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女骗走八旬老母房产 法院首引《孝经》断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29:40
张某和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前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的权益。

  陆老太现年85岁,在东城区东黄城根有一套房子。2008年11月,她以当时的公房市价,将房子以37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却以全家消失的方式,躲避这笔债务。陆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需给付母亲房款及诉讼费38万余元。

  未料判决书生效后,张某非但没给母亲房款,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转卖”给其女儿汤某,并顺利办理过户手续。陆老太到法院申请强执时发现这一情况,认定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使得法院无法强执这套房屋,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前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委派代理人。作为第三人的汤某则委托代理人出庭。

  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不认识陆老太;并且陆老太没有权利要回已经在汤某名下的房屋。

  法官随后宣布经过调查,张某是陆老太的女儿,汤某是张某的女儿;同时张某把房子卖给汤某,没有交易证据支持。

  最终,东城法院当庭宣判此案。法官在判决书中首次援引儒家经典《孝经》,诠释儿女应孝顺父母,而张某和汤某作为晚辈,过户了陆老太的房产后不给钱,侵害了陆老太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援引《孝经》

  判决书中指出,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

  >>法官释案

  主审法官在庭后表示,张某从母亲陆老太手里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不履行判决,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张某随后把房子无偿转到女儿汤某名下,汤某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晓母亲拖欠外祖母房款一事。如此一来,她们的行为明显是逃避债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到张某的财产。因此,她们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予以撤销。(记者刘杰 王丽娜)

【作者:刘杰 王丽娜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程李楠)

http://news.hexun.com/2010-06-05/123901905.html张某和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前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的权益。

  陆老太现年85岁,在东城区东黄城根有一套房子。2008年11月,她以当时的公房市价,将房子以37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却以全家消失的方式,躲避这笔债务。陆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需给付母亲房款及诉讼费38万余元。

  未料判决书生效后,张某非但没给母亲房款,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转卖”给其女儿汤某,并顺利办理过户手续。陆老太到法院申请强执时发现这一情况,认定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使得法院无法强执这套房屋,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前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委派代理人。作为第三人的汤某则委托代理人出庭。

  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不认识陆老太;并且陆老太没有权利要回已经在汤某名下的房屋。

  法官随后宣布经过调查,张某是陆老太的女儿,汤某是张某的女儿;同时张某把房子卖给汤某,没有交易证据支持。

  最终,东城法院当庭宣判此案。法官在判决书中首次援引儒家经典《孝经》,诠释儿女应孝顺父母,而张某和汤某作为晚辈,过户了陆老太的房产后不给钱,侵害了陆老太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援引《孝经》

  判决书中指出,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

  >>法官释案

  主审法官在庭后表示,张某从母亲陆老太手里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不履行判决,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张某随后把房子无偿转到女儿汤某名下,汤某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晓母亲拖欠外祖母房款一事。如此一来,她们的行为明显是逃避债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到张某的财产。因此,她们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予以撤销。(记者刘杰 王丽娜)

【作者:刘杰 王丽娜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程李楠)

http://news.hexun.com/2010-06-05/123901905.html
--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不认识陆老太;并且陆老太没有权利要回已经在汤某名下的房屋。


这个代理人是白痴么?母女关系都能矢口否认
什么玩意儿
都有问法官要借条看然后立刻吞下认为赖帐可以成功了的,这母女关系都能矢口否认有什么奇怪.
大清国以孝治天下:D
来来大家回到以孝治天下的和谐时代
以孝廉才完美
忠孝仁义治天下
公序良俗:D
忠孝仁义治天下:handshake
没必要引用孝经,反倒把案件降级了。这个不应定经济纠纷,应该定‘诈骗罪’,刑事处理,附带惩罚性赔偿。如果允许引用孝经的话,那她的行为应从重判决。那个孙女应该算同案同伙,也不应该免除刑事责任。

38万,如果从重的话,能判多少年?服刑之前应该清理其财产,先把老太太的赡养费扣出来。
什嘛玩意儿
miaomiaomiao 发表于 2010-6-5 13:52


家庭矛盾一般不会这么极端。留一线将来好做人。
真这么判,母女成仇敌,不和谐。
为什么不用<大清律>?
太阳,这是准备半部论语治天下了
法制社会
逍遥虫虫 发表于 2010-6-5 12:09


    智商低下的人也这么缺德,才是本案的亮点
桂系军阀 发表于 2010-6-5 18:23


    不是已经是仇敌了么

家庭矛盾一般不会这么极端。留一线将来好做人。
真这么判,母女成仇敌,不和谐。
桂系军阀 发表于 2010-6-5 18:23


“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不认识陆老太;并且陆老太没有权利要回已经在汤某名下的房屋。 ”

“法官随后宣布经过调查, 张某是陆老太的女儿, 汤某是张某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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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霸占房子,连自己的老母,自己的女儿都能“失口否认”了,这种人还有什么良心。
家庭矛盾一般不会这么极端。留一线将来好做人。
真这么判,母女成仇敌,不和谐。
桂系军阀 发表于 2010-6-5 18:23


“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不认识陆老太;并且陆老太没有权利要回已经在汤某名下的房屋。 ”

“法官随后宣布经过调查, 张某是陆老太的女儿, 汤某是张某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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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霸占房子,连自己的老母,自己的女儿都能“失口否认”了,这种人还有什么良心。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0-6-5 21:48

