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铭:警察盘查权中的中国法治镜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1:02:30
http://www.zaobao.com/wencui/social/story20160603-624738

(专栏作家 邹佳铭)传说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再造一个英雄,来保护人类。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一语成谶:人类为走出危险的“丛林社会”,缔造了一个强大的政府,并通过警察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护大众,但是警察也是现代国家除军队之外,唯一合法拥有暴力的国家机器,“他们的权力被认为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他们可能将权力作为武器用于自己的臣民,就和用于外敌一样。”所以,如何把警察权力关在笼子里,可能是现代国家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

现代社会,警察可能嵌入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盘查是其最日常的勤务,正是透过这一日常性的权力运行机制,我们可以窥见一个国家鲜活的法治生态。前段时间广受关注的雷洋案,将警察盘查权带入到人们热议的视野,在坚持需求真相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从制度上探寻与每一个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警察盘查权的边界在哪里?因为,边界之外是我们每个人自由和幸福的居所。

所谓警察盘查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指定场所,警察对怀疑违法犯罪的人进行拦阻并为必要盘问和检视的权力。盘查权中主要包括了盘问、检查和留置的权力,这些权力与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搜查和逮捕十分相似,但是后者属于警察的司法权,前者则是行政权,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警察执法的范围和强度都不能等同,其中界限和尺度的把握,不仅是对一国立法科学性和警察执法能力的考验,也折射出一个国家和执法者内在的法治精神和理念。

一、盘查的根据

从制度层面而言,警察盘查权需要解决的是对什么样的人,在什么范围之内进行盘问和检查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出示相关证件之后,可以进行盘查。网上有观点说:“警察可以随意选择对象进行盘查”,“这里的随意选择是随警察的意愿选择”,“警察可以盘查其想盘查的人”,这些说法不仅是对立法的曲解,更是对行政强制权的肆意扩张,这些都是滋生雷洋案的土壤。不可否认,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认定,警察有很大的裁量权,但是这种裁量权是建立在对特定事实的判断之上,而不是一种主观臆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特瑞案确定了截停与拍身搜查(类似于我国的盘查)的标准,即“合理怀疑”,并以此区别逮捕的启动标准——“相当理由”。同时认为,“合理怀疑’的确认要求警察依据特定的事实,以理性人的标准,合理地推论认为嫌疑人有犯罪的怀疑。并强调,仅凭预感、猜测和无特定目标的怀疑是不够的。美国首席大法官Burger在相关判例中指出:“警察必须结合整个过程和环境对所怀疑的对象进行列举和客观性描述,而不是建立在主观猜测之上。”为了在执法实践中制约警察任意启动截停和拍身搜查,在纽约,如果警察盘查后确定被盘查人没有嫌疑,则要给他一张卡片,上面写明警察的姓名、工号、盘查的原因,甚至包括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以此约束警察的执法。如果说中美两国在立法上关于启动盘查的标准并无本质区别,那么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却让权力在权利面前呈现放肆与克制的不同面貌。

二、盘查的范围和强度

在警察拦停嫌疑人之后,就涉及到警察能问什么,能查什么?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对此都缺少规定,在实践中更是乱象重生,盘问和盘查都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对于强制手段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盘查时不能使用武器,除非在暴力、袭警、脱逃、自杀等特定情况下,也不得使用手铐、脚链等约束性警械,但是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厘清讯问和盘问、盘查和搜查的界限。讯问和搜查是在案件已经发生,并有相关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批程序之后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所以它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但是盘查针对的对象不仅包括刑事犯罪嫌疑人,还有行政违法嫌疑人,并且是在没有发生违法犯罪或者只有很低嫌疑的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未经审批的调查措施,所以它以对公民权利最小限度的干扰为限。

