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嫌犯被派出所官员私自放走后多次强奸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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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嫌犯被派出所官员私自放走后多次强奸女学生
2011-01-21 17:19:59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戴爽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一名恶行累累的抢劫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安徽灵璧县高楼派出所副所长尹某却罚款8000元了案。结果犯罪嫌疑人此后又连续作案,多次实施抢劫并强奸女学生。 2010年8月,经群众举报,灵璧县检察院对尹某立案侦查,2011年1月1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抢劫嫌犯逃出派出所

  2007年3月28日上午,周某伙同高某先后3次在灵璧县高楼中学附近、高楼食品站附近,采取持刀、砖块相威胁,劫取3名高楼中学学生现金11元。

  2008年6月24日下午5时许,周某又伙同高某窜至高楼中学部分学生租住的宿舍内,以威胁手段,索取3名学生现金8.5元。十多分钟后,周某伙同高某再次进入该宿舍,高某持镜子打破一人头部后离去。 2008年7月27日,周某在高楼派出所内供认其向高楼中学学生索取钱财的事实,后从派出所逃走。

  副所长罚款八千放嫌犯

  2008年8月31日,周某在一网吧内上网时被高楼派出所民警抓获。面对民警的讯问,周某不仅交待相关作案事实。高楼派出所办案民警将案件调查结果形成材料后,向尹某汇报,尹某以所里经费紧张为由,提出对周某抢劫案作治安处罚,罚款3万元。由于高楼工商所的王某找到尹某说情,尹某最终决定由周某家人交罚款8000元,周某被带回家。

  嫌犯又多次强奸女学生

  从派出所出来后,周某没有丝毫收敛,反而继续实施其他犯罪。 2008年10月16日晚,周某伙同张某某等4人强行将女学生李某带至高楼镇一旅社,先后对其实施奸淫。2008年11月1日上午,周某又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被王某刺成重伤。而在此之前的8月份,周某还伙同张某某多次对女生李某和位某实施奸淫。

  自称罚款用于所内开支

  经群众举报,2010年8月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尹某立案侦查,11月10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某身为派出所警务人员,受上级安排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在办案中应当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尹某对本应移交的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并超标罚款,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尹某犯罪动机是为了解决本所经费困难,犯罪情节一般,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其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遂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了解,周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周某上诉后,该案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现未作出判决。(肖剑、吴尚)http://gb.cri.cn/27824/2011/01/21/3365s3132722.htm

安徽一嫌犯被派出所官员私自放走后多次强奸女学生
2011-01-21 17:19:59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戴爽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一名恶行累累的抢劫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安徽灵璧县高楼派出所副所长尹某却罚款8000元了案。结果犯罪嫌疑人此后又连续作案,多次实施抢劫并强奸女学生。 2010年8月,经群众举报,灵璧县检察院对尹某立案侦查,2011年1月1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抢劫嫌犯逃出派出所

  2007年3月28日上午,周某伙同高某先后3次在灵璧县高楼中学附近、高楼食品站附近,采取持刀、砖块相威胁,劫取3名高楼中学学生现金11元。

  2008年6月24日下午5时许,周某又伙同高某窜至高楼中学部分学生租住的宿舍内,以威胁手段,索取3名学生现金8.5元。十多分钟后,周某伙同高某再次进入该宿舍,高某持镜子打破一人头部后离去。 2008年7月27日,周某在高楼派出所内供认其向高楼中学学生索取钱财的事实,后从派出所逃走。

  副所长罚款八千放嫌犯

  2008年8月31日,周某在一网吧内上网时被高楼派出所民警抓获。面对民警的讯问,周某不仅交待相关作案事实。高楼派出所办案民警将案件调查结果形成材料后,向尹某汇报,尹某以所里经费紧张为由,提出对周某抢劫案作治安处罚,罚款3万元。由于高楼工商所的王某找到尹某说情,尹某最终决定由周某家人交罚款8000元,周某被带回家。

