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亡新论之第八章 首屈一指的法制皇帝及骊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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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屈一指的法制皇帝

  秦国自孝公任命商鞅为相变法强国以来,后继的历代秦王,都比较重视法制。王位传袭到秦始皇后,他在遵守法制和推进法治方面的表现如何?即对这个涉及到他是否无法无天,暴虐成性地推行“暴政”,还是能像他自诩的那样,坚持以“事皆决于法”的治国方针,做到“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为主,不阿一人”(《吕氏春秋·贵公》)的问题,进行一番深入的分析,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据史料,秦始皇在遵守法制和推进法治方面,除前文提到的,他从不为没有军功的儿子及宗室勋贵、后宫嫔妃和她们的亲人牟取好处外,他还亲自参与制定法律,慎命狱官……从而达到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述的,他能“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大小政务,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在执法上他也“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而不讲情面。那么,秦朝的法律体系到底包含哪些内容?细列了哪些条款?秦始皇怎么敢自诩大小政务“皆有法式”呢?

  对于上述均为历代学者所关注的问题,由于秦朝文书被焚,同时还受到汉代官吏董仲舒等人的感情化抨击言词的影响,从而使后世有关研究的判断和描述,不但与历史事实有一定距离,有的甚至严重背离了历史事实!这种无奈的景况,直到“云梦竹简”出土之后,才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史家们终于搞清楚了(实际也还有不少未知的情况),在两千年前的秦法中,已制定了包括侵犯皇权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罪;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罪;官吏渎职罪等八大系列的罪名二百多种。如:谋反、纵火、匿田、杀人、偷盗、诬人、殴父母、不廉……所涉及的范围已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军法、经济法、民法,甚至在刑前翻供,都必须复审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秦朝的法律体系已发展和完善到了一个前无古人的程度。从而也证明了秦始皇在推行法制和实施法治方面的功绩,将其定位为首屈一指的法制皇帝是决不为过的!

  在探究秦国法律体系,并为此提供了确凿证据而不应忘记的人中,第一位当属二千年前葬于湖北省云梦县的,以数筐竹简为殉葬品的墓主“喜”,及“秦简整理小组”的李学勤等专家。

  据单名为“喜”的墓主,在《编年史》中的记录,他出生在秦昭王45年12月未天亮前的鸡叫时候(比秦始皇整整大两岁)。他17岁就服兵役作了一名壮丁。他从20岁到30岁的十年间,曾应召三次参加战斗。从这儿可以看出,在秦国,成年男丁一生服几次兵役似乎没有严格规定,只要国家需要,随时都要奔赴战场。30岁后他曾在秦始皇时期,出任过狱吏等与司法相关的官职,从而经办过许多与政治、司法等相关案件。也许是出于工作需要,他不辞辛劳地以隶书字体,亲手抄录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并以这些凝结着自己心血的竹简为殉葬品,随同自己埋入墓中,从而使这些无比珍贵的竹简,免遭战火及诸多因素的毁损,出土后为研究秦国的法制情况,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据《编年史》推测,“喜”死于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的第四年(时年约45岁),对于这样一位盛年而逝的勤奋古人,实在令人痛惜不已!如果他能再多活些年份,所抄录的资料一定还会更多!

  毋须讳言,在秦国的法制中也规定着一系列足可称之为“残酷”的刑罚。如死刑中的腰斩—以断腰的方式处死犯人;弃市—在闹市中处死犯人,并暴尸示众;戮死—犯人死后再戮其尸;枭首—犯人被斩杀后,将首级悬挂在高处示众;磔—以割裂肢体的方式处死罪犯;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具五刑—先执行各种肉刑,于肉体上折磨犯人于断气前,再执行死刑;灭其宗—是连坐刑罚中最重的一种。视罪行处以灭三族、灭五族……另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秦朝还有“凿颠”、“抽筋”、“镬烹之刑”……以上刑名,仅从浅显的注释中,足以证明其刑的残暴,是极其酷毒的!然而细读有关资料后发现,第一,秦国的法律即使在商鞅变法之后,总的观念仍然脱胎于商周法制。《荀子·正明》中说:“刑名从商”,从而 证明上述酷刑并非秦始皇首创;第二,更要看秦国在具体执行中,针对什么事?使用什么酷法?从而得出应有的结论。而不能仅从刑名严酷,便断定推行了“暴政”,最直观的依据,即是有一个“针对什么事,在什么人身上”,施行了上述刑罚的问题。笔者于参阅诸多著作中,发现历代学者对此举出的实例,不仅纯属个案,而且还是假案!!

