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美国的法律条文,很困惑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22:48:06


如果你在数年前X一个女孩,然后进监狱服刑,在刑期未满的情况下,你得到假释,然后你在假释时间内又X了同一个女孩,法院是不能定你的罪的,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服二次同一种罪罚(必须侵害对象是同一个人)

如果你在数年前X一个女孩,然后进监狱服刑,在刑期未满的情况下,你得到假释,然后你在假释时间内又X了同一个女孩,法院是不能定你的罪的,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服二次同一种罪罚(必须侵害对象是同一个人)
重型防弹衣 发表于 2011-2-23 10:33

搞错了吧。
应该是不能因为同一次罪行(不是同一种)而服两次刑。
你假释期间再把上次的受害人x一次,也算是第二次罪行,同样要累加处罚的。
不是的,double jeopardy(双重起诉?)是指因为同一件罪行你被起诉了两次。 比如警方一开始取证不足,检方败诉,你被无罪释放。 过两天他们发现了新的罪证,再告你一次。 如果你是去年偷了A家的电视被判有罪,今年又偷了A家的缝纫机,虽然是同一个被害人,同一种罪(盗窃),但是两件不同的事件,不算double jeopardy。。。
认同二楼。。。
总比倭寇好一些,倭寇貌似是不告不受理。就算警察看见你XX女孩,女孩只要搞定不告,你就不受惩罚。
kalasiki 发表于 2011-2-23 10:52
怪不得日本那么多痴汉呢
重型防弹衣 发表于 2011-2-23 10:33 假释官就可以把他关进监狱服剩下的刑期,在里面等法院判新的罪
二楼才是对的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管的判例也有法律效力。别指望读法律条文能了解法律制度。
日本的比较搞笑,亲告罪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2-23 13:01

而且美国法律条文是非常非常变态的,如果lz没有受过专业的英美法律训练,你应该很难真正读懂这些条文,更别说理解了。
楼主请分清“一次罪行”“一类罪行”
kalasiki 发表于 2011-2-23 10:52

强奸当然要当事人告诉才可以立案啊。否则你怎么知道是不是强奸?
前几年有个美国电影,就是利用这个条款的吧?
尼米兹 发表于 2011-2-23 12:48


    痴汉多的原因,法律上原因可能是因为强奸之判3年。轮奸6年吧。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1-2-23 17:06


    这个技术高搞爽就OK了。。。话说AV国的女人腰带松是传统
如果lz没有受过专业的英美法律训练,你应该很难真正读懂这些条文,更别说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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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的一个字都可能写出一本书. 几百年积累的案例在後面.:D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1-2-23 17:06


    我强奸后把人杀了,或者直接玩变态的强奸致死,人都死了,肯定没人告我了,我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2-23 17:37


    中国法律规定,多人轮奸的是十年以上。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2-23 18:35


    中国对强奸判的很重。一般拐卖妇女的,拐卖加强奸轮奸直接能上死刑。这在日本不敢想象的。
PS我去查美军强奸冲绳妇女的时候查到的。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2-23 18:34


    你那是杀人了都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2-23 18:34

如果有人看见你杀人了,那么你首先会因为杀人而被捕。至于杀人之前是否有强奸行为,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如果你能证明你是和那个女是相好的,或者是服了嫖资的,那么是否强奸就不是那么容易判定了。但是杀人是肯定的了。比如,你可以说你在和她玩SM的时候一时性起把她给杀了。
不过光杀人罪名就可以解决你了。
如果你强奸致死而且没有人知道,尸体也没人发现,也没人报告有失踪,那么恭喜你,你可以继续干下一票,知道被抓住或者举报为止。
3#才是正解,不能因为同一桩罪名受审两次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1-2-23 20:07

如果这样何止在日本可行…
你太天真了
重型防弹衣 发表于 2011-2-23 10:33


    LZ,从哪儿看到的这个所谓的法律条文?明显不符合事实。
的确不能因为一个罪行被起诉两次,但不是像你说的那样。请编辑掉不符合事实的内容。
楼主 你那样的话就是第二件罪行了 跑不了的
偷猪仔 发表于 2011-2-23 21:16

本来强奸案就属于告诉罪行,所谓“民不告,官不究”。
一罪不二审,指的是同一起案件。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1-2-23 22:07


