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回顾与反思:1978—2008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9: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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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说来,农民和资本家都是后来再造的,以前是没有的,应该称为农业工人。
似乎作者主张将农民组织化作为农业生产社会化和争取更适宜市场环境的的组织形式?

我承认我比较保守:从经济上说农业面临着和其他产业一样,受社会化的市场和“逐利”的牵引和挑战,但从社会角度上说,广义上的农业是人类最基本最不可或缺的生产活动,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条件下同时也存在着盲动的危险。非农产业的失败将导致社会经济的危机,而农业的失败将导致生存危机。

相比之下,作者所主张的农民组织化似乎更适宜于作为农业高度发展后合理调整社会资源中传统农业资源的“调节器”而不是农业欠发展阶段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增效器”。
我理解的 农民组织化有两种。


一种是历史上的,主要靠 文化、宗祠等关系 ;

一种是现在的,主要靠经济关系来理顺。
1.阶段性
  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地域农民组织化特征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农民组织化是一个使农民由计划化到市场化、从分散走向集中、从受歧视变为拥有国民待遇、由只能获取较低比较利益状态转变为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过程。目前,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程度到了相当发达的阶段,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多数农民仍然处于低度组织化状态。
  2.组织主体的多元性
  除了农户这一微观组织主体以外,新型专业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乡镇企业、政府涉农经济技术部门等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这其中既有农民主体的自发力量,又有政府的引导支持力量,同时还有其他经济利益集团的参与力量。由于各个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标不尽一致,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构建比较合理的利益主体格局是降低农民组织成本、提高组织化收益的现实选择。在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行为尚未完善、农民组织意识尚未增强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农民组织化将呈现出多元性的发展态势。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会将逐步提高。
  3. 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非均衡性
  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由于组织农民的主体所处的环境有别,加之自身都存在着相应的制约因素,因此,农民组织化体现了组织结构发展和地域的非均衡特征。
  从组织结构性变迁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载体作用。而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等传统的组织面临着恢复合作经济组织性质,调整内部运行机制等困境,所以,它们成为加速农民组织化进程的路径依赖仍然存在着较大难度。目前,作为农民自助性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具有劳动联合与部分资本联合特征的专业合作社;二是以业务联合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协会。1996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协会达到143万个,分布于140多个专业门类,但是绝大多数集中于第一产业,能够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协会只占36%,大约有一半的协会只是产权关系十分松散的“群团性组织”。 [2]从地域来看,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组织化进程起步早、发展速度和水平比较高,而比较成熟的农民组织集中于广州、深圳、温州、山东等地区,而在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农民多处于初级组织化状态。从各地区农民组织形式来看,社区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得到了较好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集中于发达省份的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粮食、棉花、蔬菜、水果、烤烟、家禽、桑蚕、养蜂、花卉等),借助于股份合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高自身组织化程度的地区主要是欠发达省份和发达省份的不发达地区。
  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体模式的灵活多样性
  20多年来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过程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工业化步伐加快给农村组织整合、创新明确行动目标与构建行动条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体模式的灵活多样性体现了在制度变迁各个阶段组织创新的权变思想。因为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包容和调动了诸多积极因素,适应了我国不同层次的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
  就所有制来看,表现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合伙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并存;就农民组织化进程中重点合作的产业领域来看,表现为由生产领域的合作向加工与流通环节的合作转变的特征;从组织边界来看,体现出既有组织的调整,又有组织之间的合作行动,前者尤以农村双层经营组织结构性变迁为典型,一方面,集体统一层次沿用了过去体制中的成果,另一方面,农户家庭分散经营层次又为重构中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注入了新的机制活力,进而受这一层次组织资源的影响,促进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成。由此,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企业的推动下,形成了以契约为合作保障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组织体系,在组织载体上有农工综合企业、合作社等。这种具备约束分工、协作功能的“自律机制”的农民组织化主体依据环境的变化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正是这种灵活多样性组织形式的存在才使得农民组织化事业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农业国际化的要求而不断发展。
  5.农民组织化的动态性
  尽管农民组织化成为了农业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它并不是一个静止的现象。当农民合作过程中遇到了现有条件下难以逾越的体制性或者技术性障碍,抑或出现了加速农民组织化的有利条件时,农民经济组织均会出现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第一种情形出现的结果是组织化了的农民选择了退出决策,第二种情形出现的结果是农民合作组织创新策略的调整与优化。农民只有在组织化过程中随时用新的信息更新原来的合作信息,并且利用新的合作技术相应调整合作对象、方式与强度等合作组织创新网络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社会、自然风险,充分把握实现更多价值的机会。
    综上所述,可以形成两个有关农民组织化的全新理论认识。
