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个法院断案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38:31


现在的案子起诉到法院或上诉以后,法院觉得有问题总是将其退回重审(或补充侦查),这种做法我觉得不妥,不知其有无法律依据。按现行法律原则,疑罪从无。案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依据陈堂证供进行断案。证据确凿,依法定罪;不确凿,或有疑点,则罪名不成立,应宣布被告无罪,当庭释放,怎么能退回去重来呢?这样做,有违疑罪从无的精神,也给一些人制造冤假错案开了方便之门,典型的如商丘的赵作海案,这实际上有各司法机关串通作弊的嫌疑。打个比方说,就好比考试交卷,交上去就等分数了,是多少就是多少,岂有考不好再把考卷发回来重改之理?我的印象中好像国外就没这么干的,总听说有当庭释放的案例。而在我国好像就没听到过有当庭释放的。

现在的案子起诉到法院或上诉以后,法院觉得有问题总是将其退回重审(或补充侦查),这种做法我觉得不妥,不知其有无法律依据。按现行法律原则,疑罪从无。案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依据陈堂证供进行断案。证据确凿,依法定罪;不确凿,或有疑点,则罪名不成立,应宣布被告无罪,当庭释放,怎么能退回去重来呢?这样做,有违疑罪从无的精神,也给一些人制造冤假错案开了方便之门,典型的如商丘的赵作海案,这实际上有各司法机关串通作弊的嫌疑。打个比方说,就好比考试交卷,交上去就等分数了,是多少就是多少,岂有考不好再把考卷发回来重改之理?我的印象中好像国外就没这么干的,总听说有当庭释放的案例。而在我国好像就没听到过有当庭释放的。
这个我也不清楚,同问。

不过我也有个疑问:
疑罪之疑,未必全是有罪无罪之疑,也可能是此罪彼罪之疑,比如某犯罪嫌疑人故意弄死了一个人这个事实已经查清了,但还不清楚其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那这种情况也能从无,释放吗?不从无,事实又没完全弄清,那又怎么判呢?
很多是检方撤诉。水很深的,当庭宣告无罪,会涉及到错拘错捕错诉,.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错案率,具体办案人员追究问题等等
法检   同一条战线的
建议开设法律区 现在这类帖子关注度高
这个,如果当庭被判无罪,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公、检自然要有人被追责。当庭释放当然有,手头的案子就有现成的判例
如此看来,总是发回重审是在照顾人情啊。
发回重审主要有两种情况: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程序严重违法。对于第一种情况,没有楼主说的这么简单,否则公众又要骂娘的
out慢 发表于 2011-8-4 09:40
这个我也不清楚,同问。

不过我也有个疑问:
所谓疑罪,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存疑,而不是法律适用存疑。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属于后者,一般而言就轻罪判处;对于前者,过去存在司法指导思想错误,按照“疑罪从轻”判处,因此会产生少部分冤假错案,现在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往往又得不到公众理解,司法有时候是两难的~~~~~~~~~~~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11-8-4 17:24
发回重审主要有两种情况: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程序严重违法。对于第一种情况,没有楼主说的这么简单 ...
按照现行法律原则,第一种情况就完全应该宣判无罪,否则就是违法,就难免造成冤假错案。这一点不知国外是怎么处理的,人家是不是要发回重审。就我了解的情况看,我国的案子重审的比例实在是太高了。
我对刑事法律程序不是特别熟悉,我自己碰到的刑事案件里没有遇到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更多的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审判期间的补充侦查似乎只有一种情况,就是检察院提出,即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这是一审中的规定,二审中没有关于可以补充侦查的规定的,也就是说二审不能再补充侦查
至于二审发回重审,主要是一审过程里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不过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时候,的确可以发回重审,这算是体制内救济吧,我也赞同废止这个规定,以敦促公安、检察机关提高效率

不过楼上所说中国发回重审率很高,不知道是哪里的数据,或者只是新闻里得出的印象?至于说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会导致冤假错案不知从何说起。

ltm 发表于 2011-8-5 08:41
按照现行法律原则,第一种情况就完全应该宣判无罪,否则就是违法,就难免造成冤假错案。这一点不知国外是 ...


