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空军隐身飞机计划专利纠纷看美国国防采办体制弱点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12:59
从美国空军隐身飞机计划专利纠纷看美国国防采办体制弱点:政府侵吞创新企业专利收益

2013-10-21


    [据美国《防务新闻》网站2013年10月7日报道]在美国大多数行业中,小公司是技术革新的巨大孵化器,但在国防工业中却不是。原因之一是正常的商业合同规则不适用于国防合同。联邦政府可以从美国公司“拿”(也就是侵吞)任何它需要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且能够以军事秘密为借口拒绝对把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提供“合理赔偿”,而这是受到宪法保障的。
美国Zoltek公司就遇到了这种事——美国政府使用了该公司的飞机隐身专利技术而拒绝给予经济补偿。该公司创始人和最大股东说,他们公司为第二代隐身飞机B-2轰炸机和F-22战斗机的成功做出了巨大贡献。
该公司的专利(1988年发布,1993年重新发布)是专门设计作为雷达吸波材料(RAM)的碳纤维产品,它是制造使雷达几乎无法探测到的大飞机成为可能的关键技术之一。
现在退役的F-117“夜鹰”战斗机(第一型隐身作战飞机,1983年正式服役)具有使雷达波转向的突出棱角的紧凑外形。F-117还使用了雷达吸波材料,但其由玻璃纤维和碳纤维非均匀混合物制成的RAM只是稍稍有效。Zoltek公司的专利技术淘汰了F-117 原来的RAM技术。
通过一种新颖的制造方法,只使用碳化了的材料(不用玻璃纤维),Zoltek公司验证了制造具有可控、均匀的表面电阻率的碳纤维涂层能力;对于飞机的不同部分,实测的欧姆/平方厘米期望值范围宽广。那种材料通过把很大部分电磁能转换为热能使雷达信号消失成为可能。
这是一个真正的突破,B-2总包商美国诺斯罗普公司也承认这一点。1987年8月,诺斯罗普首席工程师乔治•罗杰斯在给Zoltek公司的一封信中明确表示“你们的产品独一无二...... ”诺斯罗普购买了从24到3000欧姆/立方厘米范围四个不同级别电阻率的产品。订单签署时,诺斯罗普材料和工艺部以前从未见过这样的材料,也不知道有任何其他公司可以提供这种具有多样化电特性的材料。
B-2于1989年首飞,1997年开始服役。F-22于1997年首飞,2005年开始服役,也使用了零玻璃的碳化RAM。Zoltek公司的专利中详细说明了制造方法。至今,政府在这两项计划上的投入远远超过了1000亿美元。但从未给过Zoltek公司一分钱,除了诺斯罗普为测试样品支付的很少的几千美元以外。
经过超过11年的诉讼,美国政府2007年首先援引被称为“保密特权”的法律条款阻止Zoltek公司披露研制B-2轰炸机时政府对该公司专利的侵权行为。之后,今年早些时候在F-22的诉讼中再次援引了该特权。实际上政府是在滥用该特权,这成为一个悖论:“如果你要在法院里证实你的诉讼,我们就不得不向你泄露保密信息,我们不会这样做。我们不会回答任何问题。”
这个特权是什么?这是60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雷诺兹”判例“引用第五修正案”(Pointing to the Fifth Amendment)中认可的国家-秘密特权。第五次修正案规定,“私有财产(不能)无合理赔偿地供公众使用”,该法院却警告说国家秘密不能被‘轻易援引’。”但当时是冷战的重要时期,该法院接受了以下约定:政府坚持出于保密需要拒绝发布一次致死性飞机坠毁事故报告。
将近50年后的2000年真相显现。事故丧生者亲属发现了原始事故报告副本,其中并无国家秘密,却有美国空军方面玩忽职守的明确证据。然而,亲属控告美国政府为时已晚。
美国司法系统现在承认并纠正保密特权的滥用还为时不晚,该特权是胁迫在华盛顿没有大型游说机构的较小公司的工具。倘若准备以尊敬的态度对待较小创业公司,即小公司应该因改变游戏规则技术的受益权获得补偿,那政府自身将受益于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珊瑚草)






http://www.dsti.net/Information/News/85021从美国空军隐身飞机计划专利纠纷看美国国防采办体制弱点:政府侵吞创新企业专利收益

