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了!黑龙江回应风能太阳能划为国有:依据宪法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53:24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这一表述来源于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CW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本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条例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猜想和调侃:如果风和阳光创造的效益也要划分所有权,那么风和阳光的所有者是谁,喝西北风,晒太阳是不是算在动用这个“主人”的东西?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1日02:59  中国青年报

  而业界人士更关心的是,《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一些地区要收紧对风能和太阳能利用的审批?也有人质疑,《条例》从法理上来说是否站得住脚?引发公众热议的《条例》究竟要规范什么?

  立法的适度超前?

  尽管引发了诸多争议,但在气象部门和部分法学专家看来,《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说,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中的里程碑。

  黑龙江省的气候资源比较丰富,其中风力风能的可利用区、季节利用区面积大,风能储量居全国第四位,太阳辐射能储量丰富,与长江中下游及华南、华东等省份相仿。

  但马旭清说,黑龙江省在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逐步解决:首先,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监管部门还不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还不十分清楚。其次,对气候资源的探测活动缺乏有效监管。有些探测活动是企业自行开展的,探测标准不统一,资料数据不准确。再有,探测成果还未得到有效利用。由于气候资源探测成果统一汇交、复核制度尚未建立,探测结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气候资源保护机制不健全,可能会导致局部气候改变等不良后果。《条例》对规范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意义重大。

  有媒体报道说,《条例》出台的第二天,恰逢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他说,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些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会场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也认为,气象立法可超前。他说,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极端天气灾害偏多,地方可就气象立法空白进行探索。

  马旭清说,黑龙江省早在三四年前就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有关部门在2008年年末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

  《条例》主要规范了气候资源探测的原则和规划、探测审批制度、探测结果的资料汇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从马旭清提供的《条例》制定过程来看,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曾广泛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法工委进行了立法调研,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协调和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请示。

  来自6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消息称: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款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该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中的诸多问题。

  而在气象部门看来,近年来,日渐完善的有关气象的地方性法规对防灾减灾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说,近年来,我国地方气象立法针对性强,地域特色鲜明,法规规章的适用性越来越好,专项立法日益增多,立法质量越来越高。截至2012年4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155部,其中地方性气象法规为66部,政府规章为89部。

  风能和太阳能归国家所有

  哪些资源被划进了《条例》要规范的范围?《条例》是这样认定气候资源的: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那么“国家拥有这些资源”的依据又是什么?马旭清说,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主要依据《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条例》对气候资源的定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所以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而在长期从事国有资产和政府管制政策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信息部主任王军看来,该条例中对气候资源的界定不够清晰,有待商榷。

  王军认为,如果气候资源是自然界中存在的风和太阳光,从立法层面和理论上来看,国家有权力规定其为国有。但从人类的认识观来说,若如此界定就显得很荒唐。如果《条例》中的气候资源是指通过探测和开发形成的风能和太阳能,所有权应归因探测和开发付出时间和资金成本的一方所有,收为国有是不合理的。

  在王军看来,确定某个事物的所有权,首先要是有形的不动产,且在物理层面上能够控制和管理。王军认为,风和太阳光是无形的,不适宜界定其所有权。

  此外,王军还指出,《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条中,没有涉及风能和太阳能是否归国家所有。王军说,不能把风、太阳光和风能、太阳能用该条文中的一个“等”字代替:概况或省略的内容应与文中列举项目为同一类。风和太阳光是无形物质,与矿产、森林等资源并非同类。

  据了解,除《宪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气象法》中都没有界定气候资源是否该归国家所有。对于这一问题的界定,国内法律是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太阳能、风能与人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应是有区别的,因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规范,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但风能和太阳能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强行收归国有没有必要,它不会因为某个人使用而影响他人继续享用。

  《条例》在网络上引发的热议还包括,“如果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以后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也要收费?如果农民地里的庄稼因为长时间没有阳光或者受大风而受灾减产。农民就可向其拥有者索赔,物权法不就有这样的规定吗?”

