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手解答腐败案疑问[求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6:48:40
外滩画报:律师郑恩宠是如何泄露国家秘密的
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原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恩宠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罪名是“为境外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一审法院认为,郑恩宠将两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国家秘密(其中一份为机密)的材料非法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属情节较轻,故作出上述判决。

  5月下旬,郑恩宠将一份机密级文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这份机密是关于中国警方出警情况的记录。2003年6月6日,郑恩宠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6月18日转逮捕。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今年5月下旬,郑恩宠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公安机关处置某单位问题的出警情况后,作了记录、整理,并于5月23日在其住处,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
2003年4月30日新华社《内参选编》(第17期)刊登了新华社记者黄庭钧采写的稿件《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郑恩宠获悉后,将这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稿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在起诉书上,记者看到,公诉机关指控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的第二个国家秘密是新华社的一篇内参稿件。

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该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为了保险和准确,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将鉴定情况报告了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专门复函《关于上海市保密局对郑恩宠案所作密级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个复函确认了上海市保密局的鉴定结论为有效。

  法庭最后认为,根据郑恩宠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结合郑向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传真文章时特意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等文字以引起对方重视的行为,结合郑到案后曾作的《内参选编》是内部参考文章,非高级别公务人员看不到的供述,郑主观上具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

问题如下,请高手指教!
1、“今年5月下旬,郑恩宠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公安机关处置某单位问题的出警情况后,并于5月23日在其住处,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
问题:法律有没有要求公安机关侦破腐败案件不允许老百姓知道?

2、“2003年4月30日新华社《内参选编》(第17期)刊登了新华社记者黄庭钧采写的稿件《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郑恩宠获悉后,将这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稿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问题:为什么这样内容的东西要定位秘密?是不是国家腐败要严守秘密不允许人民知道?揭露腐败就是泄漏国家机密?
3、问题:如果揭露腐败就是泄漏国家机密,那是不是说腐败是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行为?外滩画报:律师郑恩宠是如何泄露国家秘密的
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原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恩宠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罪名是“为境外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一审法院认为,郑恩宠将两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国家秘密(其中一份为机密)的材料非法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属情节较轻,故作出上述判决。

  5月下旬,郑恩宠将一份机密级文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这份机密是关于中国警方出警情况的记录。2003年6月6日,郑恩宠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6月18日转逮捕。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今年5月下旬,郑恩宠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公安机关处置某单位问题的出警情况后,作了记录、整理,并于5月23日在其住处,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
2003年4月30日新华社《内参选编》(第17期)刊登了新华社记者黄庭钧采写的稿件《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郑恩宠获悉后,将这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稿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在起诉书上,记者看到,公诉机关指控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的第二个国家秘密是新华社的一篇内参稿件。

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该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为了保险和准确,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将鉴定情况报告了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专门复函《关于上海市保密局对郑恩宠案所作密级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个复函确认了上海市保密局的鉴定结论为有效。

  法庭最后认为,根据郑恩宠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结合郑向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传真文章时特意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等文字以引起对方重视的行为,结合郑到案后曾作的《内参选编》是内部参考文章,非高级别公务人员看不到的供述,郑主观上具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

问题如下,请高手指教!
1、“今年5月下旬,郑恩宠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公安机关处置某单位问题的出警情况后,并于5月23日在其住处,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
问题:法律有没有要求公安机关侦破腐败案件不允许老百姓知道?

2、“2003年4月30日新华社《内参选编》(第17期)刊登了新华社记者黄庭钧采写的稿件《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郑恩宠获悉后,将这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稿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问题:为什么这样内容的东西要定位秘密?是不是国家腐败要严守秘密不允许人民知道?揭露腐败就是泄漏国家机密?
3、问题:如果揭露腐败就是泄漏国家机密,那是不是说腐败是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行为?
试着打一下。
1。公安局在侦破期间的案子都是保密的,所有的材料都不允许未经许可的公开,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等等,也有利于阻止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换言之,因为在此期间还没有经过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明,所以必须保密。
2。《内参》一直都被定位为保密材料。你能看到内参的内容吗?

但是这个案子的关键并不在这两点上面。建议你看一下
http://www.cjdby.com/dispbbs.asp?boardID=13&ID=40573

http://www.kunlunlaw.com/showcase.php?ID=2看一下。
可能需要一些法学基础。
忘了,保密材料不等于国家机密。
呵呵,在我们这个国家,法律是少数人的事,与大家无关~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