    强奸属于应主动提起公诉的恶性犯罪。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2-23 18:34

你不是学法律的吗?强奸在中国也是告诉的才处理啊,幼女等少数情况除外
老天 发表于 2011-2-23 22:14

如果有人告诉了,那才是应该按照公诉起诉。如果没有告诉,就没有后续的步骤。
boris_lee 发表于 2011-2-23 22:14


    告诉才处理的就那么几个比如侵占、重婚的,强奸可是公诉案件。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1-2-23 22:22


   还得普法,强奸这种案件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时候被害人才能自诉。

如果有人告诉了,那才是应该按照公诉起诉。如果没有告诉,就没有后续的步骤。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1-2-23 22:22



    比如强奸致死案件、强奸杀人案件、嫖宿幼女等应按强奸罪论处的案件等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得到相关线索与相应证据,足以确认强奸重大嫌疑的,必须进入司法程序。

   他人举报、群众扭送的,也一样必须进行调查与侦察;证据确凿的,该批捕的批捕,该判的判,谁敢无视?
如果有人告诉了,那才是应该按照公诉起诉。如果没有告诉,就没有后续的步骤。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1-2-23 22:22



    比如强奸致死案件、强奸杀人案件、嫖宿幼女等应按强奸罪论处的案件等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得到相关线索与相应证据,足以确认强奸重大嫌疑的,必须进入司法程序。

