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倒,否则我毙了你——袭警案的一些疑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30:42


第一,当时到底发生过什么?是故意袭警还是两人纠纷?
第二,为什么要开枪?是必须开枪吗?是必须击中要害?有无补枪?
第三,为什么在调查还未清楚之前就进行赔偿?封口?还是另有隐情?
现在论坛上有人把这个案子与邓玉娇案相提并论,是否妥当
新东西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两名村民被派出所警察开枪打死。这一事件再次引爆了舆论关于基层警察形象、警察权力滥用、警民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有网民指出,基层警察公信力面临严重危机,相关部门必须反思为什么老百姓会一面倒地相信警察滥用职权。

“袭警说”与“枪杀说”

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当事人抢夺佩枪,两村民后被子弹击中死亡。而死者家属和众多网民则对官方此说法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警方滥用枪支,直接开枪射杀村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袭警行为的认定,必须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

官方在通报时并未公布认定“袭警”的直接证据。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在目击者的描述中,警察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村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开了一枪,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网民质疑,两村民即使有袭警行为,用警棍对付应该足够了,为何非要开枪,并且致命呢?

浙江杭州某派出所民警方某认为,我国对民警开枪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张磊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应该对相关规定非常了解,因此开枪可能是遇到了紧急情况。“目前真实情况到底如何谁也不知道,如果真的是对方抢枪,我认为民警开枪是正确的。万一枪落到暴徒手上,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但他同时认为,调查结论应由非公安机关的第三方机构作出,这样才具有公信力。

杨忠民认为,从《条例》规定的精神上看,制止袭警行为,若需要动用武器,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应以足以使袭警者失去继续实施袭警行为的能力为限。因此,在具体情形中,如果只需鸣枪警告就足以震慑,或者只需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害就足以使之失去侵害能力的,就不应当造成对方重伤害。“尽管有关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开枪打击对方致命部位,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后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悲剧应当是双方造成的。公民有配合警察执法的义务,在遇到民警有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时,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或使用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而不应该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如果确实有抢枪的行为,民警在鸣枪无效的情形下,是可以开枪的。

余凌云说,警察是否滥用枪支目前不好断定。但民警执法时,在千钧一发之际,警员因精神极度紧张可能高估面临的危险性,有时会出现误想防卫,错误用枪。因此,应在法律所许可的情形下,尽可能事先对此情形作出比较准确、适度的设定。

警察与枪:爱与恨的矛盾

近年来,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面临的危险与日俱增。但另一方面,个别警察滥用枪械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2006年5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警察刘德勇与协警熊福海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时,将一村民打死。警方认定“开枪属于正当防卫”,而最后结论改成了“意外事件”。

2007年11月13日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尹方明在医院门前和警方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击中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广州市公安局对事件进行通报称,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拉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这一通报后来遭到尹方明家属的强烈质疑。

据了解,民警用枪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宽严变化的过程。

2003年2月1日,公安部五条禁令施行,其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之后,出现了警察不敢开枪的现象。“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沦为罪犯”,“带着枪巡逻,就像提着炸药包走钢丝”,这些流传在基层一线民警中的顺口溜暴露出他们的尴尬心理。

余凌云告诉记者,很多基层领导怕警察用枪出事,将公务用枪收上来,严加保管。“因为制度过于严苛,使警察不敢大胆使用警械或枪支,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2006年,广州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鼓励民警“敢于开枪”。其背景是,2004年至2005年是广州发案的高峰期,“砍手党”、“飞车党”横行街头。数据统计,2000年到2006年3月,广州市共有895名民警负伤,其中首要原因就是歹徒暴力抗法和拒捕。张桂芳的话被看成放宽警察开枪限制的重大政策倾斜,但这番话同时引起很大争议。

