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央企裁员私企改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10:14
【星岛网讯】离新《劳动合同法》正式执行的2008年1月1日仅剩下一个多月的时间,当华为、沃尔玛这些大企业还身陷解聘员工引发的风暴当中时,很多企业已经悄然行动起来,通过裁员、修改公司的管理规定,冀望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川央企无故裁员两千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由于误读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释,四川一企业大规模解除与职工的合同。



  四川劳动厅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6日晚,四川某央属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竟然召集全省所有市州分支机构召开内部会议,商议将公司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的编外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公司还提出如果职工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并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在转入派遣公司后工种与待遇保持不变。次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就先后接到了百多起来自该公司的投诉,经了解竟有多达两千余人被要求集体解除劳动合同。8日,监察总队在了解情况后当即责令该单位停止解除职工合同一事。但直到21日,该公司市州部分分支机构仍在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将至 港企改规匆忙



  很多港资企业也已经悄然行动起来,通过修改公司的管理规定,冀望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影响。

  东莞一间港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陈先生说:“我们部门最近天天都在开会讨论,修改公司的一些管理规定,以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给公司可能会带来的影响。“据了解,这间工厂雇佣了6000多名工人,其中超过10年工龄的工人约有1%。

  陈先生说,眼下公司正进行的就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的修改。因为新劳动法第39条中规定:工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都可以对工人进行解雇。

  “新劳动法里,并没有规定严重违反的程度,所以我们现在就针对这一条正在做修订。”陈先生表示,以前公司对于何种条件下才算是工人违反公司规定而需要解聘的规定比较笼统,这次的规定主要遵循的原则就是细化和量化。“在正修改的公司规定里,偷窃、煽动罢工等都被清楚的列进,而对于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失,也具体规定到超过1000元的损失,就属于重大损失了。”

  新劳动法中规定,企业修改管理规定必须经过企业工会的同意。陈先生表示,目前而言,大部分港资企业都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的,也都如同虚设,毕竟工会的人也是企业的员工,也是要听从企业的意见。工厂要修改管理规定,工会的代表只要象征性的签字就可以了。”

  众多企业都在争分夺秒修改管理规定,希望尽量将新劳动法可能对企业一方造成的损失规避掉。

  此前,企业集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14条,即:劳动者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规定,很多企业惊叹“铁饭碗”时代又回来了。

  对此,一直从事制造业的港商刘先生则觉得不以为然。他分析,以前的劳动法也是规定,企业要解聘工人需要按照工人对企业的服务年限,每年算一个月的赔偿金,现在也是如此。“当一个企业准备炒一个员工时,肯定已经打算赔偿了,这跟是否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此,他并不认为新的劳动法,就是让工龄长的老员工捧上了“铁饭碗”。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指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

  常凯也指出,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降低成本,而立法希望引导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因为这种合同从长期看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



解除合同不等于切断工龄



  最近媒体陆续报道,有的企业鼓励员工主动辞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重新上岗订立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指出,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这种做法就可以切断劳动者以前的工作年限,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误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劳动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出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时,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深圳宝安区一家生产小家电的香港企业负责人表示,打算在年底前与部分表现懒散的员工解除合同,其它业绩稳定的员工转至其它部门。“年前解除合同可以少赔偿至少一半的钱。”该负责人说,因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执行,许多本身好逸恶劳的员工希望借机索取赔偿再转工。【星岛网讯】离新《劳动合同法》正式执行的2008年1月1日仅剩下一个多月的时间,当华为、沃尔玛这些大企业还身陷解聘员工引发的风暴当中时,很多企业已经悄然行动起来,通过裁员、修改公司的管理规定,冀望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川央企无故裁员两千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由于误读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释,四川一企业大规模解除与职工的合同。



  四川劳动厅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6日晚,四川某央属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竟然召集全省所有市州分支机构召开内部会议,商议将公司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的编外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公司还提出如果职工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并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在转入派遣公司后工种与待遇保持不变。次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就先后接到了百多起来自该公司的投诉,经了解竟有多达两千余人被要求集体解除劳动合同。8日,监察总队在了解情况后当即责令该单位停止解除职工合同一事。但直到21日,该公司市州部分分支机构仍在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将至 港企改规匆忙



  很多港资企业也已经悄然行动起来,通过修改公司的管理规定,冀望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影响。

  东莞一间港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陈先生说:“我们部门最近天天都在开会讨论,修改公司的一些管理规定,以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给公司可能会带来的影响。“据了解,这间工厂雇佣了6000多名工人,其中超过10年工龄的工人约有1%。

  陈先生说,眼下公司正进行的就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的修改。因为新劳动法第39条中规定:工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都可以对工人进行解雇。

  “新劳动法里,并没有规定严重违反的程度,所以我们现在就针对这一条正在做修订。”陈先生表示,以前公司对于何种条件下才算是工人违反公司规定而需要解聘的规定比较笼统,这次的规定主要遵循的原则就是细化和量化。“在正修改的公司规定里,偷窃、煽动罢工等都被清楚的列进,而对于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失,也具体规定到超过1000元的损失,就属于重大损失了。”

  新劳动法中规定,企业修改管理规定必须经过企业工会的同意。陈先生表示,目前而言,大部分港资企业都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的,也都如同虚设,毕竟工会的人也是企业的员工,也是要听从企业的意见。工厂要修改管理规定,工会的代表只要象征性的签字就可以了。”

  众多企业都在争分夺秒修改管理规定,希望尽量将新劳动法可能对企业一方造成的损失规避掉。

  此前,企业集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14条,即:劳动者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规定,很多企业惊叹“铁饭碗”时代又回来了。

  对此,一直从事制造业的港商刘先生则觉得不以为然。他分析,以前的劳动法也是规定,企业要解聘工人需要按照工人对企业的服务年限,每年算一个月的赔偿金,现在也是如此。“当一个企业准备炒一个员工时,肯定已经打算赔偿了,这跟是否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此,他并不认为新的劳动法,就是让工龄长的老员工捧上了“铁饭碗”。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指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

  常凯也指出,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降低成本,而立法希望引导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因为这种合同从长期看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



解除合同不等于切断工龄



  最近媒体陆续报道,有的企业鼓励员工主动辞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重新上岗订立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指出,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这种做法就可以切断劳动者以前的工作年限,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误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劳动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出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时,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深圳宝安区一家生产小家电的香港企业负责人表示,打算在年底前与部分表现懒散的员工解除合同,其它业绩稳定的员工转至其它部门。“年前解除合同可以少赔偿至少一半的钱。”该负责人说,因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执行,许多本身好逸恶劳的员工希望借机索取赔偿再转工。
应当签订还是必须签订~~
:D :D 我国的司法机构真会搞这些模拟两可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