   他人举报、群众扭送的,也一样必须进行调查与侦察;证据确凿的,该批捕的批捕,该判的判,谁敢无视?
民事都是自诉
刑事都是公诉
大凡有造成伤害的都是刑事了
很多国家和地区强奸案都是告诉乃论。
强奸案的审理,在很多时候是对受害者的又一次折磨,审理中自杀的一点都不少见。
李敖就讲过一个,台湾的文化节名人的女儿,被家里的司机强奸了,法庭上,司机突然改口,说自己是被引诱的,当天回到家里,受害人就上吊自杀。
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 ... amp;authorid=237722
我以前在这个帖子里讲过这个问题,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即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目前执行的是部分的“一罪不二罚原则”和部分的“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转一下,那个正好是某同学在讨论《双重危险》的电影时提出来的,我再转一下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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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让LS的所有人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LZ你自己在提问前可以查一下有关问题,Double Jeopardy是什么?是片名,同时也是一个法理概念——双重危险,在美国或者其它英美法系国家,这个概念涉及到一个法理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即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如果不了解这个原则,对这个问题一头雾水是很正常的,因为中国没有这个原则。
第二、竞合跟这个问题不沾边。一罪不二判?中国也没有这个原则。中国有的是部分的“一罪不二罚原则”和部分的“禁止重复追诉原则”,都跟一罪不二判有着严格的区别,而且中国规定的一罪不二罚原则仅仅在刑法第十条中有规定,规定同台湾的民国刑法第九条类似。
第三、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The Ne Bis in Idem Rule)和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都是从古罗马法中的诉权消耗理论深化出来的,从诉权消耗到审判权消耗、从裁判契约说到国家司法权威说都是体现法理上的既判力学理,并在国际条约上有体现,但是中国并没有批准,所以中国的再诉制度中一些方面是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中国是一种交叉观念和混乱现实,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各国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在刑法范畴,在其它法律上也有延伸,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符合行政执法的一事不二罚原则,但是这个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这些问题都很复杂。
再说一遍,这种案子,你放中国不同的地区,起诉、定性、量刑都会有不同的结果的,而且还有公安机关的参合就更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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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忘说了,“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两原则虽然是同宗同祖,但是并不尽相同,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特别是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情况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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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严格告诉过你,一罪不二判这个原则大陆是没有的,台湾也是没有的,有的是一罪不二罚和禁止重复追诉,你如果没搞清楚,自己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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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就没搞清楚一罪不二判你自己是做了个什么定性,一罪不二判跟一罪不二罚没有冲突,但是跟禁止重复追诉有冲突,一罪在大陆是可以重复受理的,台湾也可以,而且都可以宣判,但是刑罚则另当一说,你完全把这两个阶段给搞混了。比如同样一个犯罪事实,在日本犯的,台湾可以根据“有无实益”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提起,台湾法官得根据民国刑法处断,但基于台湾引申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台湾法官不得作出重于日本法院的原判决谕知之刑,若在日本已经服刑完毕,以台湾则无需再行服刑。当然,也可解释为基于事实理由免除其刑。所以从来在两岸都不存在什么一罪不二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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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注了辛普森案你其实应该了解一下,辛普森有三次诉案,虽然刑事起诉得无罪释放,但之后的民事赔偿起诉可是狠狠的敲了他一下,让他彻底破产,因为民事诉讼的陪审团跟刑诉的成员在种族成分上反过来了   
然后跟你说你提出的主要问题,美国的司法制度跟中国是不一样的,讲太复杂,我这么说吧,当时检方提起的是first degree murder(一级谋杀),即冷血蓄意谋杀,指控他对两个被害者都是一级谋杀,罪名成立的话,杀害了两条性命的罪犯就可以得到较重的处罚,比如说,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准假释等,但是这个对检察官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导致两个结果,如果法庭最终判决是无罪,那么检察官就即时丧失了上诉权。但还有一种情况,陪审团判定是一级谋杀无罪,二级谋杀(second degree murder )有罪,那么检察官还可以上诉,但即使是上诉认为有理由发回重审,检察官也不得再度请求一级谋杀罪。
结果就是众所周知的,一审无罪释放……检方没有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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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绽我没看过,不了解里面说的情况,辛普森案大家一般YY的是程序正义问题,对于你问及的实际上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关注并不太多,因为这个原则确立的时日已多,美国在对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很复杂的解读,关键是对于如何判定形成事件关系的同一性而违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于是否同一的标准,美国有这么几个常见的学说
1、要件一致说(same statutory offense or identical offense)
这说要求必须要前后两个起诉为同一行为且罪名相同(构成要件完全相同)才不得起诉。
2、 相同证据说(identical evidence test or same evidence test)
此说指先后两诉基于同一行为而构成犯罪,而检察官在任何一个诉讼中使用的证据也可以用来支持另外一个起诉的成立时,则后起诉的应该被禁止。
3、 相同要件说(same element test)
此常说类似实体法上处理法条竞全时所使用的包含关系,即指前后两个起诉的法条规定,其中一个的构成要件能完全的被另一个构成要件所包括,此时禁止后诉的提起。
4、相同行为说(same conduct test)
此说认为若前后两起诉的基础行为同一,为了证明后诉的成立,检察官必须要举证证明前诉的行为时,后诉应被禁止。
5、 相同事件说(same transaction test)
若前后两起诉的犯罪事实,是源自同一基础的社会事实时,后诉不可提起。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原则上采取相同要件原则,但又创造了犯罪示完成例外原则和谨慎调查例外原则。在举证上又提出两个补充原则,一个是禁反言原则,另一个是隐喻无罪原则。辛普森案就属于隐喻无罪原则的案例涵盖。
英国也是相同要件学说作为标准,但除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外还有滥用程序法则。
也就是说英国是这样
后诉如果与前诉要件相同,禁止提请诉讼。
后诉如果与前诉要件不同,源于相同事件,推定检察官滥用程序。非源于同一事件,可以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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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条、1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8条
而且中国也有跟这些规定相抵触的,所以中国是不完全的一事不再理制度,特别是在刑法上
案例好像不需要我找吧……请自己查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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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普法不普法的问题可以放一边
上面关于强奸那个“告”“理问题”法理讲的多数都是不对的,我下面给简单讲一下
首先讲什么是追诉,追诉是指对业已发生之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追诉在人类史上主要分“纠问式”和“控诉式”,控诉式又分为:个人控诉、团体诉讼、国家控诉。
什么是纠问式呢,简单的表现形式就是“侦、诉、审”合一,就比如古代的审判机关可以在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地进行侦查、讯问、起诉、审判及决定处罚。那么我可以对你进行刑讯逼供啊,秘密审查啊,强迫取证,禁止申辩啊,我都能一个机关甚至一个人来干。很多人在判决执行前就已经挨了揍,受了罚,实际上也就是今日广泛提及的“有罪推定”,事实上形成的有罪推定。
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保障基本人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两大原则指导下,民主宪政体制建立的同时,推行了司法民主化的改革。伴随着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机制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出现了审判与检控以及诉讼完全分离的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