“我们在警察的枪械使用与管理上,正是在上述两种现实需求之间,在‘爱、恨’纠缠之间,始终左右摇摆不定。”余凌云说。

民警该如何用好手中的枪

“民警开枪致人死亡是未经法律审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特殊情形,所以必须慎之又慎。”余凌云说。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尽管我国目前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法律中对开枪行为已经作了严格要求,但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比如什么情形属于“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什么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

余凌云介绍,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对警察携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细致到了“如果遇到马匹受惊,哪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程度。

余凌云建议,应该由公安部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将基层警察正确使用枪支和警械的实例和情境汇编成册,下发各级公安机关,变抽象为具体,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在特殊情境与氛围下警察的危险感会上升,警察使用枪支或警械的念头往往在一瞬间就形成了。”余凌云认为,应该加强实践训练,使民警对枪支使用条例在实践中能熟练掌握,而不是只停留在模糊的纸面印象上。

余凌云认为,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与法条教育做到有机的结合,要“让警员使用枪支就像驾驶汽车一样熟练”。“红灯停,是法规规定;踩刹车,是技术动作。接受严格训练的警察应当能够正确判断形势,在尽可能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动。”

但余凌云也承认,面对我国庞大的警察队伍,训练的成本确实很高。因此他建议仿照英国的做法,建立严格的遴选程序以及持枪警察制度,将有限的财力相对地集中起来,专门训练持枪警察。另外,在巡警中配备武装反应警车,全天24小时在辖区内巡逻。一旦出现需要用枪的紧急警务,就立即通知持枪警察出警。至于非持枪民警只要配备了防护装备以及警械,再加上强化民警的缉拿技术培训以及防范意识,就不一定要用枪来解决问题。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可以考虑暂时维持现在的配枪原则与状态,在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地区还可以适当扩大配枪的数额。

第一,当时到底发生过什么?是故意袭警还是两人纠纷?
第二,为什么要开枪?是必须开枪吗?是必须击中要害?有无补枪?
第三,为什么在调查还未清楚之前就进行赔偿?封口?还是另有隐情?
现在论坛上有人把这个案子与邓玉娇案相提并论,是否妥当
新东西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两名村民被派出所警察开枪打死。这一事件再次引爆了舆论关于基层警察形象、警察权力滥用、警民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有网民指出,基层警察公信力面临严重危机,相关部门必须反思为什么老百姓会一面倒地相信警察滥用职权。

“袭警说”与“枪杀说”

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当事人抢夺佩枪,两村民后被子弹击中死亡。而死者家属和众多网民则对官方此说法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警方滥用枪支,直接开枪射杀村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袭警行为的认定,必须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

官方在通报时并未公布认定“袭警”的直接证据。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在目击者的描述中,警察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村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开了一枪,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网民质疑,两村民即使有袭警行为,用警棍对付应该足够了,为何非要开枪,并且致命呢?

浙江杭州某派出所民警方某认为,我国对民警开枪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张磊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应该对相关规定非常了解,因此开枪可能是遇到了紧急情况。“目前真实情况到底如何谁也不知道,如果真的是对方抢枪,我认为民警开枪是正确的。万一枪落到暴徒手上,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但他同时认为,调查结论应由非公安机关的第三方机构作出,这样才具有公信力。

杨忠民认为,从《条例》规定的精神上看,制止袭警行为,若需要动用武器,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应以足以使袭警者失去继续实施袭警行为的能力为限。因此,在具体情形中,如果只需鸣枪警告就足以震慑,或者只需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害就足以使之失去侵害能力的,就不应当造成对方重伤害。“尽管有关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开枪打击对方致命部位,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后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悲剧应当是双方造成的。公民有配合警察执法的义务,在遇到民警有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时,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或使用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而不应该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如果确实有抢枪的行为,民警在鸣枪无效的情形下,是可以开枪的。

余凌云说,警察是否滥用枪支目前不好断定。但民警执法时,在千钧一发之际,警员因精神极度紧张可能高估面临的危险性,有时会出现误想防卫,错误用枪。因此,应在法律所许可的情形下,尽可能事先对此情形作出比较准确、适度的设定。

