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首修触动央企利益遭阻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27:59
《劳动合同法》首修触动央企利益遭阻挠
2012-06-29 23:40:36 来源: 中国经营报(北京) 
http://money.163.com/12/0629/23/8572PNTO00253B0H.html?from=index

实施四年后,《劳动合同法》启动首次修订。6月26日,全国人大CW会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草案”),此次主要修改重点锁定在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款”,以求解目前中国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三性”的界定,以及加大对违规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的惩处力度。

参与制定修订草案的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草案虽然已经提交到全国人大CW会审议,但其面临着强势群体的巨大阻碍,由于中国劳务派遣的主体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旦此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势必触动上述主体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由于2012年经济形势不佳,企业经营困难、招工成本高正在成为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阻止草案通过的砝码。

“三性”落地

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介绍,把 “劳务派遣”作为修法的重点,原因是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十分突出,不仅给部分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预期效果。

去年2月,全国总工会将《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同样建议。

两会期间,吴邦国曾特别强调,当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还很突出,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梁智介绍说,从法律上说“一般”可以理解为提倡性,而只有使用“应在”和“应当”才具有强制性,这给用工单位留下极大的空间。

梁智认为,“三性”的模糊给了用工企业钻空子的空间,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爆出来的很多社会事件中都出现了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作为挡箭牌规避责任。

为解决此问题,修正案草案对 “三性”的界定做出明确规定:“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为标准,使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辅助性”的界定是通过工作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即所在岗位是否在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对“替代性”的界定做出了更为细化的限定条件,即由于用工单位的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门槛。《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而取得许可者,注册资本金从原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至不得少于100万元。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央企阻挠

“虽然现在的修正案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做出了界定,但仍存在巨大争议,最后能否通过审议,还是未知数。”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介绍,围绕《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争议主要是,是否要对“劳务派遣的三性问题”做出界定和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大环境下是否对劳务派遣做出从严规定。

乔健介绍,在《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发表观点称对劳务派遣的“三性”界定很困难,而且“三性”只是倡导性提法,不是强制性提法。所以不宜对“三性”做出界定。

另一种反对声音来自企业界,尤其是央企。但参与修法调研的专家表示,滥用劳务派遣的群体主要来自事业单位和垄断央企,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目的,这些单位和企业可能成为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最大阻碍。

对此问题,乔健分析认为,出现这种声音,主要是今年经济形势不好,就业压力比较大。企业方面的意见是,如果在经济形势不好的背景下,法律再从严规制用工,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可能会限制通过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方式来扩大就业。

相关报道:

《劳动合同法》修订 专治劳务派遣乱象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目标直指目前国内用工市场中混乱的劳务派遣现象。

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上,有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做着与别人一样的工作,却只能拿到别人几分之一的报酬,没有奖金、没有保险、没有住房公积金,甚至在因公负伤时也不能获得与他人相同的赔偿。这些人,就是劳务派遣人员。

全国劳务派遣工的准确数量,至今不得而知。被媒体引用的数据有2000余万(2008年)和2700万(2009年)两个版本。网上更有总量破6000万一说。有统计显示,按照2700万人计算,则占比高达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15%以上。数据未必准确,但劳务派遣工数量之 惊人却是不争的事实。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范劳务派遣挤出“皮包公司”

目前,劳务派遣规范主要是“五清理”:第一,虚假派遣;第二,变相派遣;第三,不签订劳动合同;第四,不参加社会保险;第五,不同工同酬。规范劳务派遣,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劳务派遣,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一定规模的场地建设和一部分的专业人员,借此把“皮包公司”挤压退出。

网易解读:《劳动合同法》恶法难修

据媒体报道,实施4年半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核心话题包括规范劳务派遣,保证同工同酬等内容。那么,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能保证劳工的权利吗?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应以减少干预劳资合约自由为方向,废除“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尊重资方权利。政府干预劳资双方的合约自由,往往事与愿违。《劳动合同法》首修触动央企利益遭阻挠
2012-06-29 23:40:36 来源: 中国经营报(北京) 
http://money.163.com/12/0629/23/8572PNTO00253B0H.html?from=index