  譬如:史家专著中几乎都提到的惟一的案例——秦始皇曾使用“镬”刑的案例,即“茅焦放颜谏秦皇”的“史”事,就是一个很具体的实例。这个杜撰痕迹十分明显的假案,说的是:嫪毐叛乱被平息后,秦始皇除下令腰斩嫪毐外,还处理了其母后赵姬与嫪毐生的两个男孩。对此曾有不少大臣认为处理过重,便纷纷出面讲情。结果秦始皇不但不准,反而下令杀死了“二十七”个替赵姬说情的人。当第“二十八”个敢于说情的茅焦冒死上殿说情时,秦始皇下令准备好镬(即大锅),并烧好水(或油),要以烹刑惨杀茅焦。对于这件被纪录在《说苑·正谏》中,证明秦始皇残暴地使用“镬”刑的“史料”,笔者认定它是假案的依据是:

  首先,先且不说茅焦的出现极具戏剧性,是在秦始皇不多不少刚“残杀”了“二十七”位大臣之后,他愿让秦始皇依照天上有二十八星宿,再以自己的生命来凑满这个数字,使地上有“二十八”忠臣!其次,他更“理直气壮”地指责秦始皇:“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纵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  

  茅焦的这段数落秦始皇的话,说了些什么事呢?

  第一,他把嫪毐称作是秦始皇的“假父”,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嫪毐是他的继父。从而得出他车裂嫪毐,是他的“嫉妒之心”在作祟!众所周知,嫪毐与赵姬的关系,乃是一种偷摸之所为。秦始皇怎么会承认嫪毐是自己的“继父”!先前当两者之间只属于生活问题时,他可能考虑到母后赵姬年轻孤独,在嫪毐与其苟且并生有两个男孩的长时期内,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佯装糊涂,不过问此事。可是当嫪毐利令智昏,举兵叛乱时,问题的性质已转变为尖锐的政治对立。秦始皇在调兵平息叛乱之后,对嫪毐处以车裂之刑,完全是“事皆决于法”的典型案例,这怎么能说是对嫪毐的“嫉妒”呢!

  第二,按照秦律(历代封建王朝都几乎一样)嫪毐所犯的大罪当属灭族。因此秦始皇下令将嫪毐与赵姬私生的两个男孩也给杀了。对这件秦始皇也有法可依的事,茅焦却用一句“有不慈之名”的话来指责他,也是说不过去的。

  第三,由于嫪毐的问题已质变为政治事件,闹得咸阳老幼皆知,满城风雨。赵姬和嫪毐的事,哪里还能隐瞒得住!在此情势下,秦始皇让赵姬离开咸阳,迁到萯阳宫居住,明面上是对赵姬也进行了“惩罚”,其个中还隐藏着让她换一个环境,以减轻巨大的内心压力!因此,茅焦指责这件事为秦始皇的“不孝”之举,显然也是十分荒谬的。说不定赵姬因压力确实太大,也正想换一个环境调适一下身心呢。因为作为母仪天下的太后,与嫪毐私通总不是光彩的事。更何况嫪毐还走上了一条悖逆朝庭的不归之路。

  第四,由于先前已杀了“二十七”位替赵姬求情的大臣,所以茅焦说秦始皇:“纵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对此,我们只要冷静地思量一下,在明知秦始皇依法办事,严惩嫪毐的情势下,还会有哪些“谏士”敢于站出来指责秦始皇?如果举兵反叛尚不严加惩罚,他“事皆决于法”的方针和理念,还能坚决贯彻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朝中的大臣决不会糊涂到面对如此严重的事态,还冒死为嫪毐求情,而且这样的人还多达“二十七”个!

  更为可笑的是,在茅焦以尖刻的语言,把秦始皇对镇压嫪毐叛乱之后的处置,说得一无是处之后,这个杜撰痕迹十分明显的“史事”还说:茅焦说罢,还毫不畏惧地脱下衣服,光着身子向大锅走去,坦然地作好了服刑的准备。而秦始皇则被其“精神”所感动,立即起身走下殿去向茅焦请教:“兼并天下的大计”,同时还卑贱地尊称茅焦为“仲父”,赐爵为“上卿”!!!

