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该不该被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46:07
农民工被欠薪,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还没有被欠薪;贫困儿童失学,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自己的孩子还有书念;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还付得起医药费;农民土地被强制征收,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不需要种地;妓女被拉到大街上公开示众,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还不会被示众;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们头上,谁来为我们呐喊?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是为你而鸣。农民工被欠薪,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还没有被欠薪;贫困儿童失学,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自己的孩子还有书念;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还付得起医药费;农民土地被强制征收,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不需要种地;妓女被拉到大街上公开示众,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还不会被示众;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们头上,谁来为我们呐喊?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是为你而鸣。
崔英杰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或谓,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规定所称“一个行政机关”显然指的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辩护人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法律根据,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乃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其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
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公安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 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秀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 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或谓,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规定所称“一个行政机关”显然指的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辩护人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法律根据,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乃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其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
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公安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 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秀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 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除了老百姓谁能为崔英杰这样的草根阶层说话。崔英杰也是退伍军人,在部队的战友和领导纷纷写信请求宽大,他在部队是非常优秀的士兵,受过表扬,在家是非常孝敬的儿子,邻居们也赞不绝口,他以前学校的老师和同学都表示崔英杰是个非常厚道的孩子从不惹事,没有暴力倾向不象能杀人的。崔英杰退伍后为了谋生做了城市里最卑微最让人看不起的小贩,做过小贩的知道做小贩的苦和累,受尽了白眼。就是这么一个原凭自身力气谋生活的本分的人被城管夺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工具,一气之下误杀了城管,至少不能算是故意杀人。先不说城管执法是否符合法,是否应该没收小贩物品,就说城管打死小贩、外地流动人员的事屡见不鲜,城管却很少有被判死刑的。这样的悲剧何时能结束。据说崔英杰还是个大帅哥,长的挺英俊,令现在采访的女记者们唏嘘不已
不该被判死刑!!!
绝对不该!!
绝对不该!!
判个误伤人命也就够了;看看那些城管吧,到哪就想鬼子进村一样,鸡飞狗跳的
反正买臭豆腐的小摊偶是不喜欢的,偶现在深恶痛绝深圳城管的不干事,如果这案子不判好,估计城关更是集体怠工,家家窗外飘逸臭豆腐香味了!:D
第一:不管发生什么,杀人应不应该?是不是所有的弱势群体都可以借“维护生计”的名义随便杀戮?
第二:以当时的情形,他的行为是“误杀”么?无论中国还是国外,从来没有过一起将“冲动”作为过失犯罪法定情形的依据。
第三:崔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从刑法学的角度,犯罪主观方面:崔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伤及他人性命,但是仍然作出了伤害行为,且主观希望这种行为能够达成;客观方面:这种行为不但被实行,而且达成了结果,就是城关人员的死亡。崔的行为是主观而且直接故意行为没错。
第四:并非所有被判处死刑的人都不值得同情,但是一个人知否值得同情,并不是她是否应该对他所做的行为作出惩罚的依据,崔本人--活该。
第二:以当时的情形,他的行为是“误杀”么?无论中国还是国外,从来没有过一起将“冲动”作为过失犯罪法定情形的依据。
第三:崔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从刑法学的角度,犯罪主观方面:崔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伤及他人性命,但是仍然作出了伤害行为,且主观希望这种行为能够达成;客观方面:这种行为不但被实行,而且达成了结果,就是城关人员的死亡。崔的行为是主观而且直接故意行为没错。
第四:并非所有被判处死刑的人都不值得同情,但是一个人知否值得同情,并不是她是否应该对他所做的行为作出惩罚的依据,崔本人--活该。
崔英杰案调查笔录
调查时间:2006.12.11
调查地点: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调查人:夏霖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李瑾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李瑾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被调查人:黄金杨 出生日期:1982.12.24 性别:男
北京市海淀区名柜娱乐城保安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名柜娱乐城宿舍
调查内容:
1.你是崔英杰的同事吗?什么时候开始和崔英杰一起共事?
