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再现四大争议 被吐槽过于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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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再现四大争议 被吐槽过于保护劳动者


2016年06月07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劳动合同法》再现四大争议 企业主吐槽:立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22期)



  距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9年。这9年间,争议不断,尤其是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

  此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

  由于当前我国正开展供给侧改革,企业在着力降成本、过剩行业着力去产能,《劳动合同法》是否能适应这种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订?《中国经济周刊》对这些问题和争议进行了采访。

  争议一

  不犯大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

  9年前,早在《劳动合同法》处于“草案”研讨起草阶段,就隐藏着未来将会“发生一场激烈争议”的基因。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高票通过。

  然而,高票通过的背后,依然有诸多争议,而且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

  “当时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企业等各个方面的意见都针锋相对。”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

  尤其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企业主的反应比较激烈。

  “目前最让我头疼的是对员工的管理。员工随便说一句家里有事,说不来上班就不来了,即便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照样可以不来。我们不能扣着他的押金,也不能扣着工资不发给他,不发工资人家就去仲裁你了,拿他没有任何办法。”

  赵秀秀是北京一家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公司的总经理,公司2004年成立,在成功度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路摸爬滚打至今已12年,现在企业拥有员工20多人。5月30日,她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起员工管理问题时唉声叹气。

  赵秀秀所遭遇的人员管理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条款,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重大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犯的小错,是开不掉人的,要开人就给予经济补偿。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赵秀秀说。

  争议二

  无固定期限大中小企业不能一刀切?

  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签订无固定期限条款的争议也很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最头疼的是已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的,接下来我要不要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如果签了,员工以后有问题就不好开掉了。如果不签,就得给他经济补偿。”赵秀秀通过《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希望用工能够灵活一些,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能够把握在企业手里,而不是按法律规定的第三次一定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赵秀秀只是众多小微企业的代表,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小型、微型企业迅猛发展,这类主体对用工灵活性的需求更加强烈。

  赵秀秀所言得到苏海南副会长的认同:“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小微企业难以做到。”

  苏海南回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讨论的过程中,相当部分人是不太赞成签两次合同后劳动者就有权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大中型企业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具备这个条件,小微企业就不应与大中型企业一样完全按一个标准、一套制度去做,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小微企业难以存活。”苏海南认为,大中型企业签无固定期限的面不要太大,至于签几次合同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细节问题,下一步可以再研究。

  争议三

  立法导致企业利润下滑?

  除了关于《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的争议,目前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整体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而对企业利益保护不足。

  提出这种看法的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当时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企业家代表,如广东进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坤洪、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广州宏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文仔等都提出,现行《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发展明显不利。

  除了企业家代表,部分学者也将经济下行与《劳动合同法》建立起逻辑联系,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降低、劳动力市场僵化,甚至认为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供给侧改革的需要。

  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和论证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对此持反对意见。在她看来,那些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僵化之类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在企业成本方面,现在企业的压力和负担更多的是来自于税负。企业的平均税负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而劳动者报酬相较于快速上升的物价、房价等,工资增长的幅度并不大。”

  苏海南跟姜颖的看法比较一致,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8年,在协调平衡劳动者与企业权益方面稍有不足,经济新常态形势下有必要进行修改,“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劳动合同法》就是造成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困境的原因,是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这些看法都是有失偏颇的。这样下结论,不全面,也不客观。”

  苏海南进一步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不是保护企业的法律,保护企业有《企业法》、《公司法》等,“但是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如果过于偏向劳动者也是不恰当的,还是要妥善协调处理好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争议四

  《劳动合同法》 大改还是微调?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法学界就有“北常南董”为代表的“劳资之争”。

  常即常凯,目前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曾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因其观点一直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他被业内称为“劳方代表”。

  常凯认为,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工利益,因为经济下行,不论是就业还是收入,劳动者是最大的受损者。“现在不是废除《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如何坚决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坚持劳动法治和劳工保护,直接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安全。”

