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蕭選舉文宣被罰 國民黨行政訴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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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5日電)國民黨於2008年總統大選期間,因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未依規定於文宣上載明政黨名稱,被中選會裁罰新台幣10萬元。國民黨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為避免他人刊登不實廣告惡意抹黑,應於報紙、雜誌刊登的競選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國民黨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於民國97年2月至3月、第12任總統副總統競選期間,將競選文宣夾報,但未依規定在文宣上載明政黨名稱,遭台南縣選舉委員會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舉。


判決書表示,中選會因而裁罰國民黨及時任黨主席吳伯雄各新台幣10萬元。國民黨與吳伯雄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國民黨主張文宣是由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所印,國民黨並無違法。但承審法官認為,政黨分支若有違法情事,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以政黨為處罰對象,因而認定中選會對國民黨及吳伯雄的裁罰並無違誤,判決國民黨敗訴。990205ZT: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5/5/202x3.html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5日電)國民黨於2008年總統大選期間,因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未依規定於文宣上載明政黨名稱,被中選會裁罰新台幣10萬元。國民黨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為避免他人刊登不實廣告惡意抹黑,應於報紙、雜誌刊登的競選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國民黨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於民國97年2月至3月、第12任總統副總統競選期間,將競選文宣夾報,但未依規定在文宣上載明政黨名稱,遭台南縣選舉委員會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舉。


判決書表示,中選會因而裁罰國民黨及時任黨主席吳伯雄各新台幣10萬元。國民黨與吳伯雄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國民黨主張文宣是由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所印,國民黨並無違法。但承審法官認為,政黨分支若有違法情事,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以政黨為處罰對象,因而認定中選會對國民黨及吳伯雄的裁罰並無違誤,判決國民黨敗訴。990205
ZT: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6/78/20477.html

〔記者楊國文、彭顯鈞/台北報導〕二○○八年第十二任總統大選期間,國民黨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以夾報方式散發有「馬英九對台南縣九大當選保證」等文宣品,但未依規定載明政黨名稱,中選會裁罰國民黨和時任黨主席的吳伯雄十萬元,國民黨和吳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裁罰於法有據,判國民黨和吳伯雄敗訴,此案可上訴。


中選會則表示,依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候選人印發文宣應親自簽名,政黨替候選人印發文宣品,應載明政黨名稱,違反者可處十萬至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認定,正副總統是全國性選舉,競選文宣即使不是候選人或政黨親自印發,也是其委由特定人或競選辦事處印發,均為候選人或政黨授意或默許,故違法事證明確,裁罰國民黨和時任黨主席吳伯雄各十萬元。國民黨與吳伯雄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中選會事證,認定該文宣品是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所印發,並依法務部做出的行政解釋,指政黨分支機構若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依「處罰法定」原則,仍應以政黨為處罰對象,認定中選會裁罰合法,昨判國民黨和吳伯雄敗訴。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國民黨對中選會裁罰不以為然。國民黨指稱,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和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是不同機構,各有負責人和獨立經費,中選會、台南縣選委會僅憑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的回函,即認定該文宣品是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所印製,實嫌草率,尤其與國民黨和時任黨主席的吳伯雄無關,裁罰並不合法。


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賴素如昨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審酌研究具體的判決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