  平息嫪毐叛乱,是秦始皇于22岁加冠后所经办的第一件大事。由决策平叛至调兵围攻已被嫪毐占领了的咸阳,全由秦始皇亲自处置。这是一件不仅处理得十分果断、及时,更是一件充分体现着秦始皇才干和人格魅力的大事。记录在《说苑·正谏》中的这个故事——特别是被广泛引用于众多专著(更别说文艺作品)作为“史”料的故事,却把充满朝气、叱咤风云的秦始皇贬损、丑化为一个毫无主见,唯唯诺诺的傻瓜!退一万步说,如果此事果真是铁打的“史”实。那么,当即被秦始皇尊称为“仲父”,并赐爵为“上卿”的茅焦;口似悬河,并敢于指责嬴政严惩嫪毐就是以“嫉妒之心”,严惩“继父”的茅焦;敢于指责秦始皇溺杀与嫪毐有血缘关系的两个私生子为“不慈”的茅焦;敢于指责秦始皇让赵姬去萯阳宫,为“不孝”的茅焦;敢于指责秦始皇“纵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的茅焦……人们就有理由期望他在之后展开的荡平六国诸侯的,更加壮阔的历史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建立更大功勋……可是从此之后,茅焦却杳如黄鹤,从广阔的历史舞台上消失得无影无踪。使此一虚假的故事,同时还是证明秦始皇暴虐成性,以酷刑迫害忠良大臣的惟一“史事”,再也编不下去了!

……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所谓“茅焦放颜谏秦王”一事,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记录的茅焦的原话仅是:“秦方以天下为事,而大王有迁母太后之名,恐诸侯闻之,由此背秦也。”此外,在《史记·吕不韦列传》中,司马迁也只记录了:“秦王十年十月,免相国吕不韦。及齐人茅焦说秦王,秦王乃迎太后于雍,归复咸阳”。不料在《史记》之后成书的《说苑·正谏》中,却绘声绘色地徒增了,茅焦是继嬴政杀死了二十七个大臣之后,他是第二十八个放颜谏上的人。以及茅焦严厉指责嬴政的——实际是完全杜撰的一段文字,即:“陛下车裂假父,有忌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纵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

  秦始皇在位的37年间从未杀过一个大臣。这并非是所有大臣都对他阿谀奉承而未遭死难,而是他以广博的胸怀,宽容臣下过失的具体表现。例如:对糊搅寿宴,并教训他:“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淳于越,他就没有杀!

  尽管秦始皇在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使秦朝的法制水平达到了“大小政务,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程度,并极自信地“告戒后嗣,顺承勿革”,同时还深信只要“后敬奉法,常治无极”,就可以实现“舆舟不倾”的目的。但他却忽视了只有加强军队建设,加强此一保卫国家的基础。他所企望的“黔首康定,利泽长久”的美好愿望,才能实现;他所制定的法律,也才能够顺利实施!如果说总结的话,这就是于后世极有启迪意义的结论。

  综上所述,特别是云梦竹简的发现,充分证明了秦朝的立法,不仅具有可操性强的特点,而且还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张分田先生对此的评价是:“由此可见,秦朝的法律体系的确已经发展到了前无古人的程度,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里程碑”、“秦始皇是中国古代首屈一指的‘法治’皇帝,在他统治下的秦朝则是世界古代史上首屈一指的法治王朝”(张分田《秦始皇传》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P460、432)笔者以为是十分恰当的。
一、首屈一指的法制皇帝

  秦国自孝公任命商鞅为相变法强国以来,后继的历代秦王,都比较重视法制。王位传袭到秦始皇后,他在遵守法制和推进法治方面的表现如何?即对这个涉及到他是否无法无天,暴虐成性地推行“暴政”,还是能像他自诩的那样,坚持以“事皆决于法”的治国方针,做到“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为主,不阿一人”(《吕氏春秋·贵公》)的问题,进行一番深入的分析,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据史料,秦始皇在遵守法制和推进法治方面,除前文提到的,他从不为没有军功的儿子及宗室勋贵、后宫嫔妃和她们的亲人牟取好处外,他还亲自参与制定法律,慎命狱官……从而达到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述的,他能“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大小政务,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在执法上他也“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而不讲情面。那么,秦朝的法律体系到底包含哪些内容?细列了哪些条款?秦始皇怎么敢自诩大小政务“皆有法式”呢?