  董即董保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研究和《劳动法》制定。董保华是《劳动合同法》最坚定有力的反对者之一,被业内称为“资方代表”。

  董保华认为,劳动力市场不够灵活、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归根结底是《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所造成的。《劳动合同法》不仅压缩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自治空间,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进行了多方面限制,导致个别劳动关系中管制与自治的系统性失衡。

  “《劳动合同法》整个的指导思想是错的,如果不做大改是绝对不行的,小修小改不能解决问题,一次修法机会不能随便浪费。”董保华说。

  《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大修,苏海南副会长的看法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此应予肯定。由于目前我国整个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各方面的压力比较大,《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劳动合同法》的不足,我认为最主要的是没有区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差别,有些一刀切,如果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修订完善,这个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并不是大改。”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的最新消息是,日前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一行到江西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就《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座谈。他表示,将对地方提出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修法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适时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广泛调研。

  “今年调研,明年拿出修改条案,明年下半年或者后年就能够对其中某些不太合适的条款进行修订。”据接近人社部的专家说。






http://www.ce.cn/xwzx/gnsz/gdxw/ ... 0607_12580334.shtml劳动合同法再现四大争议 被吐槽过于保护劳动者


2016年06月07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劳动合同法》再现四大争议 企业主吐槽:立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22期)



  距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9年。这9年间,争议不断,尤其是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

  此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

  由于当前我国正开展供给侧改革,企业在着力降成本、过剩行业着力去产能,《劳动合同法》是否能适应这种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订?《中国经济周刊》对这些问题和争议进行了采访。

  争议一

  不犯大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

  9年前,早在《劳动合同法》处于“草案”研讨起草阶段,就隐藏着未来将会“发生一场激烈争议”的基因。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高票通过。

  然而,高票通过的背后,依然有诸多争议,而且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

  “当时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企业等各个方面的意见都针锋相对。”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

  尤其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企业主的反应比较激烈。

  “目前最让我头疼的是对员工的管理。员工随便说一句家里有事,说不来上班就不来了,即便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照样可以不来。我们不能扣着他的押金,也不能扣着工资不发给他,不发工资人家就去仲裁你了,拿他没有任何办法。”

  赵秀秀是北京一家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公司的总经理,公司2004年成立,在成功度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路摸爬滚打至今已12年,现在企业拥有员工20多人。5月30日,她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起员工管理问题时唉声叹气。

  赵秀秀所遭遇的人员管理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条款,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重大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犯的小错,是开不掉人的,要开人就给予经济补偿。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赵秀秀说。

  争议二

  无固定期限大中小企业不能一刀切?

  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签订无固定期限条款的争议也很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最头疼的是已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的,接下来我要不要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如果签了,员工以后有问题就不好开掉了。如果不签,就得给他经济补偿。”赵秀秀通过《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希望用工能够灵活一些,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能够把握在企业手里,而不是按法律规定的第三次一定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赵秀秀只是众多小微企业的代表,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小型、微型企业迅猛发展,这类主体对用工灵活性的需求更加强烈。

  赵秀秀所言得到苏海南副会长的认同:“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小微企业难以做到。”

  苏海南回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讨论的过程中,相当部分人是不太赞成签两次合同后劳动者就有权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大中型企业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具备这个条件,小微企业就不应与大中型企业一样完全按一个标准、一套制度去做,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小微企业难以存活。”苏海南认为,大中型企业签无固定期限的面不要太大,至于签几次合同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细节问题,下一步可以再研究。

  争议三

  立法导致企业利润下滑?

