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老人被15岁少年扶起后死 少年家人判赔64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9:00:46
摔倒老人被15岁少年扶起后死 少年家人判赔64万

2013年04月28日  来源:中安在线 


  2011年9月11日,小勇(化名)骑电动车上街,途中遇到同村79岁的艾大爷。小勇见到艾大爷倒地,将其扶起。之后,艾大爷脑出血不幸离世。不过,艾大爷的家人坚称是小勇骑车将艾大爷撞倒(商报曾于2011年10月28日报道了此事)。昨日,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小勇的父母被判赔偿死者亲属64万余元。

  老人倒地致死责任无法认定
  2011年9月11日9时,15岁的小勇骑电动车由庐江县同大镇古圩村八组向十组方向行驶。途经两组路段交界处时,年近80岁艾大爷正在路上正常行走,小勇加速超越。其间,艾大爷倒地受伤,后送至庐江县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艾大爷系颅脑损伤,后来病情加重,于2011年9月14日死亡。
  事后,小勇表示是看见艾大爷倒在地上,就将老人扶起。但艾大爷的家人却认定老人是被小勇骑车撞倒的。最终,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少年父母赔偿64万余元
  2012年6月1日,原告艾大爷的子女将小勇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向庐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合计122万余元。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事故属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所以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即小勇应对艾大爷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3日,庐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小勇父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6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均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做出终审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 通讯员 张传广 记者 李进)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4-28/4774724.shtml摔倒老人被15岁少年扶起后死 少年家人判赔64万

2013年04月28日  来源:中安在线 


  2011年9月11日,小勇(化名)骑电动车上街,途中遇到同村79岁的艾大爷。小勇见到艾大爷倒地,将其扶起。之后,艾大爷脑出血不幸离世。不过,艾大爷的家人坚称是小勇骑车将艾大爷撞倒(商报曾于2011年10月28日报道了此事)。昨日,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小勇的父母被判赔偿死者亲属64万余元。

  老人倒地致死责任无法认定
  2011年9月11日9时,15岁的小勇骑电动车由庐江县同大镇古圩村八组向十组方向行驶。途经两组路段交界处时,年近80岁艾大爷正在路上正常行走,小勇加速超越。其间,艾大爷倒地受伤,后送至庐江县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艾大爷系颅脑损伤,后来病情加重,于2011年9月14日死亡。
  事后,小勇表示是看见艾大爷倒在地上,就将老人扶起。但艾大爷的家人却认定老人是被小勇骑车撞倒的。最终,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少年父母赔偿64万余元
  2012年6月1日,原告艾大爷的子女将小勇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向庐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合计122万余元。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事故属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所以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即小勇应对艾大爷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3日,庐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小勇父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6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均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做出终审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 通讯员 张传广 记者 李进)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4-28/4774724.shtml
救人须谨慎,最好有证据。
电动车也要装行车记录仪。
刑事案件,需立案侦查。
正能量,正能量
监控呢。开玩笑
到底怎么回事儿还不好说呢 等着看
老人全家这是敲诈勒索,应该判重刑才对。
gaowuhuagong 发表于 2013-4-28 13:21
老人全家这是敲诈勒索,应该判重刑才对。
这可不一定,之前不是有个司机一口咬定是做好事扶老头被讹上了,大家异口同声骂老头。结果一调监控发现就是他撞得,这回没话说了。
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事故属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所以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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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跳跃是不是有点大了,中间是不是有什么没报道,路人旁证也没找吗?
年近80岁艾大爷正在路上正常行走,小勇加速超越。其间,艾大爷倒地受伤
最终,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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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巧事真的有这么多吗?总感觉这个15岁孩子没说实话。
dhfaaa 发表于 2013-4-28 13:59
年近80岁艾大爷正在路上正常行走,小勇加速超越。其间,艾大爷倒地受伤
最终,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 ...
说实话 自己好好在路上走着 然后就摔个颅脑损伤的 确实稀罕
不过看到“超越” 还是“加速”超越 总赶脚记者同志隐瞒了神马没写出来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3-4-28 12:20
电动车也要装行车记录仪。
行人也要随身携带步行记录仪。大家都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平安和谐。
yuppppp 发表于 2013-4-29 06:31
行人也要随身携带步行记录仪。大家都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平安和谐。
  呵呵,这样才是和谐盛世啊,再辅以无缝联结的高清天网更好。
一省判决 双方都不服   80多岁的老人判64万还嫌少 。
最终,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既然交警大队出具证明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不会是小勇正面撞到老人,可能是剐蹭或惊吓使老人摔倒,没有证据就是糊涂账。
这个真说不清。。。。
不是谁主张谁举证么?死亡老者的家属应该有出具证据的义务吧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3-4-29 11:30
最终,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说一下,LZ这个链接的内容属于断章取义,本地报纸对此事有比较详细的报道。



