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药监局为什么靠不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24:47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4185

2012年04月19日 15:35 PM

财经评论人 周克成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修正药业等十三家中国企业涉嫌使用铬超标胶囊,引发人们对药品安全的新一轮恐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孙忠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药监局肯定有责任,但实话实说,药监工作人员才有多少?根本不可能深入到每一家药厂的每一个环节,明明制定了GMP(注:药品质量认证),但企业就是不执行,该怎么办?”

地产商任志强则发微博说:“十三家的毒胶囊,居然一家都没被专管药监的政府部门发现。却由媒体所揭发。税收都被这样的机构浪费了。民众还能相信他们吗?”

我认为如上两位都说得有理。专家孙忠实有为药监局卸责的嫌疑,而任志强则是在质疑药监局行政不作为,但两人的话正好聚焦到同一个点上:我们赋予药监局监管药品安全的责任,但他们是否真的有能力受此重托?

答案是不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药品安全事故清楚表明了这一点。仅从2006年算起,在中国发生的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就有“鱼腥草”事件、“欣弗”事件、“刺五加”事件、“茵栀黄”事件,“清开灵”事件、“糖脂宁”事件、“双黄连”等等。这次的铬超标胶囊,只不过是药品安全监管失败历史上的一个最新案例罢了。

药监局为什么靠不住?首先,从技术角度看,这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世界上的药品种类实在太繁多了,仅仅《中国药典》中收藏的药品就有4567种之多,这些药品的生产又分布在全国的成千上万家厂商中,要给药监局配备多少人手和办公经费才能管得过来?所以药监局专家反问“药监工作人员才有多少”,其实是有几分道理的。

其次,就算我们设立一个庞大的政府机构,给药监局配备足够的人手和拨付足够的办公经费,那也要解决这些工作人员本身的监管问题。他们是去监管药厂生产安全药品的,但有谁去监管监管者,保证他们不会贪污腐败,保证他们不会收受贿赂,然后对不良药品生产商睁只眼闭只眼?没法保证。

当然你可以说,还要有公正严明的司法来监管监管者。但如果我们能建立起公正严明的司法环境。就根本不需要药监局去监管那些药厂了,我们可以直接以法律来规范药品生产者的行为。

这是两种非常不同的办法。

由药监局去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事前行为,即药监局不断对不同药厂的生产原料、工序和成品进行抽检,如果有违规的行为或产品,就对相关药厂做出不同程度的处罚。这样做需要耗费巨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药品监管人员也可能存在渎职、腐败的行为,最终还是可能让有害药品流向市场。

从司法角度追查药厂责任,则是一种事后行为。我们不必去看药厂从哪里进口原材料,不用去管他们是怎么生产药品的,也不用在固定时间和地点对其药品做抽查、检测。我们只需要做到一点,他们生产的任何药品,只要被证明是含有违规物品(或违规物品超标),消费者即可以诉诸法律,向其索赔。

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下,一种药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越大、涉及消费者范围越多、市场跨度越广泛,药品生产者就得为此承担越大的责任,因此他们也越有动力去研究药品潜在的危害性,并在原料选择、生产工序等方面把好关,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药品安全。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他们就可能赔得倾家荡产,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

可是要有公正严明的司法环境又谈何容易?真的很难,至少我们和理想的法治环境还相距甚远。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日本都有令人羡慕的司法体系,如果说它们都已经是大学毕业生的话,那中国大陆大概还在读小学。

然而正因为司法建设难上加难,所以我们也就需要不断强调,而不是一见到有药品或食品安全事故出来,就去呼吁政府加强监管,而忽视了司法建设的重要性。

我们要问,当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消费者能不能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会给予立案?会不会支持集体诉讼?会不会做出公正裁决,而不是偏袒某一方?目前我们看到的答案完全不能让人满意。几年前的“大头娃娃奶粉案”和“三聚氰胺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当年的“三聚氰胺案”,许多家长去起诉奶粉公司,有些地区的法院连立案的机会都没给他们。

