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名交警队长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获缓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36:46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曹慧娟)备受社会关注的呼图壁县交警大队原队长李巍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一案,2008年12月末经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巍属酒后肇事逃逸,并无自首情节;但事发后李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8年4月4日1时25分,李巍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警车由南向北行驶入呼图壁县种牛场道路后,撞至同方向停在路边的一辆红旗小轿车尾部,致使站在车旁的蔡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李巍打电话通知其司机到现场,而自己回了家,其司机孙某“顶包”承认是自己驾车出事。后经蔡某驾驶员指认,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李巍于当天下午归案。

  昌吉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巍事发后给交警大队打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是发生了车祸,需要处理,随后叫司机孙某到现场,自己则离开现场回家,期间已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根据司法解释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李巍的行为构成了肇事逃逸。
  案发后,李巍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说明情况,而是在犯罪行为经被害人驾驶员及亲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其提取血液、进行侦查后,才于当晚在呼图壁县东泉派出所说明情况,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法院认为,鉴于李巍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蔡某亲属没有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曹慧娟)备受社会关注的呼图壁县交警大队原队长李巍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一案,2008年12月末经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巍属酒后肇事逃逸,并无自首情节;但事发后李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8年4月4日1时25分,李巍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警车由南向北行驶入呼图壁县种牛场道路后,撞至同方向停在路边的一辆红旗小轿车尾部,致使站在车旁的蔡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李巍打电话通知其司机到现场,而自己回了家,其司机孙某“顶包”承认是自己驾车出事。后经蔡某驾驶员指认,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李巍于当天下午归案。

  昌吉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巍事发后给交警大队打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是发生了车祸,需要处理,随后叫司机孙某到现场,自己则离开现场回家,期间已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根据司法解释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李巍的行为构成了肇事逃逸。
  案发后,李巍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说明情况,而是在犯罪行为经被害人驾驶员及亲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其提取血液、进行侦查后,才于当晚在呼图壁县东泉派出所说明情况,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法院认为,鉴于李巍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蔡某亲属没有提出上诉。
这真是一片神气的土地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1-4 03:00 发表
这真是一片神气的土地

没啥吧,一般都这么处理啊。要真按着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监狱还不爆了:D :D
肇事逃逸,何来的认罪表现?
只要你是逃逸,那判决就是从3年开始起跳,想缓刑?做梦去吧。
这的确是一片神奇的土地。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何来的认罪表现?
原帖由 323v4 于 2009-1-4 04:13 发表

没啥吧,一般都这么处理啊。要真按着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监狱还不爆了:D :D



这是肇事逃逸罪,而不是交通肇事
真是片神奇的土地
交通肇事判到死缓,已经算很重的刑罚了
神州大地啊
真是片神奇的土地。。:victory:
原帖由 happywar 于 2009-1-4 10:52 发表
交通肇事判到死缓,已经算很重的刑罚了


你看错了吧,拜托再看看
]]
交通肇事就是看给钱多少

赔得越多,判得越轻[:a2:]
真是片神奇的土地
交警队长逃逸,靠,应该重判才对。
真是片神奇的土地
判三缓四,那干脆就别判了,省得让人家法官麻烦。

真是片神奇的土地。。
不是法官素质低,是土地太神奇。
死了的蔡某生前是某房地产公司老总。个中内情大家自己揣摩吧!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1-4 10:34 发表



这是肇事逃逸罪,而不是交通肇事

逃逸是情节不是罪名,逃逸的依然以交通肇事罪定。其实现在的这种处理方法对公务员也好,普通人也好,基本都这么处理的啊,既然存在了这么久,自然不是没理由的。要抓人,当然可以,依法办事啊,那赔偿呢??怎么办??肇事一方人都被抓了,自然是回避赔偿甚至不会赔偿,保险公司更是人精,你说主责赔90%,他说主责是51%,谈不拢?打官司呗,等开庭啊,那住医院的人咋办,特别是急等钱用的,要么等死要么落一终身残疾。所以嘛,不管是警察也好,普通人也好,刑责能免则免,对双方都有好处。在我看来,缓刑还是很合适,缓刑又不等于没刑,且他的缓刑还比较长,像达摩克利斯之剑,至少缓刑期间该队长是要对自己行为进行反省和改正的。至于顶包啊什么的,在交通事故中更是家常便饭。:D
杭州去年发生的马6江边飙车将一对小夫妻撞下江堤至死的案子昨天看新闻判决5年,附带民事赔偿126万.

比对这个标准本案判3缓4是有依轻之嫌
法制社会?扯他娘的J8蛋~~~~??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9-1-4 16:10 发表
杭州去年发生的马6江边飙车将一对小夫妻撞下江堤至死的案子昨天看新闻判决5年,附带民事赔偿126万.