在此前提之下,先进法治国家都会严格限制盘查的范围和强度。在美国,警察拦阻嫌疑人后可以询问其身份信息和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并且可以强制获取其身份信息。但是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嫌疑人无回答的义务,拒绝回答也不得成为逮捕的理由。同时,基于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美国严格禁止以获取证据为目的的盘查,而只能是在警察本身或周遭第三者有受到攻击危险的合理怀疑时,可进一步对被拦阻者进行身体外部的拍搜。如果被拦阻者不配合盘查,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原则上只能使用轻微的强制力。在暴力犯罪的急迫性情况下,例外允许警察采取一些并非类似逮捕的强制力,比如展示武器,而不能使用武器。在日本,若无相对人同意,原则上不得检查其携带物品。但在特殊情况下,考虑检查的必要性、紧急性以及所侵害的个人法益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权衡,也可以容许检查。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德国,注重盘查的实效性以维护治安预防,赋予警察必要的强制力获取相对人的身份信息。在相对人拒绝提供时,警察可以采取直接强制力压制相对人的反抗,并扣留其人身进行深入搜查身体和携带物品,以发现身份信息。但是对于其他信息,警察没有强制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德国宪法中的“比例原则”即国家仅在必要且以最小侵害性的方法来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即滥觞于警察法学,后来经由行政法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德国行政法学者弗莱纳则以“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所以警察日常执法中会严格贯彻比例原则,避免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侵扰。

由此回到雷洋案,在雷洋涉嫌嫖娼的情况下,即使他抗拒执法,对待一个赤手空拳的行政违法嫌疑人,多个警察有无必要使用如此大的强制力压迫他的反抗。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不到警察对权益的衡量和对权力的克制,这正折射了我国警察执法过程中法治理念的缺失。法治的最高层次应该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生命就是最高的价值,当我们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就会管好自己的手和手中的权力,就不会有此类悲剧的发生。

三、留置的时间

警察在拦阻嫌疑人之后,现场留置和带到警局继续留置的时间,在某种程度上是盘查区分于逮捕的一个重要指标,所以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德国立法规定现场留置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如果情况紧急,警察先行继续留置以查明嫌疑人身份的,至迟在留置当日结束;如果是法官裁定留置,则由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决定继续留置的时间。美国通过判例,将现场留置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0分钟之内,并且警察不得将嫌疑人带至警察局或者其他任何地方继续盘问,否则便构成逮捕,需要相当理由。这就是说美国警察没有继续留置权,日本警察同样也不得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继续留置。

我国立法对于警察现场留置的时间没有任何规定,并且赋予警察很大的裁量权自行决定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留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继续留置的时间是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传的最长时限只有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也不得超过24小时。由此可见,继续留置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措施,其强制性还高于刑事侦查措施,这是明显违背比例原则的。德国学者N·霍恩说:“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国家权力的稳定和合法化,而且在法治国家中,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个国家权力的限定和削弱。”从以上各国关于警察盘查权的立法来看,具体的设置制度会有所区别,但是支撑制度的法治理念却是相通的,比例原则、法益衡量思想以及法治精神都贯穿始终。立法的目的正在于“对统治者在社群之上行使的权力设置界限,而这种限制就是他们所指的自由。”

上帝对人类期盼英雄保护的告诫并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失效,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说:“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雷洋案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他个人无常命运的嗟叹,更应该是一种制度上的反思,以权利限制权力,可能是人类迄今发现的驯服警察权的最有效路径。

作者为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财新网


http://www.zaobao.com/wencui/social/story20160603-624738

(专栏作家 邹佳铭)传说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再造一个英雄,来保护人类。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一语成谶:人类为走出危险的“丛林社会”,缔造了一个强大的政府,并通过警察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护大众,但是警察也是现代国家除军队之外,唯一合法拥有暴力的国家机器,“他们的权力被认为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他们可能将权力作为武器用于自己的臣民,就和用于外敌一样。”所以,如何把警察权力关在笼子里,可能是现代国家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

现代社会,警察可能嵌入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盘查是其最日常的勤务,正是透过这一日常性的权力运行机制,我们可以窥见一个国家鲜活的法治生态。前段时间广受关注的雷洋案,将警察盘查权带入到人们热议的视野,在坚持需求真相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从制度上探寻与每一个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警察盘查权的边界在哪里?因为,边界之外是我们每个人自由和幸福的居所。