被告确实太恶心。

为了霸占房产,竟然连自己的老母和自己的女儿都“矢口否认” 。。。 ;funk
法院还能用儒家经典来判案子的,长见识了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好像也是儒家的吧。是不是也要拿出来用了?
戍卫部队 发表于 2010-6-5 12:36

  孝义虽然在经济转型当中被淡化,但是从来没有被抛弃--民法中有“公序良存”的说法、国际私法当中有“公共秩序保留”、法律政策当中有“以德治国”,胡总的“和谐社会”里面也包括道德和谐的内容,童鞋,醒醒~TG都学会与时俱进啦~
ytgk9999 发表于 2010-6-6 11:43


    作为一个法官就应当按法律判案,引用孝经算什么?
回复 22# ytgk9999


    在我看来以的治国是糊弄我等屁民,到底什么是德,每个人的德都不同,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德,但是凭什么在法律判案中引入德?不以法律为判案依据,损害的只有屁民的利益,只不过偶尔会有一两个所谓为民“仁德”的事令人称赞,但是越过法律行使权力判定是非最终都只有造成有权有势之人巧取豪夺,只不过加上一点点为民的表皮就行了
引什么孝经,送进监狱才是王道
楼上各位看来是非常不喜欢中国的传统文化了,引经据典向大家解释有错吗?
miaomiaomiao 发表于 2010-6-5 13:52

   +1 中国自古以来,是讲孝道的国家。对于不孝顺的子孙典型现行,国家就因该重判重惩重罚。
最好用《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wu:}
回复 26# 宫商角徵羽


    这是学术讨论还是什么?今天引用孝经,天知道明天引用什么为上位者脱罪?
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被引用作为判断依据。这案子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但是,这个案子我们又没看到判决书,引用孝经也可能只是为了说情,说理的部分记者没写出来而已。

记者的报道,只能看到哗众取宠的一面。


法官在判决书中首次援引儒家经典《孝经》,诠释儿女应孝顺父母,而张某和汤某作为晚辈,过户了陆老太的房产后不给钱,侵害了陆老太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只不过是用来诠释应该孝顺父母而已,又不是用它来判案。

法官在判决书中首次援引儒家经典《孝经》,诠释儿女应孝顺父母,而张某和汤某作为晚辈,过户了陆老太的房产后不给钱,侵害了陆老太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只不过是用来诠释应该孝顺父母而已,又不是用它来判案。
别被记者误导,法官只不引用了一段古语来谴责被告
戍卫部队 发表于 2010-6-8 08:28 成王败寇
春秋决狱乎?
楼上一群人,跟着记者在那扯……

判决书的写法,现在是有明文规定的,不可能出现判决主文中直接援引除当前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外的所谓孝经进行判决的情况。

这个新闻中,法官肯定是在法院的事实认定部分援引了一下孝经,以谴责被告,这个我个人觉得没什么问题,虽然也是突破了现有规定。

中华民族文化之下,无论哪个朝代,不孝始终是个被社会唾弃的恶行,这绝对没错。英美法系之下,只要与本案相关,法官的判决有时会附带法官自身对于社会价值的种种理解,以此作为断案的偏向性的依据。法律再齐全,也无法包罗万象,英美法系的有一些特征是我们应当兼容并包的。
这个张某不是有女儿了吗?以后它女儿也会来这套的
回复 35# iron1981


    不好意思,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最大的不同就是陪审团制,定罪的不是法官而使陪审团,法官只是用来量刑,那是利用陪审团将全民的所承认的道德在法庭上定罪,而不是法官一个所认为的道德。而大陆法系定罪量刑全靠法官,如果依据道德定罪,那就时间很糟糕的事了……

另回某人,法庭上引用孝经诠释孝道,影响到法官判案的公正性,法律判决不依道德而应该依据是否犯罪,不犯罪就算是不孝子不孝女也不是应该判罪的,那么法庭上引用孝经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
回复 37# 戍卫部队

首先,我不知道您是不是法学专业的,不过无论那本大学的法理学课本里,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点,肯定得扯上一个章节,您将陪审团制直接定义为最大的不同, 相信在学校的考卷上是很难拿分的。

其次,本案这种民事纠纷,称不上哪一方有罪,在英美法系也用不上陪审团制,倒是在本国倒可能会使用人民陪审员。即使在英美法系,绝大数量的审判,那些与老百姓生活相关的,也就是依靠小额法庭的一个或者几个法官来进行审判,没有可能去客观地寻找您所倚仗的“全民所承认的道德”。

最后,您大概没有多少在国内直接审判或者参与审判的经验。正如我之前所说的, 无论怎样的法律法规,都不能罗列包罗万象的实际生活。因此,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在判决的宽严尺度之间,法条给予的往往只是一个范围,而现实生活中的法官,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自由心证来断案。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的,恰恰却是孝经这样的传统道德和社会价值。

而我个人认为,在行使自由心证的时候,把自己偏向性的依据写出来,像很多英美法系的经典判例一样,并不是坏事。
{:hao:}标题有问题。和内容不符。妓者唉……
戍卫部队 发表于 2010-6-8 08:28


    这是在为被告人脱罪吗?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都成糟粕了,原来中国的传统文化都是为了上位开脱而有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