事故责任交警难认定

謀发当天12时30分左右,老人亲属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到现场勘查后认为,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等原因,致使本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1年10月25日,当地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证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司法鉴定为交通事故

2011年9月16日,庐江县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因进行鉴定。经两次检验发现,死者右前额处皮肤青紫和左股骨近端前面处皮下淤血。分析认为是与钝性致伤物接触所致,属非致命伤。结合医院“广泛性颅脑损伤”这一诊断,鉴定机构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实相互印证作判决

退彞法院审理时认为,从事故现场痕迹看,路面有一条长为10.7米的制动痕迹,制动终点有车辆倒地刮痕,事发现场还有一块该电动车掉下的塑料碎片。死者尸体检验表明,其右前额处皮肤青紫,左手腕桡侧处有一直径0.8cm皮肤青紫,伴有2cm线状划痕,左股骨近端前侧有一皮下淤血。法院认为,上述互相印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老人是与小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还漏了一点:

家属起诉赔偿12万元

老人的家人认为,此案虽没有责任认定,但相关证据显示,小朋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2年6月1日,老人家属将小朋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向庐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老人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等合计122044.29元。

2012年12月3日,庐江法院判决,由小朋父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64252.97元。

只能说,某些记者媒体不识数……这病得治……


http://epaper.hf365.com/hfwb/html/2013-04/28/content_677383.htm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3-4-29 11:30
最终,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说一下,LZ这个链接的内容属于断章取义,本地报纸对此事有比较详细的报道。



事故责任交警难认定

謀发当天12时30分左右,老人亲属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到现场勘查后认为,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等原因,致使本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1年10月25日,当地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证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司法鉴定为交通事故

2011年9月16日,庐江县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因进行鉴定。经两次检验发现,死者右前额处皮肤青紫和左股骨近端前面处皮下淤血。分析认为是与钝性致伤物接触所致,属非致命伤。结合医院“广泛性颅脑损伤”这一诊断,鉴定机构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实相互印证作判决

退彞法院审理时认为,从事故现场痕迹看,路面有一条长为10.7米的制动痕迹,制动终点有车辆倒地刮痕,事发现场还有一块该电动车掉下的塑料碎片。死者尸体检验表明,其右前额处皮肤青紫,左手腕桡侧处有一直径0.8cm皮肤青紫,伴有2cm线状划痕,左股骨近端前侧有一皮下淤血。法院认为,上述互相印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老人是与小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还漏了一点:

家属起诉赔偿12万元

老人的家人认为,此案虽没有责任认定,但相关证据显示,小朋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2年6月1日,老人家属将小朋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向庐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老人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等合计122044.29元。

2012年12月3日,庐江法院判决,由小朋父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64252.97元。