发回重审有个技术上的好处,对于部分基本事实清楚,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或者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通过重审或商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方面可以缓解法院审限压力(一个月,最长不超过45天就得决定一个人的罪与罚或生与死,不能不对每一位办案法官产生压力。刑事案件审限太短是司法人员诟病当前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种片面追求效率的制度设计也是产生错案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通过补充证据,尽量实现法律事实(运用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尽量做到实体处理公正,如果只单纯追求法律事实,往往和客观事实南辕北辙,这样做出的判决,公众是会骂娘的,辛普森案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ltm 发表于 2011-8-5 08:41
按照现行法律原则,第一种情况就完全应该宣判无罪,否则就是违法,就难免造成冤假错案。这一点不知国外是 ...


发回重审有个技术上的好处,对于部分基本事实清楚,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或者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通过重审或商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方面可以缓解法院审限压力(一个月,最长不超过45天就得决定一个人的罪与罚或生与死,不能不对每一位办案法官产生压力。刑事案件审限太短是司法人员诟病当前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种片面追求效率的制度设计也是产生错案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通过补充证据,尽量实现法律事实(运用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尽量做到实体处理公正,如果只单纯追求法律事实,往往和客观事实南辕北辙,这样做出的判决,公众是会骂娘的,辛普森案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另外,关于重审的比例问题,看是和国外比还是和过去比。国外重审的原因主要是程序违法,尤以判例法国家为多,具体比例不清楚,通过去相比,应当说重审案件这几年是在递减


关于审限问题,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比较就太明显,1、前者一般是45天(简易程序只有20天),后者一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可以长达三个月,如果转为普通程序至少可以长达6个月;2、前者延长审限的条件更为苛刻,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后者只需本院院长批准即可;3、从重要性来讲,更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后者只是普通权益纠纷;不知哪个脑残人士会作此设计~~~~~~~~~~~~~

关于审限问题,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比较就太明显,1、前者一般是45天(简易程序只有20天),后者一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可以长达三个月,如果转为普通程序至少可以长达6个月;2、前者延长审限的条件更为苛刻,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后者只需本院院长批准即可;3、从重要性来讲,更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后者只是普通权益纠纷;不知哪个脑残人士会作此设计~~~~~~~~~~~~~

oo7yjg 发表于 2011-8-5 10:56
我对刑事法律程序不是特别熟悉,我自己碰到的刑事案件里没有遇到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更多的是检察院在 ...


二审检察机关也可以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另外法院无权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而只能商请检察机关补查或者撤诉,表述不同,意义也不相同。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如果不同意补查或者撤诉,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然是依法宣告无罪~~~~~~~~~~~
oo7yjg 发表于 2011-8-5 10:56
我对刑事法律程序不是特别熟悉,我自己碰到的刑事案件里没有遇到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更多的是检察院在 ...


二审检察机关也可以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另外法院无权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而只能商请检察机关补查或者撤诉,表述不同,意义也不相同。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如果不同意补查或者撤诉,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然是依法宣告无罪~~~~~~~~~~~

oo7yjg 发表于 2011-8-5 10:56
我对刑事法律程序不是特别熟悉,我自己碰到的刑事案件里没有遇到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更多的是检察院在 ...


同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抑或是适用一审、二审程序的再审,符合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都可能存在,例如,二审期间发现被告人可能具有的自首、立功情节,发现一审采信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发现可能判处死刑的女性被告人可能怀孕,这些补不补查?因此不存在二审不能补充侦查之说~~~~~~~~~~~
oo7yjg 发表于 2011-8-5 10:56
我对刑事法律程序不是特别熟悉,我自己碰到的刑事案件里没有遇到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更多的是检察院在 ...