我们甚至可以做出这样的合理怀疑:近年来药品安全事故频发,也是和“三聚氰胺按”这样的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妥善解决有关的。既然别人生产有害药品食品不会被追究足够的、相应的责任,那么我也可以冒险生产有害药品或食品了。

现实看起来是这么悲观,但这悲观现实也向我们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并不是对食品和药品安全毫无办法,只是我们的法律还没有起作用而已,只要能建立起公正严明的司法体系,这个世界还不至于让我们感到这么失望无助。

当然,也有人会建议“政府监管+法律规范”两手结合,但事实上由药监局来监管药品安全的问题,不但成效要比司法威慑来得差,还会有极大的负面效果。当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对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也提出过的批评。

如果让政府部门为药品安全负责,那么新药的研发和上市速度就要大为减缓。被审批出来的新药,如果发生了什么安全事故,审批官员可能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药品审批过慢,给等待新药的患者带来什么损失,人们却看不到,也无从追究审批官员的责任。因此药监局会偏于保守,从而阻碍了新药的研发和上市速度。而这意味着有很多患者,可能要在漫长的等待中丧失最佳医疗时机。可见药监局的负面作用是可以很大的。

当药品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很多人提出的要求并不是加强司法建设,而是追究药监局的监管责任,要求药监局加强监管。很不巧,这正是药监局所希望看到的。再重大的药品和食品安全事故爆发,都不会让药监局官员丢官,却会扩大他们的行政权力。要求加强监管力度是吗?好,请给我更多的人手、更多的经费和更大的权力。这就是官员的逻辑。

我估计在三五年之内,中国的重大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还会爆发出来,这些安全事故的爆发,将在客观上扩大药监局的行政权力。尽管药监局靠不住,但百姓就是寄希望于他们,让他们继续浪费钱财,浪费钱财之余,还可能损害患者。没办法,这世界就是这样。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本文编辑刘波bo.liu@ftchinese.com。)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4185

2012年04月19日 15:35 PM

财经评论人 周克成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修正药业等十三家中国企业涉嫌使用铬超标胶囊,引发人们对药品安全的新一轮恐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孙忠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药监局肯定有责任,但实话实说,药监工作人员才有多少?根本不可能深入到每一家药厂的每一个环节,明明制定了GMP(注:药品质量认证),但企业就是不执行,该怎么办?”

地产商任志强则发微博说:“十三家的毒胶囊,居然一家都没被专管药监的政府部门发现。却由媒体所揭发。税收都被这样的机构浪费了。民众还能相信他们吗?”

我认为如上两位都说得有理。专家孙忠实有为药监局卸责的嫌疑,而任志强则是在质疑药监局行政不作为,但两人的话正好聚焦到同一个点上:我们赋予药监局监管药品安全的责任,但他们是否真的有能力受此重托?

答案是不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药品安全事故清楚表明了这一点。仅从2006年算起,在中国发生的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就有“鱼腥草”事件、“欣弗”事件、“刺五加”事件、“茵栀黄”事件,“清开灵”事件、“糖脂宁”事件、“双黄连”等等。这次的铬超标胶囊,只不过是药品安全监管失败历史上的一个最新案例罢了。

药监局为什么靠不住?首先,从技术角度看,这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世界上的药品种类实在太繁多了,仅仅《中国药典》中收藏的药品就有4567种之多,这些药品的生产又分布在全国的成千上万家厂商中,要给药监局配备多少人手和办公经费才能管得过来?所以药监局专家反问“药监工作人员才有多少”,其实是有几分道理的。

其次,就算我们设立一个庞大的政府机构,给药监局配备足够的人手和拨付足够的办公经费,那也要解决这些工作人员本身的监管问题。他们是去监管药厂生产安全药品的,但有谁去监管监管者,保证他们不会贪污腐败,保证他们不会收受贿赂,然后对不良药品生产商睁只眼闭只眼?没法保证。