2013-10-21


    [据美国《防务新闻》网站2013年10月7日报道]在美国大多数行业中,小公司是技术革新的巨大孵化器,但在国防工业中却不是。原因之一是正常的商业合同规则不适用于国防合同。联邦政府可以从美国公司“拿”(也就是侵吞)任何它需要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且能够以军事秘密为借口拒绝对把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提供“合理赔偿”,而这是受到宪法保障的。
美国Zoltek公司就遇到了这种事——美国政府使用了该公司的飞机隐身专利技术而拒绝给予经济补偿。该公司创始人和最大股东说,他们公司为第二代隐身飞机B-2轰炸机和F-22战斗机的成功做出了巨大贡献。
该公司的专利(1988年发布,1993年重新发布)是专门设计作为雷达吸波材料(RAM)的碳纤维产品,它是制造使雷达几乎无法探测到的大飞机成为可能的关键技术之一。
现在退役的F-117“夜鹰”战斗机(第一型隐身作战飞机,1983年正式服役)具有使雷达波转向的突出棱角的紧凑外形。F-117还使用了雷达吸波材料,但其由玻璃纤维和碳纤维非均匀混合物制成的RAM只是稍稍有效。Zoltek公司的专利技术淘汰了F-117 原来的RAM技术。
通过一种新颖的制造方法,只使用碳化了的材料(不用玻璃纤维),Zoltek公司验证了制造具有可控、均匀的表面电阻率的碳纤维涂层能力;对于飞机的不同部分,实测的欧姆/平方厘米期望值范围宽广。那种材料通过把很大部分电磁能转换为热能使雷达信号消失成为可能。
这是一个真正的突破,B-2总包商美国诺斯罗普公司也承认这一点。1987年8月,诺斯罗普首席工程师乔治•罗杰斯在给Zoltek公司的一封信中明确表示“你们的产品独一无二...... ”诺斯罗普购买了从24到3000欧姆/立方厘米范围四个不同级别电阻率的产品。订单签署时,诺斯罗普材料和工艺部以前从未见过这样的材料,也不知道有任何其他公司可以提供这种具有多样化电特性的材料。
B-2于1989年首飞,1997年开始服役。F-22于1997年首飞,2005年开始服役,也使用了零玻璃的碳化RAM。Zoltek公司的专利中详细说明了制造方法。至今,政府在这两项计划上的投入远远超过了1000亿美元。但从未给过Zoltek公司一分钱,除了诺斯罗普为测试样品支付的很少的几千美元以外。
经过超过11年的诉讼,美国政府2007年首先援引被称为“保密特权”的法律条款阻止Zoltek公司披露研制B-2轰炸机时政府对该公司专利的侵权行为。之后,今年早些时候在F-22的诉讼中再次援引了该特权。实际上政府是在滥用该特权,这成为一个悖论:“如果你要在法院里证实你的诉讼,我们就不得不向你泄露保密信息,我们不会这样做。我们不会回答任何问题。”
这个特权是什么?这是60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雷诺兹”判例“引用第五修正案”(Pointing to the Fifth Amendment)中认可的国家-秘密特权。第五次修正案规定,“私有财产(不能)无合理赔偿地供公众使用”,该法院却警告说国家秘密不能被‘轻易援引’。”但当时是冷战的重要时期,该法院接受了以下约定:政府坚持出于保密需要拒绝发布一次致死性飞机坠毁事故报告。
将近50年后的2000年真相显现。事故丧生者亲属发现了原始事故报告副本,其中并无国家秘密,却有美国空军方面玩忽职守的明确证据。然而,亲属控告美国政府为时已晚。
美国司法系统现在承认并纠正保密特权的滥用还为时不晚,该特权是胁迫在华盛顿没有大型游说机构的较小公司的工具。倘若准备以尊敬的态度对待较小创业公司,即小公司应该因改变游戏规则技术的受益权获得补偿,那政府自身将受益于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珊瑚草)






http://www.dsti.net/Information/News/85021
这个标题模式挺熟悉,
看不出在说什么 是诺斯罗普或洛克希德侵权就去法院告他们 国防部即不管法院 也管不了诺斯罗普或洛克希德用专利没给钱啊


感觉这个新闻没有什么道理,于是查了一下相关报道。
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美国法律问题的逻辑和用语过于复杂,本人仅作业余解读,不准确是肯定的)