是,崔比我早去几天。我们都是4月份开始在名柜上班。
2.到2006年8月崔英杰出事的时候你们一共发了几次薪水,大概多少钱?
发了两次,大概一千八百元。
3.你们除了一个月的薪水之外,公司提供什么福利?
公司提供两顿饭,但是公司要每月扣一百元饭费。
4.你能否告诉我们一下你了解的崔英杰的生活状况,主要是经济状况?
从4月份到8月份,干了四个月,前两个月都没发工资,所以欠了一些钱。发了工资就还债了。他还要付房租,房东的房租他都交不起,还指望那卖烤肠的钱来交房租。卖烤肠的车子、炉子什么的,也花了不少钱。崔英杰欠了不少钱,到现在还欠同事一千多块钱。
5.其它的情况你还了解什么?
他人不错,能吃苦,有上进心。他在烤肠之前送过快餐,后来卖烤肠。我们上班时间是凌晨两点到早上十点,下班过后我们都去睡觉,他就骑三轮车去进货,回来大概就十二点,然后洗洗刷刷、串烤肠,就下午两点了。吃晚饭坐会就四点了,就出摆摊。摆摊大概到晚上九、十点,吃完饭洗个澡就十二点。睡两个小时就上班,所以他很能吃苦,我很佩服他。我们有几个同事都受他启发去送外卖,挣点辛苦钱。他卖烤肠我们都去看,当时我们主管都说这小伙子不简单,一般这么年青的小伙子都拉不下这个脸,不好意思在大街上卖东西,而且经常被城管追着跑,都拉不下这个脸。
6.你知不知道崔英杰挣钱干什么?
第一:他本来就没钱,要生活,要还债。
第二:他回过一次家,说家里变化很大,别人家都盖了房子,他们家里穷,盖不起房子,他想挣钱给家里修房子。
还有,他的战友,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来北京,好像在电脑城上班,刚来没发工资,都是崔英杰给他钱花。我们还有一个后厨的小同志,没工资也是崔英杰给的钱。他们基本上都是拿他的钱花,十块二十块的生活费,都是他每天卖烤肠的钱。
中间还帮过一个无家可归的小女孩,十五六岁,像是流浪的那种,没吃的,就帮崔英杰烤肠,崔英杰给她钱,让她吃饭。
7.其它的情况还有什么?
崔英杰烤肠烤了大概一个月吧,被城管抄了三次摊。其中第二次比较严重,那天他去烤肠,手机、钱包都放在三轮车上,结果不知道是不是小偷偷了,还是被什么人拿了,还在发呆的时候,城管就来查他的摊 。崔英杰使劲给他说好话,但是没起作用,城管还是抄了他的摊,收了货,收了车,那时候就一无所有了。那次对他打击比较大。他钱包、手机都没了,车也没了,货也没了。那天房东又催交房租,交房租的钱也没有了。以至于他有两天都没来上班。我们看他没来上班,就去看他,一起喝酒。喝了酒他在我们跟前哭了,说他每天只睡两个小时,他也不想这样。过了两天,他又想继续干,就找我们借钱。大概借了一千,又买了车,买了炉子,买了香肠。在他还没有重新出摊之前,那个后厨的小同事的父母来北京看那个小同事,那个小同事没钱,他父母住店、吃饭的钱都是崔英杰找别人借的。那小同事父母刚走,崔英杰的父亲又打电话来说要来北京看看他的生意,他又借了两百块钱。也就是说,这中间他都没出摊,他父亲来的第二天他就出摊了。结果还没开始卖,城管就来抄摊了。
8.崔英杰是个脾气暴躁的人吗?
