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政策太严苛 全国人大考虑草拟新法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05:43
【星岛网讯】鉴于中国目前的劳动教育制度行政裁罚色彩过重,且未经法院审判引发戕害人权争议,中国政府正计划将劳教转型为针对年轻罪犯的特殊教育计划。据称全国人大也在草拟新法案,将用以取代过于严苛的劳教政策,但专家认为距离真正落实还需很长时间。
  德国之声报道,中国政府正在考虑签署联合国劳工组织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目前中国已签署八项核心劳动公约中的四项,其中最重要的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者强制劳动公约,中国则尚未通过及签署。

  中国的劳动教育制度向来备受外界抨击,由于马列主义意识形态认为,资产阶级的思想可透过劳动教育加以改造,加上劳动教育惩处毋须经法院审判认可,而是由行政单位自行决定即可执行。

  面对外界抨击,今年春节前,中国劳动部官员与国际劳工组织代表曾在湖南省举行会谈,国际劳动组织反强迫劳工特别行动计划的负责人普兰特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为签署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启动相关步骤。据悉,引起广泛争议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存在抵触。

  中国刑法专家傅华伶表示,中国人大正在草拟新法例,用以取代过于严苛的劳教政策,北京计划把"劳教"更名为类似"更生中心"之类的名称,并将最高刑期三年减半为一年六个月,且劳教需经法院批准方能执行。

  对于劳动教育政策改革,蔡崇国认为,改革说法有可能是中国学者自己的观点,并非政府的态度,且中国政府官员现在说话采用外交辞令,不见得代表中国政府愿意签署此条约。

  更重要的是,蔡崇国指出,签署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必须对劳教制度进行系统改革,从过去经验看,中国从政府签署到人大批准,前后都历经十年多时间,有些公约现在甚至还未得到人大批准,"中国离人大通过这项公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一般认为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这年8月3日国务院紧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抵制,前景还不明朗。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http://zgyb.forum.xilu.com/msg/zgyb/m/173997.html【星岛网讯】鉴于中国目前的劳动教育制度行政裁罚色彩过重,且未经法院审判引发戕害人权争议,中国政府正计划将劳教转型为针对年轻罪犯的特殊教育计划。据称全国人大也在草拟新法案,将用以取代过于严苛的劳教政策,但专家认为距离真正落实还需很长时间。
  德国之声报道,中国政府正在考虑签署联合国劳工组织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目前中国已签署八项核心劳动公约中的四项,其中最重要的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者强制劳动公约,中国则尚未通过及签署。

  中国的劳动教育制度向来备受外界抨击,由于马列主义意识形态认为,资产阶级的思想可透过劳动教育加以改造,加上劳动教育惩处毋须经法院审判认可,而是由行政单位自行决定即可执行。

  面对外界抨击,今年春节前,中国劳动部官员与国际劳工组织代表曾在湖南省举行会谈,国际劳动组织反强迫劳工特别行动计划的负责人普兰特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为签署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启动相关步骤。据悉,引起广泛争议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存在抵触。

  中国刑法专家傅华伶表示,中国人大正在草拟新法例,用以取代过于严苛的劳教政策,北京计划把"劳教"更名为类似"更生中心"之类的名称,并将最高刑期三年减半为一年六个月,且劳教需经法院批准方能执行。

  对于劳动教育政策改革,蔡崇国认为,改革说法有可能是中国学者自己的观点,并非政府的态度,且中国政府官员现在说话采用外交辞令,不见得代表中国政府愿意签署此条约。

  更重要的是,蔡崇国指出,签署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必须对劳教制度进行系统改革,从过去经验看,中国从政府签署到人大批准,前后都历经十年多时间,有些公约现在甚至还未得到人大批准,"中国离人大通过这项公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一般认为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这年8月3日国务院紧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抵制,前景还不明朗。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http://zgyb.forum.xilu.com/msg/zgyb/m/173997.html
这帮砖家狗P不懂,只会坐家里想当然.劳教处理的都是够不成刑事犯罪但又不能简单的以治安拘留相处罚的,这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小偷小摸的惯犯,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人等等,这些人不够成刑事犯罪又不能以拘留十五天做处罚,所以用劳动教养处罚还是比较好的,如果觉得劳动教养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人大可以修改刑法,把以前劳动教养规定的处罚范围并如刑法里,如果只是单纯的取消劳动教养或将其威慑力处罚力减弱,而又没其他方面的补救那对于社会治安稳定是有弊而无利的!!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2-25 11:22 发表
这帮砖家狗P不懂,只会坐家里想当然.劳教处理的都是够不成刑事犯罪但又不能简单的以治安拘留相处罚的,这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小偷小摸的惯犯,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人等等,这些人不够成刑事犯罪又 ...

楼上的想当然了,不知道下面把这项政策用的乱七糟八。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2-25 11:22 发表
这帮砖家狗P不懂,只会坐家里想当然.劳教处理的都是够不成刑事犯罪但又不能简单的以治安拘留相处罚的,这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小偷小摸的惯犯,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人等等,这些人不够成刑事犯罪又 ...

未经审判长时间的剥夺自由,是很不正常的。
劳教的时间甚至可以比刑罚的起刑点还长,就更不正常了。
劳教制度非改不可。
要是劳教能住5星宾馆,我立马辞职,拿板砖上街弄几个轻伤害出来:hug:


4星也忍了,谁让咱是发展中国家呢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2-25 11:22 发表
这帮砖家狗P不懂,只会坐家里想当然.劳教处理的都是够不成刑事犯罪但又不能简单的以治安拘留相处罚的,这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小偷小摸的惯犯,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人等等,这些人不够成刑事犯罪又 ...

劳教处理的都是够不成刑事犯罪但又不能简单的以治安拘留相处罚的
那就是没有犯罪了,没有犯罪就不应该关押。


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这话有问题。中国哪部法律规定影响恶劣就该关押劳教?
劳教现在好像变成了对屡犯轻微罪行的人的一种处罚规定,像广州,有个两次行政拘留记录的人,就送劳教。

估计以后改,也会循这个方向改。轻微罪行最麻烦,不管影响社会安定,管有没有处罚力度,贼都不怕被抓。
  我个人建议取消劳动教养,直接改为有期徒刑--法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有地方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样就可以起到劳动教养的作用。
这个世界上也就中国有这种“法令”劳动教养法很大成度就是为了打击不同政见的政治犯们而治定的。当然如今也成了腐败官员和不法商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很好用的法规了!
原帖由 尖端 于 2007-2-25 17:58 发表
这个世界上也就中国有这种“法令”劳动教养法很大成度就是为了打击不同政见的政治犯们而治定的。当然如今也成了腐败官员和不法商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很好用的法规了!


  服了.........中国可真人道阿,对政治犯有这么好的待遇,哈哈,貌似中国的政治犯很多都在秦城监狱吧?那里是劳改农场?
能否这样:适当降低轻微判刑标准,不目前比较严重的劳教改为轻微有期徒刑,我赞同东风的说法,这样可以适当维护社会风气

另一方面,可以将其他强制劳动,改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习美国,对最轻微的,判处强制社区义务公益服务
2:判处参加强制有偿劳动,根据产品效益和质量决定其收入,一来可以让混混们体会到劳动的意义,另一方面,避免了无偿强制劳动这种违反人行的行为
3:不够判刑,但又比以上两种严重的,可以判处其参加强制有偿劳动后继续无偿参加社区公益服务,直到其有彻底悔改为止

前提:必须要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