所谓警察盘查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指定场所,警察对怀疑违法犯罪的人进行拦阻并为必要盘问和检视的权力。盘查权中主要包括了盘问、检查和留置的权力,这些权力与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搜查和逮捕十分相似,但是后者属于警察的司法权,前者则是行政权,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警察执法的范围和强度都不能等同,其中界限和尺度的把握,不仅是对一国立法科学性和警察执法能力的考验,也折射出一个国家和执法者内在的法治精神和理念。

一、盘查的根据

从制度层面而言,警察盘查权需要解决的是对什么样的人,在什么范围之内进行盘问和检查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出示相关证件之后,可以进行盘查。网上有观点说:“警察可以随意选择对象进行盘查”,“这里的随意选择是随警察的意愿选择”,“警察可以盘查其想盘查的人”,这些说法不仅是对立法的曲解,更是对行政强制权的肆意扩张,这些都是滋生雷洋案的土壤。不可否认,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认定,警察有很大的裁量权,但是这种裁量权是建立在对特定事实的判断之上,而不是一种主观臆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特瑞案确定了截停与拍身搜查(类似于我国的盘查)的标准,即“合理怀疑”,并以此区别逮捕的启动标准——“相当理由”。同时认为,“合理怀疑’的确认要求警察依据特定的事实,以理性人的标准,合理地推论认为嫌疑人有犯罪的怀疑。并强调,仅凭预感、猜测和无特定目标的怀疑是不够的。美国首席大法官Burger在相关判例中指出:“警察必须结合整个过程和环境对所怀疑的对象进行列举和客观性描述,而不是建立在主观猜测之上。”为了在执法实践中制约警察任意启动截停和拍身搜查,在纽约,如果警察盘查后确定被盘查人没有嫌疑,则要给他一张卡片,上面写明警察的姓名、工号、盘查的原因,甚至包括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以此约束警察的执法。如果说中美两国在立法上关于启动盘查的标准并无本质区别,那么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却让权力在权利面前呈现放肆与克制的不同面貌。

二、盘查的范围和强度

在警察拦停嫌疑人之后,就涉及到警察能问什么,能查什么?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对此都缺少规定,在实践中更是乱象重生,盘问和盘查都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对于强制手段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盘查时不能使用武器,除非在暴力、袭警、脱逃、自杀等特定情况下,也不得使用手铐、脚链等约束性警械,但是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厘清讯问和盘问、盘查和搜查的界限。讯问和搜查是在案件已经发生,并有相关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批程序之后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所以它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但是盘查针对的对象不仅包括刑事犯罪嫌疑人,还有行政违法嫌疑人,并且是在没有发生违法犯罪或者只有很低嫌疑的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未经审批的调查措施,所以它以对公民权利最小限度的干扰为限。

在此前提之下,先进法治国家都会严格限制盘查的范围和强度。在美国,警察拦阻嫌疑人后可以询问其身份信息和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并且可以强制获取其身份信息。但是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嫌疑人无回答的义务,拒绝回答也不得成为逮捕的理由。同时,基于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美国严格禁止以获取证据为目的的盘查,而只能是在警察本身或周遭第三者有受到攻击危险的合理怀疑时,可进一步对被拦阻者进行身体外部的拍搜。如果被拦阻者不配合盘查,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原则上只能使用轻微的强制力。在暴力犯罪的急迫性情况下,例外允许警察采取一些并非类似逮捕的强制力,比如展示武器,而不能使用武器。在日本,若无相对人同意,原则上不得检查其携带物品。但在特殊情况下,考虑检查的必要性、紧急性以及所侵害的个人法益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权衡,也可以容许检查。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德国,注重盘查的实效性以维护治安预防,赋予警察必要的强制力获取相对人的身份信息。在相对人拒绝提供时,警察可以采取直接强制力压制相对人的反抗,并扣留其人身进行深入搜查身体和携带物品,以发现身份信息。但是对于其他信息,警察没有强制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德国宪法中的“比例原则”即国家仅在必要且以最小侵害性的方法来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即滥觞于警察法学,后来经由行政法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德国行政法学者弗莱纳则以“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所以警察日常执法中会严格贯彻比例原则,避免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侵扰。

