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与权利的一点看法,欢迎讨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07:48
什么是法?教科书上的定义是: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这个定义并不是法学家作出的,而是前苏联一个政客的论断。要讨论什么是法,首先要考虑一下人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什么,我认为,是自由价值。从人的本性上讲,是希求无拘无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但由于资源有限,导致一个人的绝对自由会造成其他人的绝对不自由,一群人的绝对自由会造成其他人群的绝对不自由。宗教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个人压抑自己的欲望,减少个人因为追求自由对于资源的需求,而我国的宋明理学家们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也基于同样的想法,但在世俗世界,这样作是行不通的。能压抑自己欲望的永远是一小部分人,并且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违反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所以,对于世俗世界而言,需要从两个方面保证自由价值的实现,一个是通过科技进步制度创新来提高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也就是稀缺资源的总量,满足人的需求。为自由价值的实现创造物质基础,但这样做肯定是有限的,因为既然是稀缺资源,就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而且某些稀缺资源是无法通过生产产生,比如说你爱的人就这么几个,如果恰好和其他人形成交集,那这交集中的人对你和他人而言就是稀缺的,但这种稀缺资源是无法生产的。所以就有另一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则体系为每个人都画一个范围,把绝对自由变成相对自由,使得整个人类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自由价值,孔子同学就说,“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但那指的是70岁的人了,很多矩,想逾也已经有心无力了。这个范围是强制性的,为了保证大家的自由,人们会让度一部分权利出来,有时是财产权,有时是人身自由权,有时甚至是生命健康权。那么,我认为,这种为实现自由价值,规范个人行为,增加社会财富的规则体系就是法。而法律就是法各种外在的规范。
    这种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范围,涉及一个谁来画的问题。自然法学说认为先天存在一种至高无上,公平合理的规则,也就是说,这个范围已经天然地被自然或者说上帝画好了,但实际上是不是呢?不是的。这个范围是人画的,在一些国家,是皇帝或者国王画的,在另一些国家是代表执政精英阶层的议会画的,在我们国家,是党画的。既然是人画的,那就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画的是否公平。前面已经说过,人都是趋利避害的,那没有理由会画一个很公平的圈。幸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权力(即使是古代的皇帝也不行,商朝有个王叫武乙,就不敬天地,结果被雷给劈了)。在各个阶层、阶级、人群等等之间的斗争和妥协下,这个圈总是会体现某种程度上的公正。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法是永远在发展变化之中的,其产生和变化都是通过斗争实现的。说道这里,可以举个例子,就是宪法。宪法实际上是为限制政府权力而制定的。宪法应当说是限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贵族、教会和国王之间的协议,其基本意图是对王权的限制。而著名的美国宪法也是如此。美国宪法的制订者都是英国政治的受害者,对于政府公权提防之极,因此通篇都着重于限制政府的公权力。我们国家的宪法就比较奇怪,而且一直灌输的思想是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这种说法至少是不科学的,因为至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完美得保证人民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政府代表的总是精英们的利益,这在古今中外都一样。所以,当政府制定法律时缺乏公平的动力,实行时更是如此,这就造成了有法不依情况的普遍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什么?还是斗争,欧美法治发达国家已经给我们作出了示范。人家现在基本的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一方面由于比较富,另一方面是通过几百年不懈的斗争,甚至是无数人用生命为代价换来的。当然,进入现代社会后烈度相对会小些,在这里我不是鼓励大家去造反,而是鼓励大家通过合法途径不计代价得维护自己得合法权利,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提高法治程度。如果自己的权利自己不维护,不要去指望别人来替你维护。什么是法?教科书上的定义是: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这个定义并不是法学家作出的,而是前苏联一个政客的论断。要讨论什么是法,首先要考虑一下人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什么,我认为,是自由价值。从人的本性上讲,是希求无拘无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但由于资源有限,导致一个人的绝对自由会造成其他人的绝对不自由,一群人的绝对自由会造成其他人群的绝对不自由。宗教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个人压抑自己的欲望,减少个人因为追求自由对于资源的需求,而我国的宋明理学家们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也基于同样的想法,但在世俗世界,这样作是行不通的。能压抑自己欲望的永远是一小部分人,并且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违反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所以,对于世俗世界而言,需要从两个方面保证自由价值的实现,一个是通过科技进步制度创新来提高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也就是稀缺资源的总量,满足人的需求。为自由价值的实现创造物质基础,但这样做肯定是有限的,因为既然是稀缺资源,就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而且某些稀缺资源是无法通过生产产生,比如说你爱的人就这么几个,如果恰好和其他人形成交集,那这交集中的人对你和他人而言就是稀缺的,但这种稀缺资源是无法生产的。所以就有另一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则体系为每个人都画一个范围,把绝对自由变成相对自由,使得整个人类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自由价值,孔子同学就说,“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但那指的是70岁的人了,很多矩,想逾也已经有心无力了。这个范围是强制性的,为了保证大家的自由,人们会让度一部分权利出来,有时是财产权,有时是人身自由权,有时甚至是生命健康权。那么,我认为,这种为实现自由价值,规范个人行为,增加社会财富的规则体系就是法。而法律就是法各种外在的规范。
    这种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范围,涉及一个谁来画的问题。自然法学说认为先天存在一种至高无上,公平合理的规则,也就是说,这个范围已经天然地被自然或者说上帝画好了,但实际上是不是呢?不是的。这个范围是人画的,在一些国家,是皇帝或者国王画的,在另一些国家是代表执政精英阶层的议会画的,在我们国家,是党画的。既然是人画的,那就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画的是否公平。前面已经说过,人都是趋利避害的,那没有理由会画一个很公平的圈。幸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权力(即使是古代的皇帝也不行,商朝有个王叫武乙,就不敬天地,结果被雷给劈了)。在各个阶层、阶级、人群等等之间的斗争和妥协下,这个圈总是会体现某种程度上的公正。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法是永远在发展变化之中的,其产生和变化都是通过斗争实现的。说道这里,可以举个例子,就是宪法。宪法实际上是为限制政府权力而制定的。宪法应当说是限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贵族、教会和国王之间的协议,其基本意图是对王权的限制。而著名的美国宪法也是如此。美国宪法的制订者都是英国政治的受害者,对于政府公权提防之极,因此通篇都着重于限制政府的公权力。我们国家的宪法就比较奇怪,而且一直灌输的思想是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这种说法至少是不科学的,因为至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完美得保证人民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政府代表的总是精英们的利益,这在古今中外都一样。所以,当政府制定法律时缺乏公平的动力,实行时更是如此,这就造成了有法不依情况的普遍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什么?还是斗争,欧美法治发达国家已经给我们作出了示范。人家现在基本的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一方面由于比较富,另一方面是通过几百年不懈的斗争,甚至是无数人用生命为代价换来的。当然,进入现代社会后烈度相对会小些,在这里我不是鼓励大家去造反,而是鼓励大家通过合法途径不计代价得维护自己得合法权利,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提高法治程度。如果自己的权利自己不维护,不要去指望别人来替你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