实施四年后,《劳动合同法》启动首次修订。6月26日,全国人大CW会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草案”),此次主要修改重点锁定在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款”,以求解目前中国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三性”的界定,以及加大对违规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的惩处力度。

参与制定修订草案的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草案虽然已经提交到全国人大CW会审议,但其面临着强势群体的巨大阻碍,由于中国劳务派遣的主体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旦此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势必触动上述主体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由于2012年经济形势不佳,企业经营困难、招工成本高正在成为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阻止草案通过的砝码。

“三性”落地

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介绍,把 “劳务派遣”作为修法的重点,原因是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十分突出,不仅给部分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预期效果。

去年2月,全国总工会将《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同样建议。

两会期间,吴邦国曾特别强调,当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还很突出,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梁智介绍说,从法律上说“一般”可以理解为提倡性,而只有使用“应在”和“应当”才具有强制性,这给用工单位留下极大的空间。

梁智认为,“三性”的模糊给了用工企业钻空子的空间,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爆出来的很多社会事件中都出现了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作为挡箭牌规避责任。

为解决此问题,修正案草案对 “三性”的界定做出明确规定:“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为标准,使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辅助性”的界定是通过工作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即所在岗位是否在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对“替代性”的界定做出了更为细化的限定条件,即由于用工单位的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门槛。《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而取得许可者,注册资本金从原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至不得少于100万元。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央企阻挠

“虽然现在的修正案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做出了界定,但仍存在巨大争议,最后能否通过审议,还是未知数。”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介绍,围绕《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争议主要是,是否要对“劳务派遣的三性问题”做出界定和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大环境下是否对劳务派遣做出从严规定。

乔健介绍,在《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发表观点称对劳务派遣的“三性”界定很困难,而且“三性”只是倡导性提法,不是强制性提法。所以不宜对“三性”做出界定。

另一种反对声音来自企业界,尤其是央企。但参与修法调研的专家表示,滥用劳务派遣的群体主要来自事业单位和垄断央企,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目的,这些单位和企业可能成为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最大阻碍。

对此问题,乔健分析认为,出现这种声音,主要是今年经济形势不好,就业压力比较大。企业方面的意见是,如果在经济形势不好的背景下,法律再从严规制用工,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可能会限制通过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方式来扩大就业。

相关报道:

《劳动合同法》修订 专治劳务派遣乱象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目标直指目前国内用工市场中混乱的劳务派遣现象。

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上,有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做着与别人一样的工作,却只能拿到别人几分之一的报酬,没有奖金、没有保险、没有住房公积金,甚至在因公负伤时也不能获得与他人相同的赔偿。这些人,就是劳务派遣人员。

全国劳务派遣工的准确数量,至今不得而知。被媒体引用的数据有2000余万(2008年)和2700万(2009年)两个版本。网上更有总量破6000万一说。有统计显示,按照2700万人计算,则占比高达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15%以上。数据未必准确,但劳务派遣工数量之 惊人却是不争的事实。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范劳务派遣挤出“皮包公司”

目前,劳务派遣规范主要是“五清理”:第一,虚假派遣;第二,变相派遣;第三,不签订劳动合同;第四,不参加社会保险;第五,不同工同酬。规范劳务派遣,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劳务派遣,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一定规模的场地建设和一部分的专业人员,借此把“皮包公司”挤压退出。

网易解读:《劳动合同法》恶法难修

据媒体报道,实施4年半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核心话题包括规范劳务派遣,保证同工同酬等内容。那么,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能保证劳工的权利吗?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应以减少干预劳资合约自由为方向,废除“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尊重资方权利。政府干预劳资双方的合约自由,往往事与愿违。
如果富人们连劳动法都不肯放过。那么可以先搁下。先想办法好好研究人大吧。
央企


