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嘉祥案警方调查结果的疑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10:19
我认为即使根据深圳警方公布的东西,本案也有相当大的疑点。
首先,深圳警方完全采信了林嘉祥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认定林是善意的双手“搭”在受害人脖子上,但问题是,如果林主观如果真是善意,根据事发后的录像以及林的言行,他第一时间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任何辩解,仅仅是说“我搞了”,用搞这个词,认定其主观具有恶意,不算太唐突吧?另外,受害人作为一个11岁的小女孩,对于身边危险情况的判断本不应该比成年人更加敏感,但按照警方的描述,小女孩仅仅因为林的手在他肩上搭的时间过长就感到危险,实在是说不过去,由于按照警方描述,林的手一直是搭在受害人肩膀上的,如果没有突然的举动比如掐或者拽,小女孩不会感到危险,就事先的表现而言,小女孩对林并无戒心,否则不会带他去洗手间并让他把收一直搭在肩上了。因此,小女孩的描述更为可靠。而林的口供就逻辑而言,效力存疑。此外,警方将受害人可以轻易脱离林的控制作为林没有拖拽受害人的证据也有问题,林当时出于酒醉状态,按照身高比例,其双手搭在女孩身上时,重心比较低,而酒醉状态时的人平衡能力都很有问题,所以受害人能挣脱并不必然证明林嘉祥就没有恶意。
其次,警方对于证人证言的采集重点似乎是放在是否看到猥亵行为上了,但由于我们国家有“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是否有实际的猥亵行为只对于既遂或者未遂才有意义,对于是否犯罪没有决定性的作用。而证人证言部分对于林事后第一时间的一些表述,警方没有明确,而这一部分对于推断林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恶意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一般理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客体四个方面判断,警方的描述仅仅解决了客观要件、主体、客体方面的问题,而对于林本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语焉不详,从本案实际情况而言,林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恶意,或者说是否存在犯意,才是定罪的关键。
综上所述,对于林是否构成猥亵乃至强奸,警方公布的调查实际上并不明确,但警方并未以疑罪从无的态度来判断,反而就整个案件事实给于了清晰的认定,实在不能不让人心生疑窦。说句唯心的话,现在警方的解释怎么看都是按照林不构成犯罪的方向去做的。而由于警、检的控诉身份,一般警方在侦查刑事案件时一般都会按照有罪的方向去努力。我认为即使根据深圳警方公布的东西,本案也有相当大的疑点。
首先,深圳警方完全采信了林嘉祥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认定林是善意的双手“搭”在受害人脖子上,但问题是,如果林主观如果真是善意,根据事发后的录像以及林的言行,他第一时间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任何辩解,仅仅是说“我搞了”,用搞这个词,认定其主观具有恶意,不算太唐突吧?另外,受害人作为一个11岁的小女孩,对于身边危险情况的判断本不应该比成年人更加敏感,但按照警方的描述,小女孩仅仅因为林的手在他肩上搭的时间过长就感到危险,实在是说不过去,由于按照警方描述,林的手一直是搭在受害人肩膀上的,如果没有突然的举动比如掐或者拽,小女孩不会感到危险,就事先的表现而言,小女孩对林并无戒心,否则不会带他去洗手间并让他把收一直搭在肩上了。因此,小女孩的描述更为可靠。而林的口供就逻辑而言,效力存疑。此外,警方将受害人可以轻易脱离林的控制作为林没有拖拽受害人的证据也有问题,林当时出于酒醉状态,按照身高比例,其双手搭在女孩身上时,重心比较低,而酒醉状态时的人平衡能力都很有问题,所以受害人能挣脱并不必然证明林嘉祥就没有恶意。
其次,警方对于证人证言的采集重点似乎是放在是否看到猥亵行为上了,但由于我们国家有“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是否有实际的猥亵行为只对于既遂或者未遂才有意义,对于是否犯罪没有决定性的作用。而证人证言部分对于林事后第一时间的一些表述,警方没有明确,而这一部分对于推断林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恶意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一般理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客体四个方面判断,警方的描述仅仅解决了客观要件、主体、客体方面的问题,而对于林本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语焉不详,从本案实际情况而言,林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恶意,或者说是否存在犯意,才是定罪的关键。
综上所述,对于林是否构成猥亵乃至强奸,警方公布的调查实际上并不明确,但警方并未以疑罪从无的态度来判断,反而就整个案件事实给于了清晰的认定,实在不能不让人心生疑窦。说句唯心的话,现在警方的解释怎么看都是按照林不构成犯罪的方向去做的。而由于警、检的控诉身份,一般警方在侦查刑事案件时一般都会按照有罪的方向去努力。
第一段说的很有道理,的确有很多疑点。但是无罪推定里面疑点利益归被告所有,也不能作为有罪的证明。