  对于上述均为历代学者所关注的问题,由于秦朝文书被焚,同时还受到汉代官吏董仲舒等人的感情化抨击言词的影响,从而使后世有关研究的判断和描述,不但与历史事实有一定距离,有的甚至严重背离了历史事实!这种无奈的景况,直到“云梦竹简”出土之后,才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史家们终于搞清楚了(实际也还有不少未知的情况),在两千年前的秦法中,已制定了包括侵犯皇权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罪;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罪;官吏渎职罪等八大系列的罪名二百多种。如:谋反、纵火、匿田、杀人、偷盗、诬人、殴父母、不廉……所涉及的范围已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军法、经济法、民法,甚至在刑前翻供,都必须复审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秦朝的法律体系已发展和完善到了一个前无古人的程度。从而也证明了秦始皇在推行法制和实施法治方面的功绩,将其定位为首屈一指的法制皇帝是决不为过的!

  在探究秦国法律体系,并为此提供了确凿证据而不应忘记的人中,第一位当属二千年前葬于湖北省云梦县的,以数筐竹简为殉葬品的墓主“喜”,及“秦简整理小组”的李学勤等专家。

  据单名为“喜”的墓主,在《编年史》中的记录,他出生在秦昭王45年12月未天亮前的鸡叫时候(比秦始皇整整大两岁)。他17岁就服兵役作了一名壮丁。他从20岁到30岁的十年间,曾应召三次参加战斗。从这儿可以看出,在秦国,成年男丁一生服几次兵役似乎没有严格规定,只要国家需要,随时都要奔赴战场。30岁后他曾在秦始皇时期,出任过狱吏等与司法相关的官职,从而经办过许多与政治、司法等相关案件。也许是出于工作需要,他不辞辛劳地以隶书字体,亲手抄录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并以这些凝结着自己心血的竹简为殉葬品,随同自己埋入墓中,从而使这些无比珍贵的竹简,免遭战火及诸多因素的毁损,出土后为研究秦国的法制情况,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据《编年史》推测,“喜”死于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的第四年(时年约45岁),对于这样一位盛年而逝的勤奋古人,实在令人痛惜不已!如果他能再多活些年份,所抄录的资料一定还会更多!

  毋须讳言,在秦国的法制中也规定着一系列足可称之为“残酷”的刑罚。如死刑中的腰斩—以断腰的方式处死犯人;弃市—在闹市中处死犯人,并暴尸示众;戮死—犯人死后再戮其尸;枭首—犯人被斩杀后,将首级悬挂在高处示众;磔—以割裂肢体的方式处死罪犯;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具五刑—先执行各种肉刑,于肉体上折磨犯人于断气前,再执行死刑;灭其宗—是连坐刑罚中最重的一种。视罪行处以灭三族、灭五族……另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秦朝还有“凿颠”、“抽筋”、“镬烹之刑”……以上刑名,仅从浅显的注释中,足以证明其刑的残暴,是极其酷毒的!然而细读有关资料后发现,第一,秦国的法律即使在商鞅变法之后,总的观念仍然脱胎于商周法制。《荀子·正明》中说:“刑名从商”,从而 证明上述酷刑并非秦始皇首创;第二,更要看秦国在具体执行中,针对什么事?使用什么酷法?从而得出应有的结论。而不能仅从刑名严酷,便断定推行了“暴政”,最直观的依据,即是有一个“针对什么事,在什么人身上”,施行了上述刑罚的问题。笔者于参阅诸多著作中,发现历代学者对此举出的实例,不仅纯属个案,而且还是假案!!

  譬如:史家专著中几乎都提到的惟一的案例——秦始皇曾使用“镬”刑的案例,即“茅焦放颜谏秦皇”的“史”事,就是一个很具体的实例。这个杜撰痕迹十分明显的假案,说的是:嫪毐叛乱被平息后,秦始皇除下令腰斩嫪毐外,还处理了其母后赵姬与嫪毐生的两个男孩。对此曾有不少大臣认为处理过重,便纷纷出面讲情。结果秦始皇不但不准,反而下令杀死了“二十七”个替赵姬说情的人。当第“二十八”个敢于说情的茅焦冒死上殿说情时,秦始皇下令准备好镬(即大锅),并烧好水(或油),要以烹刑惨杀茅焦。对于这件被纪录在《说苑·正谏》中,证明秦始皇残暴地使用“镬”刑的“史料”,笔者认定它是假案的依据是:

  首先,先且不说茅焦的出现极具戏剧性,是在秦始皇不多不少刚“残杀”了“二十七”位大臣之后,他愿让秦始皇依照天上有二十八星宿,再以自己的生命来凑满这个数字,使地上有“二十八”忠臣!其次,他更“理直气壮”地指责秦始皇:“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纵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  

  茅焦的这段数落秦始皇的话,说了些什么事呢?

