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对于最高院酒驾入刑讲话的理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57:27
最近酒驾入刑及最高院一副院长对该类案件的讲话传的沸沸扬扬,大家似乎对最高院多有不满。作为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在这里把我个人对这件事的理解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理解这件事有所启示 。
     最高院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解释,它只是在提醒各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考虑刑法总则的一个条款,该条款的意思主要是:某个具体行为,它形式上是符合了犯罪的要件(就是说这个行为和某个罪行所描述的行为是一致的),但是这个具体行为的情节非常轻微,也没造成什么稍微严重的危害后果,于是,为了不扩大打击面,不轻易动用刑罚,我们可以不认定这个具体行为是犯罪,不对它适用刑罚,而是可以用行政责任代替。
      现在的酒驾入刑即是这么个情况,可能大家一看到酒驾就联想到喝得醉醺醺乱开车撞死人的场景,但事实上部分的酒驾情节是很轻微的,例如我们这边的一个案件,一个农民工,开辆摩托,中途避雨停在一个小卖部,买了瓶啤酒喝了,然后继续上路,再然后就被交警查获了,再接着被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法院如何处理呢?直接判拘役?如果简单按刑法修正案八判拘役,估计这农民工后辈子很难翻身了,牢房是不用待多久,关键是从此背个刑事案底。
      那么,如果不判处拘役,不认定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会不会便宜了这位农民工或者这类酒驾者呢?不会!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难逃。拘留15天加罚款,那是必须的,而且这个处罚对这类童鞋也是很深刻的教训了。当然,大家会说,酒驾不入刑,有人就会有侥幸心理啦,觉得代价不大,于是继续酒驾。但是,大家以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来考虑,假如,酒驾被查,就算不入刑也得待15天看守所和一笔罚款,大家还会觉得代价不大吗?还会有人为了喝口酒爽一时而冒起码要待15天看守所的风险?当然了,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不能否定会有这类极品出现,但这类极品肯定是极少数的,而一部法律,一条法条,它要面对处理的是主流的情形,简单说来就是一个制度是不可能完美的,它只能是照顾绝大多数的情况。另外,如果某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轻微酒驾,那在第二次被查处的时候是难逃入刑的,因为这已经是情节恶劣了,已经不能适用最高院所说的那个条款。最近酒驾入刑及最高院一副院长对该类案件的讲话传的沸沸扬扬,大家似乎对最高院多有不满。作为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在这里把我个人对这件事的理解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理解这件事有所启示 。
     最高院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解释,它只是在提醒各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考虑刑法总则的一个条款,该条款的意思主要是:某个具体行为,它形式上是符合了犯罪的要件(就是说这个行为和某个罪行所描述的行为是一致的),但是这个具体行为的情节非常轻微,也没造成什么稍微严重的危害后果,于是,为了不扩大打击面,不轻易动用刑罚,我们可以不认定这个具体行为是犯罪,不对它适用刑罚,而是可以用行政责任代替。
      现在的酒驾入刑即是这么个情况,可能大家一看到酒驾就联想到喝得醉醺醺乱开车撞死人的场景,但事实上部分的酒驾情节是很轻微的,例如我们这边的一个案件,一个农民工,开辆摩托,中途避雨停在一个小卖部,买了瓶啤酒喝了,然后继续上路,再然后就被交警查获了,再接着被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法院如何处理呢?直接判拘役?如果简单按刑法修正案八判拘役,估计这农民工后辈子很难翻身了,牢房是不用待多久,关键是从此背个刑事案底。
      那么,如果不判处拘役,不认定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会不会便宜了这位农民工或者这类酒驾者呢?不会!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难逃。拘留15天加罚款,那是必须的,而且这个处罚对这类童鞋也是很深刻的教训了。当然,大家会说,酒驾不入刑,有人就会有侥幸心理啦,觉得代价不大,于是继续酒驾。但是,大家以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来考虑,假如,酒驾被查,就算不入刑也得待15天看守所和一笔罚款,大家还会觉得代价不大吗?还会有人为了喝口酒爽一时而冒起码要待15天看守所的风险?当然了,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不能否定会有这类极品出现,但这类极品肯定是极少数的,而一部法律,一条法条,它要面对处理的是主流的情形,简单说来就是一个制度是不可能完美的,它只能是照顾绝大多数的情况。另外,如果某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轻微酒驾,那在第二次被查处的时候是难逃入刑的,因为这已经是情节恶劣了,已经不能适用最高院所说的那个条款。
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才入罪,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醉驾行为就可定罪,不需要造成任何实质后果。高法的讲话容易使人误解。
可能更多人认为此时说出来太不合时宜吧。
楼主说的不错。有道是法不责众。
回复 3# 大元帅


    是有点不合时宜,但是,一来全判拘役得毁掉多少人~二来酒驾案涌到法院,得耗费多少司法资源,我个人觉得最高院讲这话也有这层意思~~


回复 3# 大元帅


    重复了

回复 3# 大元帅


    重复了
恩 楼主说的在理
楼主说的是酒驾,法律和高法说的是醉驾。。。

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才入罪,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醉驾行为就可定罪,不需要造成任 ...
hotman-bj 发表于 2011-5-19 00:21