同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抑或是适用一审、二审程序的再审,符合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都可能存在,例如,二审期间发现被告人可能具有的自首、立功情节,发现一审采信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发现可能判处死刑的女性被告人可能怀孕,这些补不补查?因此不存在二审不能补充侦查之说~~~~~~~~~~~
dfdq007 发表于 2011-8-4 11:41
法检   同一条战线的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可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mmmmmmm 发表于 2011-8-4 10:00
很多是检方撤诉。水很深的,当庭宣告无罪,会涉及到错拘错捕错诉,.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错案率,具体办案人 ...
不知你说的是哪种情形的“错"?古今中外的司法机关都不可能一抓一个准,否则从身份和司法程序上就没有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区别了。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的必要手段,抓错了,依法该进行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就是,当然,如果属于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造成的错案,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11-8-5 13:35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可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人民 ...
呵呵
~~~
oo7yjg 发表于 2011-8-5 10:56
我对刑事法律程序不是特别熟悉,我自己碰到的刑事案件里没有遇到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更多的是检察院在 ...
我也确实不知道重审的确切比例,只是通过报道出来的案例看,几乎都有重审的记录。
我之所以诟病这个重审,也是基于我国目前的体制。公检法说是三家,其实很多情况下是一家(别忘了后边还有个政法委呢)。只要这上边发了话,三家就变一家了,串通作弊,赵作海案就是这么弄出来的(类似的还有不少,不一一列举了)。这些冤案的出笼几乎都有一共同点,就是反复重审,反正就认定你有罪了,最后把你整进去算完。这哪还是无罪推定?完全是有罪推定了。

ltm 发表于 2011-8-5 16:22
我也确实不知道重审的确切比例,只是通过报道出来的案例看,几乎都有重审的记录。
我之所以诟病这个重审 ...


呵呵,政法委协调甚至定调的情况,过去有,现在也不是完全没有,但这种情况在逐步减少,相对来说一些敏感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政法委的角色要主动一些,并且以协调三机关工作情况居多,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政法委才懒得出面协调呢!对于直接定调的情况,一般来说政法委是不愿意主动到这个程度的,为什么?怕出了问题一块背黑锅啊。除非有个别法盲领导私下干预~~~~~~~~~
ltm 发表于 2011-8-5 16:22
我也确实不知道重审的确切比例,只是通过报道出来的案例看,几乎都有重审的记录。
我之所以诟病这个重审 ...


呵呵,政法委协调甚至定调的情况,过去有,现在也不是完全没有,但这种情况在逐步减少,相对来说一些敏感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政法委的角色要主动一些,并且以协调三机关工作情况居多,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政法委才懒得出面协调呢!对于直接定调的情况,一般来说政法委是不愿意主动到这个程度的,为什么?怕出了问题一块背黑锅啊。除非有个别法盲领导私下干预~~~~~~~~~
在国外,被告原告各方律师所掌握的材料,必须在开庭之前相互交换,不能有任何相互隐瞒的证据证人和文件。这样可以节省法庭开庭的时间。如果材料不齐全,法庭也是要求重新审查的。

所以中国法庭的这种做法是对的,你仅仅站在了你一方的角度考虑「公平」二字,没有考虑另一方同样需要公平。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8-5 16:52
在国外,被告原告各方律师所掌握的材料,必须在开庭之前相互交换,不能有任何相互隐瞒的证据证人和文件。这 ...
证据交换或者叫做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刑事诉讼中,也不排斥证据开示,尤其是案情特别复杂的情况。如果所有证据都在法庭审理中出示,势必耗费大量的庭审时间。所以只要经控辩上方同意,证据是可以在庭审之前开示的~~~~~~~~~~~~
公平当然是都需要的。而当前我国的这种重审恰恰是造成了不公平。还举一个河南的例子,前不久有报道说郑州有一个什么承包人蒙受冤狱5年,起因是其承包他原单位的一个什么工厂,经营得好好的。后其单位领导要强行收回他的厂,他不同意。结果他们领导就告他贪污,给抓进去了。起诉到法院后,认为贪污罪不成立,退回重审。如此反复多次,每次都以不同罪名起诉,什么挪用公款罪,等等,最后是以职务侵占罪定的案(大体过程如此具体的记不清了),判了5年。现在发现是冤案,放出来了,还给了国家赔偿,但当事人已是倾家荡产了,连住房都没了,他原来的厂子已开发了(这就是其领导当初要强行收回的原因)。这个案例中的“重审”简直就是胡闹,不得不令人怀疑司法机关被人买通了,就是要整这个人,换着罪名也要把他整进去。如此看来,这重审要得要不得?按我的理解,案子一经起诉,就是一锤子买卖,要么指控成立,按罪定刑;要么指控不成立,只要起诉的罪名不成立,就得当庭判无罪,管他实际有罪无罪,这才真正符合无罪推定原则。

ltm 发表于 2011-8-5 17:18
公平当然是都需要的。而当前我国的这种重审恰恰是造成了不公平。还举一个河南的例子,前不久有报道说郑州有 ...