  第一,他把嫪毐称作是秦始皇的“假父”,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嫪毐是他的继父。从而得出他车裂嫪毐,是他的“嫉妒之心”在作祟!众所周知,嫪毐与赵姬的关系,乃是一种偷摸之所为。秦始皇怎么会承认嫪毐是自己的“继父”!先前当两者之间只属于生活问题时,他可能考虑到母后赵姬年轻孤独,在嫪毐与其苟且并生有两个男孩的长时期内,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佯装糊涂,不过问此事。可是当嫪毐利令智昏,举兵叛乱时,问题的性质已转变为尖锐的政治对立。秦始皇在调兵平息叛乱之后,对嫪毐处以车裂之刑,完全是“事皆决于法”的典型案例,这怎么能说是对嫪毐的“嫉妒”呢!

  第二,按照秦律(历代封建王朝都几乎一样)嫪毐所犯的大罪当属灭族。因此秦始皇下令将嫪毐与赵姬私生的两个男孩也给杀了。对这件秦始皇也有法可依的事,茅焦却用一句“有不慈之名”的话来指责他,也是说不过去的。

  第三,由于嫪毐的问题已质变为政治事件,闹得咸阳老幼皆知,满城风雨。赵姬和嫪毐的事,哪里还能隐瞒得住!在此情势下,秦始皇让赵姬离开咸阳,迁到萯阳宫居住,明面上是对赵姬也进行了“惩罚”,其个中还隐藏着让她换一个环境,以减轻巨大的内心压力!因此,茅焦指责这件事为秦始皇的“不孝”之举,显然也是十分荒谬的。说不定赵姬因压力确实太大,也正想换一个环境调适一下身心呢。因为作为母仪天下的太后,与嫪毐私通总不是光彩的事。更何况嫪毐还走上了一条悖逆朝庭的不归之路。

  第四,由于先前已杀了“二十七”位替赵姬求情的大臣,所以茅焦说秦始皇:“纵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对此,我们只要冷静地思量一下,在明知秦始皇依法办事,严惩嫪毐的情势下,还会有哪些“谏士”敢于站出来指责秦始皇?如果举兵反叛尚不严加惩罚,他“事皆决于法”的方针和理念,还能坚决贯彻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朝中的大臣决不会糊涂到面对如此严重的事态,还冒死为嫪毐求情,而且这样的人还多达“二十七”个!

  更为可笑的是,在茅焦以尖刻的语言,把秦始皇对镇压嫪毐叛乱之后的处置,说得一无是处之后,这个杜撰痕迹十分明显的“史事”还说:茅焦说罢,还毫不畏惧地脱下衣服,光着身子向大锅走去,坦然地作好了服刑的准备。而秦始皇则被其“精神”所感动,立即起身走下殿去向茅焦请教:“兼并天下的大计”,同时还卑贱地尊称茅焦为“仲父”,赐爵为“上卿”!!!

  平息嫪毐叛乱,是秦始皇于22岁加冠后所经办的第一件大事。由决策平叛至调兵围攻已被嫪毐占领了的咸阳,全由秦始皇亲自处置。这是一件不仅处理得十分果断、及时,更是一件充分体现着秦始皇才干和人格魅力的大事。记录在《说苑·正谏》中的这个故事——特别是被广泛引用于众多专著(更别说文艺作品)作为“史”料的故事,却把充满朝气、叱咤风云的秦始皇贬损、丑化为一个毫无主见,唯唯诺诺的傻瓜!退一万步说,如果此事果真是铁打的“史”实。那么,当即被秦始皇尊称为“仲父”,并赐爵为“上卿”的茅焦;口似悬河,并敢于指责嬴政严惩嫪毐就是以“嫉妒之心”,严惩“继父”的茅焦;敢于指责秦始皇溺杀与嫪毐有血缘关系的两个私生子为“不慈”的茅焦;敢于指责秦始皇让赵姬去萯阳宫,为“不孝”的茅焦;敢于指责秦始皇“纵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的茅焦……人们就有理由期望他在之后展开的荡平六国诸侯的,更加壮阔的历史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建立更大功勋……可是从此之后,茅焦却杳如黄鹤,从广阔的历史舞台上消失得无影无踪。使此一虚假的故事,同时还是证明秦始皇暴虐成性,以酷刑迫害忠良大臣的惟一“史事”,再也编不下去了!