当然你可以说,还要有公正严明的司法来监管监管者。但如果我们能建立起公正严明的司法环境。就根本不需要药监局去监管那些药厂了,我们可以直接以法律来规范药品生产者的行为。

这是两种非常不同的办法。

由药监局去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事前行为,即药监局不断对不同药厂的生产原料、工序和成品进行抽检,如果有违规的行为或产品,就对相关药厂做出不同程度的处罚。这样做需要耗费巨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药品监管人员也可能存在渎职、腐败的行为,最终还是可能让有害药品流向市场。

从司法角度追查药厂责任,则是一种事后行为。我们不必去看药厂从哪里进口原材料,不用去管他们是怎么生产药品的,也不用在固定时间和地点对其药品做抽查、检测。我们只需要做到一点,他们生产的任何药品,只要被证明是含有违规物品(或违规物品超标),消费者即可以诉诸法律,向其索赔。

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下,一种药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越大、涉及消费者范围越多、市场跨度越广泛,药品生产者就得为此承担越大的责任,因此他们也越有动力去研究药品潜在的危害性,并在原料选择、生产工序等方面把好关,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药品安全。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他们就可能赔得倾家荡产,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

可是要有公正严明的司法环境又谈何容易?真的很难,至少我们和理想的法治环境还相距甚远。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日本都有令人羡慕的司法体系,如果说它们都已经是大学毕业生的话,那中国大陆大概还在读小学。

然而正因为司法建设难上加难,所以我们也就需要不断强调,而不是一见到有药品或食品安全事故出来,就去呼吁政府加强监管,而忽视了司法建设的重要性。

我们要问,当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消费者能不能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会给予立案?会不会支持集体诉讼?会不会做出公正裁决,而不是偏袒某一方?目前我们看到的答案完全不能让人满意。几年前的“大头娃娃奶粉案”和“三聚氰胺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当年的“三聚氰胺案”,许多家长去起诉奶粉公司,有些地区的法院连立案的机会都没给他们。

我们甚至可以做出这样的合理怀疑:近年来药品安全事故频发,也是和“三聚氰胺按”这样的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妥善解决有关的。既然别人生产有害药品食品不会被追究足够的、相应的责任,那么我也可以冒险生产有害药品或食品了。

现实看起来是这么悲观,但这悲观现实也向我们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并不是对食品和药品安全毫无办法,只是我们的法律还没有起作用而已,只要能建立起公正严明的司法体系,这个世界还不至于让我们感到这么失望无助。

当然,也有人会建议“政府监管+法律规范”两手结合,但事实上由药监局来监管药品安全的问题,不但成效要比司法威慑来得差,还会有极大的负面效果。当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对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也提出过的批评。

如果让政府部门为药品安全负责,那么新药的研发和上市速度就要大为减缓。被审批出来的新药,如果发生了什么安全事故,审批官员可能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药品审批过慢,给等待新药的患者带来什么损失,人们却看不到,也无从追究审批官员的责任。因此药监局会偏于保守,从而阻碍了新药的研发和上市速度。而这意味着有很多患者,可能要在漫长的等待中丧失最佳医疗时机。可见药监局的负面作用是可以很大的。

当药品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很多人提出的要求并不是加强司法建设,而是追究药监局的监管责任,要求药监局加强监管。很不巧,这正是药监局所希望看到的。再重大的药品和食品安全事故爆发,都不会让药监局官员丢官,却会扩大他们的行政权力。要求加强监管力度是吗?好,请给我更多的人手、更多的经费和更大的权力。这就是官员的逻辑。

我估计在三五年之内,中国的重大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还会爆发出来,这些安全事故的爆发,将在客观上扩大药监局的行政权力。尽管药监局靠不住,但百姓就是寄希望于他们,让他们继续浪费钱财,浪费钱财之余,还可能损害患者。没办法,这世界就是这样。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本文编辑刘波bo.liu@ftchin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