  其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确定性的高收益是农民采取合作策略和组织创新的重要条件。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处于的场景是,为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所遇到的难题,农民面临着是自己从事生产、营销还是利用与别的农户或者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结成的合作分享网络取得突破性收益的策略选择。无论采取独立还是合作经营农民均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没有足够的竞争压力,农民不会过多担心现有农产品竞争力不足和远期利益的流失;如果没有经过示范获得了较高的不确定性收益,那么,也难以出现农民积极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结网合作的结局。理论上讲,一方面,农民合作策略选择时机具有随着竞争压力或者合作与不合作比较收益的增加而提前的趋势;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策略的最终选择是竞争压力和合作与不合作比较收益的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二,农民组织化本质上是一种在流动中创造更高价值的动态网络。静态均衡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的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成果很多,但是有效反映农民寻求新的有利合作对象而不断组织创新的决策性成果较少。从收益的不确定性出发,在归纳农民合作决策和退出准则的基础上探讨的农民组织起来拓宽增值路径更加接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农民组织化进程的原貌。这种探讨对于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待续)
1.产业分工与协作理论
  人类的祖先很早就已认识到产业分工与协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早在18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说明了分工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他以制针为例说明劳动生产力最大的增进是分工的结果。实行分工,每个制造工人每个劳动日可制成4800枚针,如果他们独立完成制针的全部工作环节,一日制成20枚针都不可能,甚至一天连1枚也难以制造出来。分工为何导致高效率?原因有三个:一是分工使各个劳动者的业务多集中在某一操作环节,所以,劳动者的熟练程度有所增进;二是由一种工作转移到另外一种工作通常会花费很多时间,产业分工可以较好地免除这种损失:三是许多简化劳动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
  分工的原因何在?概括而言,分工是相互交换倾向发展的必然结果。人高于动物之处在于,人类“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取得的”,而且“人人都一定能够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换得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大家各自委身于一种特定业务,使他们在各自的业务上,磨练和发挥各自的天赋资质或才能”。[3]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产业分工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必然要求产业分工。
  社会分工与协作是现代生产组织不可分割的两面,有分工必然有协作,分工与协作是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随着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占领市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不断增强,使得商品生产者的组织形式从最初的个体形式演变为集体形式,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越来越多地以组织身份出现。而个人则主要借助或依附于组织以获得经济和政治利益。个体越来越需要借助组织力量求得生存与发展。
  农业产业的分工与协作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业从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转变为大规模经营,但是家庭经营仍是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这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一种生产,农业生产具有生产场所的分散性、环境的复杂性、中间产品的难以准确计量性、大部分技术的可分割性和产业的准公共产品性以及家庭利益的一致性等特性所决定的。
  家庭经营因监督成本比较低而成为农业经营的重要形式,但也有不足之处,即难以解决好小农户(农场)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户(农场)的生产经营极易陷入不利贸易条件的陷阱。因此,需要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建立有效的组织,即要求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
  农业的整个自然生产过程是不可分割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机械性的工业产品的生产过程可以不断细分,分离出许多彼此独立的企业或产业,与机械性的工业生产过程不同,农业的生产过程,其自然生产过程不可能脱离基本生产单位的,而其经济生产环节部分地可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并可以发展成独立的产业。 
  同时,通过加强外部的经济环节可以促使内部自然生产过程向有利的方面发展,可见,现代农业的分工、协作与机械性的工业生产相比在自然生产环节(农业基本经营单位)以外。因此,随着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家庭经营的外部联合成为农业分工协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即农业产中与产前、产后的分工与协作具有广阔的空间(曹晔,2002)。当农民在农业各个环节充分实现了分工与协作,农民才有可能走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的道路。
  2.制度变迁理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产生的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流派。该学派强调制度与制度变迁的重要性,主张社会改良。约翰•罗杰斯•康芒斯认为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最主要的制度就是法制。T•W•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新制度经济学家D•C•诺思指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的世界中做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的。同时,D•C•诺思认为在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的驱动下不断实施的制度创新就是制度变迁。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且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个持续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的过程,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成本中包含非经济因素,所以国家难以建立起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于是经常出现制度变迁的“政策失败”。农民组织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引致的自发性创新,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变迁的程度和速度取决于多数人对少数先行者创新行为的效仿程度和市场需求的增长速度。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相互转化和依存的关系,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展往往需要渗入强制性制度变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推进制度变迁时,要避免国家制度的主观意愿。