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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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强大
GCD要护短也不是那么护的吧,不知道林的后台是谁,这么厉害啊[:a13:] [:a13:]
醉酒的人居然走路那么正常,看来久经考验。久经考验的人对小朋友做出两手搭肩的动作,而且从视频上看,林是跟在陈小朋友身后的,超过一个胳膊的距离,如果不是陈小朋友停下或者林快步跟上是不能做出“搭肩”动作的。
另外一开始说林拖小孩往厕所里走是怎么出来的。
网上流传林承认掐了小孩,没有说是否承认拖小孩进洗手间。

不知道能不能流出双方证词。到时候看看深圳市公安局是否有才了。
好了,不是有不少信誓旦旦的网友说“林变态”会遭严惩吗?
如此这般的“公仆”,我真想送他一对丧词
党 请放心, 群众情绪稳定
猥亵本身就不成立;
成立强奸,
这个老东西:@
应该根据证据,依法处置。
女童家人放弃起诉了,没戏了:Q
被猥亵的群众情绪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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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精的作用下 大脑瞬间滑丝。行为失控 但是理智让行为终止,但意气让言语未结束 反省。一切都没违法
我觉得这小女孩是不是有神经性过敏症?叔叔表示感谢的爱抚却被夸大为~XX
原帖由 战争狂人萨谢思 于 2008-11-5 17:45 发表
女童家人放弃起诉了,没戏了:Q

无论是猥亵还是强奸,
都是公诉案件,家长态度没有关系。
这个老东西,必须关起来,办法有的是。。。
说实话,起诉又没有有利证据,就算赢了对小姑娘也没任何好处。平常人家的日子还要过。
就是感觉不爽,而且这玩意儿以后再犯事也有可能。
公诉倒是办法,不过深圳检察院怕是没这魄力。
事情原本的版本,好像就是往洗手间拖,其他的事情还没做。

但是事后根据双方谈话,判断林畜生是想猥亵。
如果是往洗手间拖,那深圳公安局得出个酒后行为失当就太有才。
原帖由 光荣的寒假党 于 2008-11-5 17:52 发表
事情原本的版本,好像就是往洗手间拖,其他的事情还没做。

但是事后根据双方谈话,判断林畜生是想猥亵。

关键是那头猪说的我就是干了是回应家长那句话?
党员高于一切,党的利益高于一切。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
公诉不提起,自诉则更悬了.因为自诉更强调证据:@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
什么叫今天创造的,难道不是一直存在的嘛!
事后连录像都没有了,怎么起诉人家?
人家官确实大啊,你怎么和他斗?人家干了就干了,你还能怎么着?
人家开始的时候不是说的很清楚了嘛!
但就算凭录像似乎也没法定罪吧。这个案子没有足够的证据定罪。倒是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原帖由 saga90117 于 2008-11-5 18:25 发表
但就算凭录像似乎也没法定罪吧。这个案子没有足够的证据定罪。倒是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问题是女孩脖子上并没留下明显的伤痕。
事实证明人家当初口出狂言是有底气的,有把握的.
怎么不顺便查他的经济问题?他mlgb的什么世道!
原帖由 战争狂人萨谢思 于 2008-11-5 17:59 发表

关键是那头猪说的我就是干了是回应家长那句话?

那傻X说的他就是掐了。

告猥亵肯定是证据不足,就凭这句话,告个故意伤害应该是可行的。
他mlgb的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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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什么世道啊!:L
别忘了还有个女人
就凭生活作风问题起码搞掉他的乌纱帽
再顺带一查经济方面有没有问题……
辛苦打拼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如果这就是最终结果的话,那简直是公仆们狠狠打在守法的中国公民脸上的耳光,响亮得很~
原帖由 scut_m 于 2008-11-5 18:50 发表
别忘了还有个女人
就凭生活作风问题起码搞掉他的乌纱帽
再顺带一查经济方面有没有问题……

先不说有没有奸情。

这两个人,男的五十多岁,女的四十八岁。一个有妇之夫,一个有夫之妇。只要两人死不承认,单凭吃个饭你能告他们作用问题?
就现在看来,如果厕所门口没有录像的话,最现实的就是告林故意伤害,告其它的证据不足。
原帖由 本田王 于 2008-11-5 18:11 发表
今天广州日报说此公到现在连一句对不起都没说,看着今天美国总统大选一个黑人做了总统,创造了美国历史,今天的中国也创造了一个历史。就是: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

我顶你这句话
原帖由 xuwen 于 2008-11-5 19:04 发表
我只是想哪天党国需要人卖命的时候,我等小民动力从哪来?难道就为了不死给个官当!

这个你可以放心,国家要小民卖命时,小民们绝对会被胡萝卜和大棒搞得热血沸腾.玩命似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