由此回到雷洋案,在雷洋涉嫌嫖娼的情况下,即使他抗拒执法,对待一个赤手空拳的行政违法嫌疑人,多个警察有无必要使用如此大的强制力压迫他的反抗。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不到警察对权益的衡量和对权力的克制,这正折射了我国警察执法过程中法治理念的缺失。法治的最高层次应该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生命就是最高的价值,当我们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就会管好自己的手和手中的权力,就不会有此类悲剧的发生。

三、留置的时间

警察在拦阻嫌疑人之后,现场留置和带到警局继续留置的时间,在某种程度上是盘查区分于逮捕的一个重要指标,所以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德国立法规定现场留置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如果情况紧急,警察先行继续留置以查明嫌疑人身份的,至迟在留置当日结束;如果是法官裁定留置,则由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决定继续留置的时间。美国通过判例,将现场留置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0分钟之内,并且警察不得将嫌疑人带至警察局或者其他任何地方继续盘问,否则便构成逮捕,需要相当理由。这就是说美国警察没有继续留置权,日本警察同样也不得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继续留置。

我国立法对于警察现场留置的时间没有任何规定,并且赋予警察很大的裁量权自行决定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留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继续留置的时间是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传的最长时限只有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也不得超过24小时。由此可见,继续留置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措施,其强制性还高于刑事侦查措施,这是明显违背比例原则的。德国学者N·霍恩说:“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国家权力的稳定和合法化,而且在法治国家中,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个国家权力的限定和削弱。”从以上各国关于警察盘查权的立法来看,具体的设置制度会有所区别,但是支撑制度的法治理念却是相通的,比例原则、法益衡量思想以及法治精神都贯穿始终。立法的目的正在于“对统治者在社群之上行使的权力设置界限,而这种限制就是他们所指的自由。”

上帝对人类期盼英雄保护的告诫并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失效,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说:“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雷洋案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他个人无常命运的嗟叹,更应该是一种制度上的反思,以权利限制权力,可能是人类迄今发现的驯服警察权的最有效路径。

作者为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财新网


不管火不火,先留个名。
2楼铁定要悲剧。就看版主执法严不严
2楼铁定要悲剧。就看版主执法严不严
小心!俺有心脏病。
没有监督约束的权力加上某些人职业素养不够...法治还远着呢
基本上坛子里的警察或者说警察粉们都抱怨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各种限制太多,另一方面警察们确又非常反感路人拍摄他们的执法行为。合着警察想干嘛就干嘛,别人还不能监督下?
像刚就看了一个记者在警戒线外拍照被警察抢相机和威胁拘留。

记者采访被警察抢相机现场
http://news.ifeng.com/a/20160602 ... _cpb_slide_re_1#p=1

还有,经常有人说什么:“这要是在美国,叫你别动你就别动,叫你举手就举手,否则就一枪嘣了你。”但是真要像美国一样,普通民众也有持枪权,他又不愿意了,原来只要MD警察的权威,不要MD警察的危险工作环境。

其实我是支持在法律范围尽量放开警察手脚,但是前提是警察同志们请接受路人的监督。
这个文章很好。那个警察法有大问题,留置的权力比拘传还大,而且不受律师监督。
基本上坛子里的警察或者说警察粉们都抱怨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各种限制太多,另一方面警察们确又非常反感路人 ...
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所谓监督是真监督还是假监督?我朝随便配个图,配个掐头去尾的视频,就能制造惊天大新闻。然而主动制造新闻的人居然不用负责任。
如果我把美军对日本二战战犯执行死刑的录像掐头去尾,再编个标题“侵略军残忍吊死花甲老人”,有问题吗?美军的确占领日本,被吊死的的确是老人。但最重要的原因被掐掉了。