1. 这个案子远没完,第四次审判推翻了第三次审判得出的Zoltek不能起诉美国政府和制造商的裁决(即28 U.S.C. §1498(a)不能适用于Zoltek的案子)
2. Defensenews上没有这篇文章,不知道原始出处是什么地方
3. 保护Zoltek权益的是28 U.S.C. §1498(a),该法律去掉了美国主权(政府)对于专利问题的豁免,并将制造商的侵权责任转移到了美国政府。问题在于为了避免外国在美国起诉美国政府侵权,作出的一些规定使得Zoltek的案子不能在字面上符合28 U.S.C. §1498(a)的要求。因为碳纤维涂层的大部分生产过程是在日本进行,最后在美国完成。28 U.S.C. §1498(a)要求整个过程发生在美国。第四次审判认为需要重新解读28 U.S.C. §1498(a)维护其立法原则和思路
4. 对§1498(c)的新解读使得Zoltek可以直接起诉制造商,当制造商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时候(似乎和28 U.S.C. §1498(a)的立法本意有冲突)

因此Zoltek vs 美国政府和骡马是一个复杂的案子,面对的是相关法律的特殊判例或者新的解读。Zoltek显然不能禁止美国政府/骡马进口的日本碳纤维涂层材料,但是还是有很大可能性拿到专利使用费的。

以下文章是讲的比较简单清楚的
http://www.edwardswildman.com/in ... px?publication=1379

感觉这个新闻没有什么道理,于是查了一下相关报道。
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美国法律问题的逻辑和用语过于复杂,本人仅作业余解读,不准确是肯定的)

1. 这个案子远没完,第四次审判推翻了第三次审判得出的Zoltek不能起诉美国政府和制造商的裁决(即28 U.S.C. §1498(a)不能适用于Zoltek的案子)
2. Defensenews上没有这篇文章,不知道原始出处是什么地方
3. 保护Zoltek权益的是28 U.S.C. §1498(a),该法律去掉了美国主权(政府)对于专利问题的豁免,并将制造商的侵权责任转移到了美国政府。问题在于为了避免外国在美国起诉美国政府侵权,作出的一些规定使得Zoltek的案子不能在字面上符合28 U.S.C. §1498(a)的要求。因为碳纤维涂层的大部分生产过程是在日本进行,最后在美国完成。28 U.S.C. §1498(a)要求整个过程发生在美国。第四次审判认为需要重新解读28 U.S.C. §1498(a)维护其立法原则和思路
4. 对§1498(c)的新解读使得Zoltek可以直接起诉制造商,当制造商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时候(似乎和28 U.S.C. §1498(a)的立法本意有冲突)

因此Zoltek vs 美国政府和骡马是一个复杂的案子,面对的是相关法律的特殊判例或者新的解读。Zoltek显然不能禁止美国政府/骡马进口的日本碳纤维涂层材料,但是还是有很大可能性拿到专利使用费的。

以下文章是讲的比较简单清楚的
http://www.edwardswildman.com/in ... px?publication=1379
至于第五修正案,这个是用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私人和公司的。包括不能强制你交出计算机密码,指纹则不在其保护之下(iphone 5s哭)

之前法庭裁定zoltek案中专利不属于第五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我看帖子的第一反应是赶紧去看Zoltek公司专利内容,那里面有隐身涂料80%的秘密。

或许国内专家早看过了,要不然黑丝咋那么黑呢!
keeperX 发表于 2013-10-22 09:08
感觉这个新闻没有什么道理,于是查了一下相关报道。
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美国法律问题的逻辑和用语过 ...
http://www.aviationweek.com/Arti ... -622788.xml&p=1



笑脸男人 发表于 2013-10-22 12:08
http://www.aviationweek.com/Article.aspx?id=/article-xml/AW_10_07_2013_p58-622788.xml&p=1
看了这篇文章终于搞明白了。

Zoltek要证明骡马侵权的话,需要骡马和政府(向法庭)提供生产制造信息,政府以保密特权为由拒绝提供信息,所以Zoltek无法证明骡马侵权。

话说一个企业是如何判定另外一个企业侵权的呢?不是都是商业机密吗?向法院要求强制披露?
我生平未见过白色的乌雅,全世界乌雅都是黑色的,美国的法律都是谁大就保护谁
人家是美国政府给你钱搞的项目
教Zoltek一招
看F35卖到哪 就告到哪
洛马总得招认民事侵权
寻求和解
{:soso_e148:}