不是。有一天一个同事喝醉酒打了他,他也没还手,而是去找领导解决。后来那个同事给他道了歉,给他看病什么的,他都没去,说算了。一般的年轻人都会觉得被人打了不还手是很丢脸的事情,别说打了,被人骂两句都可能动手,可是崔英杰他都没有还手。他经常跟我们说:年轻人别冲动,踏踏实实挣钱才是真的。
9.你怎么评价崔英杰这个人?
我比较欣赏他,欣赏他的精神。他这个人比较开朗,有带动力,能吃苦,讲义气,比较喜欢帮助人,他租的房子经常都有同事去住。
以上所记录属实
记录共五页,均有我签名
黄金杨(被调查人签名)
2006年12月11日
调查时间:2006.12.11
调查地点: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调查人:夏霖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李瑾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李瑾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被调查人:黄金杨 出生日期:1982.12.24 性别:男
北京市海淀区名柜娱乐城保安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名柜娱乐城宿舍
调查内容:
1.你是崔英杰的同事吗?什么时候开始和崔英杰一起共事?
是,崔比我早去几天。我们都是4月份开始在名柜上班。
2.到2006年8月崔英杰出事的时候你们一共发了几次薪水,大概多少钱?
发了两次,大概一千八百元。
3.你们除了一个月的薪水之外,公司提供什么福利?
公司提供两顿饭,但是公司要每月扣一百元饭费。
4.你能否告诉我们一下你了解的崔英杰的生活状况,主要是经济状况?
从4月份到8月份,干了四个月,前两个月都没发工资,所以欠了一些钱。发了工资就还债了。他还要付房租,房东的房租他都交不起,还指望那卖烤肠的钱来交房租。卖烤肠的车子、炉子什么的,也花了不少钱。崔英杰欠了不少钱,到现在还欠同事一千多块钱。
5.其它的情况你还了解什么?
他人不错,能吃苦,有上进心。他在烤肠之前送过快餐,后来卖烤肠。我们上班时间是凌晨两点到早上十点,下班过后我们都去睡觉,他就骑三轮车去进货,回来大概就十二点,然后洗洗刷刷、串烤肠,就下午两点了。吃晚饭坐会就四点了,就出摆摊。摆摊大概到晚上九、十点,吃完饭洗个澡就十二点。睡两个小时就上班,所以他很能吃苦,我很佩服他。我们有几个同事都受他启发去送外卖,挣点辛苦钱。他卖烤肠我们都去看,当时我们主管都说这小伙子不简单,一般这么年青的小伙子都拉不下这个脸,不好意思在大街上卖东西,而且经常被城管追着跑,都拉不下这个脸。
6.你知不知道崔英杰挣钱干什么?
第一:他本来就没钱,要生活,要还债。
第二:他回过一次家,说家里变化很大,别人家都盖了房子,他们家里穷,盖不起房子,他想挣钱给家里修房子。
还有,他的战友,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来北京,好像在电脑城上班,刚来没发工资,都是崔英杰给他钱花。我们还有一个后厨的小同志,没工资也是崔英杰给的钱。他们基本上都是拿他的钱花,十块二十块的生活费,都是他每天卖烤肠的钱。
中间还帮过一个无家可归的小女孩,十五六岁,像是流浪的那种,没吃的,就帮崔英杰烤肠,崔英杰给她钱,让她吃饭。
7.其它的情况还有什么?
崔英杰烤肠烤了大概一个月吧,被城管抄了三次摊。其中第二次比较严重,那天他去烤肠,手机、钱包都放在三轮车上,结果不知道是不是小偷偷了,还是被什么人拿了,还在发呆的时候,城管就来查他的摊 。崔英杰使劲给他说好话,但是没起作用,城管还是抄了他的摊,收了货,收了车,那时候就一无所有了。那次对他打击比较大。他钱包、手机都没了,车也没了,货也没了。那天房东又催交房租,交房租的钱也没有了。以至于他有两天都没来上班。我们看他没来上班,就去看他,一起喝酒。喝了酒他在我们跟前哭了,说他每天只睡两个小时,他也不想这样。过了两天,他又想继续干,就找我们借钱。大概借了一千,又买了车,买了炉子,买了香肠。在他还没有重新出摊之前,那个后厨的小同事的父母来北京看那个小同事,那个小同事没钱,他父母住店、吃饭的钱都是崔英杰找别人借的。那小同事父母刚走,崔英杰的父亲又打电话来说要来北京看看他的生意,他又借了两百块钱。也就是说,这中间他都没出摊,他父亲来的第二天他就出摊了。结果还没开始卖,城管就来抄摊了。
8.崔英杰是个脾气暴躁的人吗?
