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几年部分案件 包括邓玉娇案 个人对法律的一点点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51:53
我觉得中国刑法是否可以适当加重 我不喜欢西方的刑法 以前和舅母喜欢看美国片 一看到罪犯进监狱我们就说“一个个肌肉大得跟怪物似的 进去练好了 出来继续犯罪”

前些年的案子 是说母子(是成年的“子”) 在火车站被偷钱 儿子去追 突发心脏病死了 盗贼无责任

另一个案子 保安还是护村队 追小偷 小偷落水 淹死 护村队3人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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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是否规定欠缺?

我个人的意见是: 罪犯正在实施犯罪 受害人追捕或者进行其他与案件发生有关的事情 出现意外 应该由罪犯负责

罪犯正在实施犯罪 自己出现意外 没有明显的被逼迫 应该自己负责


第一个案子里 不说我追捕你 就算我不追捕 万一我是老人 你过来抢劫 我一下就心脏病发死了 难道罪犯无责任么?

第二个案子里 既然你是在实施犯罪 显然逃跑不是合法的 自首才是合法 因此逃跑过程中出现意外为什么要别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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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正当防卫 我觉得应该看过程而不是结果 虽然邓玉娇案结果是和我想的一样 但是我个人觉得她不该有罪

就是说 我拿刀反抗 是唯一可行的情况下 那么就是正当 而我没经过训练 不知道捅手捅脚 那么捅到人身子致死 是很正常的

就是说 我如果捅了你 你还没死 我正常流程报警了 你抢救无效不该是我的错

我为了防卫捅你 捅死了 证明我是在防卫 我并没有毁尸灭迹 没有虐待 没有多余的行为 就证明我不是在做防卫之外的事 也不该是我的错

就是说 你合法给我开一枪 我打哪里都应该是合法的我觉得中国刑法是否可以适当加重 我不喜欢西方的刑法 以前和舅母喜欢看美国片 一看到罪犯进监狱我们就说“一个个肌肉大得跟怪物似的 进去练好了 出来继续犯罪”

前些年的案子 是说母子(是成年的“子”) 在火车站被偷钱 儿子去追 突发心脏病死了 盗贼无责任

另一个案子 保安还是护村队 追小偷 小偷落水 淹死 护村队3人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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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是否规定欠缺?

我个人的意见是: 罪犯正在实施犯罪 受害人追捕或者进行其他与案件发生有关的事情 出现意外 应该由罪犯负责

罪犯正在实施犯罪 自己出现意外 没有明显的被逼迫 应该自己负责


第一个案子里 不说我追捕你 就算我不追捕 万一我是老人 你过来抢劫 我一下就心脏病发死了 难道罪犯无责任么?

第二个案子里 既然你是在实施犯罪 显然逃跑不是合法的 自首才是合法 因此逃跑过程中出现意外为什么要别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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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正当防卫 我觉得应该看过程而不是结果 虽然邓玉娇案结果是和我想的一样 但是我个人觉得她不该有罪

就是说 我拿刀反抗 是唯一可行的情况下 那么就是正当 而我没经过训练 不知道捅手捅脚 那么捅到人身子致死 是很正常的

就是说 我如果捅了你 你还没死 我正常流程报警了 你抢救无效不该是我的错

我为了防卫捅你 捅死了 证明我是在防卫 我并没有毁尸灭迹 没有虐待 没有多余的行为 就证明我不是在做防卫之外的事 也不该是我的错

就是说 你合法给我开一枪 我打哪里都应该是合法的
现在的情况是邓贵大并没有想要去强奸她,只是为给同伙出气不断的欺辱推搡她。
请看最新案情通报。
GSTSQZLXF 发表于 2009-6-17 23:37
回帖请看贴谢谢
讨厌精蝇 发表于 2009-6-17 23:41
看来,我要说的是邓贵大的行为当时并未危及她的生命,强奸证据不足,正当防卫理由不充足!
案情通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GSTSQZLXF 发表于 2009-6-17 23:45
看清楚 我可没说邓玉娇案是主要内容
只能说搂住不懂法律,思考问题过于主观。
你连最基本的防卫都没搞懂啊!

"就是说 我拿刀反抗 是唯一可行的情况下 那么就是正当 而我没经过训练 不知道捅手捅脚 那么捅到人身子致死 是很正常的————你太主观了

就是说 我如果捅了你 你还没死 我正常流程报警了 你抢救无效不该是我的错————你这不是搞笑么!