告警察违法的,警察的确违法了应该判刑,但要是证明诬告的,诬告者应该判同样的刑。
碰瓷讹钱的,最后证明了是碰瓷的,应该赔偿同等金额给事主。
医闹等各种闹同理。
霉体不实报道,网络造谣什么的。一律十年起判。

乱世用重典,现在社会已经乱套了。
基本上坛子里的警察或者说警察粉们都抱怨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各种限制太多,另一方面警察们确又非常反感路人 ...
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所谓监督是真监督还是假监督?我朝随便配个图,配个掐头去尾的视频,就能制造惊天大新闻。然而主动制造新闻的人居然不用负责任。
如果我把美军对日本二战战犯执行死刑的录像掐头去尾,再编个标题“侵略军残忍吊死花甲老人”,有问题吗?美军的确占领日本,被吊死的的确是老人。但最重要的原因被掐掉了。

告警察违法的,警察的确违法了应该判刑,但要是证明诬告的,诬告者应该判同样的刑。
碰瓷讹钱的,最后证明了是碰瓷的,应该赔偿同等金额给事主。
医闹等各种闹同理。
霉体不实报道,网络造谣什么的。一律十年起判。

乱世用重典,现在社会已经乱套了。
基本上坛子里的警察或者说警察粉们都抱怨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各种限制太多,另一方面警察们确又非常反感路人 ...
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所谓监督是真监督还是假监督?我朝随便配个图,配个掐头去尾的视频,就能制造惊天大新闻。然而主动制造新闻的人居然不用负责任。
如果我把美军对日本二战战犯执行死刑的录像掐头去尾,再编个标题“侵略军残忍吊死花甲老人”,有问题吗?美军的确占领日本,被吊死的的确是老人。但最重要的原因被掐掉了。

告警察违法的,警察的确违法了应该判刑,但要是证明诬告的,诬告者应该判同样的刑。
碰瓷讹钱的,最后证明了是碰瓷的,应该赔偿同等金额给事主。
医闹等各种闹同理。
霉体不实报道,网络造谣什么的。一律十年起判。

乱世用重典,现在社会已经乱套了。
基本上坛子里的警察或者说警察粉们都抱怨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各种限制太多,另一方面警察们确又非常反感路人 ...
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所谓监督是真监督还是假监督?我朝随便配个图,配个掐头去尾的视频,就能制造惊天大新闻。然而主动制造新闻的人居然不用负责任。
如果我把美军对日本二战战犯执行死刑的录像掐头去尾,再编个标题“侵略军残忍吊死花甲老人”,有问题吗?美军的确占领日本,被吊死的的确是老人。但最重要的原因被掐掉了。

告警察违法的,警察的确违法了应该判刑,但要是证明诬告的,诬告者应该判同样的刑。
碰瓷讹钱的,最后证明了是碰瓷的,应该赔偿同等金额给事主。
医闹等各种闹同理。
霉体不实报道,网络造谣什么的。一律十年起判。