    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入刑”所以才会有一点冲突。那个副院长说的就是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和刑法修正案(八)有冲突。除非人大常任委会对修正案(八)作出明确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才入罪,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醉驾行为就可定罪,不需要造成任 ...
hotman-bj 发表于 2011-5-19 00:21



    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入刑”所以才会有一点冲突。那个副院长说的就是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和刑法修正案(八)有冲突。除非人大常任委会对修正案(八)作出明确的解释。
回复 1# utopia


    刑法规定的量刑过重,就算要改,也是人大的事情吧。法院应该就是个执行者。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19 06:28
    这个度太难把握了,都是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有的入罪,有的出罪,何以保证公平?再说该罪的法定刑最高才拘役6个月,可以说是刑法规定的最轻的一个罪(以前是重婚罪,最高刑有期徒刑2年),没有必要再搞区别对待,否则不如不要该罪(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加强行政处罚即可)。另外,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司机哪怕没有启动车辆,酒醉坐在车内休息、睡觉,也是构成危险驾驶罪,更狠!立法意图就是要遏制“酒驾”。
有一点我不是很明白,我从网上搜了一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按照这条的话,醉驾在交通法中没有行政拘留这个处罚了,那如果按高院的解释的话,轻微醉驾免于刑事处罚,是不是可以理解,醉驾只能罚钱,吊销驾照,这样的话处罚不是反而比以前轻了嘛


“某个具体行为,它形式上是符合了犯罪的要件(就是说这个行为和某个罪行所描述的行为是一致的),但是这个具体行为的情节非常轻微,也没造成什么稍微严重的危害后果

这是我见过最自相矛盾的解释,什么叫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要件???达到80mg的标准就是醉驾,这本身就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美国,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算没有任何实质后果,同样可以按照二级谋杀罪起诉。

如果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执行判定标准,那么很简单,以酒精含量来判定,没达到80mg是酒后,达到80mg是醉驾,这个非常清楚,明明白白,有什么好争论的?

最高法就是想混淆判定程序和判罚标准,留后门给某些人!干

“某个具体行为,它形式上是符合了犯罪的要件(就是说这个行为和某个罪行所描述的行为是一致的),但是这个具体行为的情节非常轻微,也没造成什么稍微严重的危害后果

这是我见过最自相矛盾的解释,什么叫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要件???达到80mg的标准就是醉驾,这本身就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美国,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算没有任何实质后果,同样可以按照二级谋杀罪起诉。

如果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执行判定标准,那么很简单,以酒精含量来判定,没达到80mg是酒后,达到80mg是醉驾,这个非常清楚,明明白白,有什么好争论的?

最高法就是想混淆判定程序和判罚标准,留后门给某些人!干
不赞成楼主的观点,法律不仅是为了惩罚当是人,更要发挥威慑作用!以罪止罪
天天上班 发表于 2011-5-19 01:29


   

+1
因为要定刑事罪的话,就留了案底了,现在很多地方都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你让那些酒驾各色人等还怎么进到梯队里去接班啊
liqiang427 发表于 2011-5-19 08:32


    如果人大没有立法解释,最高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办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所以现在需要人大作出解释。越快越好!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19 12:27

有什么好解释的,满80mg就是醉驾,一律刑事追述,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回复 8# 天天上班


    嗯,是我表述地不够准确。
utopia 发表于 2011-5-19 00:04
……你胃口不小啊,之前还只是无视国家刚铭文颁布的一项法律是否合理、接下来就开始抛出普适性更强的“法律稀释条款”?看来人大要到法院门下汇报工作的笑谈 还当真了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18 08:22

觉得上一次说法有点“信口雌黄”、需要改正了?
行政法的醉驾,不等于就是刑法上的醉架。:sleepy:
elicxxx 发表于 2011-5-19 12:04

自以为凭借官员身份、可以将豁免权进行到底的强大队伍啊:o
之前还仅仅是拿李自成的比喻绑架威胁整个国家、裁减肥肉的尝试,现在变本加厉…… 有种儿干吗不向人大提出法律《李军法案--公务员犯罪特别豁免条款》呀?这么挺身而出、肯定会被爱戴的。

回到‘李自成’比喻,如果不是国舅爷以及那些皇子皇孙扰乱朝纲 祸国殃民、李自成需要铤而走险么?历史是健忘的,崇祯就算给满朝文武下跪 也募不来一两银子、倒是刘宗敏一到、几千万两都能搜得出
历史是戏剧性的,就这位国舅爷 在满清入关后、第一个就把崇祯唯一的遗孤给“卖”掉了。
多么让人眼熟的字眼,今天爬到司法队伍中 做得是给法律开口子-稀释-“卖”后门的生意,明天高升一步、接下去该卖啥?
#23楼不是对elicxxx说的,是对前来捣糨糊的楼主说的。
请elicxxx勿见怪。
被车撞一下就知道了
回复 1# utopia

    我记得在我们参加高考的年代,政治课里“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是要考的内容。
现在,外行网友没忘记、倒是你这个司法体系的内行先忘掉了--不是忘掉、而是“卖”掉了

    说到底、也许你对中国国情下司法 缺乏信心,但更现实的可能是 司法对你而言只不过替领导擦屁股的手纸。
    你听着!法律是社会与政权威信的基础、不是尔等混在司法队伍里的寻租者拿来贩卖的橡皮泥;天底下可以贩卖的资源多得很、法律不是尔等官场佞人的脏手可以玷污的!在见不得光的地方胡作非为没人管得了、想把“法律橡皮泥化”的公开化-习惯化-没那么容易!