林口出狂言的时候严重醉酒,酒精检测已经证明了,而且是在争吵中说的气话(起码很容易解释成这样),他清醒后立即推翻之前的话,否认犯罪意图,这样的情况下警方不可能采信他醉酒时候说的话,上庭了法庭也不太可能采信。

主观故意是难以证明的,林没有实际的侵害行为,自己又否认有次意图,光靠环境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犯罪意图。况且客观要件本身就不足,在强调一个本身就难以证明的主观要件就不合理了。
法律的意义只是规则,法律并不一定代表正义、正确。客观上,很多事情都不是法律能管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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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控方举证。

拿不出证据,就只有往无罪的路子上走了。

这个事情,主体、客体都有,但是犯罪事实未完成,只是开了一个头,而且这样开头无法直接推导出猥亵。如果在事后的询问过程中,林不承认有犯罪动机,主观动机方面还是定不下来。

这个案件,如果换20多年前的严打,刑讯逼供承认要强奸,说不定就直接流氓罪枪毙了。

不过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的一套规矩,要定罪,缺证据。
原帖由 光荣的寒假党 于 2008-11-6 10:40 发表
刑事犯罪,是控方举证。

拿不出证据,就只有往无罪的路子上走了。

这个事情,主体、客体都有,但是犯罪事实未完成,只是开了一个头,而且这样开头无法直接推导出猥亵。如果在事后的询问过程中,林不承认有犯罪 ...


主观方面的认定并不仅仅通过嫌疑人供述,还应当通过嫌疑人的行为以及证人证言还有受害人口供来认定。所以我说警方对事实的判断完全采纳林嘉祥的供述是有疑问的。
问题是你提的几个疑点几乎都没有坐实的可能,自然也就缺乏继续调查的必要。
主观意图,嫌疑人已经推翻了认罪的口供,并且有高度醉酒和争吵作为合理解释。
挣脱的问题,你说的这个疑点很难证明,因为一个103公斤的男性和一个11岁小女孩的力量相差实在是太大了,有没有挣扎时的录像或者目击证明,这个解释完全基于推测。
既然不可能证明,继续深入调查有什么意义呢?别忘了这个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警方也势必希望尽快做出交代,况且能调查的也基本都查到了。
林口出狂言的时候严重醉酒,酒精检测已经证明了,而且是在争吵中说的气话(起码很容易解释成这样),他清醒后立即推翻之前的话,否认犯罪意图,这样的情况下警方不可能采信他醉酒时候说的话,上庭了法庭也不太可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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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理解,无论人是否清醒,对于自己没有做的事情,第一个反应应当是辩解而不是承认。所以说,以林事后的供述推翻其第一反应,仅仅是酒后胡言,实在说不过去,还有个酒后吐真言呢:D
如果小女孩事发后一口咬定林在转弯的时候碰到自己胸部了,这个案子林未必躲得过去。

不过小女孩自己也只说只说搭肩和脖子,由于部位不敏感,猥亵怎么定?
我到现在都不清楚,当初是怎么传出猥亵的?
问题是8楼的如何证明那个是真言呢????;P ;P
原帖由 xbill 于 2008-11-6 10:44 发表
问题是你提的几个疑点几乎都没有坐实的可能,自然也就缺乏继续调查的必要。
主观意图,嫌疑人已经推翻了认罪的口供,并且有高度醉酒和争吵作为合理解释。
挣脱的问题,你说的这个疑点很难证明,因为一个103公斤的男 ...


我的主要疑问在于,如果警方以疑罪从无,证据不足来认定此案没有问题,但警方却在没有证据证明案件清晰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清晰的认定。这太可疑了。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8-11-6 10:42 发表


主观方面的认定并不仅仅通过嫌疑人供述,还应当通过嫌疑人的行为以及证人证言还有受害人口供来认定。所以我说警方对事实的判断完全采纳林嘉祥的供述是有疑问的。

       受害人的口供警方没有不采信,不过小女孩的描述无论怎么看都无法证明林有威胁意图。她主观上的恐惧本身不证明对方的主观意图。既然能够证明林动机的只有两人的证词,就算片面采信受害人证言,也很难认定林有猥亵意图吧。
即便录象消失真的再没有证据表明林有罪,但是也不应由J方来表述成他就真的没有干过那件事.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猜测就只是猜测不代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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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光荣的寒假党 于 2008-11-6 10:44 发表
如果小女孩事发后一口咬定林在转弯的时候碰到自己胸部了,这个案子林未必躲得过去。

不过小女孩自己也只说只说搭肩和脖子,由于部位不敏感,猥亵怎么定?