  马旭清说,《条例》中提及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并且《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不是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利用不是《条例》调整的内容。《条例》主要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工作进行规范,提高气候资源的探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这一表述来源于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CW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本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条例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猜想和调侃:如果风和阳光创造的效益也要划分所有权,那么风和阳光的所有者是谁,喝西北风,晒太阳是不是算在动用这个“主人”的东西?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1日02:59  中国青年报

  而业界人士更关心的是,《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一些地区要收紧对风能和太阳能利用的审批?也有人质疑,《条例》从法理上来说是否站得住脚?引发公众热议的《条例》究竟要规范什么?

  立法的适度超前?

  尽管引发了诸多争议,但在气象部门和部分法学专家看来,《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说,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中的里程碑。

  黑龙江省的气候资源比较丰富,其中风力风能的可利用区、季节利用区面积大,风能储量居全国第四位,太阳辐射能储量丰富,与长江中下游及华南、华东等省份相仿。

  但马旭清说,黑龙江省在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逐步解决:首先,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监管部门还不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还不十分清楚。其次,对气候资源的探测活动缺乏有效监管。有些探测活动是企业自行开展的,探测标准不统一,资料数据不准确。再有,探测成果还未得到有效利用。由于气候资源探测成果统一汇交、复核制度尚未建立,探测结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气候资源保护机制不健全,可能会导致局部气候改变等不良后果。《条例》对规范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意义重大。

  有媒体报道说,《条例》出台的第二天,恰逢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他说,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些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会场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也认为,气象立法可超前。他说,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极端天气灾害偏多,地方可就气象立法空白进行探索。

  马旭清说,黑龙江省早在三四年前就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有关部门在2008年年末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

  《条例》主要规范了气候资源探测的原则和规划、探测审批制度、探测结果的资料汇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从马旭清提供的《条例》制定过程来看,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曾广泛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法工委进行了立法调研,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协调和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请示。

  来自6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消息称: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款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该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中的诸多问题。

  而在气象部门看来,近年来,日渐完善的有关气象的地方性法规对防灾减灾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说,近年来,我国地方气象立法针对性强,地域特色鲜明,法规规章的适用性越来越好,专项立法日益增多,立法质量越来越高。截至2012年4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155部,其中地方性气象法规为66部,政府规章为89部。

  风能和太阳能归国家所有

  哪些资源被划进了《条例》要规范的范围?《条例》是这样认定气候资源的: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那么“国家拥有这些资源”的依据又是什么?马旭清说,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主要依据《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条例》对气候资源的定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所以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而在长期从事国有资产和政府管制政策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信息部主任王军看来,该条例中对气候资源的界定不够清晰,有待商榷。

  王军认为,如果气候资源是自然界中存在的风和太阳光,从立法层面和理论上来看,国家有权力规定其为国有。但从人类的认识观来说,若如此界定就显得很荒唐。如果《条例》中的气候资源是指通过探测和开发形成的风能和太阳能,所有权应归因探测和开发付出时间和资金成本的一方所有,收为国有是不合理的。

  在王军看来,确定某个事物的所有权,首先要是有形的不动产,且在物理层面上能够控制和管理。王军认为,风和太阳光是无形的,不适宜界定其所有权。

  此外,王军还指出,《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条中,没有涉及风能和太阳能是否归国家所有。王军说,不能把风、太阳光和风能、太阳能用该条文中的一个“等”字代替:概况或省略的内容应与文中列举项目为同一类。风和太阳光是无形物质,与矿产、森林等资源并非同类。

  据了解,除《宪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气象法》中都没有界定气候资源是否该归国家所有。对于这一问题的界定,国内法律是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太阳能、风能与人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应是有区别的,因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规范,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但风能和太阳能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强行收归国有没有必要,它不会因为某个人使用而影响他人继续享用。

  《条例》在网络上引发的热议还包括,“如果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以后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也要收费?如果农民地里的庄稼因为长时间没有阳光或者受大风而受灾减产。农民就可向其拥有者索赔,物权法不就有这样的规定吗?”

