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回应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符合宪法 谈不上寻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22:15
当地气象局负责人称,依据《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不涉及个人,未设任何收费项目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相关内容引发热议。昨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风能、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符合《宪法》,并不涉及个人利用收费问题以及向企业寻租。

是否为寻租添加便利?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并称该法规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黑龙江也是目前国内首个出台保护条例的省份。

目前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并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批,但按照《条例》要求,企业今后探测风、光能必须经地方气象局审批,获取《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按规定操作,如有违规可根据情况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消息一出即引发网民热议,有网友调侃称,“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微博表示:“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气象局生财有道啊。”

而该规定真正被众人质疑的焦点是,此举是否是地方职能部门为“寻租”添加便利?同时,此举是否与当下“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更有风电运营商担心会增加运营成本。

“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对于上述疑问,昨日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而《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此外《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对于“寻租”猜测,他回应称,《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马绪清说,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 延伸

“解释不及时造成舆论反应强烈”

“风能、光能资源归国家所有”为何引发如此大争议?各方看法不同。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网民的理解可能有误,因此导致反应过激。他认为风、光能都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而网民理解的风、光能是广义自然界所有的风、光,故有误解。他认为,这里的风能、光能应指承载在国内领空、领土、领海范围内的,否则任何其他人都可以来中国开放资源了,规范有必要。此外这里的风、光能还是指用于商业开发的,就像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人走路不收费,但买房子还是要交土地使用费的。

而一位外国能源机构的分析师则认为,网上舆论反应大或与近年国内所谓“国进民退”舆论环境有关,将国有与个人对立起来,此外政府出台法规解释不及时不全面也导致造成舆论反应差。

美国Martec迈哲华咨询公司中国分公司能源电力业务总监曹寅表示,该项法规实施后,如果将测量风能、太阳能统一交由气象局来做可能有助于节省国内很多国内小型的风光一体化开发企业的成本。因为这些数据需要长达一两年的探测,布置几十台仪器,成本很高,一家企业也没办法把全国的数据都作完,今后如果从气象局买数据可能费用还会更低。http://finance.ifeng.com/news/region/20120621/6638344.shtml当地气象局负责人称,依据《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不涉及个人,未设任何收费项目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相关内容引发热议。昨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风能、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符合《宪法》,并不涉及个人利用收费问题以及向企业寻租。

是否为寻租添加便利?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并称该法规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黑龙江也是目前国内首个出台保护条例的省份。

目前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并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批,但按照《条例》要求,企业今后探测风、光能必须经地方气象局审批,获取《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按规定操作,如有违规可根据情况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消息一出即引发网民热议,有网友调侃称,“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微博表示:“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气象局生财有道啊。”

而该规定真正被众人质疑的焦点是,此举是否是地方职能部门为“寻租”添加便利?同时,此举是否与当下“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更有风电运营商担心会增加运营成本。

“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对于上述疑问,昨日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而《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此外《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对于“寻租”猜测,他回应称,《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马绪清说,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 延伸

“解释不及时造成舆论反应强烈”

“风能、光能资源归国家所有”为何引发如此大争议?各方看法不同。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网民的理解可能有误,因此导致反应过激。他认为风、光能都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而网民理解的风、光能是广义自然界所有的风、光,故有误解。他认为,这里的风能、光能应指承载在国内领空、领土、领海范围内的,否则任何其他人都可以来中国开放资源了,规范有必要。此外这里的风、光能还是指用于商业开发的,就像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人走路不收费,但买房子还是要交土地使用费的。

而一位外国能源机构的分析师则认为,网上舆论反应大或与近年国内所谓“国进民退”舆论环境有关,将国有与个人对立起来,此外政府出台法规解释不及时不全面也导致造成舆论反应差。

美国Martec迈哲华咨询公司中国分公司能源电力业务总监曹寅表示,该项法规实施后,如果将测量风能、太阳能统一交由气象局来做可能有助于节省国内很多国内小型的风光一体化开发企业的成本。因为这些数据需要长达一两年的探测,布置几十台仪器,成本很高,一家企业也没办法把全国的数据都作完,今后如果从气象局买数据可能费用还会更低。http://finance.ifeng.com/news/region/20120621/6638344.shtml
他认为风、光能都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而网民理解的风、光能是广义自然界所有的风、光,故有误解。他认为,这里的风能、光能应指承载在国内领空、领土、领海范围内的,否则任何其他人都可以来中国开放资源了,规范有必要。此外这里的风、光能还是指用于商业开发的,就像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人走路不收费,但买房子还是要交土地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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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不懂还敢胡说。
物权法上没有风光的国家所有物权的规定
而且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
mmmmmmm 发表于 2012-6-21 08:44
他认为风、光能都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而网民理解的风、光能是广义自然界所有的风、光,故有误解 ...