       说的太对了,林能够开罪的重要原因就是他的客观上没有任何猥亵行为。
原帖由 老猫点点 于 2008-11-6 10:49 发表
即便录象消失真的再没有证据表明林有罪,但是也不应由J方来表述成他就真的没有干过那件事.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猜测就只是猜测不代表事实.

       警方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么做。人家说的从头到尾都只是不移交检察机关的理由。
原帖由 光荣的寒假党 于 2008-11-6 10:44 发表
如果小女孩事发后一口咬定林在转弯的时候碰到自己胸部了,这个案子林未必躲得过去。

不过小女孩自己也只说只说搭肩和脖子,由于部位不敏感,猥亵怎么定?


犯罪有既遂和未遂,如果真摸了那就是既遂,没有摸,可能是未遂也可能不是犯罪,具体要看是否符合主观要件。
所以警方的东西只能糊弄外行。在专业内看来,疑问太多。
回头看,这个事情有点蹊跷。

从现在披露的情况看,一个壮汉酒喝多了,让一个小女孩带他去卫生间。在卫生间门口,(可能?还是确实?)要把小女孩拖进男厕所。

就这样的事实,怎么最初的标题就是猥亵小女孩?

然后变成涉嫌猥亵?

再后就是意图猥亵?

现在是猥亵未遂?

奇怪。为什么不说他意图强奸,而是意图猥亵?
哼哼,照某些人的说法,大家原来是彻彻底底地冤枉人家林书记了
人家不就是上个厕所么,那些用林书记做头像的ID们赶紧换了罢
原帖由 光荣的寒假党 于 2008-11-6 10:54 发表
回头看,这个事情有点蹊跷。

从现在披露的情况看,一个壮汉酒喝多了,让一个小女孩带他去卫生间。在卫生间门口,(可能?还是确实?)要把小女孩拖进男厕所。

就这样的事实,怎么最初的标题就是猥亵小女孩?
...


记者的话当不的真的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8-11-6 10:52 发表


犯罪有既遂和未遂,如果真摸了那就是既遂,没有摸,可能是未遂也可能不是犯罪,具体要看是否符合主观要件。
所以警方的东西只能糊弄外行。在专业内看来,疑问太多。

       猥亵犯罪本身的程度就太轻了,如果没有任何行为很难出现未遂的判定。就好象诽谤一样,可以告别人未遂吗?要么诽谤了,要么没有诽谤。
单从口供上看林如果有罪的话还是不轻的,涉嫌欺骗和暴力手段意图猥亵或强奸幼女未遂.如果有录象的话,他最多可以为自己辩解说想把被害人拖到厕所里只是为了谈心罢了.林胖子现在保不定还后悔了,当时怎么就没多摸几下.反正录象都会消失的.
之所以有人提出“猥亵未遂”这个摸棱两可的东西,主要就是因为一开始证据就是不充分的。
原帖由 xbill 于 2008-11-6 10:51 发表

       警方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么做。人家说的从头到尾都只是不移交检察机关的理由。

我说的是不需要由J方来推测林当时纠竟在干吗,只需要说一句由于证据不足没办法起诉就可以了.
勒一下脖子都可以“强奸未遂”外加那么多罪名,严打期间恐怕公安都没有你的魄力。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8-11-6 10:42 发表


主观方面的认定并不仅仅通过嫌疑人供述,还应当通过嫌疑人的行为以及证人证言还有受害人口供来认定。所以我说警方对事实的判断完全采纳林嘉祥的供述是有疑问的。


双方口供不一且没第三方的直接证据时警方就不应该单独采信某一方单独陈述的说法 这种情况下警方只是根据自己调查掌握的情况来作推理判断 所以这样的认定没有问题 只是这个推理的结果更有利于林某而已

而且在酒后 思维和判断力受到影响下的酒后胡言的采信率不高 警方肯定采信的是清醒后修正的说法
如果楼主仔细看了警方的发布会视频和案情通告,就会发现警方并非单方面采信林怪叔的描述,警方是派出心理专家和受害小女生沟通,询问了受害方的描述,并且进行过现场还原的。
原帖由 xbill 于 2008-11-6 10:50 发表

       说的太对了,林能够开罪的重要原因就是他的客观上没有任何猥亵行为。

你怎么知道他就一定是由于没有任何猥亵行为而无罪的,现在明显是所谓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如果录象带在呢?他掐女孩的脖子往厕所里拖是确有其事呢?
警方的解释其实很详细,很具体,很有条理,证据罗列清晰,是花了心思的。

只是结果让很多人失望。
原帖由 老猫点点 于 2008-11-6 11:01 发表

我说的是不需要由J方来推测林当时纠竟在干吗,只需要说一句由于证据不足没办法起诉就可以了.

