

那些人民代表。他们代表了一些什么东西。我们这里为什么没有人民代表站出来接受提问。
这个罪名的确不伦不类,要说向西方看齐吧,西方对未成年色情的判罚是很严厉的,就算在网上浏览也是犯罪;如果说是想向东南亚看齐,那是不是下一步就该颁布娼妓为合法职业了?编撰这条法律的,我看拖广场上都毙了最合适。
不是警官是律师。个人感觉嫖宿幼女罪早该取消,这种罪名的设立说明中国立法水平很烂。有些罪名纯粹就是象牙 ...
不是立法水平,是国情,这个立法不能取消,美国不也有很多类似的立法么
原来真有嫖宿幼女罪?
回复毛时代的法律吧  你丫猥亵都判死刑 嫖宿幼女直接凌迟了都
早就该取消的罪名,直接按强奸并情节严重论
不取消,判罚也要加重到强奸之上
关于你说的最后一点,某些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较难从外貌上识别的问题,我记得高院有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wcgsjo 发表于 2012-5-29 10:44
正义在哪里?
正义就在你们的手中。
如果投票不能改变。
你我划分很明确啊。我们是谁,你又是谁呢?
那个就不能算嫖,引诱强暴糟蹋了那么未成年的女孩子就是个畜生不如!这种衣冠禽兽所作所为极其恶劣必须得杀!
凡是针对对婴幼儿未成年方面的犯罪必须是重刑!
jtn022167 发表于 2012-5-29 10:56
关于你说的最后一点,某些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较难从外貌上识别的问题,我记得高院有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14岁再熟能熟到那里去,莫不是那些怪蜀黍特殊的癖好,怎么能遇到这种事呢
主要是和强奸罪的从重情节有所矛盾,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和法律漏洞
14岁再熟能熟到那里去,莫不是那些怪蜀黍特殊的癖好,怎么能遇到这种事呢
至少有很多13岁半的现在发育的都比我们那会18的强了。
zlbgod 发表于 2012-5-29 11:27
至少有很多13岁半的现在发育的都比我们那会18的强了。
但是那些小孩子眼睛一看,或者一说话就能知道。这种事情争来争去没意思,如果不去尝试,根本不会遇到这种事。自己踏入泥潭,被摆了一刀怪谁。
但是那些小孩子眼睛一看,或者一说话就能知道。这种事情争来争去没意思,如果不去尝试,根本不会遇到这种 ...
14岁以上以下要是差个几天,没法看出来。谈吐方面要是女生玩的开点的,也会比同龄人早熟许多。
所以说,我们的法律真不晓得要保护啥,本来一律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理的事情,现在运作能量大的人,就搞成嫖宿幼女罪了,处罚可是完全不是一个级别的。
立法的本意是啥,如果是考虑到我在最后一条提出的仙人跳问题,哪就是变相承认卖淫嫖娼了合法化了,我们的脑残专家啊,真是没话说了。
应该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和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特别另设一条法律,一律从重。
未成年人性犯罪有愈演愈烈趋势,这种人应该趁其世界观未完全形成,加重其处罚力度,至少要超越未成年人减刑,不然等长大了,更是后患无穷
而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更是猪狗不如,应该在强奸罪之上再加刑,因为他等于毁了一个人的一生
14以下的就直接并入强奸罪里面去吧
现实是
所谓的嫖幼已经成为有能耐者减轻甚至是逃脱刑事处罚的护身符了!
具体案例大家自己网上找吧!
jtn022167 发表于 2012-5-29 10:56
关于你说的最后一点,某些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较难从外貌上识别的问题,我记得高院有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强盗逻辑。混蛋解释。
什么叫某些。法律上讲的是证据。既然高院的解释是某些。那么就把判断标准完全公开列明。否则就是逃脱罪行的漏洞。
自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以后,该罪的设置问题就屡屡引起争议,其中“奸淫幼女罪是否需要明知”甚至引起了法学界“20年来最大的争论”。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出台司法解释,如未满十四岁幼女外表明显成熟或谎称年龄使行为人误以为其已满十四岁,那么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该解释后来引起了巨大争议,实践效果也不好,于当年8月暂停执行。[3]
从“嫖宿幼女罪”出台以来看,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实施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专业人士认为此罪的设立不利于预防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规定了与强奸幼女相比较轻的刑罚,这无疑给侵害者逃避严厉的刑事处罚留下了余地。侵害人可能以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为由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即使实施了行为,也认为不可能接受和奸淫幼女行为一样的严厉处罚,从而存在侥幸心理。打击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预防嫖宿幼女事件的发生。
现实中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件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激起了民愤。对于嫖宿幼女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惩,将会纵容更多的公职人员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受到破坏。