首先,这个案例没有那个承包人上诉和二审的记述,也就谈不上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至于你所说的“重审”,我理解:你是不是把重新起诉和发回重审搞混了。前者是对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无罪或者检察机关主动撤回起诉后的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发现新的证据以同一事实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程序;后者是二审期间,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程序。可能是你没有搞清楚来龙去脉,所以不好对此个案品评。不过即便这样该案也不能证明是发回重审这个程序设计有什么问题。
其次,任何制度的执行落实靠的是人,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枉然。任何制度设计都不是无懈可击的,就以重新起诉来说吧,本意是为追求实体公正价值而设计的,按照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告的司法理念,重新起诉应该说是这一理念的例外,目的是为实现公正价值提供一条救济途径,但同时也会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事实为必要条件。但现实是起诉机关往往搜集几个无关紧要的材料又重新起诉,法检两院为此没有少打嘴巴官司,因为刑诉法只是要求发现新的证据,而对这些新发现证据有多大证明力、与定罪量刑有多大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就使重新起诉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更有甚者,有的连“新的”证据都没有,只是变更了罪名就重新起诉到人民法院,理由便是:不是基于同一事实的起诉,与一事不再理无关,呵呵~
ltm 发表于 2011-8-5 17:18
公平当然是都需要的。而当前我国的这种重审恰恰是造成了不公平。还举一个河南的例子,前不久有报道说郑州有 ...


首先,这个案例没有那个承包人上诉和二审的记述,也就谈不上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至于你所说的“重审”,我理解:你是不是把重新起诉和发回重审搞混了。前者是对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无罪或者检察机关主动撤回起诉后的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发现新的证据以同一事实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程序;后者是二审期间,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程序。可能是你没有搞清楚来龙去脉,所以不好对此个案品评。不过即便这样该案也不能证明是发回重审这个程序设计有什么问题。
其次,任何制度的执行落实靠的是人,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枉然。任何制度设计都不是无懈可击的,就以重新起诉来说吧,本意是为追求实体公正价值而设计的,按照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告的司法理念,重新起诉应该说是这一理念的例外,目的是为实现公正价值提供一条救济途径,但同时也会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事实为必要条件。但现实是起诉机关往往搜集几个无关紧要的材料又重新起诉,法检两院为此没有少打嘴巴官司,因为刑诉法只是要求发现新的证据,而对这些新发现证据有多大证明力、与定罪量刑有多大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就使重新起诉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更有甚者,有的连“新的”证据都没有,只是变更了罪名就重新起诉到人民法院,理由便是:不是基于同一事实的起诉,与一事不再理无关,呵呵~
楼上的说得不错。我提的那个案例确实不是重审,而是重新起诉。这其中的弊端也正如所言,被某些人利用来整人。如果严格依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起诉不成立就直接判无罪,不就可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了吗?这也可以促使公安、检察把事做到家,不要心存侥幸(反正不行可以重来)。
对同一个案子以不同罪名反复起诉,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另:照我的看法,最好取消政法委。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11-8-5 12:53
同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抑或是适用一审、二审程序的再审,符合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都可能存在,例如,二 ...
我接触的刑事案件很少,所以没遇到过二审补充侦查的情况,不过你所说的情况似乎可以用发回重审来解决。
oo7yjg 发表于 2011-8-7 10:24
我接触的刑事案件很少,所以没遇到过二审补充侦查的情况,不过你所说的情况似乎可以用发回重审来解决。
不行的,二审中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很多不能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来解释的,同时可以补查解决的问题,如果通过发回重审来解决,不觉得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么,呵呵~~~~~~~~~~~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可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人民 ...
政法委表示压力很大
gzxys 发表于 2011-8-7 11:13
政法委表示压力很大
呵呵,政法委表示鸭梨不大,因为协调三机关的分工、配合本身就是其职责之一~~~~
wingw 发表于 2011-8-4 12:09