宪法、物权法上都有兜底条款,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

但是《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利益和开发在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8:50
宪法、物权法上都有兜底条款,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

但是《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对风能、太阳能、水能、 ...
兜底条款并不排斥列举的性质。
而且《可法》只是说了国家对非化石能源的管理和规划方面的政府职能型问题,并没有所有权的规定,也根本和“收贵国有”不是一码事。
如国家可对任何一般性财产出台法规制定标准进行开发计划性管理,但并非就是要征收,改成国家所有。

mmmmmmm 发表于 2012-6-21 09:00
兜底条款并不排斥列举的性质。
而且《可法》只是说了国家对非化石能源的管理和规划方面的政府职能型问题 ...


宪法有兜底、物权法由兜底,人大CW会可以做立法解释,一切迎仍而解,这个有什么可争的?何况在法理上完全可以说的通,水能、风能、太阳能实质上有什么区别?水能谁能说是私有的?

何况,风能、太阳能也不是随便找个空地就能实现的,风能需要风场,太阳能需要考虑大气光照情况,开发这些必定需要企业准入制度

自己买个什么小风机或者太阳能板解决自家或企业部分照明需要,在购买过程中已经交税了,用也是合法
mmmmmmm 发表于 2012-6-21 09:00
兜底条款并不排斥列举的性质。
而且《可法》只是说了国家对非化石能源的管理和规划方面的政府职能型问题 ...


宪法有兜底、物权法由兜底,人大CW会可以做立法解释,一切迎仍而解,这个有什么可争的?何况在法理上完全可以说的通,水能、风能、太阳能实质上有什么区别?水能谁能说是私有的?

何况,风能、太阳能也不是随便找个空地就能实现的,风能需要风场,太阳能需要考虑大气光照情况,开发这些必定需要企业准入制度

自己买个什么小风机或者太阳能板解决自家或企业部分照明需要,在购买过程中已经交税了,用也是合法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03
宪法有兜底、物权法由兜底,人大CW会可以做立法解释,一切迎仍而解,这个有什么可争的?何况在法理上完全 ...
宪法。
全民所有体现在哪里?
全民所有和全民没有或者全民代表所有。有什么区别?
mmmmmmm 发表于 2012-6-21 08:44
他认为风、光能都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而网民理解的风、光能是广义自然界所有的风、光,故有误解 ...
这些话的伏笔,就是一旦你利用风力太阳能发电等等获利。那就是要通过审批的。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03
宪法有兜底、物权法由兜底,人大CW会可以做立法解释,一切迎仍而解,这个有什么可争的?何况在法理上完 ...
人大CW会可以做立法解释,一切迎仍而解,这个有什么可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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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CW未解释之前,就不存在“迎刃而解”,所设立的物权无效,况且物权的设立要由法律决定。
所有的一切。实质上就是能源垄断。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09:07
这些话的伏笔,就是一旦你利用风力太阳能发电等等获利。那就是要通过审批的。
审批啦,许可啦无所谓,关键是所有权的问题。
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09:07
这些话的伏笔,就是一旦你利用风力太阳能发电等等获利。那就是要通过审批的。
发电,自然啊,一个企业搞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哪有不交税的?建发电厂自然要有用地审批、发改委审批、环评、安评等一些了审批,难道不需要?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11
发电,自然啊,一个企业搞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哪有不交税的?建发电厂自然要有用地审批、发改委审批、环 ...


个人不能拥有发电机么?现在是在加强垄断。这和以前有没有垄断并不冲突。所谓的审批。就是在人为的设置垄断门槛。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11
发电,自然啊,一个企业搞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哪有不交税的?建发电厂自然要有用地审批、发改委审批、环 ...


个人不能拥有发电机么?现在是在加强垄断。这和以前有没有垄断并不冲突。所谓的审批。就是在人为的设置垄断门槛。
mmmmmmm 发表于 2012-6-21 09:10
审批啦,许可啦无所谓,关键是所有权的问题。
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你没转化成能源之前,有什么所有权?

不给你审批,就是非法,所有权取的不合法噢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14
你没转化成能源之前,有什么所有权?

不给你审批,就是非法,所有权取的不合法噢
那不就是能源垄断么?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09:15
那不就是能源垄断么?
这可不是,这是规范新能源合理科学开发,何况风能、太阳能是否盈利都两说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03
宪法有兜底、物权法由兜底,人大CW会可以做立法解释,一切迎仍而解,这个有什么可争的?何况在法理上完 ...
水能、风能、太阳能实质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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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风能、太阳能实质上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水能不是。
补助,由于这些补助政策,不仅独立发电公司蓬勃发展,个人、家庭等单个风能、太阳能发电机也渐成潮流。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11
发电,自然啊,一个企业搞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哪有不交税的?建发电厂自然要有用地审批、发改委审批、环 ...
交税又不是交资源税。风力,太阳能没有资源税
如果是国家所有权,那么是可以要设定资源税的。

