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中国应一步到位废除劳教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06:43:12
邓聿文
  中国劳教制度要改革了,甚至可能被废止,在冬日的寒温里,这样的消息总是让人心暖。

  对许多人来说,劳动教养就是一个恶梦。他们宁愿被判刑、入监,也不愿被劳教——当一个公民无需法庭庭审、宣判,公安机关就可对其直接进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并强迫其平均每天接受超过10小时的劳动时,他怎么会不觉得恐怖?

  那么,劳教何以沦为恶法?简单地讲,是两个原因。一是劳教制度自身的问题。如上所述,劳教制度是一项“自我授权、自我设罪、自我裁决、自我执行”的制度,从报批、审核、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缺少一部法律所具有的基本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也就是,它连制度该有的基本程序正义都谈不上。

  另外,劳教本来针对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可是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中最轻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目前普遍的劳教时间在一年到一年半。

  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在维稳压力下,又赋予了劳教制度“维稳”的功能。劳教制度从其半个世纪前产生伊始,就是应因社会稳定之需,履行维稳职能,就此而言,劳教制度的“维稳”功能早就有之,不是而今才有。但应该区分的是,当时的维稳主要针对的是专政对象,即所谓地富反坏右分子(当然,从今天的观点看来,地富反坏右的划法也是错误的),极少针对人民,所以,它体现的实际上是一种镇压功能,与现在我们讲的“维稳”不是一回事。

  目前的“维稳”,主要是地方领导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下,往往把针对领导者个人或基层政府的一些矛盾试图通过劳教的方式压制下来,它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制造问题,扩大和激化矛盾。

  因此,人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将劳动教养高频率使用,为了“维稳”,甚至可以忽视尊重、保障人权原则,任意扩大劳教对象的范围,缩减劳教审批的基本程序,很多长期上访的“钉子户”,或其他领导看不顺眼的人,都可能被冠以“扰乱社会治安”之罪,而被公安部门劳教。

  故而,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地方领导“看中”了它,是因为它比较“好用”,随意性很大,最能体现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自由裁量权,能够很方便地拿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也就是此项制度实行半个世纪来废止不了的根源,每个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这个他们认为威慑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

现行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最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劳教的名义下,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然而,在中国把法治作为追求目标,开始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再容忍这样的“恶法”存在,可谓是法治建设之耻。
  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更是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学界一致的观点是,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不符合法律实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只能看做是部门规章。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

  因此,无论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适用依据、适用机关还是从运行情况来看,现行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赞成一步到位废除这部恶法,除上述理由外,还因为现行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以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无必要将劳教制度改造成轻罪制度或是独立于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的处罚制度。

  当然,考虑到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如果多数人觉得仍有必要保留该制度,也必须对其进行彻底改造和重构,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立法原则、处罚轻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设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体系,特别是应明确劳教对象并且设定相应法律依据,劳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设定之外,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从而使劳教制度有司法程序保障。

  法治建设需要社会有法治信仰,尊重法律的权威,尤其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和个人权利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的指引。中国新领导接掌权柄后,改革风生水起。这次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暂时停止并改革劳教制度,若这部恶法能够得以废除,则无疑是新领导人送给人民的一份实实在在厚礼,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一个进步。

作者是中国资深媒体人
http://www.zaobao.com/yl/tx130114_002_1.shtml邓聿文
  中国劳教制度要改革了,甚至可能被废止,在冬日的寒温里,这样的消息总是让人心暖。

  对许多人来说,劳动教养就是一个恶梦。他们宁愿被判刑、入监,也不愿被劳教——当一个公民无需法庭庭审、宣判,公安机关就可对其直接进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并强迫其平均每天接受超过10小时的劳动时,他怎么会不觉得恐怖?

  那么,劳教何以沦为恶法?简单地讲,是两个原因。一是劳教制度自身的问题。如上所述,劳教制度是一项“自我授权、自我设罪、自我裁决、自我执行”的制度,从报批、审核、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缺少一部法律所具有的基本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也就是,它连制度该有的基本程序正义都谈不上。

  另外,劳教本来针对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可是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中最轻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目前普遍的劳教时间在一年到一年半。

  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在维稳压力下,又赋予了劳教制度“维稳”的功能。劳教制度从其半个世纪前产生伊始,就是应因社会稳定之需,履行维稳职能,就此而言,劳教制度的“维稳”功能早就有之,不是而今才有。但应该区分的是,当时的维稳主要针对的是专政对象,即所谓地富反坏右分子(当然,从今天的观点看来,地富反坏右的划法也是错误的),极少针对人民,所以,它体现的实际上是一种镇压功能,与现在我们讲的“维稳”不是一回事。

  目前的“维稳”,主要是地方领导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下,往往把针对领导者个人或基层政府的一些矛盾试图通过劳教的方式压制下来,它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制造问题,扩大和激化矛盾。

  因此,人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将劳动教养高频率使用,为了“维稳”,甚至可以忽视尊重、保障人权原则,任意扩大劳教对象的范围,缩减劳教审批的基本程序,很多长期上访的“钉子户”,或其他领导看不顺眼的人,都可能被冠以“扰乱社会治安”之罪,而被公安部门劳教。

  故而,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地方领导“看中”了它,是因为它比较“好用”,随意性很大,最能体现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自由裁量权,能够很方便地拿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也就是此项制度实行半个世纪来废止不了的根源,每个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这个他们认为威慑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

现行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最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劳教的名义下,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然而,在中国把法治作为追求目标,开始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再容忍这样的“恶法”存在,可谓是法治建设之耻。
  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更是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学界一致的观点是,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不符合法律实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只能看做是部门规章。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

  因此,无论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适用依据、适用机关还是从运行情况来看,现行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赞成一步到位废除这部恶法,除上述理由外,还因为现行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以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无必要将劳教制度改造成轻罪制度或是独立于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的处罚制度。

  当然,考虑到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如果多数人觉得仍有必要保留该制度,也必须对其进行彻底改造和重构,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立法原则、处罚轻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设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体系,特别是应明确劳教对象并且设定相应法律依据,劳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设定之外,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从而使劳教制度有司法程序保障。

  法治建设需要社会有法治信仰,尊重法律的权威,尤其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和个人权利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的指引。中国新领导接掌权柄后,改革风生水起。这次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暂时停止并改革劳教制度,若这部恶法能够得以废除,则无疑是新领导人送给人民的一份实实在在厚礼,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一个进步。

作者是中国资深媒体人
http://www.zaobao.com/yl/tx130114_002_1.shtml
这种赤裸裸违宪的东西早就该被废除了!
中国从来都没有一步到位,中庸之道深入骨髓

中央既然启动了改革劳教制度的第一步,也是个不错的举措
遣送变救助模式的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