这个,如果当庭被判无罪,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公、检自然要有人被追责。当庭释放当然有,手头的案子就 ...
不一定,某些情况非因法官、检察官自身专业知识的原因当然要免责,否则这个风险是相当之高的。比如鉴定结论是由专业机构做出的,法官只对鉴定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检材的来源、搜集、送检过程,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客观等事实性的因素负有审查职责,超过这个范围即超越了法官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没有道理让他们承担这个责任~~~~
    我认为,已经起诉的案子,除非发现有程序性问题,可以发回让其整改。除此以外,凡是因证据本身的问题,诸如什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一律不得退回,就得直接判无罪。为什么要退回补充侦查?这本身就说明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定罪,那按照法律原则,就是无罪。
    这么反复的重来,从实际情况看被某些人恶意利用了。
ltm 发表于 2011-8-8 10:32
我认为,已经起诉的案子,除非发现有程序性问题,可以发回让其整改。除此以外,凡是因证据本身的问题, ...
有时候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有冲突的。也许你能够接受程序公正高于实体公正,正如你所表达的不满,但可能绝大多数人接受不了,如李昌奎死缓再审一案(如果认为该案二审程序是公正的,并且程序高于实体,那就不应该有这么多要求再审的声音)~~~~~~~~~~~~~~~~~~
李昌奎案情况不同。此案的犯罪事实、证据都很明确,是二审法院的判决有问题,这种情况下再审另当别论。这跟我上述所说的重审、补充侦查等不是一个意思。

ltm 发表于 2011-8-8 14:14
李昌奎案情况不同。此案的犯罪事实、证据都很明确,是二审法院的判决有问题,这种情况下再审另当别论。这跟 ...


我看本质上没什么不同,如果仅从法条来说,该案没有违法。之所以认为有问题是因为将该案和近期的另一个热点案件相比较,才产生出个刑罚公平问题。同时,李案改判在前,作出判决的时候也没有后案作比较啊~~~~~~~~~
另外兄台所谓的被什么人利用,难道能够排斥媒体和舆情么??我看媒体和舆情对司法所起的作用也不一定是正面的吧?呵呵
ltm 发表于 2011-8-8 14:14
李昌奎案情况不同。此案的犯罪事实、证据都很明确,是二审法院的判决有问题,这种情况下再审另当别论。这跟 ...


我看本质上没什么不同,如果仅从法条来说,该案没有违法。之所以认为有问题是因为将该案和近期的另一个热点案件相比较,才产生出个刑罚公平问题。同时,李案改判在前,作出判决的时候也没有后案作比较啊~~~~~~~~~
另外兄台所谓的被什么人利用,难道能够排斥媒体和舆情么??我看媒体和舆情对司法所起的作用也不一定是正面的吧?呵呵

ltm 发表于 2011-8-8 10:32
我认为,已经起诉的案子,除非发现有程序性问题,可以发回让其整改。除此以外,凡是因证据本身的问题, ...


绝大多数补查和发回重审不都是涉及罪与非罪,往往和重要量刑情节、漏罪的追究,共犯的追究等等有关。关于重新起诉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抓获甲时罪证不足,依法宣告无罪;但后来抓获了共犯乙和丙,二人供述并提供了甲参与犯罪的罪证,对甲还重新起诉不??
ltm 发表于 2011-8-8 10:32
我认为,已经起诉的案子,除非发现有程序性问题,可以发回让其整改。除此以外,凡是因证据本身的问题, ...


绝大多数补查和发回重审不都是涉及罪与非罪,往往和重要量刑情节、漏罪的追究,共犯的追究等等有关。关于重新起诉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抓获甲时罪证不足,依法宣告无罪;但后来抓获了共犯乙和丙,二人供述并提供了甲参与犯罪的罪证,对甲还重新起诉不??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11-8-8 14:41
绝大多数补查和发回重审不都是涉及罪与非罪,往往和重要量刑情节、漏罪的追究,共犯的追究等等有关。关 ...
有新的证据当然可以重新起诉。
我说的补查、重审,是因为起诉时证据就是不足,这种情况下退回重来显然不对,依法就该判无罪。
李案是量刑不当,证据并无问题。这么判首先受害方不服,依法也是可以申诉,要求重审的。检方也可提出抗诉。
一个案子既要程序合法,也要实体合法,两者缺一不可。
云南那个李案,受质疑的是实体(量刑过轻),不是程序。从程序上来讲,二审当然是符合程序的,而舆论要求重审甚至再审,也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无理取闹。舆论关注的是二审到底是依据什么改判的,而不是说二审法院没有改判的权力。
没有药家鑫,老百姓一样觉得李昌奎该死。因为在大多数老百姓的法律及道德观念里,李昌奎、药家鑫这样的行为,都是死罪。所以在判药家鑫之前舆论一片喊杀之声,杀了以后奔走相告认为法网恢恢苍天有眼;所以在李昌奎一审判死以后觉得大快人心,二审改判岂有此理。

要改变老百姓既有的法律和道德观点,就得给他们讲道理。得讲明白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你们以前认为的东西,有哪些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有哪些弊端。
从李、药两案来看,我个人觉得老百姓虽然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培训,但下的结论倒符合法律的规定,相反李案的二审法院,倒有教条僵化,误解法律之嫌。
mmmmmmm 发表于 2011-8-9 10:01
兄弟,多接触接触那帮人,就不会这么说了.
还国赔呢!
呵呵,道听途说,和想当然也不好哈~~~~~~~~
mmmmmmm 发表于 2011-8-9 10:10
奥,道听途说,想当然........
老兄能提供一下二审改判的比率么?
当然是刑事案子,
二审改判数据司法局掌握?太有才!不知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司法局掌握改判数据没?改判数据从何而来?呵呵~另外你认为法院改判和重审的数据能向你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