警察与枪:爱与恨的矛盾

近年来,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面临的危险与日俱增。但另一方面,个别警察滥用枪械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2006年5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警察刘德勇与协警熊福海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时,将一村民打死。警方认定“开枪属于正当防卫”,而最后结论改成了“意外事件”。

2007年11月13日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尹方明在医院门前和警方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击中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广州市公安局对事件进行通报称,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拉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这一通报后来遭到尹方明家属的强烈质疑。

据了解,民警用枪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宽严变化的过程。

2003年2月1日,公安部五条禁令施行,其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之后,出现了警察不敢开枪的现象。“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沦为罪犯”,“带着枪巡逻,就像提着炸药包走钢丝”,这些流传在基层一线民警中的顺口溜暴露出他们的尴尬心理。

余凌云告诉记者,很多基层领导怕警察用枪出事,将公务用枪收上来,严加保管。“因为制度过于严苛,使警察不敢大胆使用警械或枪支,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2006年,广州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鼓励民警“敢于开枪”。其背景是,2004年至2005年是广州发案的高峰期,“砍手党”、“飞车党”横行街头。数据统计,2000年到2006年3月,广州市共有895名民警负伤,其中首要原因就是歹徒暴力抗法和拒捕。张桂芳的话被看成放宽警察开枪限制的重大政策倾斜,但这番话同时引起很大争议。

“我们在警察的枪械使用与管理上,正是在上述两种现实需求之间,在‘爱、恨’纠缠之间,始终左右摇摆不定。”余凌云说。

民警该如何用好手中的枪

“民警开枪致人死亡是未经法律审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特殊情形,所以必须慎之又慎。”余凌云说。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尽管我国目前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法律中对开枪行为已经作了严格要求,但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比如什么情形属于“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什么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

余凌云介绍,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对警察携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细致到了“如果遇到马匹受惊,哪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程度。

余凌云建议,应该由公安部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将基层警察正确使用枪支和警械的实例和情境汇编成册,下发各级公安机关,变抽象为具体,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在特殊情境与氛围下警察的危险感会上升,警察使用枪支或警械的念头往往在一瞬间就形成了。”余凌云认为,应该加强实践训练,使民警对枪支使用条例在实践中能熟练掌握,而不是只停留在模糊的纸面印象上。

余凌云认为,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与法条教育做到有机的结合,要“让警员使用枪支就像驾驶汽车一样熟练”。“红灯停,是法规规定;踩刹车,是技术动作。接受严格训练的警察应当能够正确判断形势,在尽可能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动。”

但余凌云也承认,面对我国庞大的警察队伍,训练的成本确实很高。因此他建议仿照英国的做法,建立严格的遴选程序以及持枪警察制度,将有限的财力相对地集中起来,专门训练持枪警察。另外,在巡警中配备武装反应警车,全天24小时在辖区内巡逻。一旦出现需要用枪的紧急警务,就立即通知持枪警察出警。至于非持枪民警只要配备了防护装备以及警械,再加上强化民警的缉拿技术培训以及防范意识,就不一定要用枪来解决问题。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可以考虑暂时维持现在的配枪原则与状态,在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地区还可以适当扩大配枪的数额。
贵州日报社:坡贡镇政府为什么要和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吴昕(坡贡镇镇长):镇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因死者家属提出家庭困难,要求补偿兑现才对尸体进行尸检和安葬处理,政府对死者家属两个家庭进行了调查了解,已死两名死者家庭比较困难,且事发地在坡贡镇街上,若尸体不及时处理,将影响交通,给群众出行造成不便,镇政府从工作职责和人道主义职责出发,从民众救济救助渠道进行补偿,为确保稳定,镇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整个过程得到死者家属积极配合,善后工作顺利开展,两名死者尸体已按当地习俗于15日安葬。

