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制的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2:41:54
“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的这句话如果改成“没有法制的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就正确了。
民主是法制的结果。
实施民主首先要界定民主的主体是那些人,说白了就是先指出哪些人是“公民”,公民权利是什么,这些都是法制。
美国民主,但是当他们的民主制确立的时候,法律规定了黑人不是公民,没有公民权利。等到美国取消种族隔离后,黑人才是公民,才有公民权。
为什么美国当初的黑人不是公民,没有公民权呢?
我认为美国人认为黑人不具备行使公民权的能力,美国黑人通过他们的精英的努力,通过黑人运动,向美国人证明了他们具有行使公民权的能力,才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还有在美国拿绿卡和是美国公民是两件事情,咱们这里去美国的人很多,通过这个分析,可以认为把“民主权利”给予不具有这些能力的人就会有“暴政”。
我们为什么对印度的民主不感冒,因为在他的公民内有大量的不具备行使公民权能力的人。
我们国家一直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必须要通过社会的进步来促进国人观念和法制的进步

其实民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多数人的暴政”一直是在民主头顶上徘徊的幽灵,甚至可以说是能够毁灭民主的力量。这些都是西方人总结的,和国人无关。
国内有人会拿出“多数人的暴政”说事,很多是御用文人,基于大家对于御用文人的不信任,以及JY的鼓吹,很多人对于民主的问题视而不见,反而视“民主”为新的“伟光正”,这是对于我们的民主事业是极其有害的。

我们的民主来源于国人的“自省”,而不是所有问题都源于”专制“,解决所有问题的方法是”民主“
民主只是我们的一个结果“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的这句话如果改成“没有法制的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就正确了。
民主是法制的结果。
实施民主首先要界定民主的主体是那些人,说白了就是先指出哪些人是“公民”,公民权利是什么,这些都是法制。
美国民主,但是当他们的民主制确立的时候,法律规定了黑人不是公民,没有公民权利。等到美国取消种族隔离后,黑人才是公民,才有公民权。
为什么美国当初的黑人不是公民,没有公民权呢?
我认为美国人认为黑人不具备行使公民权的能力,美国黑人通过他们的精英的努力,通过黑人运动,向美国人证明了他们具有行使公民权的能力,才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还有在美国拿绿卡和是美国公民是两件事情,咱们这里去美国的人很多,通过这个分析,可以认为把“民主权利”给予不具有这些能力的人就会有“暴政”。
我们为什么对印度的民主不感冒,因为在他的公民内有大量的不具备行使公民权能力的人。
我们国家一直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必须要通过社会的进步来促进国人观念和法制的进步

其实民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多数人的暴政”一直是在民主头顶上徘徊的幽灵,甚至可以说是能够毁灭民主的力量。这些都是西方人总结的,和国人无关。
国内有人会拿出“多数人的暴政”说事,很多是御用文人,基于大家对于御用文人的不信任,以及JY的鼓吹,很多人对于民主的问题视而不见,反而视“民主”为新的“伟光正”,这是对于我们的民主事业是极其有害的。

我们的民主来源于国人的“自省”,而不是所有问题都源于”专制“,解决所有问题的方法是”民主“
民主只是我们的一个结果
深究的结果是锁贴
原帖由 但愿海波平 于 2008-9-22 09:40 发表
深究的结果是锁贴



这个问题不会锁贴的

ps:楼主说的不错
没有法制的新民主呢?
哈哈
没有法制的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
没有民主的法制是王法不是约法
那么是该先民主还是该先法制呢?:D
民主,法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o :D
政治改型需要在可控 有序  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不能因为民主而民主   仓促的政治改型只能引起人民的恐慌和失去目标  更容易引起社会中各党派的互斗  看看东欧的几个颜色革命后的国家   有哪个敢说比革命前更好   乌克兰最离谱  搞颜色革命的2个党派吵吵闹闹  分分和和 对本国的经济一点帮助也没有   人民也只能把心思花在到底支持谁上   
我觉的像日本那种政治体系比较适应中国  虽然也是一党独大  可有在野党的监督  有司法的制约   
至于法律  法律是制约人类行为的准则  需要不断的完善来适应人类的发展  也要适应各个国家不同的情况   完善一个国家的法律  需要结合国家的国情  当然  更需要时间   我国真正的司法改革才开始不久   不比欧洲和美国那种有几十上百年的传承   相信这种改革会继续下去   仓促的把外国的政治体系和法律条文套用到本国身上是不明智的   

