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刘江受审 被控敲诈300余家电视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22:00
职业打假人刘江受审 被控敲诈300余家电视台

2011-12-04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案发过程也具有普遍性,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经过半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指控

打假电视医疗广告

刘江真名黄勇,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在十多年的打假活动中逐渐为人所熟知,被称作“成都打假第一人”。

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黄勇(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随后,刘江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索取钱财不再举报

购买产品后,刘江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这些材料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提供给媒体的材料中称,刘江等人要求这些部门出面查处,不然就连同将这些部门一起举报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此后,刘江借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之机,向每家电视台索取钱财。如被举报的电视台不予理睬,刘江就会安排员工向其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甚至中央相关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了刘江钱财为止。

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还向每家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刘江等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敲诈勒索309家电视台

检方的起诉书中,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的上述说法并未体现。

起诉书称,各地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刘江在举报材料中留下的举报方式与其联系。在与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会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式,刘江等人共向全国309家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例如,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向山东省的莒南县电视台、沂水县电视台、临沂市电视台等95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10余万元。以同样的方式,刘江等人还向河南省的登封市电视台、中牟县电视台、巩义电视台、新密电视台等56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33.5万余元。

获得赔偿后被举报

刘江案最终发于重庆万州区。刘江举报万州区电视台以及获得钱财的整个过程,是其所涉全部指控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当年4月,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他手中有根据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

刘江举报后,万州区有关部门对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广告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联系刘江,对购买了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

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当年7月10日,万州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在刘江45岁生日这天,他在成都的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

最新消息显示,重庆万州电视台医药广告承包商王某已被警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他正是刘江案的举报人。

案发

所得钱财是何性质

焦点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刘江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

刘江的辩护律师林佳尧说,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假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说明刘江打假不是无中生有。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林佳尧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等)进行赔偿。

“被告不是在索赔过程中以举报相威胁,达到多赔偿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林佳尧说,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

林佳尧还认为检方证据上有瑕疵。比如,在检方所列300余家电视台中,有的所在地在地图上查不到,多家电视台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法庭承认,这些证人证言中“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

同时,被认定涉嫌诈骗的242万元,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江曾收到过240余万元,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都是由受害的电视台支付的,不能证明都是赃款。这其中,有部分被相关电视台明确认为“赔偿及奖励款项”。

职业打假人集体声援

现场

从被刑拘至开庭审理,刘江案历时一年有余。其间,各地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力图证明刘江无罪。至本次开庭,更有大批职业打假人云集重庆,旁听席上,除了被告人家属,便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关注刘江案进展。一审后,王海说,本案中刘江构不成刑事犯罪,他购买、举报、索赔的举动完全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他说,本案从本质上说是“打击报复”行为,是一个单一的个案。“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即是说司法机关在放任300多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而把一个对此进行举报的消费者定罪,这是一个怎样的导向”?

职业打假人刘殿林也旁听了本案,他认为,本案虽为个案但标本意义巨大,等同于“彭宇案”的影响力。就庭审而言,刘江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刘江真是诈骗,判罪是罪有应得;如果无罪而遭遇不公正审判,则不论对这个群体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打击。”这也是众多职业打假人最为关注的要点,其背后折射的是这个群体对于现时生存环境的隐忧。

职业打假高度商业化

调查

据广州中院法官介绍,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他们组织公司或团体购假,再由专人诉讼。上海静安区法院也证实,去年该院受理的99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职业打假。

目前,职业打假已高度商业化,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角度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是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人也申明,职业打假这个行业已走过16年历程,自我完善与抗风险能力日趋增强,“即便刘江被判有罪,也不会是行业的末日,相反更会增强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从孤儿到职业打假人

人物

2日,重庆打假人士叶光说:“刘江刚出道时曾拜我为师,我们曾在川渝联手打假。”