  除了关于《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的争议,目前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整体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而对企业利益保护不足。

  提出这种看法的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当时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企业家代表,如广东进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坤洪、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广州宏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文仔等都提出,现行《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发展明显不利。

  除了企业家代表,部分学者也将经济下行与《劳动合同法》建立起逻辑联系,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降低、劳动力市场僵化,甚至认为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供给侧改革的需要。

  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和论证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对此持反对意见。在她看来,那些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僵化之类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在企业成本方面,现在企业的压力和负担更多的是来自于税负。企业的平均税负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而劳动者报酬相较于快速上升的物价、房价等,工资增长的幅度并不大。”

  苏海南跟姜颖的看法比较一致,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8年,在协调平衡劳动者与企业权益方面稍有不足,经济新常态形势下有必要进行修改,“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劳动合同法》就是造成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困境的原因,是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这些看法都是有失偏颇的。这样下结论,不全面,也不客观。”

  苏海南进一步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不是保护企业的法律,保护企业有《企业法》、《公司法》等,“但是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如果过于偏向劳动者也是不恰当的,还是要妥善协调处理好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争议四

  《劳动合同法》 大改还是微调?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法学界就有“北常南董”为代表的“劳资之争”。

  常即常凯,目前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曾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因其观点一直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他被业内称为“劳方代表”。

  常凯认为,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工利益,因为经济下行,不论是就业还是收入,劳动者是最大的受损者。“现在不是废除《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如何坚决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坚持劳动法治和劳工保护,直接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安全。”

  董即董保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研究和《劳动法》制定。董保华是《劳动合同法》最坚定有力的反对者之一,被业内称为“资方代表”。

  董保华认为,劳动力市场不够灵活、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归根结底是《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所造成的。《劳动合同法》不仅压缩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自治空间,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进行了多方面限制,导致个别劳动关系中管制与自治的系统性失衡。

  “《劳动合同法》整个的指导思想是错的,如果不做大改是绝对不行的,小修小改不能解决问题,一次修法机会不能随便浪费。”董保华说。

  《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大修,苏海南副会长的看法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此应予肯定。由于目前我国整个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各方面的压力比较大,《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劳动合同法》的不足,我认为最主要的是没有区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差别,有些一刀切,如果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修订完善,这个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并不是大改。”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的最新消息是,日前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一行到江西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就《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座谈。他表示,将对地方提出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修法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适时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广泛调研。

  “今年调研,明年拿出修改条案,明年下半年或者后年就能够对其中某些不太合适的条款进行修订。”据接近人社部的专家说。






http://www.ce.cn/xwzx/gnsz/gdxw/ ... 0607_12580334.shtml
哦,《中国经济周刊》的妓者,不替工人说话,反倒给资本家喊冤了。


呵呵   那就按资本家的要求把劳动法修改了。
然后  学着灯塔家搞工会如何?
然后要不要  开枪禁资本家养一群人随时凸凸啊。

呵呵   那就按资本家的要求把劳动法修改了。
然后  学着灯塔家搞工会如何?
然后要不要  开枪禁资本家养一群人随时凸凸啊。
劳方太可恶了,逼得资方没钱可赚,跑路走人。
还是回到资本主义初期那一套,资本家和ZF联手修理劳方。
现版劳动法已经很大程度上成功摧毁了中国制造业,

再不改后果堪忧。

这部法律相对中国国情太超前了。
法律好不好先实行了再说。。。不能一边违法一边说法律不公平。。
身为人力行业人员,真心不好做,这两年出现了大规模的劳动仲裁案件,有一个不好的现象,有人恶意仲裁获取金钱(企业自己流程管理有问题,容易被人钻空子),见过一个人身上背了六个仲裁的,而且往团伙化发展!
一方面内需不足,一方面人力成本高
还是zf降税费吧
又不是不让开人,只是要付补偿金,还是有封顶的。
这都要叫只能说明公司实在不重视员工的价值,或者HR太烂老是招有问题的员工。


可能会有微调 不过大的原则是不会变的 除非共产党倒台

本来就没有工会,如果法律还不维护工人利益,那么让工人怎么活?!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下行,越是要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可能会有微调 不过大的原则是不会变的 除非共产党倒台