不是。有一天一个同事喝醉酒打了他,他也没还手,而是去找领导解决。后来那个同事给他道了歉,给他看病什么的,他都没去,说算了。一般的年轻人都会觉得被人打了不还手是很丢脸的事情,别说打了,被人骂两句都可能动手,可是崔英杰他都没有还手。他经常跟我们说:年轻人别冲动,踏踏实实挣钱才是真的。
9.你怎么评价崔英杰这个人?
我比较欣赏他,欣赏他的精神。他这个人比较开朗,有带动力,能吃苦,讲义气,比较喜欢帮助人,他租的房子经常都有同事去住。
以上所记录属实
记录共五页,均有我签名
黄金杨(被调查人签名)
2006年12月11日
一边是道德。。。一边是法律。。。。
其实退伍军人中也有当城管的。
假如当小贩的退伍军人与当城管的退体军人打起来
会怎么办。
要说都是这个社 会。。。。。不是怪某个职业的人。
假如当小贩的退伍军人与当城管的退体军人打起来
会怎么办。
要说都是这个社 会。。。。。不是怪某个职业的人。
不该判死刑 活罪不能免
有些城管该杀 亲眼见过城管推打老婆婆
有些城管该杀 亲眼见过城管推打老婆婆
欺压百姓者 该死。崔英杰好样的 不过一个伟大的小人物和一个渺小的大人物 因为同一件事双赴黄泉 不值得,为什么就不背后下手呢--要知道 天底下总有一种杀人方式是不会被判有罪的 辛普森就是例子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2-2 10:21 发表
第一:不管发生什么,杀人应不应该?是不是所有的弱势群体都可以借“维护生计”的名义随便杀戮?
第二:以当时的情形,他的行为是“误杀”么?无论中国还是国外,从来没有过一起将“冲动”作为过失犯罪法定情形的依据。
第三:崔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从刑法学的角度,犯罪主观方面:崔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伤及他人性命,但是仍然作出了伤害行为,且主观希望这种行为能够达成;客观方面:这种行为不但被实行,而且达成了结果,就是城关人员的死亡。崔的行为是主观而且直接故意行为没错。
第四:并非所有被判处死刑的人都不值得同情,但是一个人知否值得同情,并不是她是否应该对他所做的行为作出惩罚的依据,崔本人--活该。
第一,伤人并且致死是不应该的.从刑法角度讲偿命是应该的!
第二,以当时情况看确实不是故意杀人,应该是故意伤害!试想,我们如果在酒店打架,情急之下抄起一个酒瓶砸到对方脑袋上,决大部分是不会致死的.但是就巧了,对方因此死亡,是否应该告你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罪呢?(附,北京警方最先控告的是故意伤害,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另外“冲动”作为过失犯罪法定情形的依据,可是我们中国"国情",详细情况请参照济南警察杀北京警察一案.当时检方就提出的"激情犯罪"一说!
第三,请参照第二条!
第四,活该一说何来?我并不想特别袒护崔,但是城管的做法恐怕也没有几个群众赞成的!
