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好处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6:39:57
  看到有网友骂劳动合同法,所以写了这篇东西和大家讨论下。
        首先,说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国家的劳动立法可以说是最混乱的了,1994年的劳动法写的粗略的一塌糊涂,对无良企业的约束很差,对劳动者的保护只能说刚刚够格。为了弥补这个缺憾同时也为了彰显政绩,各省、市在随后的10余年间进行了大量的立法。这些立法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最多有个保护劳动者的想法,但真立出来就不一定了)、条目繁杂而自相矛盾处颇多,同时定出来的东西是否有效也存疑(经常就是一些地方劳动局的下 属部门出台规定)。这几年国家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纳入日程,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谐社会——总是有劳动者跳楼讨薪多不和谐啊。
       开始立的时候想的很简单,以为这种行政味道比较浓的东西大家不关注,于是找了几个研究生把全国所有劳动法规过一遍,看到有ms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就抄在一起,于是形成了初稿。这个初稿混乱之极,不但行文经常自相矛盾,而且具体的法言法语也错误百出(有些错误还留到了现在)——没办法,毕竟不能指望几个研究生能有太高的水平。结果初稿一出台发现关注度太高,不乐意的人太多,尤其这些人中间还有一大群跨国企业,当时在上海(?)搞的座谈竟然有跨国企业代表威胁一旦通过此部法律就撤资。而通过对专家的咨询,也发现初稿问题颇多,于是搁浅,改吧。在修改过程中各大企业充分发挥了参与精神,还好由于中国特殊的立法体制(光有钱是没用的),这些企业的影响发挥有限,最终只是把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东西去掉了。三审出台的东西仍然让资方很不满意。
         那么,这部劳动合同法与之前有什么不同呢?个人以为大概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为了打击无良企业不签合同的恶习,增加了无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规定了无劳动合同状态延续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到期不续签增加了补偿条款。
3、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同时将签约权赋予了劳动者。
4、禁止资方规定高额违约金。
5、其他细节如工资等更偏向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法字面的意思看,国家鼓励企业与员工签订不固定合同或者合同期很长的固定合同,限制了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要干活去了,回头接着说。看到有网友骂劳动合同法,所以写了这篇东西和大家讨论下。
        首先,说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国家的劳动立法可以说是最混乱的了,1994年的劳动法写的粗略的一塌糊涂,对无良企业的约束很差,对劳动者的保护只能说刚刚够格。为了弥补这个缺憾同时也为了彰显政绩,各省、市在随后的10余年间进行了大量的立法。这些立法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最多有个保护劳动者的想法,但真立出来就不一定了)、条目繁杂而自相矛盾处颇多,同时定出来的东西是否有效也存疑(经常就是一些地方劳动局的下 属部门出台规定)。这几年国家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纳入日程,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谐社会——总是有劳动者跳楼讨薪多不和谐啊。
       开始立的时候想的很简单,以为这种行政味道比较浓的东西大家不关注,于是找了几个研究生把全国所有劳动法规过一遍,看到有ms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就抄在一起,于是形成了初稿。这个初稿混乱之极,不但行文经常自相矛盾,而且具体的法言法语也错误百出(有些错误还留到了现在)——没办法,毕竟不能指望几个研究生能有太高的水平。结果初稿一出台发现关注度太高,不乐意的人太多,尤其这些人中间还有一大群跨国企业,当时在上海(?)搞的座谈竟然有跨国企业代表威胁一旦通过此部法律就撤资。而通过对专家的咨询,也发现初稿问题颇多,于是搁浅,改吧。在修改过程中各大企业充分发挥了参与精神,还好由于中国特殊的立法体制(光有钱是没用的),这些企业的影响发挥有限,最终只是把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东西去掉了。三审出台的东西仍然让资方很不满意。
         那么,这部劳动合同法与之前有什么不同呢?个人以为大概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为了打击无良企业不签合同的恶习,增加了无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规定了无劳动合同状态延续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到期不续签增加了补偿条款。
3、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同时将签约权赋予了劳动者。
4、禁止资方规定高额违约金。
5、其他细节如工资等更偏向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法字面的意思看,国家鼓励企业与员工签订不固定合同或者合同期很长的固定合同,限制了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要干活去了,回头接着说。
:D 前天晚上刚好看到香港电视在高关于是否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的辩论,还不如我们1994年的劳动法呐!
原帖由 xcxy 于 2007-11-6 15:52 发表
:D 前天晚上刚好看到香港电视在高关于是否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的辩论,还不如我们1994年的劳动法呐!