……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所谓“茅焦放颜谏秦王”一事,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记录的茅焦的原话仅是:“秦方以天下为事,而大王有迁母太后之名,恐诸侯闻之,由此背秦也。”此外,在《史记·吕不韦列传》中,司马迁也只记录了:“秦王十年十月,免相国吕不韦。及齐人茅焦说秦王,秦王乃迎太后于雍,归复咸阳”。不料在《史记》之后成书的《说苑·正谏》中,却绘声绘色地徒增了,茅焦是继嬴政杀死了二十七个大臣之后,他是第二十八个放颜谏上的人。以及茅焦严厉指责嬴政的——实际是完全杜撰的一段文字,即:“陛下车裂假父,有忌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纵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

  秦始皇在位的37年间从未杀过一个大臣。这并非是所有大臣都对他阿谀奉承而未遭死难,而是他以广博的胸怀,宽容臣下过失的具体表现。例如:对糊搅寿宴,并教训他:“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淳于越,他就没有杀!

  尽管秦始皇在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使秦朝的法制水平达到了“大小政务,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程度,并极自信地“告戒后嗣,顺承勿革”,同时还深信只要“后敬奉法,常治无极”,就可以实现“舆舟不倾”的目的。但他却忽视了只有加强军队建设,加强此一保卫国家的基础。他所企望的“黔首康定,利泽长久”的美好愿望,才能实现;他所制定的法律,也才能够顺利实施!如果说总结的话,这就是于后世极有启迪意义的结论。

  综上所述,特别是云梦竹简的发现,充分证明了秦朝的立法,不仅具有可操性强的特点,而且还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张分田先生对此的评价是:“由此可见,秦朝的法律体系的确已经发展到了前无古人的程度,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里程碑”、“秦始皇是中国古代首屈一指的‘法治’皇帝,在他统治下的秦朝则是世界古代史上首屈一指的法治王朝”(张分田《秦始皇传》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P460、432)笔者以为是十分恰当的。
二、关于骊山陵及兵马俑

  秦岭支脉,山势矫健,树木葱茏,秀丽多姿的骊山,位于西安以东约三十里的临潼县境内。遥看逶迤起伏的骊山,宛如一匹黑色的骏马在奔腾向前,古人称黑马为“骊”,山即由此得名被称之为“骊山” 。然而“骊山”之所以闻名天下,却是因为秦始皇的陵墓就在骊山!

  秦始皇陵南倚骊山,北临渭水。远远望去像一座巍峨耸立的山丘,屹立在关中的大地上。尽管秦始皇陵于1987年被联合国列为世界遗产保护名录,但秦始皇却为此挨骂了二千余年!骂他的依据主要是用工特多,给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众所周知,自历史的车轮将秦始皇推上王座的那一天起,战争君王和建设君王的重担便都落到了他的肩上,使他有机遇在战争和建设两个重大课题上经受考验,发挥才干,为华夏及世界做出尽显风流的重大贡献!

  作为建设君王,“农”的一面,已有先祖留下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他已省心了不少(史料中除有他于全国统一后,下令实施的《使黔首自食田》法令,即:把在秦国已实施了一百多年,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农田私有制政策向全国推广外,再也没有变更农战政策的任何记录),至于他所关注的郑国渠、长城、驰道、灵渠等项工程用工虽多,但应该看到这些工程不仅有利于当时,更应明确其对中华文明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巨大贡献,人手少了工期势必延长,于大局是不利的。

  作为建设君王,秦始皇除为我们留下了震惊世界的长城、灵渠等成果外,他为什么要将自己的陵墓建造得如此之高大?为什么要用如此庞大的兵马俑战阵来突出皇陵的庄重与威严?笔者以为和所有帝王即位后,就开始修建陵墓一样,秦始皇即位之初虽也开始了“穿治骊山”(《史记·秦始皇本纪》)的修陵工程。但同样是“穿治骊山”,规模是不可能一开始就定得这么大的。少年君王们根本不懂修建王陵是一件极其复杂的大事。一开始都认为除有制可循外,再就是自己还年轻,离殡天还早着呢,谁也不会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因此可以肯定,骊山陵一定有一个经过多次改变设计方案,最后才形成如此庞大规模的过程。那么,主导着这个发展过程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笔者以为最合理的解释,就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认识的提高,当他决心创建亘古未有的丰功伟业之后,将陵墓的规模也建成与自己的业绩相匹配的想法,便在他的脑海中形成了。而每一次变更都是他思想飞跃的结果,因此这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对于这样一位完成了伟大业绩的千古一帝,对于这样一位以无比的英雄气概,除为华夏创建了众多文明成果外,还对世界有所影响和贡献的伟人;直到今天,我们还在为他的功罪争吵不休,还多把他不屑一顾地骂为“暴君”的伟人。在对他决定的陵建规模进行评价时,难道不应该慎之又慎吗?如果秦皇陵该批,那么明清两朝建设的故宫该不该批?名满天下的圆明园该不该批?承德避暑山庄该不该批?明成祖朱棣在武当山建盖的“金殿”,及“丹墙翠瓦望玲珑”的“五里一庵,十里一宫”该不该批?华夏的众多文明成果又该不该批?笔者及友人都对秦始皇因“阿房宫”(实际是新朝宫)挨骂了二千余年,却并没有建成“新朝宫”而感到惋惜,否则这必将又是震惊世界的一大奇迹(当时的国力应该较强,只可惜他死早了)!