  马旭清说,《条例》中提及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并且《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不是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利用不是《条例》调整的内容。《条例》主要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工作进行规范,提高气候资源的探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空气是不是国有的?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九条,确实有明确规定
huoracala 发表于 2012-6-21 07:56
空气是不是国有的?
太阳能是,空气不是?连放的屁也是国家的,空气的一种。
我看这条例就很好,那些属于国家那些属于可私人占有是该分分清楚了,现在有多少人钻改革的空子,什么都想私有化。对这些人要上上课,重温一下个人与集体、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了!
huoracala 发表于 2012-6-21 07:56
空气是不是国有的?
空气当然不是,风、光都不是,但是如果你能把这些转换成能量,那就是两回事了

风能、光能和水能、潮汐能其实是一回事,致使能量转化的形式不一样

开发风能、光能、潮汐能、水能,必定有企业准入制度
马踏天皇 发表于 2012-6-21 07:58
太阳能是,空气不是?连放的屁也是国家的,空气的一种。
收费收费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8:00
空气当然不是,风、光都不是,但是如果你能把这些转换成能量,那就是两回事了

风能、光能和水能、潮汐 ...
那我早点去没人的地方发电去,乘着没人管
人家说的是能源,又不是风和太阳本身。跟某些语死早的真没法交流。扩展一点说,看不见摸不着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也是国有资源,大家实际上天天都在用,这个是不是也要喷一喷?
我很想看看网易的评论是啥
huoracala 发表于 2012-6-21 08:04
收费收费
有木有放屁的收费标准?以次数计算或以排气量计算?如2.0以上的怎样收费?
马踏天皇 发表于 2012-6-21 08:08
有木有放屁的收费标准?以次数计算或以排气量计算?如2.0以上的怎样收费?
1.0排量就很不错了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8:00
空气当然不是,风、光都不是,但是如果你能把这些转换成能量,那就是两回事了

风能、光能和水能、潮汐 ...
那用太阳能热水器算不算?
armoo 发表于 2012-6-21 08:13
那用太阳能热水器算不算?
太阳能热水器已经是商品了,企业已经交过税了,当然你在购买的时候也交了那份自己的税
armoo 发表于 2012-6-21 08:13
那用太阳能热水器算不算?
那你劈材算不算??
这个出台的背后是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无序开发。。。。
马踏天皇 发表于 2012-6-21 07:58
太阳能是,空气不是?连放的屁也是国家的,空气的一种。
怎么不立个法把太阳给国有了;P
huoracala 发表于 2012-6-21 08:05
那我早点去没人的地方发电去,乘着没人管
呵呵,这个地球上已经没有一寸空地了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8:16
呵呵,这个地球上已经没有一寸空地了
貌似南极北极都被人占,╮(╯▽╰)╭
armoo 发表于 2012-6-21 08:13
那用太阳能热水器算不算?
水能是国有的,但没对小河边的水车水磨实施准入吧。
风能是国有的,但没对风筝实施准入吧。
太阳能是国有的,但没对太阳灶实施准入吧。
就算是有那个意思,也不能用这样的表述方法,EQ低下,NC级的表述
12月12日 发表于 2012-6-21 07:59
我看这条例就很好,那些属于国家那些属于可私人占有是该分分清楚了,现在有多少人钻改革的空子,什么都想私 ...
毛,这是寻租。你有调查这种活动是促进发展还是只为找一个寻租的借口,而且现在寻租的做法这么多
宪法规定人民有YX结社言论的自有,有没有
既然有法律规定了,就请尊重法律,别一天到晚说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然后自己还不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
车钥匙上的应急太阳能手电算不算,公司用的太阳能计算器算不算?
我用太阳灶烧开水,再用蒸汽发电算不算?
车顶的天窗也有太阳能板,花园里的夜灯,用的也是太阳能能,过道灯用的是屋顶的太阳能电板,我还打算用更多的太阳能电板把整个屋子墙壁都铺满,屋子凉爽又可以白天蓄电晚上照明。

