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好事多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51:31
转华尔街日报:中国政府几十年来最重要的劳动法修订工作眼下已经接近尾声。此番修订过程非同寻常,期间如何平衡经济增长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论。

早在一年半之前就提交给最高立法机构的新《劳动合同法》按计划应可于6月份最终获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通过。这项法律草案最初于2005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就它和其他法律草案进行了讨论。如果6月份获得通过,它有望于明年正式生效。

劳动法通过的延迟源于一种非同寻常的特殊情况:中国政府就这项法律草案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并收到了将近20万份意见书。

就此展开的争论一度非常激烈。面对国际劳工团体关于劳动法草案有意淡化中国工人急需获得的保护的抨击,国内商业团体的评论成为了避雷针。

但是这一过程显示出中国政府在法律形成方面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考虑不同利益集团和广大公众的意见。这种旨在改善透明度的谨慎之举反映了中国政府保持各方对其法律法规广泛支持的愿望,以及它听取各方专家意见以确保其法律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现状的需要。

在中国,制定法律的驱动力依然很大程度上来自政治精英。然而观察家称,对于劳动法草案引发的各种问题和忧虑,中国政府似乎都认真地予以了考虑和回应。

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Shuang Cheng Attorneys-At-Law)的律师Alexander May表示,虽说征求意见期间法律教授、工会、企业等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是这种相对公开化的做法还是广受欢迎的。“我绝对认为这些评论产生了很大的效应。”

中国需要新的劳动法来完善劳动秩序,尤其是考虑到民营部门的快速发展,情况更是如此。许多工人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有效保护,经常无法按时得到劳动报酬。政府同时还担心,很多劳工受制于不公正的短期劳动合同因而难以得到发展的机会。

企业游说团体担心,一旦劳动合同法加强对雇主的要求,则企业可能要因此增加成本,而其在雇佣和解雇问题上的灵活性也会有所降低。同时对于一向被视为政府掌控企业工具的工会在立法程序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也让他们心存忧虑。劳工权益活动家和商业团体都表示,中国政府在现行法律执行方面做得不是很好。

新劳动法的起草大约始于2004年,当时正值中国政府对劳工不满情绪以及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日感忧虑之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帮助下草拟出了新劳动法草案第一稿。

草案第一稿提交数月之后,中国领导人作出决定,就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此举虽非史无前例,却也实属罕见。在接下来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内,公众反应相当热烈,总计提交了191,849份意见,其中大部分来自个人和国内的行业团体,但也有一些来自外国公司。

在外国公司提交的意见中有一份来自时任中国欧盟商会(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主席的杨森(Janssens de Varebeke)。他在去年致中国人大的一封信中警言称,“严格的规章”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由此“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是否)在中国进行新的投资或是继续开展业务。”

美国维权组织全球劳工战略(Global Labor Strategies)则指责包括中国美国商会(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在内的商业团体意图“阉割”这项立法。

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nited Steelworkers)于4月26日发起一项运动,敦促中国美国商会的部分会员远离其称之为破坏新法的行为。商会的官员否认其有淡化劳动法修订的意图。商会发言人表示,它只是和中国的其他一些商业和劳工团体一起提交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并寻求搞清劳动法草案原件中的几点具体问题。

围绕中国劳工问题争论最激烈的一个焦点是,虽然法案中对中外公司没有区别对待,但是外国公司的行为准则往往有一个更高的标准。比如说上个月在中国南方城市广州,就有当地媒体指责麦当劳公司(McDonald's Corp.)和旗下拥有肯德基炸鸡(Kentucky Fried Chicken)和必胜客(Pizza Hut)品牌连锁店的百胜餐饮集团(Yum Brands Inc.)付给员工的工资低于标准水平,尽管当地政府最后澄清了这两家公司并无违规行为。

在对新劳动法草案进行了几个月的商讨和研究后,立法机构于去年12月底发布了经过大量修改的新版草案。

修改最多的地方似乎是其中弱化了中国工会的角色。原版草案中有一条规定要求,雇主若想改变工作规章须先提请工会或其他员工组织批准。企业团体对这一条提出了强烈反对。新版草案对这一条的用词作了修改,变成了:雇主若想改变工作规章须先与工会或其他员工组织进行协商。修改后的这一条显得模棱两可,一些雇主担心,这依然会使工会在企业用人问题上拥有不应有的大权。

草案修订稿在涉及诸如试用期、非竞争协议、下岗和集体谈判等较为技术性的条款的用词上作出了很多改动。

中国美国商会表示,它对大多数的修改都感到满意。它说,自己在2006年4月草案征求意见时提出的意见有四分之三都在修订稿中得到了解决。目前依然让人担忧的是,新草案中关于遣散费的要求有所提高,雇主的成本会因此而增加。

中国欧盟商会拒绝就此发表评论。

一直涉身草案征求意见过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官员郭军表示,新版草案中作出了一些让步,没有要求雇主为临时工提供书面合同,也没有提供一个解决太多短期合同问题的有效机制。

