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考虑废止劳教制度 预料面临巨大阻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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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网讯】依照目前公布的年度立法计划,中国政府将考虑废除劳教制度,目前实施的劳教制度让警方可以在不经司法审判的状况下把轻型犯交付劳动改造。有分析称,虽然政府目前大将考虑废除这一制度,但恐怕会面临很大的阻力。

  《中国时报》报道,依照中国政府公布的年度立法计划,今年将研究修改的旧法条及计划草拟的新法条,总共二十条,其中也包括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让警方可以在不经司法审判的状况下把轻型犯交付劳动改造,最久四年。

  报道说,其实2005年人大就已经把废止劳教列入议程,后来因为摆不平争议而作罢,反对的声浪并没有消失,中央政治局常委上个月在共党机关报上发表文章说,劳教制度应该改进,而不是废除。中国日报则说,维持劳教制度,非国家之福。

  面对外界对劳教制度的抨击,中国劳动部官员今年春节前与国际劳工组织代表曾在湖南省举行会谈,国际劳动组织反强迫劳工特别行动计划的负责人普兰特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为签署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启动相关步骤。据悉,引起广泛争议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存在抵触。

  中国刑法专家傅华伶表示,中国人大正在草拟新法例,用以取代过于严苛的劳教政策,北京计划把“劳教”更名为类似“更生中心”之类的名称,并将最高刑期三年减半为一年六个月,且劳教需经法院批准方能执行。

  对于劳动教育政策改革,有专家认为,改革说法有可能是中国学者自己的观点,并非政府的态度,且中国政府官员现在说话采用外交辞令,不见得代表中国政府愿意签署此条约。

  更重要的是,签署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必须对劳教制度进行系统改革,从过去经验看,中国从政府签署到人大批准,前后都历经十年多时间,有些公约现在甚至还未得到人大批准,“中国离人大通过这项公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一般认为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这年8月3日国务院紧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抵制,前景还不明朗。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星岛环球网 www.singtaonet.com
【星岛网讯】依照目前公布的年度立法计划,中国政府将考虑废除劳教制度,目前实施的劳教制度让警方可以在不经司法审判的状况下把轻型犯交付劳动改造。有分析称,虽然政府目前大将考虑废除这一制度,但恐怕会面临很大的阻力。

  《中国时报》报道,依照中国政府公布的年度立法计划,今年将研究修改的旧法条及计划草拟的新法条,总共二十条,其中也包括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让警方可以在不经司法审判的状况下把轻型犯交付劳动改造,最久四年。

  报道说,其实2005年人大就已经把废止劳教列入议程,后来因为摆不平争议而作罢,反对的声浪并没有消失,中央政治局常委上个月在共党机关报上发表文章说,劳教制度应该改进,而不是废除。中国日报则说,维持劳教制度,非国家之福。

  面对外界对劳教制度的抨击,中国劳动部官员今年春节前与国际劳工组织代表曾在湖南省举行会谈,国际劳动组织反强迫劳工特别行动计划的负责人普兰特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为签署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启动相关步骤。据悉,引起广泛争议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存在抵触。

  中国刑法专家傅华伶表示,中国人大正在草拟新法例,用以取代过于严苛的劳教政策,北京计划把“劳教”更名为类似“更生中心”之类的名称,并将最高刑期三年减半为一年六个月,且劳教需经法院批准方能执行。

  对于劳动教育政策改革,有专家认为,改革说法有可能是中国学者自己的观点,并非政府的态度,且中国政府官员现在说话采用外交辞令,不见得代表中国政府愿意签署此条约。

  更重要的是,签署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必须对劳教制度进行系统改革,从过去经验看,中国从政府签署到人大批准,前后都历经十年多时间,有些公约现在甚至还未得到人大批准,“中国离人大通过这项公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一般认为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这年8月3日国务院紧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抵制,前景还不明朗。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阻力不是来自百姓
是那些官员
因为废除劳教他们就减少打压人民和举报他们犯法的举报人的手段了
有个问题,犯罪分子进监狱不用劳动改造了,是不是只用坐监吃饭就行了?
原帖由 zhaihs 于 2007-3-2 10:31 发表
有个问题,犯罪分子进监狱不用劳动改造了,是不是只用坐监吃饭就行了?


