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B2B公司宣布以每股13.5港元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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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科技 > 互联网 > 阿里巴巴B2B公司私有化 > 正文 2012年02月21日 19:37
来源:凤凰网科技 作者:韩杨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s ... 21/12672118_0.shtml
凤凰网科技讯 2月21日晚消息,阿里巴巴集团和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份代号:1688;1688.HK)今天联合宣布,阿里巴巴集团(“要约人”)向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董事会提出私有化要约。阿里巴巴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此上市公司73.5%的股份。

要约协议公布了每股的注销价格为13.5港币每股,较2月9日停牌前的最近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溢价60.4%,比最近1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溢价55.3%。根据阿里巴巴集团提交香港联交所(HKEx)的联合公告中,指出注销价格将不会有提高。而根据香港的相关规定,要约人无权提高此注销价格。

阿里巴巴的股东将在适当的时间收到计划文件,并获邀参与有关要约建议的投票。同时,阿里巴巴集团也在联名公告中指出,打算通过新的外部融资及手中已有的现金来筹措私有化所需的资金。

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表示,“将阿里巴巴私有化,可让我们免于承受拥有上市子公司所需面临的压力,能够制定对客户最有利的长远规划。私有化要约也可为我们的股东提供一次具吸引力的变现机会,而不必较长时间等待公司完成转型。”

由阿里巴巴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经成立并在评估此项建议,他们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此要约事宜向独立持股人提出建议。该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建议将在计划文件中列明,而计划文件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派发给各股东。

计划生效后,所有计划股份将被注销,阿里巴巴将于计划生效日后立即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撤销股份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联合公告还显示,阿里巴巴集团正在和雅虎讨论重组雅虎持有集团股份的可能性, 但尚没有达成协议的或实现关于达成协议的确定性。私有化计划不以可能的雅虎交易完成为先决条件,而雅虎交易也不会以私有化计划完成为先决条件。(韩杨)
凤凰网科技 > 互联网 > 阿里巴巴B2B公司私有化 > 正文 2012年02月21日 19:37
来源:凤凰网科技 作者:韩杨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s ... 21/12672118_0.shtml
凤凰网科技讯 2月21日晚消息,阿里巴巴集团和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份代号:1688;1688.HK)今天联合宣布,阿里巴巴集团(“要约人”)向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董事会提出私有化要约。阿里巴巴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此上市公司73.5%的股份。

要约协议公布了每股的注销价格为13.5港币每股,较2月9日停牌前的最近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溢价60.4%,比最近1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溢价55.3%。根据阿里巴巴集团提交香港联交所(HKEx)的联合公告中,指出注销价格将不会有提高。而根据香港的相关规定,要约人无权提高此注销价格。

阿里巴巴的股东将在适当的时间收到计划文件,并获邀参与有关要约建议的投票。同时,阿里巴巴集团也在联名公告中指出,打算通过新的外部融资及手中已有的现金来筹措私有化所需的资金。

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表示,“将阿里巴巴私有化,可让我们免于承受拥有上市子公司所需面临的压力,能够制定对客户最有利的长远规划。私有化要约也可为我们的股东提供一次具吸引力的变现机会,而不必较长时间等待公司完成转型。”

由阿里巴巴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经成立并在评估此项建议,他们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此要约事宜向独立持股人提出建议。该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建议将在计划文件中列明,而计划文件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派发给各股东。

计划生效后,所有计划股份将被注销,阿里巴巴将于计划生效日后立即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撤销股份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联合公告还显示,阿里巴巴集团正在和雅虎讨论重组雅虎持有集团股份的可能性, 但尚没有达成协议的或实现关于达成协议的确定性。私有化计划不以可能的雅虎交易完成为先决条件,而雅虎交易也不会以私有化计划完成为先决条件。(韩杨)
内部帐务可以完全不公开了。
私有化好啊{:soso_e182:}


突然想起,马云是不是回族啊?


喂喂,楼下的别坑我啊,我真的看到阿里巴巴这个名字再加上姓马,才这样问的。

突然想起,马云是不是回族啊?


喂喂,楼下的别坑我啊,我真的看到阿里巴巴这个名字再加上姓马,才这样问的。
突然想起,马英九是不是回族啊?
马云真狠,真,,真,,,,
突然想起马家爵,是不是回族啊?
突然想起马景涛,是不是回族啊?
赚够了就撤。。。。。。HK真是个好地方
这应该是好事
huahuahuadadao 发表于 2012-2-23 00:16
赚够了就撤。。。。。。HK真是个好地方
账簿不用公开了。资本运营更灵活。呵呵。当初这个股权发行价多少?
牛比兔 发表于 2012-2-23 00:28
这应该是好事
是不是好事要开店的购物的说比较对吧。
wcgsjo 发表于 2012-2-23 00:31
是不是好事要开店的购物的说比较对吧。
这事其实跟开店的购物的没什么直接关系