劳工权益活动家称,草案修订稿赋予工人的权利虽然不及要求的那么多,但(相比第一稿)依然有了相当程度的增强。

国际工会联盟(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香港联络办公室的负责人多米尼克•穆勒(Dominique Muller)表示,草案给了监管当局更大的权力,而工人们依然没有成立或者选择自己工会的自由。

此次劳动合同法相对公开的修改过程让人眼前一亮,人们期待中国政府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也能更广泛地征询意见。不过,在中国今年计划制定修改的其他十几部法律中,绝大多数都不会拿出来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中国美国商会主席詹姆斯•吉莫曼(James Zimmerman)表示,这依然是一个透明度具有选择性的体系,在近期颁布的并购管理办法等其他重要法规上,外国公司一直都没有发言权。

有学者表示,中国政府似乎想让公众参与度至少从表面来看确是有所提高,然而根据中国的法规,制定法律并不需要走公众咨询这一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者郑爱青表示,可能有更多的技术性法律会向政府部门以外的小部分人征询意见,且多以学术界人士为主。她认为,对于普通老百姓不太关心的问题,政府不会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咱们国家修订法律没有共示这一说吗??????????????????????????转华尔街日报:中国政府几十年来最重要的劳动法修订工作眼下已经接近尾声。此番修订过程非同寻常,期间如何平衡经济增长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论。

早在一年半之前就提交给最高立法机构的新《劳动合同法》按计划应可于6月份最终获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通过。这项法律草案最初于2005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就它和其他法律草案进行了讨论。如果6月份获得通过,它有望于明年正式生效。

劳动法通过的延迟源于一种非同寻常的特殊情况:中国政府就这项法律草案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并收到了将近20万份意见书。

就此展开的争论一度非常激烈。面对国际劳工团体关于劳动法草案有意淡化中国工人急需获得的保护的抨击,国内商业团体的评论成为了避雷针。

但是这一过程显示出中国政府在法律形成方面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考虑不同利益集团和广大公众的意见。这种旨在改善透明度的谨慎之举反映了中国政府保持各方对其法律法规广泛支持的愿望,以及它听取各方专家意见以确保其法律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现状的需要。

在中国,制定法律的驱动力依然很大程度上来自政治精英。然而观察家称,对于劳动法草案引发的各种问题和忧虑,中国政府似乎都认真地予以了考虑和回应。

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Shuang Cheng Attorneys-At-Law)的律师Alexander May表示,虽说征求意见期间法律教授、工会、企业等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是这种相对公开化的做法还是广受欢迎的。“我绝对认为这些评论产生了很大的效应。”

中国需要新的劳动法来完善劳动秩序,尤其是考虑到民营部门的快速发展,情况更是如此。许多工人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有效保护,经常无法按时得到劳动报酬。政府同时还担心,很多劳工受制于不公正的短期劳动合同因而难以得到发展的机会。

企业游说团体担心,一旦劳动合同法加强对雇主的要求,则企业可能要因此增加成本,而其在雇佣和解雇问题上的灵活性也会有所降低。同时对于一向被视为政府掌控企业工具的工会在立法程序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也让他们心存忧虑。劳工权益活动家和商业团体都表示,中国政府在现行法律执行方面做得不是很好。

新劳动法的起草大约始于2004年,当时正值中国政府对劳工不满情绪以及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日感忧虑之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帮助下草拟出了新劳动法草案第一稿。

草案第一稿提交数月之后,中国领导人作出决定,就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此举虽非史无前例,却也实属罕见。在接下来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内,公众反应相当热烈,总计提交了191,849份意见,其中大部分来自个人和国内的行业团体,但也有一些来自外国公司。

在外国公司提交的意见中有一份来自时任中国欧盟商会(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主席的杨森(Janssens de Varebeke)。他在去年致中国人大的一封信中警言称,“严格的规章”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由此“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是否)在中国进行新的投资或是继续开展业务。”

美国维权组织全球劳工战略(Global Labor Strategies)则指责包括中国美国商会(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在内的商业团体意图“阉割”这项立法。

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nited Steelworkers)于4月26日发起一项运动,敦促中国美国商会的部分会员远离其称之为破坏新法的行为。商会的官员否认其有淡化劳动法修订的意图。商会发言人表示,它只是和中国的其他一些商业和劳工团体一起提交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并寻求搞清劳动法草案原件中的几点具体问题。

围绕中国劳工问题争论最激烈的一个焦点是,虽然法案中对中外公司没有区别对待,但是外国公司的行为准则往往有一个更高的标准。比如说上个月在中国南方城市广州,就有当地媒体指责麦当劳公司(McDonald's Corp.)和旗下拥有肯德基炸鸡(Kentucky Fried Chicken)和必胜客(Pizza Hut)品牌连锁店的百胜餐饮集团(Yum Brands Inc.)付给员工的工资低于标准水平,尽管当地政府最后澄清了这两家公司并无违规行为。