香港不清楚,但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
我们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偏低。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1-6 17:14 发表

香港不清楚,但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
我们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偏低。

某些地方还是可以的.
接着来
   不知道国家在法律里鼓励长期合同是出于什么考虑。但至少有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如果所有企业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为了自己的利益,各个企业和劳动者签合同的时候一定非常谨慎,因为很可能被黏上身甩不掉。另外,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以前觉得可以的都会在试用期转正,而现在就得是觉得优秀的才会有转正的机会。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满三年的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保证,反正我们集团正在尝试这么做。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劳动合同的存在,导致企业的空缺职位大大减少,限制了人力资源的流动,总有一天劳动者会发现可供选择的职位大大减少。而之前在劳动法体系方面我国更像美国,对于解雇工人并不严格,人力资源流动性很强。现在变的比较像欧洲乃至日本。是好是坏很难说。
   其实从根本上说,我国缺乏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完善体系。现在我们国家的体系更多的依赖于公权力的直接保护,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效率比较差,则这种保护往往落不到实处。就好比小孩甲被小孩乙给打了,只能去找大人丙哭诉,要求其评理,如果这个大人没有时间或者忌惮乙家里的势力,则小孩甲只能被白打。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给甲一根棍子,这个棍子就是罢工权。
   当初罢工权之所以没有写入宪法按照现在的一般说法是,刚建国的时候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私有制和剥削已经被消灭,作为企业的主人,职工没有罢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事实其实也大致如此,在计划经济年代,除了领导搞特权或者贪污腐败外,国企从来没有在制度上亏待工人,即使到了今天,对于那些福利待遇好的外企或私企,也往往被评价“福利像国企一样”。带薪假、高温费、年假、探亲假、劳保用品的配置等现在很多私企外企闻所未闻的东西在80年代都已经在国企普遍存在了。但问题是,现在我们国家主要的劳动力都在为私企和外企服务,按照老马的理论都是被剥削的一族,在资方制度不合理甚至违法,侵犯劳动者切身权益的时候,劳动者没有任何真正有效的筹码进行博弈,只能指望政府部门的效率——而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很多地方政府部门的效率很难指望的上(且不论贪腐的问题)。甚至,中央台还播出过一个节目,某收费站改制时制度不公,职工搞串联进行罢工抵制,结果带头的几个被以煽动群众破坏生产秩序为由开除,该决定被法院支持,就是因为我们的劳动者没有罢工的权利。在一个标榜社会主义的国家,劳动者的罢工权都被剥夺,实在是个天大的笑话。
   另一方面,就是工会的问题了。还是由于中国以前的历史原因,工会的职能被大大缩减为组织文娱活动方面了。而保护劳动者权益、与资方博弈的功能几乎没有。现在私企外企的基层工会完全瘫痪,劳动者的组织更无从谈起。
   所以,我的结论很简单,尽管劳动合同法就劳动法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弥补,但要真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首先应当把罢工权重新写进宪法(56年宪法里好像有),其次应当强化工会职能,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者有了与资方博弈的筹码,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才会更有效。
有工会才能保证劳动法正确实施。问题是现在工会和老板是穿一条裤子的。说白了,还不如旧社会的安源煤矿。。
原帖由 kaka22 于 2007-11-6 18:01 发表
有工会才能保证劳动法正确实施。问题是现在工会和老板是穿一条裤子的。说白了,还不如旧社会的安源煤矿。。