  也许大家会问几个问题,一是,坡贡镇政府是贫困乡镇,为何补偿这么高?因为死者家属要求很高,35万事家属提出的最低限额,否则他们将不配合尸检和调查取证。

  第二个,资金从哪里来?暂时由县财政垫付。

  也许大家会问第三个问题,是否会用民政资金和财政资金来补偿?我们现在是在垫付,事情处理完毕后,会专题研究。
1,一个山区小镇派出所的警察,有多大的权利和能力,让省里冒着被骂放的危险去包庇他,
2,一个头脑清醒的人,为什么要当着数百目击者的面去故意杀人,有什么下场他不知道吗?
3,狗一下械斗和宗族势力
既然是暴力袭警,为什么还要因安葬处理尸体而补偿?而且是一笔巨款!
跪倒,否则我毙了你
——据说美丽尖有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有时候,警察叔叔让你跪下,你就跪下(回头找律师告丫的损害了你的裤子),千万别乱跑,别往前蹭,别从怀里掏钱包钥匙手机啥的。
山人256g 发表于 2010-1-19 11:47


    貌似,掏ID的时候都要慢一点,否则可能会被当成………………………………
什么叫暴力袭警,我们不知道,我们这知道打死了人,就要赔钱,否则抬尸体堵路,否则我们就。。。。。。。
樓主甚麼疑問?
該問的不問--死者的解剖報告就會說明一切.
  MD警察天天枪击平民也没人抗议。
又是比爛.............
要是人家报纸造谣污蔑,那么就该将其立即法办,还开枪警察一个公道和清白。
可现实却是让警察群体难堪的记者和报纸继续“逍遥法外”,“为所欲为”。

在大批“唯恐天下不乱”的记者围攻下,官方发言人顾左右而言他,不但无法自圆其说,而且创造了大批最新的雷人段子,最后狼狈突围而去。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1-19 12:38

呵呵,应该多看点《伊索寓言》里的那只青蛙
pizzaaa 发表于 2010-1-19 12:50


    临场经验不足!!!
和上次的临时性强奸很雷同啊

要是人家报纸造谣污蔑,那么就该将其立即法办,还开枪警察一个公道和清白。
可现实却是让警察群体难堪的记 ...
pizzaaa 发表于 2010-1-19 12:50


警察的公道与清白哪那么重要?谁又会去关心?
圣母们高喊:难道警察的清白比两条鲜活的生命更重要吗?
强烈要求千刀万剐肇事警察,游街鞭尸!!!(设计台词)
要是人家报纸造谣污蔑,那么就该将其立即法办,还开枪警察一个公道和清白。
可现实却是让警察群体难堪的记 ...
pizzaaa 发表于 2010-1-19 12:50


警察的公道与清白哪那么重要?谁又会去关心?
圣母们高喊:难道警察的清白比两条鲜活的生命更重要吗?
强烈要求千刀万剐肇事警察,游街鞭尸!!!(设计台词)
回复 15# alex182

清白不清白,首先得要说清楚才行吧?不清不楚何来清白?
连专业范围内起码的事情都做不到,怎么能怨媒体步步紧逼呢?

莫须有?
pizzaaa 发表于 2010-1-19 13:22


    对的,毕竟是2条命啊!!!!
gundamw 发表于 2010-1-19 13:32

干脆废除死刑吧。
.....................
gundamw 发表于 2010-1-19 10:45


    小伙子,新马甲阿。衣服熨平了没?
加沙的天空 发表于 2010-1-19 15:33

啊,禁言3月啊。这个是昨晚东方新闻上说的
山人256g 发表于 2010-1-19 11:47


    那是因为米地是一个可以合法持枪的国家
我个人认为与警察撕扯是一定的,国人酒后向来天王老子都不怕,开枪的警察有违法的嫌疑也是存在的,因为头部中枪基本已经认定,如果只是抢夺枪支的话俺常理是不太可能打中头部的,即便有可能也比打中胸腹部要低。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法医的尸检通告似乎不完整,而且很含蓄,留有充分回旋的余地。

  法医:头部致命一枪是接触射击

  安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大队长、法医汪驰明在案发后参与了对郭永华和郭永志的尸检,他通过死者的中弹部位分析开枪细节。

  汪驰明在调往市局前,曾任关岭县公安局副局长。

  记者:尸检是什么时候进行的?