附:事后一位当了8年分队长的城管干部对记者说,崔英杰必须死,如果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李志强现在是烈士,这个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
先请大家想想烈士的定义是什么?是指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财产中献出生命的英雄,再想想李志强是怎么死的,是在抢夺和破坏人民财产的暴力执法中挂掉的。杀人偿命,这是天理,崔英杰该死,但李志强绝对不应该定性为烈士,让这样的人与英烈齐名,简直是对伟大祖国光辉历史的污蔑。
李志强只能算因公牺牲,李死后竟然变成了烈士,我觉得最讽刺的莫过于此。
城管没收人家谋生工具算不算以权抢劫,土匪虽罪不该死,但毕竟死了,判个缓刑教育一下就可以了,不应该死刑的罪,如此向着城管,城管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把小贩往死里打了,如此恶性循环城管也没好日子过,对和谐社会也不利,小贩打死城管是新闻,城管打死小贩可不是新闻。小贩也是人,谁都有不济的时候,同是共和国公民,事实上不平等,这种社会问题应该去医治
城管可以赶走小贩,联合警察抓他们也可以,但是决不能剥夺他们赖以生存的工具。就该打死这种城管!
城管的存在是必要的```
但用暴力手段执法是该杀的``
或许```真的``很难!
但用暴力手段执法是该杀的``
或许```真的``很难!
都是一边倒 如果你不违法 城管管的着你吗 你什么时候见过城管去合法的集贸市场抄东西
有不好的城管 也有不匝地的小贩 别老把城管当恶魔也别老拿小贩当老实人的代名词 。。这种发泄情绪的炒作持续的太久了 。如果你家楼底下一帮小贩吆喝叫卖 满地的菜叶子 占地盘的砖头 争底盘的打架声 你还这么公正?
既然都不容易 就都守法些 。城管犯法要管 小贩违法也不例外 不能因为你是小贩就可以犯法
法治社会绝不是 法不责众那种社会
有不好的城管 也有不匝地的小贩 别老把城管当恶魔也别老拿小贩当老实人的代名词 。。这种发泄情绪的炒作持续的太久了 。如果你家楼底下一帮小贩吆喝叫卖 满地的菜叶子 占地盘的砖头 争底盘的打架声 你还这么公正?
既然都不容易 就都守法些 。城管犯法要管 小贩违法也不例外 不能因为你是小贩就可以犯法
法治社会绝不是 法不责众那种社会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崔的最终死活,而在于"城管"进行所谓"执法行为"的行政合法性!我以前在超大曾经辩论过,国务院办事机构下发的文件和人大常委通过的法律的冲突问题,并从行政行为的起因\目的必须具备的相应程序等角度指出过现在那些已经尾大不掉的地方"行政执法"机构的没有名分的尴尬境地...
现在看来,解决问题的时机到了,为什么总是要普通老百姓付出生命的代价,才把法律的规范性迟来确定??:') :') :') :') :Q
现在看来,解决问题的时机到了,为什么总是要普通老百姓付出生命的代价,才把法律的规范性迟来确定??:') :') :') :') :Q
我也觉得可以考虑缓刑……
行政处罚中没收工具的行政处罚只在<治安处罚法>中有规定,但治安处罚的行政主体是公安机关.