现在基层工会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很多企业所谓的工会根本就是个空壳。除了企业管理层兼个工会委员外,没有任何正常的工会活动。
工会没有权,人家不怕的,你总不能罢工吧?一罢工,把事情闹大了,那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了。不罢工,又没有行政处罚权,要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脸色,有些地方由地方党委常委兼任工会主席,稍微好那么一点点,没有兼任的,基本上完全就可以不存在了。以前工青妇,现在看来只有共青团风光无限。
其实看看中央都知道了,一个废人,一个政治斗争失败者兼任着工会主席,还能指望工会干什么
新劳动法总的来说是个大进步,我认为这是HW新政以来最大的亮点,虽然结局很难讲。
我觉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太合理,毕竟还有很多小私人企业没有这个能力。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原则上不能随便解雇员工,解雇必须付给员工较高的补偿工资。可以参考公务员“高薪养廉”思路。日本就不用说了,很多香港有实力的大公司,原则上员工一经雇佣,就是干到退休的(除非经营状况非常恶化)。服务于公司期间,还经常加工资,导致有些低级老员工的工资比新聘经理的工资还高。如果员工顺利干满一定年限,退休时可得到公司一笔丰厚的退休金。所以员工不会轻易跳槽,工作也比较努力。
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到那些50多岁的离退休不远的职工利益。一个年轻人被裁员,还有其他的机会,一个快退休的人被辞退,哪个企业会要?招聘是要花成本的,招个人进来干不了几年就退休,没哪个企业愿意干的。这个办法也是学日本的。
原帖由 猫眼睇鬼 于 2007-11-6 22:31 发表
新劳动法总的来说是个大进步,我认为这是HW新政以来最大的亮点,虽然结局很难讲。
我觉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太合理,毕竟还有很多小私人企业没有这个能力。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原则上不能随便解雇员工, ...

我觉得应该强化的是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管理,比如不签合同或者合同期内随意解雇员工。至于合同期,只要规定个下限就可以了,例如2、3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的机会太多不一定是好事。对于企业而言,在员工管理上会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人力资源流动率降低后,劳动者可以应聘的职位降低了,而且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所以我觉得应当把这个权利交由资方劳方共同行使,而不能像现在这样主要由劳方行使。
原帖由 killman抛弃舰船 于 2007-11-6 22:37 发表
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到那些50多岁的离退休不远的职工利益。一个年轻人被裁员,还有其他的机会,一个快退休的人被辞退,哪个企业会要?招聘是要花成本的,招个人进来干不了几年就退休,没哪个企业愿意 ...


这跟企业的管理思路是有关系的。不过在具体规定上要好好斟酌。有些看似好心的规定真正实施起来反而达不到效果。例如青岛曾有规定,企业和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签合同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看上去很美,但实际效果是,在青岛40岁以上的人很难找到工作,因为这些人的劳动技能一般都比较差(普遍而言受教育程度较低),再加上这种签长期合同的限制,弄的企业根本就不愿意和这些人签合同。
这就是立法技巧的问题了。
工会必须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各个行业还应该组成自己的工会下团体,一团体名义集体和雇主谈判工资,否则什么法定了再好,也是扯蛋。
什么劳动法,老板一句话:“我这里没有劳动法,哪里有你去哪里干去”。
原帖由 cfaf 于 2007-11-8 11:00 发表
什么劳动法,老板一句话:“我这里没有劳动法,哪里有你去哪里干去”。


至少在几个主要大城市和主要的沿海城市,有这种想法的老板最后一般都是关张大吉。
国家在劳动法规的执行行越来越严格,以前那种睁只眼闭只眼的情况也越来越少。在北京深圳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只要你去劳动监察投诉基本就都有好的结果——前提是企业主的确违法了。
和谐社会与血汗工厂是不相容的。
罢工权是邓大人给收了的。
工会要真能战斗力,我党就要紧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