  不是,一样要做工,根据特长分配不同的工作,就像外面的八小时工作制一样,但是日常的作息管理得非常严格。如果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因为时间较短,而且未判决前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所以一般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些人是不用做工的。
那劳动条件,老艰苦了
废除劳教是趋势!
二楼的说得有道理!
]]
大刀在四天前就发过了!:L :L
原帖由 nebraska 于 2007-3-2 16:29 发表
劳教制度实际是和《立法法》相冲突的

《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

五十年代立的条例,80年代修改过一次,立法法可管不了以前立的法律。
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不是普通的法律,普通法律一般不朔及既往,这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益。而法律本身就是公器体现,而且适用也有延续性,旧法违反新的上位法,理应被取代

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原来的《公证条例》在《公证法》颁布后宣告自动作废,和这个其实是一样的
立法法可管不了以前立的法律。
===================
真会搞笑.;P
另外,“效力高于”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在司法中,应当适用效力高的,而不是效力低的法律,因此,旧法规违反新法律,是应当失效的。
原帖由 zhaihs 于 2007-3-2 10:31 发表
有个问题,犯罪分子进监狱不用劳动改造了,是不是只用坐监吃饭就行了?

:L 你连劳动教养和判刑蹲监狱都没分清楚
原帖由 nebraska 于 2007-3-2 18:33 发表
另外,“效力高于”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在司法中,应当适用效力高的,而不是效力低的法律,因此,旧法规违反新法律,是应当失效的。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要撤销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是根据宪法第62条第11款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案才有权。

好了,你最好把决议案拿出来。《立法法》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就算你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案当法律(实际上根据立法法第2条的规定,人大决议不归立法法管)看,非要在立法法里找,第88条第一款同样规定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撤销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也请把这个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给找出来。
劳动教养根本就是非法的
不考虑政治上的喜恶,谁能把劳动教养条例的非法之处列出来呢?撤销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得靠人大决议。但人大决议包括人大通过的法律,从来没有发表过撤销劳动教养条例的内容。

既然都讲法,就最好讲一下法律程序吧。
原帖由 yewenyewu 于 2007-3-2 22:11 发表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 ...


呵呵

这个问题倒是头次有人提出
不过如果从现在的制度看
这个决定实际是人大常委会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仍然属于立法法调整的范围。

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ps:注意签署人
是周总理,总理是政府首脑,而不是国家元首
法律只能由国家元首签署


不过你的问题很有意义
但现在54年宪法的原文一时找不到
只能先就这个问题作现在这样理解了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

人大的决议如果是就个别事件的,那么就不是法律
但如果就某类事件作一般性,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
那么实际就等于法律

因此,虽然不太清楚当时的制度
但可以肯定
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议
要么是授权
要么就是立法
但不论如何
这个决定肯定都是违反立法法的

PS:立法法由人大通过
属于一般性宪法性法律
地位高于一般法律
这一点在第二条中有所规定
用88宪法解释下

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也就是说
人大常委会只有进行这21项工作
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劳教是未经审判就剥夺人身自由.早就应该废除了.

巨大阻力来自哪儿?
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
以现代的法律观点去看, 这根本就是违法. 国务院凭什麽制定剥夺人民人身自由的法律 ?:L
原帖由 屠狗英雄 于 2007-3-3 09:42 发表
劳教是未经审判就剥夺人身自由.早就应该废除了.

巨大阻力来自哪儿?

这要看看人大里那些代表都是那些人员构成,他们又代表了谁就知道阻力在那里了
原帖由 nebraska 于 2007-3-2 23:24 发表


呵呵

这个问题倒是头次有人提出
不过如果从现在的制度看
这个决定实际是人大常委会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仍然属于立法法调整的范围。

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

57年的决议不是法律,而是一个决定。
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命令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机关规定的纪律,违反纪律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在教育管理方面,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且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的,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机关也可以酌情批准。
  五、劳动教养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立法法只是规定了自该法实施开始,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所要遵守的原则和程序,并不是说法律可以自动失效,立法法规定了法律撤销的原则和程序,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之前,以前的任何法律和人大决议都是合法的。我们现在还执行着57年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

在人大网站里,可以查到有关劳动教养的文件有以下,由于查询结果的连接不能现实,我把显示的内容列出来,各位可以自查一下,查之前按选下面给出的三个项,很多文件规定都没有失效:

法律及有关问题的决定(2)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规及文件(5)
部委规章及文件(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