在<行政处罚法>上确实没有将没收工具作为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就是北京市人大是否通过没收工具作为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而知...:o :o :o
在<行政处罚法>上确实没有将没收工具作为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就是北京市人大是否通过没收工具作为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而知...:o :o :o
问题的根子在全国人大。
崔英杰者,冀州人氏也。出身行伍,善使刀。
时英杰二十有三,尚无一职以谋生计。空怀刀技,苦无用处,遂颠簸流离,浪迹京城,寻花问柳觅工作,望梅止渴求温饱。铁鞋踏破,终觅得一守门差事。然辛苦三月,分文未得。眼见门外车水马龙,声似鼎沸,人如蚁集,正是京城热闹繁华之处。有游商走贩,或烤红苕,或烤玉米,或烤香肠,或卖瓜果,……虽本小利薄,亦可赖之谋生也。
英杰遂辞劳而无获之差事,转而走鬼烤香肠。
烤香肠者,一煤炉,一油锅,架于路边即可操作。所用工具,放于三轮车上即可来去自如。香肠入油锅,烤的肉香四溢,竟也食客如云;走鬼者,皆无证商贩,游走街头闹市,吆喝叫卖。然提心吊胆,畏城管如虎,有城管来,即如鼠窜,仓皇四散。避之不及,轻则被抄,重则被罚,稍有反抗,即遭拳脚,有骨折者,有流孕者,有脑伤者,流血殒命者,亦不可数也。
英杰操此业止三月耳,即屡遭冲击,损煤炉三,铁锅四,三轮二。然生意尚可,游民如织,虽有闪失,亦可为生计也。英杰遂日夜操劳,自架三轮游走街市,日晒雨淋,风餐露宿,但求苟活于盛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丙戌初秋,时烈日当空,英杰架炉于中关村路边烧烤。火炉炽热,油锅翻滚,英杰挥汗如雨。
烈日偏西,正是游民饥肠辘辘之时,食客蜂至。英杰兀自欣喜,兴之所至,右手挥刀,一段香肠瞬即断为二截,不由自叹好个刀功!一时兴发,忘乎所以,待惊闻城管来也,奈何煤炉火烫,油锅鼎沸,无从收拾,避之不及。一干城管将英杰等走鬼团团围住,一四眼头领当先拦住英杰去路,喝声拿下,众大汉遂恣意打砸锅炉,抢夺香肠。英杰死护三轮车,反手握刀,空中比划,一时三五个大汉近身不得。此三轮者,乃英杰三月走鬼之积蓄所购也。风雨血汗,有如命根,如何舍得!城管三五个大汉拼命抢夺三轮车,奈何英杰挥刀不放,一时竟也僵持不下。四眼头领素恨此等刁民,见英杰如此顽强,遂令多人围攻而上,有抱腰者,有夺刀者,有挥拳相向者,英杰纵有三头六臂也奈何不得,只得落荒而逃。英杰逃入人堆,远远的观望,看那些大汉打砸抢如土匪,一时遍地狼籍,锅炉翻滚,瓜果满地,驱赶喝骂之声甚嚣尘上。眼见的三轮车即被拉走,不觉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呼地一声从人丛中蹿出,反手握刀,直取四眼头领咽喉。只一刺,即全刀没入,犹切香肠耳。英杰返身入巷,瞬即无踪。那头领当即扑地,血如泉涌,不一刻,香消玉殒也。
巡捕一时大哗,按图索骥,星夜于塘沽围而获之。英杰就擒,慨而叹曰:“吾血性男儿,浪迹京城,求生不得,求死易耳。家有老母,实不忍心。吾逃哉,思看老母最后一眼也。吾知将死,老母何所依,老母何所托哉?”言毕泪如雨下。
时英杰二十有三,尚无一职以谋生计。空怀刀技,苦无用处,遂颠簸流离,浪迹京城,寻花问柳觅工作,望梅止渴求温饱。铁鞋踏破,终觅得一守门差事。然辛苦三月,分文未得。眼见门外车水马龙,声似鼎沸,人如蚁集,正是京城热闹繁华之处。有游商走贩,或烤红苕,或烤玉米,或烤香肠,或卖瓜果,……虽本小利薄,亦可赖之谋生也。