你叫珠三角的政府出个相关的法规试试?舆论淹死你!
什么宪法规定?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是指那些有形的,稀缺性的可以为人所利用的自然物。风、太阳能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这算什么自然资源?黑龙江的那个规定的主题应该是规范风能、太阳能探测开发的秩序,而不是规定这个东西属于国家所有。人大,气象部门在瞎搞
dlutboy 发表于 2012-6-21 08:34
毛,这是寻租。你有调查这种活动是促进发展还是只为找一个寻租的借口,而且现在寻租的做法这么多
且不论是不是寻租。真正的寻租与国有资产流失比起来,那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碳金融骗局基本破产,欧洲这个碳金融的发起玩家有可能被玩儿残,国家大概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变相抑制对太阳能、风能方向的大规模提升产能的盲目投资
12月12日 发表于 2012-6-21 07:59
我看这条例就很好,那些属于国家那些属于可私人占有是该分分清楚了,现在有多少人钻改革的空子,什么都想私 ...
对ZF有好处时就搬出宪法,没好处时提都不提宪法
armoo 发表于 2012-6-21 09:05
车钥匙上的应急太阳能手电算不算,公司用的太阳能计算器算不算?
我用太阳灶烧开水,再用蒸汽发电算不算? ...
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怎么能够混为一谈?

xushilei 发表于 2012-6-21 08:54
既然有法律规定了,就请尊重法律,别一天到晚说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然后自己还不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
宪法里规定了公民多少权利?ZF怎么就不提?偏偏就捏着国有一条?
有木有放屁的收费标准?以次数计算或以排气量计算?如2.0以上的怎样收费?前面人家都给你解释清楚了,你闭着眼睛不看,就这么喷,有意思??

jl87 发表于 2012-6-21 08:51 宪法规定人民有YX结社言论的自有,有没有
有啊,符合规定的当然可以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结果可参考华尔街那99%的下场
jl87 发表于 2012-6-21 08:51 宪法规定人民有YX结社言论的自有,有没有
有啊,符合规定的当然可以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结果可参考华尔街那99%的下场
StElfBravo 发表于 2012-6-21 09:52
有啊,符合规定的当然可以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结果可参考华尔街那99%的下场
宪法可没说规定
GT445 发表于 2012-6-21 09:48
宪法里规定了公民多少权利?ZF怎么就不提?偏偏就捏着国有一条?
哪条权利你没有了,说出来啊
我就关心以后乘凉晒衣服啥的要收费不?
StElfBravo 发表于 2012-6-21 09:48
前面人家都给你解释清楚了,你闭着眼睛不看,就这么喷,有意思??
求解释。
xushilei 发表于 2012-6-21 10:20
哪条权利你没有了,说出来啊
我想言论自由,但CD管理员迫于ZF压力会把我删帖
欧盟要征收航空碳排放税,我脚的我们天朝应该向欧盟、美国征收能源税
glaved 发表于 2012-6-21 09:44
碳金融骗局基本破产,欧洲这个碳金融的发起玩家有可能被玩儿残,国家大概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变相抑制对太阳能 ...
国家用不着抑制新能源投资,只要停止补贴,成本高昂而没有市场竞争力的新能源行业立马破产。
马踏天皇 发表于 2012-6-21 08:08
有木有放屁的收费标准?以次数计算或以排气量计算?如2.0以上的怎样收费?
你别说,这个屁税前几年真有人提过,http://biz.icxo.com/htmlnews/2008/11/22/1335126.htm,至于标准,估计以后会有,譬如一次放屁0.8一下收。。。元,排量0.8--1.6,收。。。元,1.6-2.0。。。元,等等,一次性交齐几年或终生屁税说不定还可以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