  汪驰明:第二天上午10点40分开始尸检。考虑到当地民风民俗习惯,就把尸体移到坡贡镇卫生院,用布围成一个简易的尸检场所。按常规,这么大的案件,要把尸体送到殡仪馆尸体检验室检验。考虑到家属的感受,如果把尸体运走,他们会不理解,所以就近检验。

  记者:尸检除了警方技术人员外,还有哪些见证人?

  汪驰明:尸体检剖通知书送给家属,经过家属签字同意;尸检是在检察院罗副检察长和赵科长的监督下进行,邀请了两位与此事件无关的群众见证此事,死者家属也在场。

  尸检的主体单位是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我们协助他们。

  记者:对死者尸检的结果是什么?

  汪驰明:一号尸体郭永志,一个是右侧大腿中段偏内侧有创口,射入口在大腿内侧,射出口在膝盖腘窝(膝盖内侧)。外裤裤裆部有创孔,这个创孔是在皱褶的状态下形成的,也就是说,开枪时枪口就在裆部位置。

  郭永志头部左额颞部,即眉骨斜上方,接近太阳穴的地方,是入口,出口在右枕部,接近项部。之所以如此判定,是因为左额颞部创口中央部位组织缺损,周边有挫伤轮,如果是近距离射击,还会留下火药痕迹。综合判断,这一枪是接触射击,即枪口碰到了皮肤。

  记者:通过尸检,郭永志是哪里先中枪的?

  汪驰明:根据案发现场死者倒地后头部流血的多少、部位、方向,以及血迹的摊数,只有一摊血,综合判断,郭头部中枪后,倒地后就没再动过,是致命的一枪,由此判断,这是第二枪,腿部是第一枪。

  记者:既然第一枪是打到了郭永志的腿部,那他还有无行动能力?

  汪驰明:根据常规和我们的经验,更主要是受伤部位的特殊性,郭应该还有行动能力,也许郭中弹后还不知道腿上中过枪,因为他当时情绪激动,再加上确实喝酒了,当时也许没有痛感。

  结合裆部是皱褶这一情况,双方应该是近距离相互抓扯,并且两个人的手都接触到枪了。很可能是抓扯中,握住枪的手,或接触枪的手,往下一压,枪走火。我个人倾向于这样认为。

  记者:那2号尸体郭永华的尸检情况是什么样的?

  汪驰明:郭永华尸体的射入口在左眼眼下,颧骨稍内上一点,是近距离射击,枪口没有接触到皮肤。火药火力作用范围内的射击,为近距离射击。还是从右枕部出来。射中郭永华也是在抓扯中发生的。

  记者:从现场血滴的距离看,能看出两枪的空间距离吗?

  汪驰明:应该都不远,很近的。被打第一枪后,双方应该还拉扯在一起。

  记者:既然近距离射击,张磊衣服上有无血迹?

  汪驰明:张磊的衣服封存在县公安局,下一步将进行检验。


像成杨乃武与小白菜那样的特大窝案就很省事了:
一百多个各级地方大员一根麻绳牵到北京去。
于是天下太平了,队伍纯洁了。

法医的尸检通告似乎不完整,而且很含蓄,留有充分回旋的余地。

  法医:头部致命一枪是接触射击

  安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大队长、法医汪驰明在案发后参与了对郭永华和郭永志的尸检,他通过死者的中弹部位分析开枪细节。

  汪驰明在调往市局前,曾任关岭县公安局副局长。

  记者:尸检是什么时候进行的?