我为了防卫捅你 捅死了 证明我是在防卫 我并没有毁尸灭迹 没有虐待 没有多余的行为 就证明我不是在做防卫之外的事 也不该是我的错————你不知道,防卫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一说么?
szy1183 发表于 2009-6-18 11:32

不要一上来就骂人不懂法律

我只是说我的看法 没说现在的法律是怎么样

“我希望以后人类可以移民火星”

你“楼主不懂科学 现在人类才上月球”
要讨论法律就得说清楚法律,是刑法的那一条那一款或者那个罪型需要修改以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由法律机关追究其何种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的指导思想似乎有点过于理想化,我的对这个指导思想的理解是:当罪犯施害完毕离开,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被害人不用去追捕罪犯,应该由执法机关来追捕罪犯并将其绳之以法,还被害人以公道。所以看起来刑法在保护施害人,换个角度看,其实是在保护被害人。
就LZ说的两个案子,可以理解为,刑法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不要求被害人去追捕已经在逃跑的罪犯,因为追捕罪犯是执法机关警察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非要去追捕罪犯,像第一个案子,自己身体有病还去追捕,出问题只能自己负责。第二个案子同理,追捕罪犯不是保安的责任,保安的责任是保证自己所守护的目标的安全,法律没有授予他追捕或逮捕的权力,如果强行去追,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小偷就转换为被害人,所以小偷出了问题保安要负责。

问题在于,现在我们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完全起到指导思想所想像的作用,罪犯并没有如指导思想所想像的被绳之以法,在这个基础上,做为老百姓的我们通常都是像两个案子一样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可是刑法仍然在以自己理想化的标准来运行,就造成了我们以为刑法保护罪犯的误解。

所以我认为,在执法机关还没有达到其指导思想的要求的时候,我们的刑法应该修改一下,适当地向弱势的被害人方倾斜。同时国家应该多做些普法工作,象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是记不住的,所以在普法的时候应该围绕指导思想来解释,遇到罪犯时应该如何处理。我想就能够减少百姓对于刑法的误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太原工人 发表于 2009-6-18 12:20

不用不代表没权利啊

如果说没权利 那么追捕罪犯就应该是犯法的

既然是合法的 就应该得到保护 再者 你偷了我的财产 我的财产在你手上 你不偷我的财产我可以按自己的生活方式去生活 病不病发是我的事你偷了我的财产 我去追回自己的财产 这个是你导致的啊

再者 我拿两个例子来说有一点你没注意  就是都在追捕犯人 凭什么犯人出事要保安负责 而受害人出事犯人不用负责?

这样本来就是不人性的
你看看能看看,又是“你觉得”

法律不是过家家。你先把刑法里面的相关条文读一读吧
邓案 中 怎么就没看到 血衣 呢...
那个黄XX 如果是手受伤了,..怎么去看 泌尿外科?

莫非此人手是长XX上的?
谁说群众没有追赶罪犯的权力.  不知道"扭送"一词吗.
这个。。。其实作为警方,确实不认同 群众的“扭送”。。。。
跟楼主探讨下,我个人觉得楼主没有弄清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
你所举两例,案一中小偷对追捕的人因心脏病死亡显然没有刑法上的责任,但是照法理应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你只说小偷没有责任,我觉得是不完全的。
案二中的追捕者们,如照你所描述的话,显然也不负有刑事上的责任,但是负有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也是毫无疑问的。你说“三人被判有罪”,我很好奇,判的什么刑法上的罪名?过失致人死亡么?我能想到的此三人会被判罪的情况不外两种:一是追捕过程中将小偷推下水塘;二是小偷不慎落水后三人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yinan125 发表于 2009-6-18 16:59

这些东西 我并没有具体去查法律条文 只说了下事件 因为我觉得矛盾 事实就是那个小偷真的没责任 除了偷东西  这里就等于我坐上你的车 你开车出车祸 我死了 你能没责任么? 开车可是民事的

第二个案是因为 说他们逼迫小偷跳水 法律是这样判的

但是 当时他们就是追 小偷走投无路了跳水 除非说小偷逃跑是合法的 如果是不合法的 那么正确的做法是应该束手就擒 自首 等被抓  你自己要跑怎么死为什么要关别人事呢? 特别是别人没有主观意愿在追踪你时逼你做什么
哦,感谢楼主 的回复先。
第一个案子,假如如你所说真的小偷没有一点责任,除了偷窃,那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情况应当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
至于第2个案子,是否逼迫是关键(假如是三人逼迫小偷跳水那么判故意杀人都没什么好说的),而不在于小偷逃跑是否合法,这个是法官需要在庭审中搞清楚的事实问题。私力救济是有一定限度的,私力救济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为犯罪法律上说的比较清楚了,如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另外我想对楼主说,我们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定的还是相当不错的了,现实中的种种不理想状况往往不是法条本身的问题。
yinan125 发表于 2009-6-18 17:23

对 其实我也没在讨论法律条文具体如何 只是就一些案子 说说我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这两个案子是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发生的 如果是短时间同一地区发生的呢? 会造成什么影响? 所以我个人而言 是否应该明确案件发生时 罪犯与被害人的某些细节责任 以及正当防卫的一些细节责任 我觉得过当防卫是个很笼统的事

再打个比方 有人想强奸我 我用刀捅他大腿 他死了 因为不小心通到股动脉了 但是正常理解 以及我的主观意愿来说 我也只是想弄伤他 而不是捅死他 谁知道捅大腿都能死人? 那么这时候算正当还是过当?