  嫌犯又多次强奸女学生

  从派出所出来后,周某没有丝毫收敛,反而继续实施其他犯罪。 2008年10月16日晚,周某伙同张某某等4人强行将女学生李某带至高楼镇一旅社,先后对其实施奸淫。2008年11月1日上午,周某又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被王某刺成重伤。而在此之前的8月份,周某还伙同张某某多次对女生李某和位某实施奸淫。

  自称罚款用于所内开支

  经群众举报,2010年8月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尹某立案侦查,11月10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某身为派出所警务人员,受上级安排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在办案中应当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尹某对本应移交的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并超标罚款,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尹某犯罪动机是为了解决本所经费困难,犯罪情节一般,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其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遂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了解,周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周某上诉后,该案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现未作出判决。(肖剑、吴尚)
这种卢瑟不枪毙留着干嘛?
,周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强奸 轮奸 加多次,加抢劫和伤人到重伤 居然才这么点?出来又是个祸害
{:cha:}这个。。不和谐
2011年1月1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maoxiong 发表于 2011-1-21 21:55

都还没注意到呢,看来这新闻的标题也该改改,如此政法机关,根本就比那犯人还“给力”。
基层吏治 基层党建 基层法制
基层税制 。。。。。。。。。
好像是未成年人。估计还是官二代。。。
有期徒刑13年,周某上诉后,该案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现未作出判决
=========
这代价也太轻了。:L最多几年后出来再祸害社会。唉……
回复 3# 爱军习武
  坚决要求人大从法制上堵塞漏洞。现在治安形势不好,是因为人大放纵罪犯。
回复 9# 淹死的鱼
  人大法制委员会应该从制度上将多次抢劫强奸罪犯规定最低起刑点为死刑。只有修改刑法,才能保护人民。
安徽,湖南最近事特多
有些基层喜欢玩超于边界的行政拘留,刑拘,等等,这个案例则是私自拿钱放人··
  一名恶行累累的抢劫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安徽灵璧县高楼派出所副所长尹某却罚款8000元了案。结果犯罪嫌疑人此后又连续作案,多次实施抢劫并强奸女学生。2010年8月,经群众举报,灵璧县检察院对尹某立案侦查,2011年1月1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抢劫嫌犯逃出派出所

  2007年3月28日上午,周某伙同高某先后3次在灵璧县高楼中学附近、高楼食品站附近,采取持刀、砖块相威胁,劫取3名高楼中学学生现金11元。

  2008年6月24日下午5时许,周某又伙同高某窜至高楼中学部分学生租住的宿舍内,以威胁手段,索取3名学生现金8.5元。十多分钟后,周某伙同高某再次进入该宿舍,高某持镜子打破一人头部后离去。 2008年7月27日,周某在高楼派出所内供认其向高楼中学学生索取钱财的事实,后从派出所逃走

  副所长罚款八千放嫌犯

  2008年8月31日,周某在一网吧内上网时被高楼派出所民警抓获。面对民警的讯问,周某不仅交待相关作案事实。高楼派出所办案民警将案件调查结果形成材料后,向尹某汇报,尹某以所里经费紧张为由,提出对周某抢劫案作治安处罚,罚款3万元。由于高楼工商所的王某找到尹某说情,尹某最终决定由周某家人交罚款8000元,周某被带回家。

  嫌犯又多次强奸女学生

  从派出所出来后,周某没有丝毫收敛,反而继续实施其他犯罪。 2008年10月16日晚,周某伙同张某某等4人强行将女学生李某带至高楼镇一旅社,先后对其实施奸淫。2008年11月1日上午,周某又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被王某刺成重伤。而在此之前的8月份,周某还伙同张某某多次对女生李某和位某实施奸淫