  汪驰明:第二天上午10点40分开始尸检。考虑到当地民风民俗习惯,就把尸体移到坡贡镇卫生院,用布围成一个简易的尸检场所。按常规,这么大的案件,要把尸体送到殡仪馆尸体检验室检验。考虑到家属的感受,如果把尸体运走,他们会不理解,所以就近检验。

  记者:尸检除了警方技术人员外,还有哪些见证人?

  汪驰明:尸体检剖通知书送给家属,经过家属签字同意;尸检是在检察院罗副检察长和赵科长的监督下进行,邀请了两位与此事件无关的群众见证此事,死者家属也在场。

  尸检的主体单位是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我们协助他们。

  记者:对死者尸检的结果是什么?

  汪驰明:一号尸体郭永志,一个是右侧大腿中段偏内侧有创口,射入口在大腿内侧,射出口在膝盖腘窝(膝盖内侧)。外裤裤裆部有创孔,这个创孔是在皱褶的状态下形成的,也就是说,开枪时枪口就在裆部位置。

  郭永志头部左额颞部,即眉骨斜上方,接近太阳穴的地方,是入口,出口在右枕部,接近项部。之所以如此判定,是因为左额颞部创口中央部位组织缺损,周边有挫伤轮,如果是近距离射击,还会留下火药痕迹。综合判断,这一枪是接触射击,即枪口碰到了皮肤。

  记者:通过尸检,郭永志是哪里先中枪的?

  汪驰明:根据案发现场死者倒地后头部流血的多少、部位、方向,以及血迹的摊数,只有一摊血,综合判断,郭头部中枪后,倒地后就没再动过,是致命的一枪,由此判断,这是第二枪,腿部是第一枪。

  记者:既然第一枪是打到了郭永志的腿部,那他还有无行动能力?

  汪驰明:根据常规和我们的经验,更主要是受伤部位的特殊性,郭应该还有行动能力,也许郭中弹后还不知道腿上中过枪,因为他当时情绪激动,再加上确实喝酒了,当时也许没有痛感。

  结合裆部是皱褶这一情况,双方应该是近距离相互抓扯,并且两个人的手都接触到枪了。很可能是抓扯中,握住枪的手,或接触枪的手,往下一压,枪走火。我个人倾向于这样认为。

  记者:那2号尸体郭永华的尸检情况是什么样的?

  汪驰明:郭永华尸体的射入口在左眼眼下,颧骨稍内上一点,是近距离射击,枪口没有接触到皮肤。火药火力作用范围内的射击,为近距离射击。还是从右枕部出来。射中郭永华也是在抓扯中发生的。

  记者:从现场血滴的距离看,能看出两枪的空间距离吗?

  汪驰明:应该都不远,很近的。被打第一枪后,双方应该还拉扯在一起。

  记者:既然近距离射击,张磊衣服上有无血迹?

  汪驰明:张磊的衣服封存在县公安局,下一步将进行检验。


像成杨乃武与小白菜那样的特大窝案就很省事了:
一百多个各级地方大员一根麻绳牵到北京去。
于是天下太平了,队伍纯洁了。
还以为只有贪官污吏才怕“妓者”。能将案情通告会越开越糊涂的也的确不多见,并且口径居然跟涉案警察律师差不多。为什么不是公安部督导主持!为什么不是省委调查组主持!铁道部那些个榜样就是“中国特色”!
开枪没个条程规范,就是这个后果,应明确警察什么样情况下有权开枪,及开枪时是否应该掌控对被枪击者的伤害程度 以及是否对被枪击者伤亡承担法律责任。
pcmark2004 发表于 2010-1-21 02:16

这个是明确的。
不明确的是当时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抢夺撕扯当中能击中头部的概率有多高?除非双方的身高相差很大,基本应该是击中胸腹部。击中头部肯定是有意为之,太过了。
这个当时那位警察用的是什么枪?64?走火率高不?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0-1-19 11:50