我觉得在事实比较明确的情况下 受害人和罪犯的主观意愿应该更多得被参考
20# 讨厌精蝇

强奸  男 女

男男  女男 都不算
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定的还是相当不错的了,现实中的种种不理想状况往往不是法条本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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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好处就是几百年来积下来的案例, 都几乎包函了各种各样和法条有关希奇古怪的情况, 法官可以拿著法条自由发挥胡乱判的机会不多. 在历史上也久不久会出现一两个巨牛法官. 他们对法条的解释和的判案的思考方法就可以作为以後的判案指引.:L
WATSONS1999 发表于 2009-6-18 17:36

我是女的谢谢
那个,楼主MM啊,强奸,抢劫,杀人等几个危害重大的暴力犯罪中,受害人是有无限防卫权的,这些情况下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但是有个前提,就是这些犯罪正在进行中。
邓案中,关于邓是否遭受强奸尚有质疑,而最新的案件通报中也没发现邓贵大等人是在对邓玉娇实施强奸的时候被受害人正当防卫,那么这个判决从程序上和表面事实上一点问题都没有。(也就是,适用法律完全没有问题,至于判定事实是否有问题,我不知道)
我还是那句话,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和谐,不正常的事情,不是法律法条的缺陷导致的。而探讨法律很多时候都是拒绝事实、情理、舆论的加入的,不知道楼主是否能理解?
yinan125 发表于 2009-6-18 17:59

恩 这样就好 但是你还是没解释清楚 如果他只是欲行强奸 那么捅死确实是过当 那么我捅他腿 导致他死 到底是过当还是正当

还有另外两个案例你米解释哦……
讨厌精蝇 发表于 2009-6-18 18:02


MM还是没搞明白,他说的很清楚了,对于抢劫、强奸这些暴力犯罪有无限防卫权,也就是对于这些正在进行中的犯罪,捅他那里都可以,捅死了也是正当防卫。
如果是这样是否太好解决问题了…… 对了 持刀抢劫真的“无限防卫吗”……………………

真的吗……% 只要他掏刀 我马上可以捅死他吗…… 这样就好办了……
讨厌精蝇 发表于 2009-6-18 20:18

可以,不过听你说的好像比他掏刀子还早,那就说不定谁要正当防卫了
16# -刀
这个。。。其实作为警方,确实不认同 群众的“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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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确实有明文的"扭送"的规定.......:D
泥巴人 发表于 2009-6-18 20:26


他先掏刀威胁说拿钱出来 然后我拿出什么钝器(不犯法那种)一槌把他打翻……

算不?
30# 讨厌精蝇
算不算,看案卷.
我认为,应该算.:D
讨厌精蝇 发表于 2009-6-18 20:30



最好一招致命。如果一槌砸成重伤,他晃晃悠想爬走,你又补了一槌,就不是了。
如果你是极度恐惧,闭着眼睛边砸边喊救命,砸了半个小时,发现对方已经死了,也算正当防卫。
泥巴人 发表于 2009-6-18 20:41

一锤死
对了 美工刀管制不? 如果不管制 理论上用美工刀防卫 一次性划破三个歹徒的喉咙致死 也算?
不负刑事责任。
讨厌精蝇 发表于 2009-6-18 20:44


只能要你能做得到,飞花落叶都可以。只是感觉碰到你的歹徒都太可怜了~
泥巴人 发表于 2009-6-18 21:00

很小的时候被一群小流氓抢劫

意思是那时候 能捅死他们就不犯法了……
还有一个假设

甲在强奸乙 或者在持刀抢劫乙

我在什么都不说 在甲没察觉的情况下 上去直接搞死他 算不?
对于防卫不适时,可能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三是意外事件,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三)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这样认识,有利于将基于兴奋、愤怒等进行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不能是防卫人故意引起的不法侵害。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其一,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其二,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如甲故意用枪射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国外刑法理论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仍然是正当防卫,持这种观点的人一般认为防卫意识不是正当防卫的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故意犯罪既遂,持这种观点的人一般认为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条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故意犯罪未遂,持这种观点的人既可能认为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条件,也可能对此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如果真正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考虑,第三种观点较为可取。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这从刑法第20条的规定可以得到明确;但并非发生了任何结果的都是犯罪既遂,只是发生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是犯罪既遂;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结果事实上是法律允许发生的结果,因而缺乏结果的违法性,故仅成立犯罪未遂。

  (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防卫,就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违法犯罪人进行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如束缚不法侵害人的身体、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乃至死亡。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损毁财产进行正当防卫。针对人身、财产以外的利益加以损害,如侮辱、诽谤不法侵害人,不可能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防卫,而且通常是针对人身进行防卫。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则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则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当假想防卫来处理。

  (五)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旧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针对这一规定,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不同学说。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相适应,相适应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必需说认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必要,防卫强度就可以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适当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认为应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结合起来。
讨厌精蝇 发表于 2009-6-18 21:02

你如果那时候很小的,管他干吗的,上去捅就行了,14岁以前不用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