劳务派遣的重灾区
劳务派遣的人几乎占一半,先从两桶油搞起吧
wcgsjo 发表于 2012-6-30 22:15
如果富人们连劳动法都不肯放过。那么可以先搁下。先想办法好好研究人大吧。
现阶段《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本来全国总工会的草案更激进,结果多方博弈多方平衡才有现在的本版

规范明确劳务派遣,是今后比较重大的博弈区,用工大的企业都存在劳务派遣的问题,不单指央企,包括富士康和较大的民企,华为、中兴、奇瑞、吉利、长城、联想劳务派遣工也很严重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7-1 11:01
现阶段《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本来全国总工会的草案更激进,结果多方博弈多方平衡才 ...

所以这样的结果。即便不通过也没有什么。积蓄力量直接考问人大的结构再说吧。
资本财团对国家的影响和控制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7-1 11:01
现阶段《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本来全国总工会的草案更激进,结果多方博弈多方平衡才 ...
博弈是下大棋啊,还是用糙话吧:斗争。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7-1 11:01
现阶段《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本来全国总工会的草案更激进,结果多方博弈多方平衡才 ...
其实真正应该征收的是遗产税。当然这个之前要做好个人财产认定。特别是官员们的。

遗产税, 财产公开,等等。

这就是那些权贵们最怕的。他们越怕。那就越应该早日得到实现。

既然那些人连劳动法的修订都不能放过。那么只能推动他们最怕的东西了。
wcgsjo 发表于 2012-7-1 12:24
其实真正应该征收的是遗产税。当然这个之前要做好个人财产认定。特别是官员们的。

遗产税, 财产公开, ...
坚决反对遗产税,普通老百姓赞套房子容易嘛

劳动法  在任何国家都是劳资博弈的结果,没有特例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7-1 12:28
坚决反对遗产税,普通老百姓赞套房子容易嘛

劳动法  在任何国家都是劳资博弈的结果,没有特例


遗产税也应该和个人所得税一样。有一个最低限额的。

都一样?劳资双方?我们代表劳方的是谁?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7-1 12:28
坚决反对遗产税,普通老百姓赞套房子容易嘛

劳动法  在任何国家都是劳资博弈的结果,没有特例


遗产税也应该和个人所得税一样。有一个最低限额的。

都一样?劳资双方?我们代表劳方的是谁?
wcgsjo 发表于 2012-7-1 12:34
遗产税也应该和个人所得税一样。有一个最低限额的。

都一样?劳资双方?我们代表劳方的是谁?
全国总工会,没有这个机构,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不可能被强行通过
总工会的王主席在企业干过,
工作的深深体会,对于私企来说劳动法算个球
也只管的到国企了!
wcgsjo 发表于 2012-7-1 12:24
其实真正应该征收的是遗产税。当然这个之前要做好个人财产认定。特别是官员们的。

遗产税, 财产公开, ...
遗产税害怕的只是一般商人,真的称的上权贵的有什么好怕的?

阿哥、格格有哪个是靠阿玛直接遗产来的产业?
小日本就是被劳务派遣给坑惨了。
千神之神千 发表于 2012-7-1 19:29
工作的深深体会,对于私企来说劳动法算个球
那是你没被告过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7-1 20:00
遗产税害怕的只是一般商人,真的称的上权贵的有什么好怕的?

阿哥、格格有哪个是靠阿玛直接遗产来的产 ...
那也比没有好啊。正因为 阿哥、格格 依靠的是政治遗产。所以通过的可能不是更大么?
这也要一步一步来哦。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7-1 18:26
全国总工会,没有这个机构,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不可能被强行通过
通过了又如何。没有总会领导下面的黄色工会能顺利存在?并且成为老板的傀儡?
小日本就是被劳务派遣给坑惨了。
此话怎讲?
GT445 发表于 2012-7-2 11:54
此话怎讲?
动摇了日本企业员工的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