水妞的中方 发表于 2013-10-23 08:56
教Zoltek一招
看F35卖到哪 就告到哪
洛马总得招认民事侵权


难,除非Zoltek事先在那申请好专 利,才能等落马飞机卖到了再告,倒不 如到中国来申请好专利等着告成飞沈飞
水妞的中方 发表于 2013-10-23 08:56
教Zoltek一招
看F35卖到哪 就告到哪
洛马总得招认民事侵权


难,除非Zoltek事先在那申请好专 利,才能等落马飞机卖到了再告,倒不 如到中国来申请好专利等着告成飞沈飞

wangyiw 发表于 2013-10-23 12:43
难,除非Zoltek事先在那申请好专 利,才能等落马飞机卖到了再告,倒不 如到中国来申请好专利等着告成飞 ...


Zoltek公司的这类专利通常会申请欧美日等资本主义大国的专利
在侵权行为发生地 就可以起诉 买到哪告到哪 没问题
即使目前没专利申请 补申请也可以
例如买F35的国家 假设像荷兰 可在荷兰告洛马的分公司
专利诉讼本就是很像追杀 你跑哪就追杀到哪 私有制是天罗地网
告成飞沈飞? 看过照片吗?
歼20的维修人员是穿着运动鞋直接踩上机身的
和美国维修F22要穿不织布做的鞋套不一样的

wangyiw 发表于 2013-10-23 12:43
难,除非Zoltek事先在那申请好专 利,才能等落马飞机卖到了再告,倒不 如到中国来申请好专利等着告成飞 ...


Zoltek公司的这类专利通常会申请欧美日等资本主义大国的专利
在侵权行为发生地 就可以起诉 买到哪告到哪 没问题
即使目前没专利申请 补申请也可以
例如买F35的国家 假设像荷兰 可在荷兰告洛马的分公司
专利诉讼本就是很像追杀 你跑哪就追杀到哪 私有制是天罗地网
告成飞沈飞? 看过照片吗?
歼20的维修人员是穿着运动鞋直接踩上机身的
和美国维修F22要穿不织布做的鞋套不一样的

水妞的中方 发表于 2013-10-23 19:33
Zoltek公司的这类专利通常会申请欧美日等资本主义大国的专利
在侵权行为发生地 就可以起诉 买到哪告到 ...


      在不同国家申请相同的专利有一个优先权的问题,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接受的原则是,在第一国提出申请的12个月内在后续其他国家提起申请,才能保证优先权来阻断他人同样的权利申请要求,超过这个时间就不受保护了,在中国体现的就是,你的专利要在受理了申请还没公开前就要到他国继续申请,审理到公开授权起码一年,公开后就不能再到其他国家申请了,同样在其他国家已经公开的专利就不能再到中国来申请,这也体现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在任何一个国家没有申请到专利,飞机也好技术产品也罢卖到那个国家就不受专利保护,落实到本贴,Zoltek拿着已经公开授权N年的专利再到其他国家是申请不到专利保护了。
水妞的中方 发表于 2013-10-23 19:33
Zoltek公司的这类专利通常会申请欧美日等资本主义大国的专利
在侵权行为发生地 就可以起诉 买到哪告到 ...


      在不同国家申请相同的专利有一个优先权的问题,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接受的原则是,在第一国提出申请的12个月内在后续其他国家提起申请,才能保证优先权来阻断他人同样的权利申请要求,超过这个时间就不受保护了,在中国体现的就是,你的专利要在受理了申请还没公开前就要到他国继续申请,审理到公开授权起码一年,公开后就不能再到其他国家申请了,同样在其他国家已经公开的专利就不能再到中国来申请,这也体现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在任何一个国家没有申请到专利,飞机也好技术产品也罢卖到那个国家就不受专利保护,落实到本贴,Zoltek拿着已经公开授权N年的专利再到其他国家是申请不到专利保护了。
wangyiw 发表于 2013-10-23 20:09
在不同国家申请相同的专利有一个优先权的问题,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接受的原则是,在第一国提出申请 ...
我的第一句就是"这类专利通常会申请欧美日等资本主义大国的专利"
专利若经公开 则不能申请
也所以 你说的告沈飞成飞的事 不可能存在
对吧
呵呵,我那是句调侃,逗他们将技术弄到中国来,成不成谁管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