叶光说,刘江1965年生于成都,自幼父母双亡,读书较少,几次进出少管所,曾因盗窃3次被判刑,由于表现较好被提前释放,但一直没工作。

1996年,刘江在成都一家烟店买了一条发霉的外烟,后经协商获赔2000元。刘江受到启发,走上职业打假道路。因参与众多较有影响的打假事件,刘江很快被誉为“四川打假英雄”“成都王海”“打假专业户”,被视为成都职业打假的领头人物。

“刘江的悲剧,在于他法律知识等自身素养的缺乏。”叶光说,刘江几乎没受过什么教育,所掌握的文化知识都是在少管所期间学习的。如果刘江收电视台封口费而放任虚假广告继续存在,就有敲诈勒索之嫌,也是职业打假人所不齿的。此案会更好地提醒“职业打假者”要依法索赔。

刘江“打假”大事记

链接

1996年,刘江开始职业打假,早期主要针对性病游医、假药等进行打假索赔。

1998年,通过向卫生部举报,违法保健品“三便宝”的批准文号被注销。


2000年,因在成都一商场打假中存在过激言行,刘江被拘留15天。

2002年,扩大打假领域,对假冒太阳镜、表带、钢笔、电池等购买索赔均获成功。

2003年,对昆明“健之佳”销售的假冒产品购买索赔成功,引发当地的行业整顿。

2005年起,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多次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2008年起,刘江先后赴重庆、云南、贵州、湖北、江西、山东等地,对县、市、区级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进行监测,打假索赔。

据《南方都市报》《重庆商报》





http://news.163.com/11/1204/01/7KD2P57T00014AED.html职业打假人刘江受审 被控敲诈300余家电视台

2011-12-04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案发过程也具有普遍性,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经过半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指控

打假电视医疗广告

刘江真名黄勇,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在十多年的打假活动中逐渐为人所熟知,被称作“成都打假第一人”。

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黄勇(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随后,刘江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索取钱财不再举报

购买产品后,刘江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这些材料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提供给媒体的材料中称,刘江等人要求这些部门出面查处,不然就连同将这些部门一起举报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此后,刘江借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之机,向每家电视台索取钱财。如被举报的电视台不予理睬,刘江就会安排员工向其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甚至中央相关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了刘江钱财为止。

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还向每家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刘江等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敲诈勒索309家电视台

检方的起诉书中,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的上述说法并未体现。

起诉书称,各地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刘江在举报材料中留下的举报方式与其联系。在与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会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式,刘江等人共向全国309家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例如,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向山东省的莒南县电视台、沂水县电视台、临沂市电视台等95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10余万元。以同样的方式,刘江等人还向河南省的登封市电视台、中牟县电视台、巩义电视台、新密电视台等56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33.5万余元。

获得赔偿后被举报

刘江案最终发于重庆万州区。刘江举报万州区电视台以及获得钱财的整个过程,是其所涉全部指控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当年4月,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他手中有根据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

刘江举报后,万州区有关部门对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广告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联系刘江,对购买了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

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当年7月10日,万州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在刘江45岁生日这天,他在成都的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

最新消息显示,重庆万州电视台医药广告承包商王某已被警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他正是刘江案的举报人。

案发

所得钱财是何性质

焦点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刘江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

刘江的辩护律师林佳尧说,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假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说明刘江打假不是无中生有。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林佳尧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等)进行赔偿。

“被告不是在索赔过程中以举报相威胁,达到多赔偿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林佳尧说,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

林佳尧还认为检方证据上有瑕疵。比如,在检方所列300余家电视台中,有的所在地在地图上查不到,多家电视台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法庭承认,这些证人证言中“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

同时,被认定涉嫌诈骗的242万元,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江曾收到过240余万元,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都是由受害的电视台支付的,不能证明都是赃款。这其中,有部分被相关电视台明确认为“赔偿及奖励款项”。

职业打假人集体声援

现场

从被刑拘至开庭审理,刘江案历时一年有余。其间,各地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力图证明刘江无罪。至本次开庭,更有大批职业打假人云集重庆,旁听席上,除了被告人家属,便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关注刘江案进展。一审后,王海说,本案中刘江构不成刑事犯罪,他购买、举报、索赔的举动完全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他说,本案从本质上说是“打击报复”行为,是一个单一的个案。“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即是说司法机关在放任300多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而把一个对此进行举报的消费者定罪,这是一个怎样的导向”?

