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税分局长花6千元嫖幼 没有构成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25:25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05-10    http://www.stnn.cc/society_focus/200905/t20090510_1024746.html

【星岛环球网消息】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2008年12月20日经一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14岁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事先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四川在线消息,经四川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2008年12月20日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案发三月后报强奸案

  2009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后,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并于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找同学卖处6000元

  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因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让许某带何某去。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以“卖处”为由,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宜宾县柏溪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处理

  3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将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宜宾县公安局介于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为了该案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3月10日上午,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召集分管局领导、法制室和办案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办案民警就此案进行了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 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查,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情分析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只属于嫖娼行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 (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决定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宜宾县公安局3月11日以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牟某某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紧了对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网追逃,并于5月4日,将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某抓获。

  何某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05-10    http://www.stnn.cc/society_focus/200905/t20090510_1024746.html

【星岛环球网消息】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2008年12月20日经一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14岁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事先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四川在线消息,经四川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2008年12月20日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案发三月后报强奸案

  2009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后,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并于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找同学卖处6000元

  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因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让许某带何某去。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以“卖处”为由,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宜宾县柏溪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处理

  3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将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宜宾县公安局介于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为了该案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3月10日上午,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召集分管局领导、法制室和办案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办案民警就此案进行了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 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查,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情分析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只属于嫖娼行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 (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决定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宜宾县公安局3月11日以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牟某某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紧了对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网追逃,并于5月4日,将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某抓获。

  何某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人渣!!!! 杀!!!
和谐社会  嫖幼无罪..................
好极了. 从此以后嫖幼无罪.

家里有小孩子的一定要看紧了.千万别被人无罪了.
有这种国家干部,还有啥好说的
我现在理解为什么有人呼唤第二次文革了……
司法解释的漏洞,最高法出解释的时候应该将嫖宿幼女排出在此范围之外。否则就是在鼓励卖淫嫖娼。
我党干部就是强大!
看看共产党都烂到底了!
我生干部真是。。。。。GS
请问有哪个傻瓜会承认是在“明知未满14岁”的情况下干的?
多大点事啊,俺还以为是抢鸡蛋.
剽窃 算不算罪
朱宇又消失了吗
哦,原来嫖幼不是犯罪,懂了...
处罚很便宜啊
全世界嫖幼罪都是不理主观上知不知道未够年龄的, 这里真是有中国特色. 这个淫贱如西方这个都是绝对重罪.;funk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5-11 16:41

大侠不厚道。禁止这样刺激人家的;P 人家明明是想总结词去了么~
逢赌必输 发表于 2009-5-11 19:42

尔等一贯如此,就不怕跨省追捕?
看来,以后找幼女办完那事后丢一笔钱就不用坐牢了
红蓝教主 发表于 2009-5-11 19:48
:D 你还在前面顶着.不怕不怕
从这个新闻看,这个小姑娘确实没有受到胁迫,是自愿的.现在的中学生啊,说什么好了.
红蓝教主 发表于 2009-5-11 19:48

我很厚道的,我明明是在批评大侠么。[:a9:]

再说,我在单位上网一般习惯用代理的。;P
这个贴子又能让很多人高潮了,本五毛围观中……
这个司法解释很好……趁没改之前,这位官大人再接再厉吧
要么向日本AV靠拢要么就把嫖幼归入强奸罪吧
6000求嫖该局长家14岁零1天的女性!!!!!!!!!!!!!!!!
6000求嫖该局长家14岁零1天的女性!!!!!!!!!!!!!!!!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5-11 19:38


日本是13岁
泰国BT,雏妓合法!

公检不作为.:shutup:
还是那句话,公仆们的口味越来越重了。
证明嫖客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嫖宿幼女实在是太困难了。不过这也是刑法的基本精神,无罪推定这个基础总不能破坏掉吧?
当事人作为公务员而嫖娼,党纪政纪处分应该重一些。
这种事现在还可以和谐。。。。。以后呢。。。。。希望不要等到民变了才追悔莫及
即便如此,也应双开啊!:@
行政处理从严把,目前从法律看只能这样。
泰国BT,雏妓合法!
=============
你有搞错没 ? 泰国有雏妓不等於就是合法. 只是在那些地方法律是摆设.
mmmmmmm 发表于 2009-5-11 22:45

法是人大定的,不是公安定的。有意见去人大下访。
35# 屠城校尉

我只是实话实说,人家国家的刑法就是那么定的.
36# 郭炜

这种擦边性的案件,侦查机关的态度相当重要,他们获得的证据,完全左右着事件的定性!:sleepy:
xbill 发表于 2009-5-12 00:17
应该不是这样的把~~  事实是年龄确实小于14岁,按法律应确定为奸淫幼女! 要把罪名轻化为嫖宿幼女,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被告来证明,而不是反过来的把!

显然花6000元去嫖的人更难证明不知道其是未满14岁!花6千显然是以幼女为目标去的,只是幼女是否满14岁而已!
明知有14岁以下的可能而不去确认,非常恶意啊!我觉得对被告更加不利
gameboy999 发表于 2009-5-12 20:12
       相关的法律和解释到处都有科普。一般来讲,只要和未满14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是奸淫幼女,从重量刑。但是高院也早就有过司法解释,就是在有偿性行为中,如果嫌疑人不知道女方未满14岁,就不构成奸淫幼女,按照一般的嫖娼处理,最多最多是劳教而已。
       你对于他花了6000元的推断,在有罪推定里面当然构成证据。但是在无罪推定中,你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知道女方未满14岁,要么有当事人指证,要么有明确的物证(比如女方的身份证就放在床头), 要么就得是女方看起来就非常幼小,任何人都认为是未满14岁。这些证据在本案中都是缺失的。如果检察官在法庭上要被告解释为什么花了6000元,被告完全可以说是因为女方是处女或者非常漂亮,检察官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纠缠这种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此人绝对是个人渣,这个我们大家都很清楚。但是道德上的人渣和法律上的有罪差的很远。不能为了平民愤就把法律给丢了,这样我们将来损失的只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