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正式制度和法律权力如果不被行为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所支援和支持,就为他们所困,有时还会被他们所抵消。农民组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否支持或支援政府的政策安排,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成功与否的关键。农民个人引致的制度变迁模式将出现第二行动集团向第一行动集团以及第三行动集团向第二行动集团学习、模仿、创新的现象。目前我国出现的农村能人带领农民闯市场就是典型实例。个人之间自愿组织的合作团体在引致制度变迁过程中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固然比个人引致的制度变迁成本低。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说,由于在搜寻组织意愿、促进组织发展时缺乏一定的组织保证,其结果是由于组织成本比较低,而使相应的制度创新程度比较弱。这与政府拥有强大的社会组织资源相比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好社会组织资源降低组织化成本,使农民组织形式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就合作组织而言,欧美国家以专业性合作组织为主,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村村落稳固存在,村落内部农户家庭之间血缘、地缘关系密切,社区内综合性的合作非常广泛,这是正式制度适应非正式制度的结果。历史证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必须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相辅相成,否则,会出现林毅夫制度变迁模型中“政策失败”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中国农业变成了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尽快摆脱小农经济对生产力的制约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农业的实际,政府进行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合作化运动,早期的互组织、初级社,以及部分地区的高级社,得到了农民的支持,诱发了农民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但是到后期由于强制性地实施高级社以及以后的人民公社,出现了“归大堆”,没有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相冲突,致使我国合作化运动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
  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诱发了农民发展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近些年来,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很快,为农民提供科技、种子、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必要的,但如果过分地强调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可能重蹈历史覆辙。因此,为加快我国农民组织与制度变迁过程,必须促进农民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当前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自由入社或者退社,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利”,不搞不正当的行政干预。
  3.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由科斯提出来的,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他认为自由价格运转制度也存在着代价问题,即交易费用大小的问题。而且他强调,企业是对市场组织形式的替代,企业的产生是由于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从而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而出现的。在1975年和1985年,使交易费用理论成为完整的体系的威廉姆森出版了《市场与科层》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两本专著,使该理论成为组织分析的重要理论基础。现代的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甚至全球化的大生产。农业要增强竞争能力,必须克服农业的外部效应内部化进程较慢的局限性,理论上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生产领域的联合;二是流通领域的联合。农民在生产领域的联合触动了家庭经营的产权制度,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因而普遍难以成功,而流通领域的联合没有触动家庭经营的产权制度,既调动了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又解决了家庭经营的市场局限性,使得流通领域的联合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因而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是,农业流通领域的组织创新动力往往由于利益机制的不健全而难以提升。在实践中,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大市场是节约交易费用,增加收益,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
  4.行为科学理论
  20世纪20年代以后,传统的以操作方法和严格的制度管理为主体的管理模式日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乔治•埃尔顿•梅奥等科学家和工人的参与下进行的“霍桑试验”得出了三点重要结论:一是员工都是“社会人”;二是在正式组织中还存在着非正式组织;三是企业领导能力在于提高员工的满足度来提高士气。这些结论为行为科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到20世纪40年代后期,行为科学发展日益成熟,合理行为产生的机理、个体行为和组织行为的变革与引导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研究者、决策层的重视。
  概括而言,行为科学的理论核心思想就是,人的行为是由动机诱发的,而动机则是由内在的需要和外在的刺激而引起的。当行为主体的需要目标已经达到时,新的动机和行为就会产生。这种周而复始的行为产生动力机理的缺失会影响到个人和组织的发展效果。这种行为产生模式具有循环性,见图1。
  农民个体在经济、文化、生理、心理等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但是,都有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或者从事其他业务获得收益,改善生产与生活条件的需要,当这些需要达到一定强度并且在外在诱因发挥很大作用时,就会产生创造价值的动机,而且会采取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行为,在其提高生产与生活水平,提升社会地位等目标实现以后,其满意度也随之提高,加大农业投资力度、加强自我教育的需要也随之增长,外部经济主体和政府的支持也日益成为盈利与发展的动机,于是,新的行为产生了。在整个行为的产生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价值观、国家意志和文化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单个的农民行为难以快速地达到政府满意和农民满意的目标。当农民在交易费用节约、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都充分认识到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的重要性时,农民组织化便成为行为主体的重要选择。于是,行为科学理论不但成为分析组织农民主体的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及时、有效地鼓励从事农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活动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
   
