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的悖论(医务人员有责任赔的少,无责任不但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26:09


关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我国采用“双轨制”的规制模式。根据医方的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为患方提供了两条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如果医生的过失行为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则该案件将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下称《条例》)裁判;如果医生的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则该案件将会依据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裁判。       
      根据《条例》,凡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赔偿项目实行一次性结算,但是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如死亡赔偿金、营养费,责任方不予赔偿。根据《条例》,患方难以获得足额赔偿,《条例》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发挥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功能。适用于普通医疗侵权案件的《解释》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对比《条例》和《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可见《解释》的赔偿范围要比《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加细致,其赔偿标准更高。这就引发了“双轨制”赔偿模式之下的一个悖论,过错程度与侵权赔偿责任范围成反比,即医方对过错程度较高的医疗事故却负有较轻的赔偿责任,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却可能招致较重的赔偿责任。相应地,医方希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其过失行为鉴定为医疗事故,以便依据《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患方却希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医生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以便其依据《解释》当中较高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双轨制”的规制模式不仅使某些医疗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难以获得足额赔偿,而且向行为人发出了错误的制导信号,可能诱发医方的道德风险使侵权行为发.愣.功能全部落空。

PS:刚刚学完《卫生法学》,这个神奇的现象我让哭笑不得。

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宣判 医院无责任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关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我国采用“双轨制”的规制模式。根据医方的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为患方提供了两条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如果医生的过失行为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则该案件将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下称《条例》)裁判;如果医生的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则该案件将会依据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裁判。       
      根据《条例》,凡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赔偿项目实行一次性结算,但是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如死亡赔偿金、营养费,责任方不予赔偿。根据《条例》,患方难以获得足额赔偿,《条例》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发挥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功能。适用于普通医疗侵权案件的《解释》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对比《条例》和《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可见《解释》的赔偿范围要比《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加细致,其赔偿标准更高。这就引发了“双轨制”赔偿模式之下的一个悖论,过错程度与侵权赔偿责任范围成反比,即医方对过错程度较高的医疗事故却负有较轻的赔偿责任,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却可能招致较重的赔偿责任。相应地,医方希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其过失行为鉴定为医疗事故,以便依据《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患方却希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医生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以便其依据《解释》当中较高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双轨制”的规制模式不仅使某些医疗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难以获得足额赔偿,而且向行为人发出了错误的制导信号,可能诱发医方的道德风险使侵权行为发.愣.功能全部落空。

PS:刚刚学完《卫生法学》,这个神奇的现象我让哭笑不得。

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宣判 医院无责任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现实情况是有没有责任都要赔,主要是看家属闹不闹和闹的程度。

实际情况就是病人来看病,如果病人死了医院就要赔钱。如果没输液死了就是你医院抢救不及时,输液了死了就是输错了,是被你医院害死的。

家属才不来申请什么医疗鉴定,去法院起诉呢。就是闹,反正政府出来调解的结果就是医院赔钱。为了和谐嘛,你医院这么大的单位,出于人道主义,赔点钱算什么。

还别不信,现在就是这个现实情况。
burn 发表于 2009-12-20 15:42
有道理,赔钱给医闹还不如医院养一支强大的安保力量,以暴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