英杰遂辞劳而无获之差事,转而走鬼烤香肠。
烤香肠者,一煤炉,一油锅,架于路边即可操作。所用工具,放于三轮车上即可来去自如。香肠入油锅,烤的肉香四溢,竟也食客如云;走鬼者,皆无证商贩,游走街头闹市,吆喝叫卖。然提心吊胆,畏城管如虎,有城管来,即如鼠窜,仓皇四散。避之不及,轻则被抄,重则被罚,稍有反抗,即遭拳脚,有骨折者,有流孕者,有脑伤者,流血殒命者,亦不可数也。
英杰操此业止三月耳,即屡遭冲击,损煤炉三,铁锅四,三轮二。然生意尚可,游民如织,虽有闪失,亦可为生计也。英杰遂日夜操劳,自架三轮游走街市,日晒雨淋,风餐露宿,但求苟活于盛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丙戌初秋,时烈日当空,英杰架炉于中关村路边烧烤。火炉炽热,油锅翻滚,英杰挥汗如雨。
烈日偏西,正是游民饥肠辘辘之时,食客蜂至。英杰兀自欣喜,兴之所至,右手挥刀,一段香肠瞬即断为二截,不由自叹好个刀功!一时兴发,忘乎所以,待惊闻城管来也,奈何煤炉火烫,油锅鼎沸,无从收拾,避之不及。一干城管将英杰等走鬼团团围住,一四眼头领当先拦住英杰去路,喝声拿下,众大汉遂恣意打砸锅炉,抢夺香肠。英杰死护三轮车,反手握刀,空中比划,一时三五个大汉近身不得。此三轮者,乃英杰三月走鬼之积蓄所购也。风雨血汗,有如命根,如何舍得!城管三五个大汉拼命抢夺三轮车,奈何英杰挥刀不放,一时竟也僵持不下。四眼头领素恨此等刁民,见英杰如此顽强,遂令多人围攻而上,有抱腰者,有夺刀者,有挥拳相向者,英杰纵有三头六臂也奈何不得,只得落荒而逃。英杰逃入人堆,远远的观望,看那些大汉打砸抢如土匪,一时遍地狼籍,锅炉翻滚,瓜果满地,驱赶喝骂之声甚嚣尘上。眼见的三轮车即被拉走,不觉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呼地一声从人丛中蹿出,反手握刀,直取四眼头领咽喉。只一刺,即全刀没入,犹切香肠耳。英杰返身入巷,瞬即无踪。那头领当即扑地,血如泉涌,不一刻,香消玉殒也。
巡捕一时大哗,按图索骥,星夜于塘沽围而获之。英杰就擒,慨而叹曰:“吾血性男儿,浪迹京城,求生不得,求死易耳。家有老母,实不忍心。吾逃哉,思看老母最后一眼也。吾知将死,老母何所依,老母何所托哉?”言毕泪如雨下。
特大贪污犯都可以死缓,抢劫杀人赔点钱都可以死缓。
原帖由 代号狂风 于 2007-2-2 12:29 发表
都是一边倒 如果你不违法 城管管的着你吗 你什么时候见过城管去合法的集贸市场抄东西
有不好的城管 也有不匝地的小贩 别老把城管当恶魔也别老拿小贩当老实人的代名词 。。这种发泄情绪的炒作持续的太久了 ...
说的对!: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我是工薪阶层,所以有理由把老板们给剁了?
假如我是工人,所以有理由把厂长给剁了?
我是教师,所以有理由把校长给剁了?
我是学生,所以有理由把老师给剁了?
假如我是工人,所以有理由把厂长给剁了?
我是教师,所以有理由把校长给剁了?
我是学生,所以有理由把老师给剁了?
关键在于让崔死还是让崔活,崔的生命意外的走到了合理主义社会的转折点,如果判的合适中国则进了一大步,说的严重点,这可能是中国的转折点....让一个人活比让一个人死还难吗
看了大家的发言 感觉是两个极端 当然我是极端站在崔的立场,但是造成这个的原因 我想就是这今天热炒的法律不平等吧
坡有杨志卖刀怒杀牛二之风范
城管就是带着大盖帽的地痞流氓
哎:Q :Q :Q
原帖由 himmler 于 2007-2-2 12:02 发表
第一,伤人并且致死是不应该的.从刑法角度讲偿命是应该的!
第二,以当时情况看确实不是故意杀人,应该是故意伤害!试想,我们如果在酒店打架,情急之下抄起一个酒瓶砸到对方脑袋上,决大部分是不会致死的.但是就 ...