  自称罚款用于所内开支

  经群众举报,2010年8月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尹某立案侦查,11月10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某身为派出所警务人员,受上级安排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在办案中应当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尹某对本应移交的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并超标罚款,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尹某犯罪动机是为了解决本所经费困难,犯罪情节一般,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其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遂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了解,周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周某上诉后,该案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现未作出判决。(肖剑、吴尚)




  ……大家看看灵璧县人民法院毫无人性。
  ……人大法工委在制定刑法时,放纵罪犯。如此恶劣的罪行,早应该把起刑点设置在死刑上。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22 12:24


    这个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起放纵的结果啊
鉴于尹某犯罪动机是为了解决本所经费困难,犯罪情节一般,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其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遂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回复 15# wyn1981
  是啊。所以要求人大在立法上堵塞漏洞。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22 12:28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奈啊~
回复 18# wyn1981
  需要人大从立法上堵塞漏洞,一方面加强对一般刑事罪犯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失职执法人员的处罚力度。
  从制度上堵塞漏洞,是最根本的。
回复 19# 新侨联委员


    我同意,制度是根本~~没好的制度,人在如何如何,最好的情况下也就是随波逐流了~
  请大家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人大规定多次抢劫或者勒索就要判死刑,那么2008年7月27日,周某在高楼派出所内供认其向高楼中学学生索取钱财的事实后,派出所就得把他当做死刑嫌疑人处置,严管,就很难让他从派出所逃走。
  如果对于多次抢劫勒索越狱的罪犯规定死刑,那么再次被派出所抓获时候,派出所所长尹某也不敢以治安处罚替代刑罚。以后也不会有多位女生被强奸了。
  
  死刑,是有效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的好手段。反对废除死刑,要求加强死刑。
加强死刑,有益于社会的稳定,有益于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加老百姓的安全感,好处太多,就不一一说了
回复 22# jshzzr1983
  现在废除死刑压力大:国际上有压力,专家教授为了自己的学术成果,也对人大施加压力。从本案来看,这个罪犯判刑十三年,是对受害者人权的二次践踏。可是现在要求废除死刑的人太多了。
只考虑犯人的人权,却不考虑受害者和可能被受害者的人权,难怪有人说现在法律都是保护坏人的
回复 24# jshzzr1983
  现在的大势是保护罪犯的人权,而受害者的人权和可能受害者的人权,从目前学术界的趋势来看,不是学术方向。要求废除死刑可以让学者获得学术成果和国际影响力。
  至于受害者怎么惨,可能受害者怎么惨,不是学者的问题了。
2个人4次才敲诈到19.5元,如果真判刑,恐怕网络上面还是骂声一片。

另外从数额和事情都和高中生有关来看,嫌犯敲诈的时候年纪不会太大。
回复 26# 光荣的寒假党
  严打时候,提出一个观点:就是抢劫不论金额大小,都是抢劫。我觉得这是从受害者角度出发的观点。现在法学界比较注意金额。我觉得这是走入歧途。
  对于学生来说,被抢劫就是被抢劫,金额不大,但是受害大。
  法学专家以金额设置限制来认定受害程度,是对受害者精神人权和肉体人权的藐视。
那是领导关爱女学生
唉,我们在网上讲的再多,也不如那些狗屁“人权”砖家的一句废除死刑的效果大。
回复 29# 2165175
  社会舆论自然没有专家力量大。刑法修订权掌握在法学专家手中。但是如果我们不说,一直沉默下去,那些法学专家会更加嚣张的。积极行动起来批判那些要求废除死刑的专家,总比较什么都没有做好。
人民警察
回复 30# 新侨联委员


    委员所言不错。有道理。
遂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
这个判决真可笑,最起码应该是三年以上的实刑,因为尹某滥用职权造成了后果,这是滥用职权罪的界定标准。
回复 32# 2165175
  我是侨联委员,不是政*局委员,没有决策权。不过我觉得我不应该因为人微言轻放弃努力。我坚持要求严肃执行死刑,严惩罪犯,我想有努力总比没有努力好。
感觉两个都判的轻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