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被异化的“训诫” 公民权利有赖法律保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1:26:08
日前,有媒体披露河南多地建所谓“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新华社2月14日报道,河南方面已展开调查整改,对涉事场所予以全面彻底地取缔清查。河南省公安厅、信访局已组成多支督查组,督促取消训诫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河南方面事发后对事件的应对或算及时,从公民被释放、涉事机构被取消到如何加强改进信访工作的反思,由表及里。跳脱出个案层面的诸多细节,有必要更深入追问的是:训诫作为一种口头性质的批评教育手段,缘何如此轻易地成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利器?
  有固定场所,有专设机构和工作人员,有相当的强制力,可以对公民进行超过24小时的人身强制,如此成建制的地方作为,估计很难用疏忽或者个体错误来进行解释。应当说,舆论对此是警觉的,有不少论者在第一时间联想到了被废止不久的劳教。尽管二者并不完全相同(豫版“训诫”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劳教更肆意),但于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而言,二者均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训诫,作为一种最轻微的常规惩处方式,可能也是第一次遭遇如此密集的公众关注,尽管此番关注所针对的,严格说来是一种被异化了的训诫。训诫的具体表现形式,多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训诫是对违法行为轻微、不足以进行其他更严重处罚的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口头教育。比如在《民事诉讼法》,适用训诫的对象便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但此次呈现在公众视野中的训诫形式,其重点显然已经不在口头教育这一基本面,而在于给训诫附加了特定的场所和长时间的人身限制这两个核心要素。
  这一被基层奉为“上级精神”的信访工作创新手段,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河南省有关方面于2009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对《信访条例》中的“训诫”手段予以了扩展解释,强调“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就是这一项对“训诫”的时间、地点的地方性细化,将公民人身自由这一最核心的权益,置于任意侵夺的处境中。事实上,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十多年前出台的《立法法》便做了明确保留,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就是说,凭空创造出的一项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不仅属于违规、越权造法,而且其内容本身也严重违法。
  “训诫”可以被扩大解释,也可以被“及时纠正”,但如果这种肆意曲解、自我扩权的行为无法从制度上得到遏制,那么法律规范的每一处名词、细节都有被异化的可能。从形式上终结具体某种强制手段(比如劳教,比如河南的这种“训诫”),相对容易,但从根本上确立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却相对要难。不仅是“训诫”不能被异化、曲解,更重要的是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公民合法权益,统统不得被非法侵扰。
  现代法治理念的精髓,在于对私权的尊重,更在于对公权的警惕。而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便是与这种需要时刻抱持的警惕精神相匹配的核心公法原则。由河南“训诫”被异化事件观之,对什么是法律,谁有权解释法律等基本面问题的回答、坚持与较真,直接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信守,公民权利能否切实得到法律的保障。权力必须被法律所羁束,不仅是一城一地的争夺,更是原则性的争取,每一次个案的突围,都是殊途同归的决然努力。
(责任编辑:UN618) 原标题:被异化的“训诫”:公民权利有赖法律保障http://star.news.sohu.com/20140216/n395072011.shtml日前,有媒体披露河南多地建所谓“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新华社2月14日报道,河南方面已展开调查整改,对涉事场所予以全面彻底地取缔清查。河南省公安厅、信访局已组成多支督查组,督促取消训诫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河南方面事发后对事件的应对或算及时,从公民被释放、涉事机构被取消到如何加强改进信访工作的反思,由表及里。跳脱出个案层面的诸多细节,有必要更深入追问的是:训诫作为一种口头性质的批评教育手段,缘何如此轻易地成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利器?
  有固定场所,有专设机构和工作人员,有相当的强制力,可以对公民进行超过24小时的人身强制,如此成建制的地方作为,估计很难用疏忽或者个体错误来进行解释。应当说,舆论对此是警觉的,有不少论者在第一时间联想到了被废止不久的劳教。尽管二者并不完全相同(豫版“训诫”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劳教更肆意),但于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而言,二者均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训诫,作为一种最轻微的常规惩处方式,可能也是第一次遭遇如此密集的公众关注,尽管此番关注所针对的,严格说来是一种被异化了的训诫。训诫的具体表现形式,多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训诫是对违法行为轻微、不足以进行其他更严重处罚的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口头教育。比如在《民事诉讼法》,适用训诫的对象便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但此次呈现在公众视野中的训诫形式,其重点显然已经不在口头教育这一基本面,而在于给训诫附加了特定的场所和长时间的人身限制这两个核心要素。
  这一被基层奉为“上级精神”的信访工作创新手段,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河南省有关方面于2009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对《信访条例》中的“训诫”手段予以了扩展解释,强调“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就是这一项对“训诫”的时间、地点的地方性细化,将公民人身自由这一最核心的权益,置于任意侵夺的处境中。事实上,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十多年前出台的《立法法》便做了明确保留,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就是说,凭空创造出的一项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不仅属于违规、越权造法,而且其内容本身也严重违法。
  “训诫”可以被扩大解释,也可以被“及时纠正”,但如果这种肆意曲解、自我扩权的行为无法从制度上得到遏制,那么法律规范的每一处名词、细节都有被异化的可能。从形式上终结具体某种强制手段(比如劳教,比如河南的这种“训诫”),相对容易,但从根本上确立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却相对要难。不仅是“训诫”不能被异化、曲解,更重要的是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公民合法权益,统统不得被非法侵扰。
  现代法治理念的精髓,在于对私权的尊重,更在于对公权的警惕。而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便是与这种需要时刻抱持的警惕精神相匹配的核心公法原则。由河南“训诫”被异化事件观之,对什么是法律,谁有权解释法律等基本面问题的回答、坚持与较真,直接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信守,公民权利能否切实得到法律的保障。权力必须被法律所羁束,不仅是一城一地的争夺,更是原则性的争取,每一次个案的突围,都是殊途同归的决然努力。
(责任编辑:UN618) 原标题:被异化的“训诫”:公民权利有赖法律保障http://star.news.sohu.com/20140216/n395072011.shtml
南都对这种事情不兴奋就不叫南都了。
法律不是玩具的时候就是强国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