上面是我的一点想法   说的不对  LZ别生气:D
1990年才把法治写入宪法,还早呢:D
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权力得不到制约就会产生暴政。只不过君权神授就有暴君,君权“民授”就有暴民……
没有游戏规则的游戏?楼主的提法有问题,有大问题.
如果某个社会不存在所有人都同意并且信守的维持该社会运转的公共契约,这个社会做为一个整体的存在都成问题,还谈什么民主,早散伙了.
原帖由 70年代蓝马甲 于 2008-9-22 10:39 发表
没有游戏规则的游戏?楼主的提法有问题,有大问题.
如果某个社会不存在所有人都同意并且信守的维持该社会运转的公共契约,这个社会做为一个整体的存在都成问题,还谈什么民主,早散伙了.

很多游戏规则不素不想就可以不遵守滴~

比如重力~
规则是潜在不可更改的
法律是人制定的
还是那句话
没有民主不民主
只有合适不合适
说白了就是要和谐
:$ 人家能坐上哪个位置,水平确实比我们高
难道有法制就没有“多数人的暴政”了?想仔细了再发贴,不要认识一点就觉得找到真理了。
lz 还是不知道自由为何物。
比较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最近一直在看

其实现在一些专业的政治教材还是很不错的,除了有一些必要的套话以外


实际上,国家对于这些看似比较敏感的内容还是很开放的(至少比起20,30年前,那是相当的开明了),所追寻的一个原则是:“研究无禁区,发表有界限”
原帖由 霞飞大将 于 2008-9-22 13:01 发表
难道有法制就没有“多数人的暴政”了?想仔细了再发贴,不要认识一点就觉得找到真理了。

法西斯德国,也是一个法制国家:D
大清律,也是法律:D

这话不是我说的,国内一本政治教材的原话,很严格的区分了法制,依法治国和法治,这三者之间的区别非常之大:D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9-22 10:13 发表
1990年才把法治写入宪法,还早呢:D

中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可以说有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宪法是提供一个目标,一个方向,而资本主义宪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的保障(至少在下看的政治教材有提到这一方面的区别:victory: )
法律还有很多种法系呢 英美的程序正义 大陆法系的至高无上 严格说 后者和基督教信仰有关 前者适用范围大些 更适用多元社会 但天朝是一个帝国啊 中国一生下来就是帝国 帝国不在了 中国也就不在了。
暴政不暴政,科学不科学不管

不是我选民主就是假民主,没有我的医保社保就要不满,没有我的工作就要造反
不同文化对民主法制的要求不同, 西方人是个人利己主义, 东方人多倾向集体利益. :L
这文章从题目就露怯了~~~外行话!~~先搞清楚“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9-22 10:13 发表
1990年才把法治写入宪法,还早呢:D


99年!现行宪法只有四个修正案88、93、99 、04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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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原帖由 屠城校尉 于 2008-9-23 14:20 发表
不同文化对民主法制的要求不同, 西方人是个人利己主义, 东方人多倾向集体利益. :L


利人或利己没有那么简单的,八十年代的那场争论引出一个经典的命题~~~太阳是利人还是利己?它燃烧自己本身是为了自身的存在而不是惠泽人类,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以及自然界的动物性行为表面是看似乎没有缘由另人感动的牺牲自己来保全集体,但深层次的还是一种利己行为~~~~这种引发的争论和多也很有趣可以找一下这方面的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几千人民代表行使了几亿不具备行使公民权能力人的权利。
如果什么事都要13亿人来决定,那在中国就不要做任何事了.
怀疑的不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应当是这些代表是否代表的是13亿人.
原帖由 leelek 于 2008-9-23 16:17 发表
这文章从题目就露怯了~~~外行话!~~先搞清楚“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是啊,很多人都把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淆了。
民主就是个夜壶,用的时候拿出来,不用就放床底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