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该不该判3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08:29
杭州飙车案车主胡斌判了3年,说实话,刚看到这个消息,我感觉很解恨,看你丫飙车,这下飚到牢里去了,活该。但看看后面,死者家属表示判的太轻,我又有点不理解了,你不是刚拿了人家一百多万吗,怎么还这么说。关于交通肇事的赔偿和刑罚,我和法院的法官朋友聊过,据介绍,一般是这样处理,撞了人,不赔,或者无力赔偿,就要受实刑处理,就是要坐牢赔罪,如果赔偿到位,法院一般会做调解工作,以缓刑为主。注意,以上这样处理是在正常赔偿标准下的处理方式。象胡斌案超出了正常几倍的赔偿标准,死者家属拿钱的时候就应该清楚,这是儿子的买命钱,你要严惩凶手,就别拿这么多,那了这么多,还说判轻了,这实在有些不厚道。
   顺便提下我身边发生的一些交通肇事的处理,本人认识本地一大学教师,晚上被一醉酒司机撞死,注意,是醉酒司机,最后赔了几十万,经过调解,判了缓刑。家属也没啥意见。还有本地一交警,执勤时被一醉酒女司机撞死,授予烈士称号,又多赔了几十万,缓刑,家属也没闹,同意了。杭州飙车案车主胡斌判了3年,说实话,刚看到这个消息,我感觉很解恨,看你丫飙车,这下飚到牢里去了,活该。但看看后面,死者家属表示判的太轻,我又有点不理解了,你不是刚拿了人家一百多万吗,怎么还这么说。关于交通肇事的赔偿和刑罚,我和法院的法官朋友聊过,据介绍,一般是这样处理,撞了人,不赔,或者无力赔偿,就要受实刑处理,就是要坐牢赔罪,如果赔偿到位,法院一般会做调解工作,以缓刑为主。注意,以上这样处理是在正常赔偿标准下的处理方式。象胡斌案超出了正常几倍的赔偿标准,死者家属拿钱的时候就应该清楚,这是儿子的买命钱,你要严惩凶手,就别拿这么多,那了这么多,还说判轻了,这实在有些不厚道。
   顺便提下我身边发生的一些交通肇事的处理,本人认识本地一大学教师,晚上被一醉酒司机撞死,注意,是醉酒司机,最后赔了几十万,经过调解,判了缓刑。家属也没啥意见。还有本地一交警,执勤时被一醉酒女司机撞死,授予烈士称号,又多赔了几十万,缓刑,家属也没闹,同意了。
所以说啊,有的人就是泄愤,根本不是为了啥公平
胡斌案是典型的人治大于法治
醉酒司机上路,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撞死人几可以看成故意杀人。以前不拿人命当事,赔钱就可以了事,现在不管穷与富,哪个人不是家里的唯一,不是顶梁柱就是独身子,死个人就得塌一方天,如果还要继续这种“赔钱就可以杀人不偿命”的把戏,恐怕LZ乐意,LZ家里的人也不会欢天喜地?

另外,我记得没错的话刑罚和民事赔偿应该分开来看,现在是法制社会,以前的做法并不妥当

醉酒司机上路,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撞死人几可以看成故意杀人。以前不拿人命当事,赔钱就可以了事,现在不管穷与富,哪个人不是家里的唯一,不是顶梁柱就是独身子,死个人就得塌一方天,如果还要继续这种“赔钱 ...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09-7-25 12:24

法盲,就是因为考虑到每个家庭的情况才会有这样的法律,交通事故本身就是意外,谁都不想发生的事情,难道你觉得胡斌想撞个人玩?你觉得胡斌难道就不是家里的唯一?胡斌难道就不是人?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你就是把胡斌枪毙了又怎么样,人会活吗?潭的家人不要过日子了?要过日子那么钱就是补偿,起码以后的日子好过了,赔了你113万,居然还说判得轻.
醉酒司机上路,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撞死人几可以看成故意杀人。以前不拿人命当事,赔钱就可以了事,现在不管穷与富,哪个人不是家里的唯一,不是顶梁柱就是独身子,死个人就得塌一方天,如果还要继续这种“赔钱 ...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09-7-25 12:24