  秦始皇决定将自己的陵墓规模,建得与自己创建的丰功伟业相匹配,这个目的他是达到了。在骊山陵之高大已为人所共知,而“阿房宫”纯属杜撰的情势下,如何来看待史料中的用工数字呢?笔者认为只要把陵墓规模,一定受秦始皇成长过程的影响这个大前提确定下来,用工的情况就大体清楚了。基于上述认识,笔者将秦始皇在陵建上的认识按以下四个阶段来进行分析,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第一阶段,从即位到加冠,共历时九年(即由十三岁到二十二岁)。在此阶段内,随着年龄的增长,是秦始皇由少年向青年转变的关键时期,也是他树立霸主思想的关键时期。此时的他毕竟年轻,对陵墓不会有过多的要求,一切都会按制进行,用工也就不会太多,估计一千人左右足矣!

  第二阶段,从加冠到荡平六国,历时共一十七年(即从二十二岁到三十九岁)。这十七年是他一生中最重要,也最光辉的历史时期。此时他对陵墓的重要性,应属已有所重视。但因天下初定,诸事多如牛毛,不可能极为重视。尽管如此,使陵墓逾制建造的思想应已萌生,只是尚未实施。

  第三阶段,从全国统一到封禅泰山,历时两年(即从四十岁到四十一岁)。这两年时间虽短,但所行大事都顶天立地,气壮河山;近对秦国,远对世界的贡献均十分巨大!笔者以为与其说荡平诸侯是华夏亘古未有的大事。那么,就在这短暂的两年中,秦始皇以他的睿智和胆识,在全国推行的一系列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推动着中华文明直到永远的体制建设,才是不仅对中国,也是对世界所作的重大贡献!正是在进行了这一系列重大体制建设,眼看华夏腾飞在即的情势下,他才决定去封禅泰山;也正是在此之前,他才决定将自己的陵墓建成华夏第一大陵,使之与自己的功勋相匹配!于是扩建皇陵的方案就确定下来了。

  扩建方案确定之后,建陵队伍也必然随之扩大。由于此时秦始皇只有四十一岁,当属年富力强之时,很有可能设想十年左右,大陵就建起来了。假如就以十年为限,建此大陵每天投入的有多少人呢?对此,司马迁在《史记》中给我们提供了两组数据:第一是记录在秦始皇48岁,决定修“直道”及建“朝宫”时提供的“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第二是纪录在葬礼结束后的“始皇初即位,穿治骊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笔者以为不论从哪一种情况来看,有的学者还把这“七十余万人” 建陵的时间都算为三十余年,以此来突出秦始皇的“罪恶”,显然是不对的;而司马迁把这“七十余万人”,与子虚乌有的“阿房宫”挂钩,表面看这可以认定是秦始皇建“阿房宫”的罪证,但“阿房宫”却是假的!因此,细究之下,似乎应以“及并天下”,即全国统一后,才决定以“七十余万人”投入陵建——即扩建秦皇陵的建造时间,实际只有10年左右。至于在此10年左右的时间中,是否一直都为七十万人,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从作业流程上看,除最后的回填成丘、植树种草……人可以上得多一些外,墓穴再深、再大也是用不了多少人的(与《史记》中记述的七十余万人相比,七万人都用不了),理由是人太多反而形成干扰,难以展开挖掘——特别是往深里挖!