牛比兔 发表于 2012-2-23 00:33
这事其实跟开店的购物的没什么直接关系


我只记得店大欺客。马云电子商务一家独大。不是什么好事。

更希望有一家和马云能够匹敌的企业。好像百事和可口 那样的。
牛比兔 发表于 2012-2-23 00:33
这事其实跟开店的购物的没什么直接关系


我只记得店大欺客。马云电子商务一家独大。不是什么好事。

更希望有一家和马云能够匹敌的企业。好像百事和可口 那样的。
不懂金融,谁来说说这个私有化时什么意思?
wcgsjo 发表于 2012-2-23 00:35
我只记得店大欺客。马云电子商务一家独大。不是什么好事。

更希望有一家和马云能够匹敌的企业。好像 ...
电子商务的企业有很多,至少不存在没换的情况。
问题是没有一家和马云能够匹敌的企业,甚至麻花疼也不敢直接跟马云竞争,麻花疼的钱和客户群可不比马云少。这至少说明马云的能力甩对手一条街。
牛比兔 发表于 2012-2-23 00:47
电子商务的企业有很多,至少不存在没换的情况。
问题是没有一家和马云能够匹敌的企业,甚至麻花疼也不敢 ...
未必是能力的问题。其实在中国的高层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越是高层就越不愿意和对手竞争。都有一点井水不犯河水的意思。各老一份钱的意思。

不少行业都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
wcgsjo 发表于 2012-2-23 00:50
未必是能力的问题。其实在中国的高层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越是高层就越不愿意和对手竞争。都有一点井 ...
至少麻花疼可不会这么想,看看腾讯切入的领域吧。

大企业不愿意和新的对手竞争,关键还是能力。一个领域里很强势的能力,在另一个领域可能用不上,甚至是包袱。

比如海尔在白色家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哼强势,在电视机电脑上却很弱势,这是因为海尔的领导都是从白色家电业务成长起来的,理解不了电视机电脑的行业技术特性、客户对这些产品的需求点。

联想在PC上哼强势,在手机上却提不起来,道理是一样的。PC和手机市场节奏,营销方法也是不一样的。
smooth2008 发表于 2012-2-23 00:38
不懂金融,谁来说说这个私有化时什么意思?
是这样的
阿里巴巴当初上市是作为B2B的一种概念股上市
但是阿里巴巴集团发展到现在已经有11家旗下公司,分别是:阿里巴巴、淘宝、支付宝、阿里软件、阿里妈妈、口碑网、阿里云、中国雅虎、一淘网、天猫网(原淘宝商城)、中国万网,聚划算。

而明显阿里巴巴这一个网站的融资无法与阿里巴巴集团上市融资相比,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当初阿里巴巴网站上市就属于重复融资,而且投资者已经买了阿里巴巴的股票你这个时候重新上市投资者是有一定损失的,所以就必须先退市,退市机制很多,他这种其实就是阿里巴巴集团(马云)花钱把以前投资者的投资买断的一种行为。等于全部阿里巴巴股票由阿里巴巴集团(马云)一个人吃进。

大致是这个意思,私有化退市其实也分很多情况,一下无法完全说清楚
wcgsjo 发表于 2012-2-23 00:35
我只记得店大欺客。马云电子商务一家独大。不是什么好事。

更希望有一家和马云能够匹敌的企业。好像 ...
中石油,中石化那样的?
还是移动,联通那样的?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2-2-23 09:41
中石油,中石化那样的?
还是移动,联通那样的?
你说的两个例子都是两大国企把持行业。还有很明显的地域划分。

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存在这一套。换一个网店地址在网上操作就可以了。

当然也不排除这两家互相串通联手垄断的可能。
不懂金融,谁来说说这个私有化时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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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上市规则限制。大股东可以随心所欲。小股东立即杯具,要走趁早。
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当初阿里巴巴网站上市就属于重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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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多间子公司和控股母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的多了去。
wcgsjo 发表于 2012-2-23 10:18
你说的两个例子都是两大国企把持行业。还有很明显的地域划分。

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存在这一套。换一个网 ...
两家当然会联手垄断了,,,,你以为麦当劳和肯德基光打架啊,移动和联通打架才凶狠呢。
资本家明明知道联手能获得更大利益,还笨笨的互相拆台。真是疯了,最好的办法就是表面上打架,实际上压制任何第三家。
可乐和百事这点就配合的很好。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2-2-23 17:53
两家当然会联手垄断了,,,,你以为麦当劳和肯德基光打架啊,移动和联通打架才凶狠呢。
资本家明明知道 ...
充分的说明了反垄断法在国内的软弱无力。
wcgsjo 发表于 2012-2-23 17:54
充分的说明了反垄断法在国内的软弱无力。
只要两家企业,基本上没办法反垄断,
中国反垄断动手只有一次,还是针对外企的。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2-2-23 18:09
只要两家企业,基本上没办法反垄断,
中国反垄断动手只有一次,还是针对外企的。
只要证明少数企业串通就能有用。问题是证据。
wcgsjo 发表于 2012-2-23 18:43
只要证明少数企业串通就能有用。问题是证据。
你建立一个造一样商品的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