    岳飞说,希望能“文官不贪财 武官不怕死”,如果他活到现在 也许会说“法官要执法、而不是专职稀释法律”……也许他还不得不说:母鸡要下蛋、 公鸡要打鸣、 吃皇粮的要忠于国家、 1+1=2、鹿是鹿马是马…… 做一个诚实的人这么难么?共和国还没到该衰亡的时候呢!
回复 8# 天天上班


就是,还法院工作人员呢。就这工作态度?
危险驾驶罪未发生事故的属于危险犯,危险犯何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难不成按驾驶时间或距离来判断情节轻重?
utopia 发表于 2011-5-19 00:41

你是想申请休假?
因为执行法律而对罪犯产生不良影响给法院工作人员添了麻烦……
真是雷人的理由,不用你爬到李军的位置 相必就能欣赏到 更胜于李军的妙语、神奇逻辑 …了吧

真是电闪雷鸣的理由。
---------------说句偏楼的话,就一句:
类似李军这种试探和投机之举,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正常;网友的质疑和争议、也正常;你的捣糨糊&春秋笔法、同样正常。但不论社会荒谬到何种程度、反动到何种程度、都需要真正有才能有热情的人去支撑;
你的捣糨糊水平、以及特警4587的信口雌黄艺术,都是蛮不错的,可惜不论是非对错、单凭逻辑 就让旁观者摇头。在互联网上,官腔是可耻的--你知道么!
任何一个集团,把统治工作寄托在你这号人身上,无异于“尿泡上建城堡”,误人误己!
---------------End
我看,你是想申请休假了,潜意识里讨厌工作的话就不小心吐露出来了。
不赞成。因为醉酒驾驶本身就属于”情节“。
utopia 发表于 2011-5-19 00:04


    话分2头说,北京谁谁的孩子谁谁的孙子要背刑事案底了,以后上进的线路完蛋了,我认为这才是高法出来说话的原因。

醉驾本身已经比酒后就严重了,情节怎么就轻微的了了。
utopia 发表于 2011-5-19 00:41


   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每年致死的有多少人?把交通法规当放屁每年致死的又有多少人?另外法院耗费很多吗?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甚至律师都不用出现,直接让法院烧锅炉的大爷一判不就得了。

你只是从你的角度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情,老百姓要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待这个事情,老百姓怎么看公检法的,你们自己也清楚,所以这样的讨论没什么意义。


回复 19# utopia


表述不准确?避重就轻故意转移话题混淆概念吧;P
========================
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回复 19# utopia


表述不准确?避重就轻故意转移话题混淆概念吧;P
========================
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回复 31# cedric

社会本身是真实而灰色的。一些情况该怎么私下处理、没谁会抬杠较劲儿。
但如果换成公然-正式-官方场合下发意见,那让人揪心和恐惧的就不是一个细节法律问题,而是更致命的危机了。

同样是对情况进行说明开脱,至少cedric表现出来的风范 是让人信任的、合乎逻辑和已知事实的。(不像另外一位网友 胡搅蛮缠:坚称李军发表的只是私人意见)

另外,作为执政党内部的事 平民既不了解、也无意去了解。
我只是觉得:如果你们未来的接班人连醉驾这种事儿都无法自制、那还是早点办理移民 寻求西方体系的庇护吧。靠他们?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19 12:27


    ?{:wugu:}

现在这摊子烂事儿、不是你高法惹出来的、难道是人大惹出来的?
你高法不澄清、皮球踢给人大--你牛呀?
东方之猪 发表于 2011-5-19 17:33


    九大闲人闲来无事就是斗斗法,神仙打架凡人遭殃。说了未必做,这个事情我个人觉得指导的意义不是那么明确,毕竟被人指名点姓的骂不是个好事情。就只能望打脸上面猜想了。

中国法律相相对独立公正,1 解散政法委,都已经夺得了立法权啦,还有什么不能在法律框架下解决?
2 法官都过司法考试,别弄个烧锅炉的糊弄事。
回复 37# cedric

谢谢您的回复。

作为普通网友,我自己接触面和理解颇多局限。
所以更开心能读到其他人 和自己最初不同的看法,这样才愉快(或者说有收获)。

诚恳的希望您能多多发言。
会对很多很多网友产生正面影响的。毕竟,十全十美的人是不存在的。在听到不同声音之后 才可能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