审批是审批。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17
这可不是,这是规范新能源合理科学开发,何况风能、太阳能是否盈利都两说


呵呵。规范了就是垄断了吧。不要脸的政府。
你在说盈利?电厂这么高的电价都是亏损的。那么为什么不放开呢?因为不能盈利所以不能放开做?真是笑话。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9:17
这可不是,这是规范新能源合理科学开发,何况风能、太阳能是否盈利都两说


呵呵。规范了就是垄断了吧。不要脸的政府。
你在说盈利?电厂这么高的电价都是亏损的。那么为什么不放开呢?因为不能盈利所以不能放开做?真是笑话。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09:52
呵呵。规范了就是垄断了吧。不要脸的政府。
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行业准入等管理,出台促进政策都是合理的。但要扯上所有权就适得其反了,而且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
mmmmmmm 发表于 2012-6-21 09:56
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行业准入等管理,出台促进政策都是合理的。但要扯上所有权就适得其反了,而且可能 ...
盈利?电厂这么高的电价都是亏损的。那么为什么不放开呢?因为不能盈利所以不能放开做?真是笑话。
还符合宪法呢,“国家”的事是你一个屁地方机构能规定的吗!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09:52
呵呵。规范了就是垄断了吧。不要脸的政府。
你在说盈利?电厂这么高的电价都是亏损的。那么为什么不放 ...
风能、太阳能绝对不可能是垄断的。
现在私人建电厂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宪法就是个笑话,还说宪法。
某个伟人不是说一切向钱看吗?这不做到了。
lhwing123 发表于 2012-6-21 11:25
风能、太阳能绝对不可能是垄断的。
现在私人建电厂是没有问题的。
你一有规模他立刻就说你是非法的。没有经过审批。这难道不是能源垄断?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11:42
你一有规模他立刻就说你是非法的。没有经过审批。这难道不是能源垄断?
你这是钻牛角尖,没有审批怎么建厂,还规模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11:46
你这是钻牛角尖,没有审批怎么建厂,还规模
私人利用就不能成规模了么?谁规定的?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11:42
你一有规模他立刻就说你是非法的。没有经过审批。这难道不是能源垄断?
这是国家管理,不是资源垄断。
另外,黑龙江的那个规定说风能、太阳能是国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概括起来就八个字:我想要钱,我不要脸。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11:48
私人利用就不能成规模了么?谁规定的?
私人利用成规模,你弄太阳能发电站、风电厂,要不要占地?要不要规划?要不要输电?要不要上网?要不要通过环评、要不要通过安评?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12:56
私人利用成规模,你弄太阳能发电站、风电厂,要不要占地?要不要规划?要不要输电?要不要上网?要不要通 ...
占地是土地局的事,输电上网是电力局的事,环评是环保局的事,关气象局什么事?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12:56
私人利用成规模,你弄太阳能发电站、风电厂,要不要占地?要不要规划?要不要输电?要不要上网?要不要通 ...
你的理解真是非常的狭隘。
我说是一个人成规模么?现在太阳能热水器的私人应用规模大不大?
如果按照同样的数量换算成风力太阳能发电机。这不就抢了李公猪他们的行当么?
我全都在家里用上什么网。
凤百羽 发表于 2012-6-21 13:00
占地是土地局的事,输电上网是电力局的事,环评是环保局的事,关气象局什么事?
私人应用根本不关那些局的事情。

我在自己家里房顶上设立发电设备。关这些局鸟事。
宪法?我们有吗?
概括起来就八个字:我想要钱,我不要脸。
你怎么老说实话哪??
所谓国有资源 顾名思义就是权贵阶层可以任意支配的资源 就像P民本身其实也是权贵手中的资源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13:20
私人应用根本不关那些局的事情。

我在自己家里房顶上设立发电设备。关这些局鸟事。
扯蛋还来劲了,你个人发电能有多大,只要不影响他人这关这个条例什么事,只要上规模就不可能不影响相邻权利人,这怎么不关那些局的事。
hester 发表于 2012-6-21 18:25
扯蛋还来劲了,你个人发电能有多大,只要不影响他人这关这个条例什么事,只要上规模就不可能不影响相邻权 ...

狭隘的思想。
你认为什么叫上规模?一个人有几十台几百台算上规模?
你为什么不想想如果和热水器一样普及这个数量规模是多少。


一)
宪法第九条全文如下: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
根据此条
1)风光能不属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范畴
2)风光能是否属于“……等自然资源”,根据宪法第67条第一款,其解释权在于全国人大CW会。(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
显然,黑龙江的此项立法属于越权解释宪法!!属于典型的违宪行为!!!

一)
宪法第九条全文如下: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
根据此条
1)风光能不属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范畴
2)风光能是否属于“……等自然资源”,根据宪法第67条第一款,其解释权在于全国人大CW会。(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
显然,黑龙江的此项立法属于越权解释宪法!!属于典型的违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