本来就没有工会,如果法律还不维护工人利益,那么让工人怎么活?!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下行,越是要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先有独立工会了再说吧,
说实话,表面上看确实是对劳动者有利。实际上很多时候还是劳动者吃亏的,你要找工作就必须签一些对你不利的条款。个人任然没法对付资本家。
很多厂子的工人不好好工作琢磨着利用劳动补偿赚钱,确实很多。
既要延迟退休,又要修改劳动法,本届政府鸭梨山大啊
呵呵,给企业造成的负担到底是税收太重还是这屁的离职补偿。
这届工人不行
我有个感觉,这些资本家集体炮轰劳动法,其实是在发泄某种不满,或者想要达到某种目的。因为他们知道,国家是不敢对《劳动法》大动干戈的。

当然,也可能是想多了。我们国家本来就是民主社会,任何人都有发炎的权力,作为资本家,当然有权利表达对劳动法的不满。

但是不满归不满,你只能接受。因为现代文明国家不可能不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对劳动力压榨过度,短期看能让企业缓一口气,但是长远来看弊端极大,会阻碍社会的经济活力。
能不能取缔加班不给加班费?做不到不要乱BB
能不能取缔加班不给加班费?做不到不要乱BB

资本家最想要的是做事倒给钱的工人
不能解除合同这也太霸王条款了。。。这条明显不合适。。这事法律的倒退。。
不续合同还得给补偿,这个合理吗?
SciTecher 发表于 2016-6-7 17:34
不能解除合同这也太霸王条款了。。。这条明显不合适。。这事法律的倒退。。
这很公平啊,人家被你剥削了10年了……
我的心在CD 发表于 2016-6-7 17:34
不续合同还得给补偿,这个合理吗?
当然合理了,你让劳动者重新找工作,这段时间人家怎么吃饭?
塔克西丝之翼 发表于 2016-6-7 17:28
资本家最想要的是做事倒给钱的工人
没错,那才是模范工人哟。
不能解除合同这也太霸王条款了。。。这条明显不合适。。这事法律的倒退。。

这是哪里的法律倒退,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可比我们发达社会主义国家强多了
这还叫过度保护?妈蛋记者收了钱就是你妈的不一样,要不试试法国人的劳动法?你看看现在国内有几个企业不跪下来的?现在的资本家赚钱是赚的把心都给赚黑了,记者还当帮凶来说话,拿着钱什么黄腔都敢开。
我的心在CD 发表于 2016-6-7 17:34
不续合同还得给补偿,这个合理吗?
很合理,要是在德国和法国,你炒人家,要付一年到一年半的薪水。
过度保护?能执行好都相当不错了
古大叔9世 发表于 2016-6-7 17:48
当然合理了,你让劳动者重新找工作,这段时间人家怎么吃饭?
有失业保险啊,这么做无非就是政府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
现行的失业保险,领取很难,而且一生中只能领取24个月。
wenxf 发表于 2016-6-7 18:07
很合理,要是在德国和法国,你炒人家,要付一年到一年半的薪水。
炒鱿鱼那是解除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另外一回事。其实,劳动合同法就是不续签要给补偿太超前了。其他,倒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很多厂子的工人不好好工作琢磨着利用劳动补偿赚钱,确实很多。
很明显,法律一般对保护老实人有效,包括老实的工人和老实的老板。对于阴险的,钻法律空子的人,需要完善,补充。而不是推翻了之。
有失业保险啊,这么做无非就是政府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
现行的失业保险,领取很难,而且一 ...
谈不上  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很明显,法律一般对保护老实人有效,包括老实的工人和老实的老板。对于阴险的,钻法律空子的人,需要完善 ...
嗯  不是推翻  而是补漏洞
这个新闻一定是资本家出钱写的。
中国对劳动者的保护不是太好,而是太差
可怕的是,现在劳动者已经没有给自己发声的媒体了,
所有媒体都在为资方发声
企业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不续合同还得给补偿,这个合理吗?
参见拆迁,房产问题
太好办了,现在不都是用劳务派遣公司吗。
我们党校请的一教授就曾经吐过槽,劳动法学谁不好,学法国,那个国家一个大大的药丸。
先有独立工会了再说吧,
刘项是靠工会起家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