  此外,对参与修建骊山陵的人员,司马迁先说“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随后也说“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显然全系一伙犯官罪民;再联系到反秦的“义军”首领黥布,曾发配骊山服刑;刘邦曾押送犯人赴咸阳;以及陈胜、吴广叛乱后,章邯曾建议胡亥颁旨大赦天下;胡亥除立马照办外,还任命章邯挂帅,率领由犯官罪民组成的“官军”出征平叛的情况来看,那种把修建骊山陵的人员全都定性为“百姓”,说陵建给人民带来了无穷苦难……把只要参与建陵的人,都归属于人民;把只要参加反秦的人,就全都定性为英雄(如刘邦、彭越、黥布……)的说法,显然也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

  第一,投入陵建的人数最后阶段可能有“七十余万”,但绝不会在全过程中都需要七十余万;

  第二,在参与陵建的人员中,大多属于违法的犯官罪民,更不能将这些人说成都是受秦法迫害的人!

  第三,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史家在以秦始皇陵对秦始皇进行评价时,应采取更全面、更严谨的方法进行——司马迁的《史记》不参考不行,没有司马迁的记录,秦史更是一本糊涂帐;然而司马迁毕竟是西汉史官,虽说还受了宫刑,但面对汉兴秦亡的现实,他总得“总结”出一些以汉代秦理所当然的说法来,因此,他的话是不可全信的!

  此外,司马迁之不诚,还可以从规模宏大,气势雄伟,充分体现出秦始皇的皇权威仪,以及最高统帅地位的兵马俑战阵,未被他纪录于《史记》中,而明白无误地反映出来。尽管我们不能苛求他,事无巨细都应毫无遗漏地记述。但笔者认为把如此大事“漏记”于史册,绝不会是偶然的!兵马俑数量之多,战阵之森严,及铜马车之精美……既使让最灵巧的工匠也须数年方能完成。特别是为制作数量如此之多的兵马俑,不论从采泥、制浆、铸造、脱模、修型、烧制……工艺流程上,需的人都是很多的来看,可以肯定烧制兵马俑的陶瓷厂的规模也 应当是很大的。司马迁在为写《史记》的调研中,怎么能对此事毫无所知呢?!只不过他早已看出这些被后人列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华夏瑰宝,对烘托秦始皇作为名符其实的千古一帝,对宣扬秦始皇作为叱咤风云的一代圣君,将是胜过千言万语的参照物,实在是太重要了!从而违心地未把它写入《史记》中。

  尽管由于司马迁的偏见及杜撰,使我们于二千多年后,才解开了诸如陈胜、吴广决非“农民起义”;秦始皇未建“阿房宫”……疑难,然而也正是由于他的偏见,未把气势恢宏,充分体现着秦始皇的政治豪情和人格魅力的,被称为世界第八奇迹的兵马俑记录在《史记》中,从而使得此一国宝没遭劫难,而于二千余年后完整地重见天日(由于兵马俑不仅量大,更因埋藏不深而盗窃容易,如果《史记》中写明的话,这些威武雄壮地屹立在秦始皇墓前的国宝——八千余名武士陶俑,及精美的铜马车、铜兵器……一定早就残缺不全了)!司马迁如此“歪打正着”,当属“旷世奇功”一件!如果他九泉有知,兵马俑不仅未被瞒住,反而还成了揭露他记史不实的物证时,不知将作何感想!

  总之,对秦始皇陵的评价,笔者以为黄中业先生的以下观点是难能可贵的:

  “……归结到一点,它是时代的产物,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空前统一的大秦帝国的缔造者、中国封建时代的第一位皇帝的陵园。处于那样一个时代的秦始皇帝,修建了这样一个皇帝陵园,这是合乎逻辑的事情”(见《秦始皇大传》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精P209)。

  当然,“合乎逻辑”是一回事,给人民带来“苦难”又是一回事。笔者撰写本文的宗旨,全在于尽可能从用工的实际情况——第一,常年劳作的人主要是刑徒;第二,绝不会在全过程中一直需要“七十余万人”;第三,建此大陵的时间决不会一直以“数十万人”,“前后修建近40年”。来强调说明司马迁对此事的记述还是贴点边儿的——即时间是在“及并天下”之后(“及并天下”之前,因有举全国之力修建郑国渠,及组织百万军队准备发动统一战争这两件大事。修陵的人不可能太多,应该是符合实际的),参与陵建的人主要是犯罪的刑徒。如此一来,我们对这件既“合乎逻辑”,又给人民的苦难减至最小的“好事”,不该也宽容一些了吗?

  此外,骊山陵一直在建的事实,还有力地证明了秦始皇对“人生自古谁无死”,还是有清醒认识的。如果他真的怕死,专为死后作准备的骊山陵,可能早就不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