只能说,某些记者媒体不识数……这病得治……


http://epaper.hf365.com/hfwb/html/2013-04/28/content_677383.htm








霏菲飞 发表于 2013-4-29 12:04
这个真说不清。。。。


只能说有些媒体无节操,没有看点也要制造看点……请看20楼……






霏菲飞 发表于 2013-4-29 12:04
这个真说不清。。。。


只能说有些媒体无节操,没有看点也要制造看点……请看20楼……





dhfaaa 发表于 2013-4-28 13:59
年近80岁艾大爷正在路上正常行走,小勇加速超越。其间,艾大爷倒地受伤
最终,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 ...
只能说有些媒体无节操,请看20楼……
mobylee 发表于 2013-4-28 13:53
庐江县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事故属非机动车与行人之 ...
断章取义,有些媒体无节操,请看20楼……
屁股决定脑袋 发表于 2013-4-28 13:50
这可不一定,之前不是有个司机一口咬定是做好事扶老头被讹上了,大家异口同声骂老头。结果一调监控发现就 ...
只能说有些媒体无节操,请看20楼……
看小丑跳梁 发表于 2013-4-28 14:56
说实话 自己好好在路上走着 然后就摔个颅脑损伤的 确实稀罕
不过看到“超越” 还是“加速”超越 总赶脚 ...
只能说有些媒体无节操,而有的人完全缺乏自我分析能力……请看20楼……
电动车上路不需要买保险吗? 为什么要自己出钱赔偿?。。。
双筒 发表于 2013-4-29 14:49
电动车上路不需要买保险吗? 为什么要自己出钱赔偿?。。。
不是电动汽车,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千羽 发表于 2013-4-29 13:01
说一下,LZ这个链接的内容属于断章取义,本地报纸对此事有比较详细的报道。
O(∩_∩)O谢谢!
辟谣了吧

千羽 发表于 2013-4-29 13:01
说一下,LZ这个链接的内容属于断章取义,本地报纸对此事有比较详细的报道。


唉~~这都是转贴无责任惹的祸啊~~~

不停地被转载,不停地作修改,越转越改就越远离事情的本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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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还漏一点没说:

原告要求赔偿 122044.29元。(12万元)
结果被告被判 赔偿 64252.97元  (6.4万元)

6.4万元竟也被改成64万了~~呵呵~~
千羽 发表于 2013-4-29 13:01
说一下,LZ这个链接的内容属于断章取义,本地报纸对此事有比较详细的报道。


唉~~这都是转贴无责任惹的祸啊~~~

不停地被转载,不停地作修改,越转越改就越远离事情的本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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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还漏一点没说:

原告要求赔偿 122044.29元。(12万元)
结果被告被判 赔偿 64252.97元  (6.4万元)

6.4万元竟也被改成64万了~~呵呵~~
假如20楼说的是真的,那这家小伙子就吃害了!
战戈 发表于 2013-4-29 16:43
唉~~这都是转贴无责任惹的祸啊~~~

不停地被转载,不停地作修改,越转越改就越远离事情的本质真 ...
呃……这新闻报道,真是人才啊,不识数……没仔细看LZ那个新闻……安徽商报在本地属于烂报纸……
千羽 发表于 2013-4-29 13:18
只能说有些媒体无节操,请看20楼……
确实太没有节操了,属于有意误导。
千羽 发表于 2013-4-29 13:01
说一下,LZ这个链接的内容属于断章取义,本地报纸对此事有比较详细的报道。
媒体的节操呢!!!
媒体的节操啊。。。
千羽 发表于 2013-4-29 13:01
说一下,LZ这个链接的内容属于断章取义,本地报纸对此事有比较详细的报道。
这下全明白了。小数点挪一位,会不会是有心的?
千羽 发表于 2013-4-29 13:08
只能说有些媒体无节操,没有看点也要制造看点……请看20楼……
节操和大脑对某些人来说是稀罕东西
sgfj12345 发表于 2013-4-28 13:14
监控呢。开玩笑
农村,大概没监控
现在媒体不可靠,报道新闻只为赚口水。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3-4-29 09:46
呵呵,这样才是和谐盛世啊,再辅以无缝联结的高清天网更好。
老兄发言很犀利啊,不过看了20楼后有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