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大神:关于防空识别区民航报备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31:51
我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应该是步二十几个识别区之后成立的。我想知道的是在此之前,我国民航机进出日美等防空识别区是否也都必须向管制方递交航管计划。比如,我国多家民航公司都经营日韩和美西航线,其航线必然要越过空中管制区,多数到美西的航线要越过阿拉斯加的北美防空识别区。如果按照防空识别区必须报备计划的原则,中国航空公司的飞机需要飞越其识别区也必须报备。
即便是互不承认,报备也是必须的。日本JAL,ANA原本已经向中国提交计划,我认为既是遵循这一惯例。
日方政府逼迫其本国航空公司不再提交航线计划,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防空识别区管制条例,是一种彻底的对抗行为。我国民航企业是否也可以照此例执行?
以上希望大神解毒,探讨。我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应该是步二十几个识别区之后成立的。我想知道的是在此之前,我国民航机进出日美等防空识别区是否也都必须向管制方递交航管计划。比如,我国多家民航公司都经营日韩和美西航线,其航线必然要越过空中管制区,多数到美西的航线要越过阿拉斯加的北美防空识别区。如果按照防空识别区必须报备计划的原则,中国航空公司的飞机需要飞越其识别区也必须报备。
即便是互不承认,报备也是必须的。日本JAL,ANA原本已经向中国提交计划,我认为既是遵循这一惯例。
日方政府逼迫其本国航空公司不再提交航线计划,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防空识别区管制条例,是一种彻底的对抗行为。我国民航企业是否也可以照此例执行?
以上希望大神解毒,探讨。
26日,民航专业人士就公众关心的东海防空识别区有关问题回答了民航记者的提问。

  问: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对该区域国际航线和国际航班的飞行是否有影响?

  答:关于这个问题,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已回答得非常明确:中方一贯尊重各国依国际法享有的飞越自由,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不改变有关空域的法律性质。国际航班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正常飞行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问:识别规则中提到了在该区域运行的航空器应向中国有关当局通报飞行计划,请问飞行计划如何通报?

  答:按照国际惯例,为保证飞行安全,维护空中秩序,以往飞往我国的民航定期航班飞行或临时飞行任务均需向中国民航有关部门通报飞行计划。东海防空识别区设立后,按照识别规则要求,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民航定期航班飞行或加班、包机、调机、公务机等临时飞行任务依然需要向民航有关部门通报飞行计划。除上述飞行外,国家航空器或民用航空器执行国家领导人专机、包机以及运输武器弹药、军事物资等特殊物品的飞行任务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进行通报。

  问:飞行计划发给那些部门?接收地址是什么?通报时限有何要求?

  答:需要向中国民用航空局通报的飞行计划(FPL)可以发往中国民航空管部门;收电地址是:ZBBBZGZX,ZSACZQZX;通报时限可以参照国际民航组织对飞行计划(FPL)的报文发送时限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