比对这个标准本案判3缓4是有依轻之嫌

我看他干的那事更像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他喝酒了就不会判这么重了:D :D 还有一方面我认为确实是杀鸡儆猴,以遏制越来越多的飙车族在杭州犯案,你知道中国的法律要看情节,而且不同的地方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发达地区的人命比不发达地区的值钱,赔偿的多少不是重点。其实我比较想知道这个判决5年的“情节特别恶劣”到底是指什么?:L :L
原帖由 happywar 于 2009-1-4 10:52 发表
交通肇事判到死缓,已经算很重的刑罚了



哈哈,是缓刑,要死缓的话还不。。。。。。。。。。。。。
原帖由 323v4 于 2009-1-4 16:50 发表

我看他干的那事更像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他喝酒了就不会判这么重了:D :D 还有一方面我认为确实是杀鸡儆猴,以遏制越来越多的飙车族在杭州犯案,你知道中国的法律要看情节,而且不同的地方赔偿标准是不同 ...


听说飙到了185
原帖由 happywar 于 2009-1-4 10:52 发表
交通肇事判到死缓,已经算很重的刑罚了


判三缓四,哪儿来的死缓?不得不称颂一声“神奇的土地!”
判得比较轻。。。。。。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条款是指原本不会死,但因逃逸倒致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况。
原帖由 323v4 于 2009-1-4 15:51 发表

逃逸是情节不是罪名,逃逸的依然以交通肇事罪定。其实现在的这种处理方法对公务员也好,普通人也好,基本都这么处理的啊,既然存在了这么久,自然不是没理由的。要抓人,当然可以,依法办事啊,那赔偿呢??怎么办 ...


啥时候规定了刑事判决就不能进行民事赔偿了???。杀人犯被判死刑,被害者家属依然有权利要求民事赔偿。刑事判决与民事索赔并不冲突你知道吗???什么时候普通人也这样处理的啊??普通人能拿出多少钱赔偿家属呢???说难听一点,你的所谓的普通人里,不包含穷人
网上找到的一些案例,另外想说下,肇事致人死亡和逃逸致人死亡是不同概念....


===================================================================================

2003年12月18日,周某无证驾驶一假牌摩托车搭客沿广州大道由南往北行驶,由于不按交通标志的规定行驶及驾驶过程中不集中精力,撞到正背外孙过马路的黄某,造成黄某死亡。肇事后周某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民警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悔过自首 减轻处罚

推荐阅读
中国将举行建国60周年大阅兵 高层批示厉行节约(图) 元旦期间重要政策一览
2008年证券市场10大衰人(组图) 奇瑞一线员工月薪六七百被迫离职 2009最值得期待十大重组动向(股) 外媒:2009年中国政府仍将救股市 [年度策划]市值缩水榜 财经大片 改革30年 三十年30事 首只ST股   2003年10月9日,陈某驾驶套牌大货车在增城市增正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正果镇蔚村路段时,由于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与同方向一骑自行车男子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陈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法院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事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

  主动投案 从轻处罚
  2003年11月28日,简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大货车由南往东右转弯行驶至天河区大观路新塘迎宾路口时,遇唐某驾驶外地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由于简某右转弯时没有注意右侧情况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简某立即停车等候交警处理。法院认为,简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简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认自己罪行并积极善后,可以从轻处罚,判简某拘役4个月。


交通肇事逃逸亦可判缓刑
2008年08月07日
    2007年8月,刘某驾驶一车辆将横穿马路的老农撞倒,接着第二辆车司机王某又压过去,老农当场死亡。王某逃逸,三个月后,王某被抓获,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后来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车主方已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
法制社会?扯他娘的J8蛋~~~~??:victory: :victory: :victory:
主动赔偿受害人,减轻受害人的痛苦。然后落个轻判。双方和谐,有啥不好?难道非要重判肇事者,然后受害人拿不到赔偿。在医院里落下后遗症。一生无着落才好。
交通事故这种事情,只要肇事者肯赔偿,一般法院不会下死手重判,受害人也不会要求重判。因为已经出了事故,最好的结果就是受害人能得到经济赔偿。没有赔偿你就是判肇事者死刑又能杂的?受害人断的胳膊,断的腿就能自己长好?受害人的家属以后的生活就无忧无虑?
大家可以考虑一下,如果你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你是希望能够拿到足够的经济赔偿而肇事者轻判,还是希望一分钱赔偿没有肇事者重判?
楼上是正解
原帖由 hedongli321 于 2009-1-4 19:24 发表
主动赔偿受害人,减轻受害人的痛苦。然后落个轻判。双方和谐,有啥不好?难道非要重判肇事者,然后受害人拿不到赔偿。在医院里落下后遗症。一生无着落才好。
交通事故这种事情,只要肇事者肯赔偿,一般法院不会下死 ...