在对新劳动法草案进行了几个月的商讨和研究后,立法机构于去年12月底发布了经过大量修改的新版草案。

修改最多的地方似乎是其中弱化了中国工会的角色。原版草案中有一条规定要求,雇主若想改变工作规章须先提请工会或其他员工组织批准。企业团体对这一条提出了强烈反对。新版草案对这一条的用词作了修改,变成了:雇主若想改变工作规章须先与工会或其他员工组织进行协商。修改后的这一条显得模棱两可,一些雇主担心,这依然会使工会在企业用人问题上拥有不应有的大权。

草案修订稿在涉及诸如试用期、非竞争协议、下岗和集体谈判等较为技术性的条款的用词上作出了很多改动。

中国美国商会表示,它对大多数的修改都感到满意。它说,自己在2006年4月草案征求意见时提出的意见有四分之三都在修订稿中得到了解决。目前依然让人担忧的是,新草案中关于遣散费的要求有所提高,雇主的成本会因此而增加。

中国欧盟商会拒绝就此发表评论。

一直涉身草案征求意见过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官员郭军表示,新版草案中作出了一些让步,没有要求雇主为临时工提供书面合同,也没有提供一个解决太多短期合同问题的有效机制。

劳工权益活动家称,草案修订稿赋予工人的权利虽然不及要求的那么多,但(相比第一稿)依然有了相当程度的增强。

国际工会联盟(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香港联络办公室的负责人多米尼克•穆勒(Dominique Muller)表示,草案给了监管当局更大的权力,而工人们依然没有成立或者选择自己工会的自由。

此次劳动合同法相对公开的修改过程让人眼前一亮,人们期待中国政府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也能更广泛地征询意见。不过,在中国今年计划制定修改的其他十几部法律中,绝大多数都不会拿出来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中国美国商会主席詹姆斯•吉莫曼(James Zimmerman)表示,这依然是一个透明度具有选择性的体系,在近期颁布的并购管理办法等其他重要法规上,外国公司一直都没有发言权。

有学者表示,中国政府似乎想让公众参与度至少从表面来看确是有所提高,然而根据中国的法规,制定法律并不需要走公众咨询这一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者郑爱青表示,可能有更多的技术性法律会向政府部门以外的小部分人征询意见,且多以学术界人士为主。她认为,对于普通老百姓不太关心的问题,政府不会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咱们国家修订法律没有共示这一说吗??????????????????????????
公示和向公众咨询是两回事。
大部分专业性法律在制定的时候不会征询普通人的意见,只有比较重要和基础或者涉及普通老百姓较多的法律会。例如物权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法是94年搞的,早就跟不上形势了。不过这部劳动合同法也好不到哪里,立法前调研做的很不好或者说几乎没有,立法的时候就是找了几个小年轻把全国各地制定的劳动方面的法规和文件摘抄了一遍,作为一部那么重要的法律,实在太不严肃了,公布出来没有争议才是怪事。不说别的,草案中的逻辑错误都有不少。
最新消息是说年内人大常委通过,10月1日或明年1月1日实施。
:D 楼上看来细读过草案?我听说势必现在严厉了很多!虽然现在的已经很严厉了!;P
我是在公司里做法务的,当然比较关心这个草案。
最新的草案没有看到,但前几版都看了。制定的严厉也无不可,但立法的人好像并没有想好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那就需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条文并加强监管。现在的效果是,公司辞退人大概是比较困难了,但反过来劳动者找工作跳槽也变的困难了,如果这部法律真的严格实施,势必大大降低人力资源的流动性,恐怕对劳动者而言并不是什么好事情。毕竟中国现在整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学的是美国而不是日本。
另外,我的观点很简单,要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赋予劳动者谈判的砝码,而不是靠低效的政府在这个司法效率低下的法治环境中被动的保护。
这个砝码就是罢工权和工人自行组织工会的权利。
罢工权需要法给出么?嘿嘿!罢工天天有的!

自行组织工会?你希望工会十什么颜色的?颜色革命你就说!

可以告诉你我国的工会组织是很有实际意义的!但是现在并没有扩展到每个企业。
原帖由 xcxy 于 2007-5-8 17:26 发表
罢工权需要法给出么?嘿嘿!罢工天天有的!

自行组织工会?你希望工会十什么颜色的?颜色革命你就说!

可以告诉你我国的工会组织是很有实际意义的!但是现在并没有扩展到每个企业。


中国的宪法里面没有罢工权,原因是当年制定宪法的时候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工人理论上不可能造国企的反(所谓国企是工人自己的企业),因此将此权力去掉了。罢工的确天天有,但全都是非法的,政府或企业想整治罢工很简单,而且有充足的法律武器。央视曾经播过一个节目,内容是一个收费站的工人对收费站的人事改革不满,串联罢工,结果领头的几个被收费站以扰乱生产秩序开除,没有任何补偿,诉至法院也败诉。
至于工会,我对颜色革命没啥兴趣,现在的工会是完全官方的,各级总工会基本是政府官僚,和普通工人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即使是私企或外企中有工会,工会的领导人员也都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所以工会形同虚设。我的意见是一方面严格工会法的实施,另一方面对工会的选举、组成进行严格的限制,避免有名无实的工会出现。如果为了防止颜色革命,完全可以要求工会的领导都是党员。
不可能一步到位,有进步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