       你以为警察跟论坛上随便注册个id的网民一样,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吗?
       就算不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任何判断也要有理有据才能存档,这种情况下当然要把推断的理由公开了,要不然论坛早就开锅了吧。
原帖由 p992 于 2008-11-6 11:03 发表
如果楼主仔细看了警方的发布会视频和案情通告,就会发现警方并非单方面采信林怪叔的描述,警方是派出心理专家和受害小女生沟通,询问了受害方的描述,并且进行过现场还原的。

现场还原也需要在有确实证据的前提下,如果只是推测相信一百个人有一百种还原法.
原帖由 xbill 于 2008-11-6 10:47 发表

       受害人的口供警方没有不采信,不过小女孩的描述无论怎么看都无法证明林有威胁意图。她主观上的恐惧本身不证明对方的主观意图。既然能够证明林动机的只有两人的证词,就算片面采信受害人证言,也很难认定林有 ...

按照新闻所说的原始信息:陈先生说,一家人正吃饭时,出门上洗手间的女儿哭着跑进包房,身体不停发抖,他们赶紧上前安慰女儿,不久,女儿才哭着说被人欺负,而且是被一名50多岁的男子欺负。女儿好心带白衣男子去厕所时,就在快到洗手间的时候,这名身高1米8几,身体强壮的中年男人突然双手紧紧掐住女儿的脖子,将女儿往洗手间里拖。女儿惊恐万状,但被掐住脖子想叫也叫不出声;眼看就要被拖进去了,女儿情急之下猛地一挣扎,逃脱了白衣男子的魔爪,飞奔向家人吃饭的房间。
林嘉祥有个拖拽的行为,但事后警方没有就此做出说明,仅仅在是“掐”还是“搭”上做文章。
还是按照我上文的疑惑,作为一个对危险敏感度低的小女孩而言,对于林嘉祥又没有什么防备之意,为什么在前后很长时间搭肩的行为没有反应,而仅仅在卫生间附近更重的搭的行为有反应?因此,我怀疑林有拖拽的行为。
原帖由 老猫点点 于 2008-11-6 11:04 发表

你怎么知道他就一定是由于没有任何猥亵行为而无罪的,现在明显是所谓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如果录象带在呢?他掐女孩的脖子往厕所里拖是确有其事呢?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主客观要件都没办法证明。如果他摸了敏感部位,客观要件就可以坐实了,主观要件有推论基本上也算是有说服力。定罪问题不大。
       当然是证据不足无法起诉了,我说没有任何猥亵行为,不就是说客观要件证据不足吗。
       掐脖子正是警方说的“不当行为”,因为这个行为本身没有办法被认定为猥亵。
事情最初发生的时候,我只看了一下标题,还真被蒙了,以为林胖子把小女孩拖进厕所脱裤子猥亵了,心想这个狗官胆子够大,那么大饭店的公用厕所里面都敢干那种禽兽事情。难怪要拿和市长平级吓唬人。

结果到最后,只是往厕所拖(这个拖还存疑),连厕所都没进去。居然被渲染成猥亵。
说句实在话,按照我对警方的了解,这种案子找个有经验的预审员,三下五除二什么都问出来了,但实际上警方似乎对林的询问不过是例行公事,没有认真的讯问什么。
原帖由 xbill 于 2008-11-6 11:05 发表

       你以为警察跟论坛上随便注册个id的网民一样,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吗?
       就算不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任何判断也要有理有据才能存档,这种情况下当然要把推断的理由公开了,要不然论坛早就开锅了吧。

呵呵现在社会上的某些批着皮的东西到底公信力怎样,这还要你来做导向的吗,拿这个案子来看,到录象带关键证物消失,已经是说明一切了.在无证的情况下推断,不是J方的职责,J方只要看够够起诉条件就可以了.推断有罪无罪是法官和检控方的事.
警方也有错案追究的。

明显证据不足,怎么移交?

而且这个案子关注度高,警察也不敢刑讯逼供让林胖子交代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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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是你刚刚才说的记者的话不能信吧:D

这个描述跟后来警方的调查有很多矛盾之处,比如警方认为小女孩“拖往男厕所”的描述就不能采信,因为事发处距离男厕所较远,仅仅是能够看到指示牌。小女孩却明确作出了“拖往男厕所”的描述,很有可能是因为恐惧而主观臆测。

深圳是一个刑事案件多发的城市,市民的警觉性本身就相对较强。就比如我住的这个城市就有过这么一个事情,幼童被强奸的案件被公开之后,有几个人因为向小孩子问路而被警方调查,甚至有的是被画像之后找到调查的,都是因为小孩子的敏感而对本来并不可以的行为产生了过度的戒心。这种情况下单独采信小女孩的证言就恰当吗?因为恐惧而夸大事实难道不是受侵害人经常做出的事情吗?

其实谁了解的都不如警方多,特别是我们了解的事情里面杂讯太多,而且报道本身就明显偏向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