乱世用重典,现在社会已经乱套了。
建设法制社会 ,我感觉还是逐步限制 直到废除警察的治安处罚决定权
建设法制社会 ,我感觉还是逐步限制 直到废除警察的治安处罚决定权
应当由法官来决定治安处罚。
是的,这个治安处罚由警方单方面决定,是导致警察违法的重要制度漏洞。美国警察执法权很大,但没有裁决权,这是很大的区别。美国警察只能现场削你一顿,但不能裁决就意味他除了抖抖威风以外不能从中获得利益。
而土国警方单凭口供就可以裁定PC,就可以实施大额罚款乃至六个月的收容教育,并使被处罚人丢掉工作,这个处罚很重但未经法庭质证就由警方单方面做出,过于草率。
要是在美国,哈哈,
要是在美国,兰州那2个学生早就得到百万赔偿了,然后从局长到所长早就辞职了,还有那2个违法的早就被告上法院然后被判有罪了
当年辛普森因为套不了手套,所以条子的证据全部被推翻,法庭不予采纳,
现在那个姓雷的,衣服说错,地点奇怪,违法做证,然后,一直拖啊拖,无非是降低时间性,让关注度下降,好做处理,这就是现实
特别勤力 发表于 2016-6-3 17:20
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所谓监督是真监督还是假监督?我朝随便配个图,配个掐头去尾的视频,就能制造惊天大 ...
那就换个思路,不让别人拍那请警察自己拍,任何警察执勤必须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全过程,如果没有正好记录仪坏掉了没有视频,那就所有疑点归于被告,警察里面一样有老鼠屎。
  让刀去削刀把?可能吗
k450 发表于 2016-6-3 20:35
要是在美国,哈哈,
要是在美国,兰州那2个学生早就得到百万赔偿了,然后从局长到所长早就辞职了,还有那2 ...
不见得。在美国,执法机构内部对自己前线人员的保护是很到位的,警员被判执法违法的案例少之又少。
itaskol 发表于 2016-6-3 17:22
建设法制社会 ,我感觉还是逐步限制 直到废除警察的治安处罚决定权
这点我举8只手赞成,在治安处罚方面,警察同时兼任控告方和裁决方是不合适的。
这个文章能够从实践案例和现行发条入手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支持这样的探讨。
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所谓监督是真监督还是假监督?我朝随便配个图,配个掐头去尾的视频,就能制造惊天大 ...
你就是一个典型的法盲。
a2free 发表于 2016-6-3 18:09
应当由法官来决定治安处罚。
法官瞎整的事还少吗



QQ截图20160604081010.jpg
你说感情没破裂,那夫妻为什么吵?
**的法官还少吗

五月半夏 发表于 2016-6-4 08:11
法官瞎整的事还少吗




这个驳回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总要搞几轮才能离成婚。运动员和裁判分开才合理。
五月半夏 发表于 2016-6-4 08:11
法官瞎整的事还少吗




这个驳回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总要搞几轮才能离成婚。运动员和裁判分开才合理。
a2free 发表于 2016-6-4 08:24
这个驳回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总要搞几轮才能离成婚。
合理?讲民主,讲人权。我离个婚还要折腾几次。
算什么?这种情况。还不能离。。
合理?讲民主,讲人权。我离个婚还要折腾几次。
算什么?这种情况。还不能离。。
离婚讲条件不是想离就离,你要求离婚你LP不同意,是听你的民主还是听你LP的人权?常见感情不和分居时间二年。当然你也举证你LP有家暴情形几个月就能离掉。
tangyang1126 发表于 2016-6-3 16:40
基本上坛子里的警察或者说警察粉们都抱怨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各种限制太多,另一方面警察们确又非常反感路人 ...
之前看过一个视频,忘了是在CD还是weibo:美国警察执法,路人用手机拍摄录像,被警察夺下手机并狠狠砸在地上。不知道这是否为个案。
老实点,少废话,法律是保护老子的   
a2free 发表于 2016-6-4 08:34
离婚讲条件不是想离就离,你要求离婚你LP不同意,是听你的民主还是听你LP的人权?常见感情不和分居时间二 ...
那得要分情况,新闻这种情况。可以当老婆外遇来处理。
那得要分情况,新闻这种情况。可以当老婆外遇来处理。
新闻中只说约见网友,并没有说开房去,捉奸再报警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特别勤力 发表于 2016-6-3 17:19
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所谓监督是真监督还是假监督?我朝随便配个图,配个掐头去尾的视频,就能制造惊天大 ...
我觉得你说的很有道理。应该让违法乱纪和造谣的人付出相应的成本。现在为什么那么乱,还不是违法成本太低。碰瓷如果成功无本万利,被行车记录仪揭穿了,就说句一时糊涂就完了。医闹,警闹,谁会滚钉板就能换来妥协,媒体造谣,最多找个临时工垫背,最多发个不疼不痒的更正。

我觉得你说的很有道理。应该让违法乱纪和造谣的人付出相应的成本。现在为什么那么乱,还不是违法成本太低 ...
碰瓷其实可以往诈骗上靠。
至于造谣……只能呵呵了,“休假式治疗”,找谁去?
哎呦,监督也要在细分真的和假的,
嗯,批判要分善意和恶意,监督肯定也要分啊!
媒体姓赵,一万个忠诚

越后之龙 发表于 2016-6-4 08:43
之前看过一个视频,忘了是在CD还是weibo:美国警察执法,路人用手机拍摄录像,被警察夺下手机并狠狠砸在 ...