法盲,就是因为考虑到每个家庭的情况才会有这样的法律,交通事故本身就是意外,谁都不想发生的事情,难道你觉得胡斌想撞个人玩?你觉得胡斌难道就不是家里的唯一?胡斌难道就不是人?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你就是把胡斌枪毙了又怎么样,人会活吗?潭的家人不要过日子了?要过日子那么钱就是补偿,起码以后的日子好过了,赔了你113万,居然还说判得轻.
重装集团军 发表于 2009-7-25 12:27
当然要哭,因为不公平,换成是你父母我想也会哭的,人生父母养的,难道人家的孩子就不是孩子?
3年已经不低了,人家在之前以后赔了113万了,你们只是在发泄,根本就不是在为受害者一家着想,人家死人了,那么以后的生活怎么办?有了这113万,那么以后的生活就有保障了,这才是关键,人已经死了,你判他死刑也活不过来,最重要的是活人,活人才是关键,今后的日子才是关键.OK??
判三年太轻了,7年比较合适。

判三年太轻了,7年比较合适。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2:39

又来一个.人家又没逃逸为什么要7年.而且交通肇事是不适合太重的,如果交通肇事每年每天每月每日都在发生,你都这样判?
人家已经积极赔偿了,本来是可以从轻的,但是就因为你们的"民意",把一个原本普通的案子搞得从重处理了,还不满意,真是为了判而判?
判三年太轻了,7年比较合适。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2:39

又来一个.人家又没逃逸为什么要7年.而且交通肇事是不适合太重的,如果交通肇事每年每天每月每日都在发生,你都这样判?
人家已经积极赔偿了,本来是可以从轻的,但是就因为你们的"民意",把一个原本普通的案子搞得从重处理了,还不满意,真是为了判而判?
的,下次知道了,要干掉自己的仇人简单啊,把自己灌醉了,但要保持一丝清醒至少看清要撞的人脸,摸清仇人的社会活动规律。于是在某路口一辆飞驰的汽车把某人撞飞,车上的兄弟醒酒之后,一脸无辜的说:“我真不知道是他”。三年就可以出来了真好。注意要精确计算好把车开出来到接触到仇人的行车时间,绝对不能停顿。要造成不是刻意去等你的仇人,我只是喝醉了刚好碰到他。这样就不是主观故意了。哈哈哈哈完美杀人计划啊
胡斌判得是合适的
番茄炒鸡蛋 发表于 2009-7-25 12:45
YY很爽吧
番茄炒鸡蛋 发表于 2009-7-25 12:45

想讽刺要有点水平 今天人家交通意外 你觉得判得不够热血 你就讽刺说以后谋杀容易

其实这个换成很多其他方法也成立

只是告诉你一句 警察不会比你SB……
心火 发表于 2009-7-25 12:46
只是没办法才这样判的."民意"啊```按照正常的判是不合适的
法律本来就是民意。 现代各国,立法权都在代表民意的议会手中,而不会在司法机关和政府手中。为何?
胡斌没有喝醉酒。
另外,这样判,我担心会产生这样的后遗症,赔了钱也判的这样重,那就干脆不赔了。从现在国情来看,车祸死者大多数处于相对弱势的阶层,如果没有了赔偿,到底哪个更吃亏。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2:51

你说的没错 但这个民意不是网络民意 更不是愤青民意

还有 胡斌的案子就是按程序办的 而这个程序几乎没人质疑

各路愤青 冲着胡斌来的 不是冲着法律来的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2:51
你和我开玩笑呢吧
飙车撞死人确实叫人很怒,但静下心来想一想,有车的朋友那个没开过快车。我不是为胡斌叫屈,相反,我支持对他严判,但前提是那两老人家别提出那么过分的赔偿要求。如果想复仇,就不要怀有贪婪之心。
还在于要告诉后来者别再这样做了! 不然这就是下场! 合适不合适自己考虑!

如果在杭州闹市区,以100公里左右的时速,撞死人,仅仅花113万就可以不受牢狱之苦, 那么我想,以后会有人举办杭州国际街头拉力赛的,反正万一撞死一个才113万,20万美元都不到,相比这么真实刺激的感受,太划算了,电视转播卖个几亿都没问题啊~

杭州的人有多少? 我难以想象在熙熙攘攘的市区开到100公里左右是什么概念,完全是拿市区当高速路在玩! 他把别人的生命当回事了吗?