  动机
   
  行为
   
    目标
   
  内在需要
   
  外部刺激
   
  需要满足
   
  紧张消除
   
  图1 行为产生模式
(一)我国农民组织化进程的阶段划分与分析
  建国以来,根据农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状况,可以把我国农民组织化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农民组织化的准备阶段(1949-1952年)。农地制度是农民组织化演进的物质前提。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使农户成为拥有土地的农业生产基本单位。至1953年,自耕农制度在中国得以确立。这一强制性的农业制度变迁废除了延续二千多年地主所有的租佃农业制度,比较有效地配置了农业资源,极大地解放了农村长期被束缚的生产力。1952年与1949年相比较,农业总产值增加了48.5%,粮食、棉花产量分别增加了42.8%和43.15%。[4] 同时,也改善了农业生产关系。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的建立为发挥家庭经营自主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组织优势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农业合作化阶段(1953—1978年)。从1953起,我国农业合作化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总结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有利条件以及对农业合作化进程中的农民组织化绩效进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概括而言,在整个农业合作化前期,个体农民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适应。为缓解这一矛盾,必须使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关系取代小农生产关系,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协调,巩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合作化就成为了当时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选择。具体而言,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农业合作化是克服小生产限制和资本主义影响的小农经济的弊端,引导个体农民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小农经济是具有一定的分散性,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而且抵御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能力也比较软弱。加之新中国建立初,小农经济又易于使农民走上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道路。所以,为了大多数农民的愿望,必须走社会主义大农业的道路,其主要的战略选择就是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大力开展农业合作化。
  其次,农业合作化是加速比较分散的、落后的、个体的农业生产方式向集体的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原料的迫切要求。
  个体农民的经营活动给农村非农化制造了障碍,而且农业供给能力也难以与社会主义工业化要求同步增长。所以,改造小农经营方式的必要性,决定了农业集体化的必要性;农业集体化的必要性决定了发展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5]
  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大农业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重要任务之一。农业合作化已经具备了一些条件,主要体现在农民的积极性比较高。农民成为了私有者,使其产生了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农民成为了劳动者使其产生了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但是,农民愿意和工人一起建设社会主义而拒绝资本主义,这正是农民的基本的和主导的方面。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已经成为农业合作化可能性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
  农业合作化阶段的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比较高的,但是合作的后效应并不明显。  1954年,农业生产组织达到993.1万个,入社农户6847.8万户;1955年,由于有些互助组转变为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减少到714.7万个,参加农户6038.9万户;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11.4万个(其中高级社200个),参加农户229.7万户。1955年发展到63.4万个(其中高级社500个),参加农户1692.1万户。1956年底全国成立的合作社75.6万个(其中高级社54万个),入社农户达11782.9万户(其中参加高级社的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到1957年全国已有合作社78.9万个(其中高级社75.3万个,参加农户12105.2万户。) 开始于195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1958年底,参加公社的农户数达到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高度的农民组织化取得了一些历史性的成就:把个体的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有效地防止了两极分化;在全国范围内奠定了发展合作经济的基础;涌现出来的部分社队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业机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据统计,从1952~1978年,农机总动力由18万千瓦增加到11750万千瓦,增加了651.77倍;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培养了一批农村基层干部,加强了农村基层的建设。
  但是,这种高度的农民组织忽视了农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在追求纯粹公有化过程中,既排斥了农村商品经济,又把农民组织化的速度和方法问题归结为阶级性问题,同时把农业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做贡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策略,降低了农民的比较利益,影响了农民生产和经营积极性的发挥。
  在这种强制性制度过程中,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很缓慢。据统计,从1957~1978年的21年间,除粮食由612斤增加到640斤,猪、牛、羊肉由12.5斤增加到18斤以外,棉花油由5.15斤减少到4.55斤,油料由13.17斤减少到10.97斤,水稻则持平(9.8斤);农民家庭均纯收入累计增加了7657元,1965-1978年13年间,平均增长仅为1.7%。④在农业合作化后期,土地产权严禁扩充,农民个体经营全部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这种农业经营组织体制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维持着一种低效率的三元经济结构,既限制了农业劳动力活动,又削弱了农户作为农业产权主体和组织化主体的地位。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业产权模糊,劳动组织过于集中,按劳分配制度难以贯彻执行。在缺乏农业资源配置效率机制背景下,维持着一种程度高、效率低、组织主体积极性差的农民组织化状态。
  第三个阶段是农业双层经营制度建设与改革阶段(1978.12至今)。在我国,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农业生产力性质规律所决定的。1958年发动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导致了农业生产关系超越和破坏了农业生产力。这种制度安排总的运行结果是剥夺了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与自由,集体劳动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使农民在“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的农业环境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在农业增长阶段上表现为制度效率的低下。这种农业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劳动激励机制的缺乏。在生产队中,无论是农业管理者还是单个农业劳动者,都在各自面临的约束下做出了“最优”选择。为根本解决劳动监督成本过高、产权内在化和增收艰难的问题,恢复具有监督成本比较低、生产和生活功能比较强等特征的家庭经济运行主体地位在当时已经成为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基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正是适应了农业生产方式这种衍生规律而出现的。
  农业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过重的负担、缺乏民主的行政命令和少数人的专断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农业优越性的发挥。在这一阶段,农业劳动者积极性已经成为农业增长源泉中的决定性因素。作为人类社会第一个生产单位,具有较强血缘特征的农户由于农业劳动具有明显的分散和监督成本低的特点,所以,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会使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责权利划分与客观存在的劳动生产方式紧密结合起来,极大地提高了农业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讲,“集中劳动对于我国农业生产来说,并非都是先进和有效的。集中劳动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将集中劳动和家庭私人劳动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农业效率已经成为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