以美剧为准的话

如果已经有枪指着你让你跪下,貌似就压根不会让你自己掏ID
最好老老实实两手放在显著位置等着警察来搜你身

否则……
oldwatch 发表于 2010-1-21 18:04


    {:3_93:}要是po.lice拿枪指着你的时候,估计都是已经是严重嫌疑了………………直接就搜身了……………………
bk-110 发表于 2010-1-21 11:45

……没打过架吧?正常情况下两人撕扯时拳头最容易打中的位置就是脑袋和肋骨。
lizyu 发表于 2010-1-21 18:54
......................
原来你也打过架......:D
yankee 发表于 2010-1-21 19:57

……十多年没有实践的机会了。
bk-110 发表于 2010-1-21 11:45
不要说得太绝对,你可以试试看。你手里拿一把狗,别人来抢,会是啥姿势。
如果那句“不准送医院”属实,那这个警察就该枪毙--哪怕这个论坛对警察的倾向严重,我也要这么说。
南方波鱼 发表于 2010-1-19 11:35

你想说黑恶势力吧,真要这样,早上人民日报了,题目就叫《神勇警探独闯龙潭》或者叫《孤胆英雄单枪匹马爆魔头》:D
载机巡洋舰 发表于 2010-1-18 23:31


    真的吗? 俺们这嘎经常都有枪击案,有时候一天还俩,像这样的“枪击平民”,拿枪顶着脑壳跟枪毙似的,还要把想救人的旁观者也毙了,俺还没听说过。 别说警察枪击了手无寸铁的平民,就是拿警棍多打了俺觉得都该打的“平民”几下(Rodney King,1991年。 这哥们儿喝醉了跟警察飑车,四个警察开车追了丫半天,追到了还不老实,警察叫他趴下别动,好把他铐上,这厮就是不听,非站起来不可,Taser制不了他,块头特大四个警察都按不住,那就一顿警棍臭扁。 结果多来了几下,让人拍了下来。 陪审团判警察无罪后,黑人大怒,烧杀抢掠,是为著名的92年洛杉矶暴乱),都给骂的狗血喷头,更别说开枪打死个没凶器的。 警察干嘛带那么多非致命的家伙,Taser警棍辣椒水什么的,那些至少不算致命武器,用错了没开枪那么大的责任。。。
不知所谓 发表于 2010-1-21 22:11
似乎除了某报妓者的文章中写到“现场目击者称”有听到,其他的没有任何报告和证据支持有说过这句话。
双筒 发表于 2010-1-21 22:39
  在美利坚警察误杀平民不是新闻,误杀警察才是新闻。




  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25日宣布,2006年连开近50枪射杀一名黑人准新郎的3名纽约警察所受指控不成立,法庭判他们无罪。无罪判决遭到许多人质疑,纽约警方为此做好应对骚乱的准备。

  宣判

  所有指控均不成立

  《纽约时报》报道,宣布判决结果前一天晚上,法官阿瑟·J·库珀曼通读了案件材料。

  宣判当天,纽约州最高法院一个法庭内挤满旁听者,包括遇害人肖恩·贝尔的未婚妻和父母。约有30名警官在现场维持秩序。

  库珀曼宣布,警员迈克尔·奥利弗、杰斯卡德·伊斯诺拉所受一般杀人罪和其他指控均不成立,警员马克·库珀所受因疏忽使他人置身危险的指控也不成立。

  库珀曼说,3名警官当时“对原告作出的反应不构成犯罪”。原告方除对案件“提出合理质疑”外,未能证实其他任何观点。他说,包括被害者好友在内的原告方许多证人证词不可靠,“证人的证词就是说不通”。

  “关于(3名警官)疏忽大意和不称职的问题须由其他法庭审理。”库珀曼说。

  听完判决结果后,贝尔的未婚妻立即离开。贝尔的母亲潸然泪下。法庭内一片叹息声。

  质疑

  表威者称被告为罪犯

  3名被告警员离席过程中,人群中不时传出“谋杀犯”、“三K党”等喊声。

  在法院大楼外,大约200名表威者对着摄像机镜头愤怒地高喊口号。其中一人喊道:“他们是谋杀者,罪犯,应该下地狱!”