没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已经很不公正了!
huasheng 发表于 2009-7-25 12:59

复仇……

天啊……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2:59
交通肇事罪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而且怎么从70码变100码了?升级了?
就算你判胡死刑,难道就会没有车祸了?就没人敢超速了?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2:59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说,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2:59

杀1000个人也是判一个死刑而已……

于是就组织 杀人大赛? 反正不想活 想报复社会的人大把

比喻是这样打的?
huasheng 发表于 2009-7-25 12:59

繁华市区,在非机动车专用道,有几个敢开到100公里左右时速的? 反正我的朋友亲戚里一个都没有!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2:59


:handshake  严重同意~法律的最大意义应该是规范秩序惩前毖后。就胡斌这案子看来,似乎起到了反作用。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3:03
繁华市区,在非机动车专用道撞死人,和郊区野外撞死人有什么区别么?都是交通肇事。


老版本故意伤害罪判几年,谋杀判几年我想都清楚吧。以前男女双方感情矛盾难得动不动就拿出水果刀给女的三刀六洞。为什么现在都改泼硫酸了?人家男的虽然说被感情冲昏了头脑。但是也不笨,用硫酸毁容的女人活了下来,还不如你当场就给捅死的好。以前就是有个小家伙在翻过刑法之后决定使用硫酸。用10年徒刑毁掉一个女人的一生太划得来了。普法真是好啊。
说错了,这个天才少年是用刀片一刀一刀把自己前女友的脸划成了西瓜,结果一个司法解释下来这个天才少年就给毙了。次年故意伤害罪条款作出更改,可以判死刑了。于是现在男同胞们改用硫酸了。

老版本故意伤害罪判几年,谋杀判几年我想都清楚吧。以前男女双方感情矛盾难得动不动就拿出水果刀给女的三刀六洞。为什么现在都改泼硫酸了?人家男的虽然说被感情冲昏了头脑。但是也不笨,用硫酸毁容的女人活了下来,还不如你当场就给捅死的好。以前就是有个小家伙在翻过刑法之后决定使用硫酸。用10年徒刑毁掉一个女人的一生太划得来了。普法真是好啊。
说错了,这个天才少年是用刀片一刀一刀把自己前女友的脸划成了西瓜,结果一个司法解释下来这个天才少年就给毙了。次年故意伤害罪条款作出更改,可以判死刑了。于是现在男同胞们改用硫酸了。
marlin 发表于 2009-7-25 13:07
我也认为是反作用,不过不是你理解的反作用.
如果说判一个人死刑可以规范秩序惩前毖后的话,那我到乐意,牺牲小我,完成大我嘛.可你敢保证以后真的就能没事故了吗
wawo 发表于 2009-7-25 13:01

说70码的杭州公安机关都道歉了,您还坚持啊,佩服!
“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 km/h—101.2 km/h范围,且肇事车辆(浙A608Z0小型轿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梅卡瓦四 发表于 2009-7-25 13:03
死刑没几个人敢犯, 但是花113万买刺激又不用担心坐牢的话,有的是人敢玩
wawo 发表于 2009-7-25 13:11

我当然不能保证。不过,难道因为不能保证效果而不去做?那干脆得病了也不用去医院了,不用吃药了,反正不能保证以后不生病。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3:15
这不讨论,以前已经有过讨论了,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胡斌的刑罚
marlin 发表于 2009-7-25 13:17
当然要去医院,当然要吃药
感冒不要动手术吧
wawo 发表于 2009-7-25 13:20


怎么听上去有点抬杠的味道。我可没说过要判胡斌死刑,只是判3年实在太轻了。
另外,得病一定是感冒么?胡斌这个事情只是感冒的级别?那位谭卓同学真是可惜了。。。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5 13:16

现在没坐牢么?


你自己YY的红字部分?
marlin 发表于 2009-7-25 13:28
交通事故本来就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天天都在上演
3年不轻了,人家家属得到113万了,你就是判10年难道谭卓就活了?他父母以后的生活才是关键.如果你是真的关心谭卓他们家的,就应该关心他们家以后的日子,而不是泄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