   不是个案,但也不是正常现象,而且美国公众也不认为拍摄警察执法是非法的~~中国警察不能光学坏的不学好的?
   美国警察里面还有一大票黑警,勾结黑帮杀人灭口、贩卖毒品,中国警察也不是也要学习学习啊?噢,确实有,十几年前福州就有过车行老板勾结公安局副局长,想要除掉自己的竞争对手,副局长再联合数名警察连开150余枪射杀被害人,然后诬陷被害人抢劫杀人这种恶性案件。

福州警察与老板勾结杀人栽赃 蒙冤者获赔686万
http://news.163.com/api/15/0910/15/B35O5KUI00014AED.html

[转帖]路人拍摄执法被美国警察拔枪暴打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1655372
..............略..............
其中一名在19日办案过程中拔枪瞄准并袭击路人的警员,已在20日缴回警徽和佩抢。他在逮捕一名嫌犯时被几名民众拍摄,愤而动手打人,但该视频仍被传送上网,不仅引起轩然大波,市警局已开始彻查。
..............略..............

美一联邦法庭判决公民拍摄警察执法录像合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f297b00102dt0k.html
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判决说,波士顿市一位普通公民在公共场所把警察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这个判决被一些观察人士看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又一大胜利。
..............略..............
越后之龙 发表于 2016-6-4 08:43
之前看过一个视频,忘了是在CD还是weibo:美国警察执法,路人用手机拍摄录像,被警察夺下手机并狠狠砸在 ...


   不是个案,但也不是正常现象,而且美国公众也不认为拍摄警察执法是非法的~~中国警察不能光学坏的不学好的?
   美国警察里面还有一大票黑警,勾结黑帮杀人灭口、贩卖毒品,中国警察也不是也要学习学习啊?噢,确实有,十几年前福州就有过车行老板勾结公安局副局长,想要除掉自己的竞争对手,副局长再联合数名警察连开150余枪射杀被害人,然后诬陷被害人抢劫杀人这种恶性案件。

福州警察与老板勾结杀人栽赃 蒙冤者获赔686万
http://news.163.com/api/15/0910/15/B35O5KUI00014AED.html

[转帖]路人拍摄执法被美国警察拔枪暴打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165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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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在19日办案过程中拔枪瞄准并袭击路人的警员,已在20日缴回警徽和佩抢。他在逮捕一名嫌犯时被几名民众拍摄,愤而动手打人,但该视频仍被传送上网,不仅引起轩然大波,市警局已开始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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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一联邦法庭判决公民拍摄警察执法录像合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f297b00102dt0k.html
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判决说,波士顿市一位普通公民在公共场所把警察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这个判决被一些观察人士看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又一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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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人256 发表于 2016-6-4 11:48
碰瓷其实可以往诈骗上靠。
至于造谣……只能呵呵了,“休假式治疗”,找谁去?
碰瓷警察如果真想管,多的是罪名往上套,北京还用过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去起诉碰瓷团伙。
关键的问题是,警察没有细致的执法规范,别说群众不知道,连警察自己都不清楚,到底什么情景该使用何种手段,用某些警察的话说,咱们的某些规范都是些冠冕堂皇的屁话,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特别勤力 发表于 2016-6-3 17:19
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所谓监督是真监督还是假监督?我朝随便配个图,配个掐头去尾的视频,就能制造惊天大 ...
那是因为正规媒体和议员、代表、律师的正常监督被党完全扼杀了,所以各种小道消息和自媒体的只言片语才得以大行其道
执法权和司法权应分离。加大警察的执法权,取消其司法权,例如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司法权统一归法院。
最主要的是,取消公安系统内部的禁闭处罚权。统一归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