你说的只是另一种说法罢了--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崔的杀伤行为是导致城管队长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个和故意杀人几乎没有分别,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是把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等同看待的,两者在罪责刑上的几乎没什么分别。
至于你说的“激愤杀人”,我国刑法中倒是的确是认定故意杀人的一种情节之一,但是这个情节不能单独适用,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共或者自身的利益和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而一时激愤杀人”,这种情节下,可能会被判处一定的有期徒刑,甚至缓刑。除此之外,基本上只有以命抵命。从本案看来,崔的行为的确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但问题在于本案中的城管的执法行为时有依据的,或者说是合法的,崔的行为本身违反有关法规的;而同时,这位城管队长至少在本案当中没有采用激烈的暴力执法及其他明显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执法方式的执法行为,所以说,崔在这一情节上不具备法定从轻得条件。
你说的那个案子我有时间的话还真要好好看看,检方一次理由提出控辩,或者辩方的反驳都只是一种方式,都仅仅是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依据,至于是否采纳和赞同,由法官本人及合议庭决定,这点上就我看过的案例是没有先例的--出了我上面说的那一类。
这位队长大人是否应该被准认为烈士,本人持保留意见的态度,或者这个世界上相互连接的事情真的太多,也或者是中国人的思维太过复杂,总之,队长大人也是个可怜的人,至少从本案看来,他同大批的混蛋城管对比来说,也是个好人。工伤也罢、烈士也罢,毕竟在法律上都不是必须考量的东西,因此崔的命运可以说注定--以命抵命。
]]
非法摆卖小摊贩,你不是一个人!你不是一个人!此刻你是“满城尽是臭豆腐香”、“满街尽是烂菜叶”、“满街尽是大嗓门”、“满街尽是麻辣烫”、“满街尽是烤肉串”、“满街尽是茶叶蛋”、......。捅死城管、捅死城管,你不用担心会判死刑,非法摆卖万岁!臭豆腐万岁!
这样某些人就满意了吧?:L
这样某些人就满意了吧?:L
也许到了下一个朝代,他也是刘胡兰式的英雄人物:L :Q
因为小贩是弱势群体,所以城管阶级总是欺压小贩阶级
我是工薪阶层,所以老板阶级总是气压工薪阶级
我是工人,所以厂长总是欺压工人阶级
我是教师,所以校长总是欺压教师阶级
我是学生,所以老师总是欺压学生阶级
所谓欺压就是在他不用刀用枪欺负你不让你活,法律拿他没办法,你反抗你犯法。崔英杰拿刀杀了城管是伤害别人生命,城管没收崔的谋生工具不也是让别人活不成吗。没收的还是客气的,不少给拖到城管所里面毒打的还少吗,打死打残的绝对比死城管多。阶级斗争啊
我是工薪阶层,所以老板阶级总是气压工薪阶级
我是工人,所以厂长总是欺压工人阶级
我是教师,所以校长总是欺压教师阶级
我是学生,所以老师总是欺压学生阶级
所谓欺压就是在他不用刀用枪欺负你不让你活,法律拿他没办法,你反抗你犯法。崔英杰拿刀杀了城管是伤害别人生命,城管没收崔的谋生工具不也是让别人活不成吗。没收的还是客气的,不少给拖到城管所里面毒打的还少吗,打死打残的绝对比死城管多。阶级斗争啊
当年潘东子,那么小就杀人,授予红孩子称号,崔在过去绝对是彻底的革命者毛主席给题词
敬请列出证据!“不少给拖到城管所里面毒打的还少吗,打死打残的绝对比死城管多”。特别是打死的!
讨论问题不讲证据,平可夫哇?
讨论问题不讲证据,平可夫哇?
你去搜搜,能报道出来的还是一部分,大多数私了了
;funk 牛人啊。。。。。。。。。。。。。
32楼的,我去你家门口摆摊你欢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