以上是互动百科里的
joytony 发表于 2012-5-29 10:49
早就该取消的罪名,直接按强奸并情节严重论
判刑差不多就可以了, 為什麼要將不一樣的罪名合為一呢?



eellii 发表于 2012-5-29 13:49
判刑差不多就可以了, 為什麼要將不一樣的罪名合為一呢?
刑法需要震慑犯罪,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女而言,卖淫的说法根本不成立,这种罪名除了助长犯罪以外,对犯罪有何震慑作用?
这么有特色的罪名怎么能取消,那让干部干嘛去??
应该是比强奸判的更严才对。
俺已经想出一玩幼女的法子,每次找个二五仔(编制外的,你懂的奥),把不经事的小姑娘弄起来,然后玩就玩了,再给二五仔点嫖资,回头真出事了,最多也就按照嫖宿幼女罪论处,二五仔貌似要犯个强迫妇女卖淫罪,都不算重罪,各位重口味的怪蜀黍可以借鉴下了。
这罪名一概枪毙,问都不用问。
奇怪,为什么要取消,确实有14以下的出来做的啊
天使的画具 发表于 2012-5-29 11:26
14岁再熟能熟到那里去,莫不是那些怪蜀黍特殊的癖好,怎么能遇到这种事呢
女孩子14岁再成熟 身体发育了 但是脸庞仍然能看出是个孩子  说她是大人的 那是选择性失明

倒是有4 5十的老熟女 打扮的像2,3十岁的那才真的是看不出来

我是完颜鼎 发表于 2012-5-29 12:28
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专业人士认为此罪的设立不利于预防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由于嫖宿 ...



因为上至总理下至百姓,绝大多数人都是法盲,才有这个争议。你还问警察,说句难听的,除了法院的法警,就连重庆的前公安头头,也是法盲,连庇护都找错地方。嫖宿卖淫幼女,同时符合奸淫幼女成立条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understand?嫖幼比奸幼起刑高,此类罪名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威慑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罪行相适应,定奸幼主客观不相符,嫖娼又不入刑,难道就这么把恋童癖放掉?再说能定嫖幼的,按照现在的情况,可以说几乎绝大多数都是确实有证据证明是出来卖的,但对外按照规定此类案件法官又不能多说,就由着女方家长一张嘴对着记者乱说了。你们家女儿能出来卖,既然脸都不要了,还在乎嫖宿比强奸难听?
我是完颜鼎 发表于 2012-5-29 12:28
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专业人士认为此罪的设立不利于预防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由于嫖宿 ...



因为上至总理下至百姓,绝大多数人都是法盲,才有这个争议。你还问警察,说句难听的,除了法院的法警,就连重庆的前公安头头,也是法盲,连庇护都找错地方。嫖宿卖淫幼女,同时符合奸淫幼女成立条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understand?嫖幼比奸幼起刑高,此类罪名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威慑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罪行相适应,定奸幼主客观不相符,嫖娼又不入刑,难道就这么把恋童癖放掉?再说能定嫖幼的,按照现在的情况,可以说几乎绝大多数都是确实有证据证明是出来卖的,但对外按照规定此类案件法官又不能多说,就由着女方家长一张嘴对着记者乱说了。你们家女儿能出来卖,既然脸都不要了,还在乎嫖宿比强奸难听?
那个跟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就没事?

zhengyi88 发表于 2012-5-29 16:10
那个跟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就没事?


猥亵儿童罪。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行性交为与性交意图。
zhengyi88 发表于 2012-5-29 16:10
那个跟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就没事?


猥亵儿童罪。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行性交为与性交意图。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5-29 16:13
猥亵儿童罪。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行性交为与性交意图。
如果是成年男性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行为呢?这个问题主要是想问中国法律是否刻意回避同性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