难道说重判了就没有民事赔偿了???

就是有了你这种所谓的肯赔偿的说法,所以才会让很多的有钱人自我膨胀,不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反正出了事可以用钱摆平:@ :@
再者说,赔偿与否不应该成为要挟法律的筹码。

赔偿死者家属,是他肇事所付出的代价。
而刑事判决,是对他肇事后逃逸做出的惩罚。另个问题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都按照这种逻辑。那么谁肇事之后,没人会不跑,反正不逃是铁定的要赔,逃了反而有可能不赔了,抓到了再赔自己也不会判刑。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1-4 19:37 发表


难道说重判了就没有民事赔偿了???

就是有了你这种所谓的肯赔偿的说法,所以才会让很多的有钱人自我膨胀,不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反正出了事可以用钱摆平:@ :@

执行难你不知道??你都判了人家重刑了还指望人家赔偿??我都坐了深牢大狱了你还想找我要钱?到时候一个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能杂的??受害人找谁去?痛苦的是谁?反正交通肇事又判不了死刑,我就是不赔。爱杂杂的。米说个解决办法!
土地很神奇
原帖由 hedongli321 于 2009-1-4 20:39 发表

执行难你不知道??你都判了人家重刑了还指望人家赔偿??我都坐了深牢大狱了你还想找我要钱?到时候一个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能杂的??受害人找谁去?痛苦的是谁?反正交通肇事又判不了死刑,我就是不赔。爱杂杂的 ...


光一句执行难就把这里面的问题概括了??如果家里没钱的人,就算不坐牢,他依然是拿不出钱赔。能拿的出钱的,就算坐了牢他依然有钱。  


按照你的理论,法律变成是明目张胆可以用金钱来交易了。如果真的能按照法律的话,真的会执行难吗??法律上有个强制执行你不知道吗???难道说轻判他就有钱,如果重判就变成穷光蛋了??请你记住一点,法律不应该是专门照顾富人而压制穷人的。至少TG现在是不会直接说出这句话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1-4 18:00 发表


啥时候规定了刑事判决就不能进行民事赔偿了???。杀人犯被判死刑,被害者家属依然有权利要求民事赔偿。刑事判决与民事索赔并不冲突你知道吗???什么时候普通人也这样处理的啊??普通人能拿出多少钱赔偿家属 ...

不知道你在说啥,你怎么判和执行起来难不难是一回事么??你判1000亿加死刑都行,能不能执行是另外一回事。之所以这样处理无非是让两边都能顺利解决问题,而不去走冗长复杂的司法程序。话说回来,人家属都没意见啊。还有你后面那句话真的没问题???全国每年几十万起交通事故,去年7万多人死亡,绝大多数都这么处理的,感情这7万多人全是被不普通人撞死的啊。你长期以来的发帖无非就是针对公务员,城市人群或者富裕阶层嘛,在你看来只要没权没钱的都对,有钱有权的肯定错,我还记得你为无证小摊贩乱摆摊发的帖子呢。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1-4 22:31 发表


光一句执行难就把这里面的问题概括了??如果家里没钱的人,就算不坐牢,他依然是拿不出钱赔。能拿的出钱的,就算坐了牢他依然有钱。  


按照你的理论,法律变成是明目张胆可以用金钱来交易了。如果真的能按 ...

行,咱按你的理论走。法院没判决之前肇事者一分钱不出你说不出啥来,因为法院没判。这个时候受害人需要钱及时治疗怎么办?因为没钱而造成治疗不及时而残疾了又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肇事者与受害人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这样是不是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到了判决的时候法院量刑是会考虑这一点的,辩护律师也可以用这一点来主张从轻判决。这很合理吧。这样不仅有经济基础的人会积极赔偿,没有经济基础的也会尽最可能去赔偿以求得从轻判决。而受害人的利益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是最重要的。

按你的说法,抓住了先重判,然后再说赔偿的事,到时候你连强制执行都找不到肇事者的财产,我看你怎么赔偿受害人,那受害人就等着哭吧!
原帖由 323v4 于 2009-1-4 23:08 发表

不知道你在说啥,你怎么判和执行起来难不难是一回事么??你判1000亿加死刑都行,能不能执行是另外一回事。之所以这样处理无非是让两边都能顺利解决问题,而不去走冗长复杂的司法程序。话说回来,人家属都没意见啊 ...

也不能这么说。他只是什么事都走极端。根本就不考虑实际情况。他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可是好心未必能办好事,就拿这件事来说,按他的想法走恐怕受害人哭都来不及。所以我觉的他应该多去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东西,而不是在这里听风就是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