  现年42岁的前警官洛伦佐·斯蒂尔在监狱系统工作了12年。斯蒂尔说,判决是“一个耻辱”,“我们决不连开四五十枪……这是一起谋杀。”

  案件发生在2006年11月25日清晨,时年23岁的受害人贝尔计划当天举行婚礼。贝尔当时在纽约一家夜总会参加完单身派对后,在夜总会门外遭便衣警员奥利弗等人射杀。

  当事警员怀疑贝尔持有枪支,但事后调查表明,贝尔没有携带和使用武器。

  案件争论焦点是,涉案警员是否有充足理由认定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以及他们是否向贝尔清晰表明了警察身份。

  3名当事警员共受5项重罪指控、3项轻罪指控。如果指控成立,他们当中两人最多可获刑25年,1人最多可获刑1年。

  3名被告抱怨,媒体将他们描绘成冷血杀手,可能影响审判的独立性。案件因此选择由法官裁定,而不是交由审判团讨论。

  反应

  判决激起黑人愤怒

  判决在纽约黑人社区激起愤怒,纽约警方做好应对骚乱的准备。

  纽约市长迈克尔·布隆伯格说,他不希望因此出现暴力事件。他说:“像这样的审判没有赢家。一名无辜者丢掉性命,一名新娘失去新郎,两个女儿没了父亲,一对父母失去儿子。”

  布隆伯格说:“法官库珀曼的责任是基于法庭证据对案件做出判决。美国是法治国家,虽然不是人人赞同法庭的判决和观点,但我们尊重法官的权威……我们不希望出现暴力违法事件。”

  纽约市警察局局长雷蒙德·W·凯利拒绝对判决发表评论。凯利说,3名警员仍可能面临警察局纪律处分。

  美国司法部说,司法部将与联邦调查局(FBI)和纽约州检察官联合展开独立调查。

  “(司法部)民权处和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一直在关注纽约州这一案件。独立调查结束后……这两个部门将采取适当行动。”司法部说




美国白人警察误杀黑人警察
  【据新华社5月30日电】美国纽约市一名白人警察28日晚在执勤过程中误把一名身着便装的非洲裔同事当作罪犯打死。

  死亡警员名为奥马尔·J·爱德华兹,年仅25岁。当地时间28日晚10时30分左右,他从曼哈顿区东北部一所警局下班,准备开车回家。当看到一名男子打碎车窗、在他的车内行窃后,爱德华兹立即上前制止,随后紧追窃贼并在奔跑过程中掏出手枪。

  这时,一辆警车迎面开来,车上坐着警察安德鲁·邓顿和两名同事。邓顿等人当时正在执行巡逻任务。邓顿看到爱德华兹拿着手枪追逐一名男子,立即从车内朝这两人大喊:“警察!放下枪!”

  爱德华兹随后把脸转向这些不知情的同事,但枪口对着前方。邓顿见状,从车门后向爱德华兹连开6枪,后者身中3弹倒地。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爱德华兹外衣内穿着一件警校T恤衫,身上还带有警察证。但由于伤势过重,爱德华兹中枪一小时后死在医院。

  邓顿现年30岁,从警4年。他的同事说,得知误杀同事,邓顿仿佛五雷轰顶。美联社说,这起事件令纽约市民震惊的同时,再次使人们质疑,纽约市警察是否特别喜欢开枪——尤其当目标肤色为黑色时。
纽约市警察是否特别喜欢开枪——尤其当目标肤色为黑色时。

如果了解一下紐約的犯罪率..........嫌疑人與黑人的比例,恐怕未必會責難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