职业打假人刘殿林也旁听了本案,他认为,本案虽为个案但标本意义巨大,等同于“彭宇案”的影响力。就庭审而言,刘江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刘江真是诈骗,判罪是罪有应得;如果无罪而遭遇不公正审判,则不论对这个群体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打击。”这也是众多职业打假人最为关注的要点,其背后折射的是这个群体对于现时生存环境的隐忧。

职业打假高度商业化

调查

据广州中院法官介绍,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他们组织公司或团体购假,再由专人诉讼。上海静安区法院也证实,去年该院受理的99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职业打假。

目前,职业打假已高度商业化,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角度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是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人也申明,职业打假这个行业已走过16年历程,自我完善与抗风险能力日趋增强,“即便刘江被判有罪,也不会是行业的末日,相反更会增强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从孤儿到职业打假人

人物

2日,重庆打假人士叶光说:“刘江刚出道时曾拜我为师,我们曾在川渝联手打假。”

叶光说,刘江1965年生于成都,自幼父母双亡,读书较少,几次进出少管所,曾因盗窃3次被判刑,由于表现较好被提前释放,但一直没工作。

1996年,刘江在成都一家烟店买了一条发霉的外烟,后经协商获赔2000元。刘江受到启发,走上职业打假道路。因参与众多较有影响的打假事件,刘江很快被誉为“四川打假英雄”“成都王海”“打假专业户”,被视为成都职业打假的领头人物。

“刘江的悲剧,在于他法律知识等自身素养的缺乏。”叶光说,刘江几乎没受过什么教育,所掌握的文化知识都是在少管所期间学习的。如果刘江收电视台封口费而放任虚假广告继续存在,就有敲诈勒索之嫌,也是职业打假人所不齿的。此案会更好地提醒“职业打假者”要依法索赔。

刘江“打假”大事记

链接

1996年,刘江开始职业打假,早期主要针对性病游医、假药等进行打假索赔。

1998年,通过向卫生部举报,违法保健品“三便宝”的批准文号被注销。


2000年,因在成都一商场打假中存在过激言行,刘江被拘留15天。

2002年,扩大打假领域,对假冒太阳镜、表带、钢笔、电池等购买索赔均获成功。

2003年,对昆明“健之佳”销售的假冒产品购买索赔成功,引发当地的行业整顿。

2005年起,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多次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2008年起,刘江先后赴重庆、云南、贵州、湖北、江西、山东等地,对县、市、区级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进行监测,打假索赔。

据《南方都市报》《重庆商报》





http://news.163.com/11/1204/01/7KD2P57T00014AED.html
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关注刘江案进展。一审后,王海说,本案中刘江构不成刑事犯罪,他购买、举报、索赔的举动完全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他说,本案从本质上说是“打击报复”行为,是一个单一的个案。“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即是说司法机关在放任300多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而把一个对此进行举报的消费者定罪,这是一个怎样的导向”?
--------------王海这个说法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法院裁定的是刘江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单纯的举报,并非裁定其是否具备举报资格。即使刘江败诉,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任何消费者依然有权利对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进行举报。鉴别是“购买假药后要求赔偿”还是“敲诈勒索”其实也不难。根据消法,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如果涉及欺诈,还可以提出双倍赔偿,因使用产品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还可以提出赔偿实际损失。这其中并未涉及消费者可以向广告发布者要求赔偿。而广告法对此的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刘江如果是因看了虚假广告购买了假药,那么他首先是要向广告主(也就是广告的拥有者---家药厂)主张权利,同时可以附带向发布者(电视台)主张权利,而其实际上没有向广告主主张权利,只向电视台要求“赔偿”。
至于对电视台虚假广告的问题,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向有关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别说什么他的行为客观上打击了虚假广告之类的,人家说得很清楚“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还向每家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刘江等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