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的强奸并残杀2人改判死缓是因为法学界“少杀慎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6:07:03
云南的强奸并残杀2人改判死缓是因为法学界“少杀慎杀”
http://ganzhi.china.com.cn/news/ ... ontent_22933205.htm

面对《法制日报》记者,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案确实有自首情节;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


说实话没想到是找个借口,还以为会在自首之类的问题上纠缠,却没想到竟然是JY思路,自从某年某月大理寺开了一个什么座谈会,大理寺卿对什么修正案解释一番后,从醉驾开始就被骂,到现在有人那这个当挡箭牌,我看大理寺怎么办,继续坚持死缓还是改判!云南的强奸并残杀2人改判死缓是因为法学界“少杀慎杀”
http://ganzhi.china.com.cn/news/ ... ontent_22933205.htm

面对《法制日报》记者,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案确实有自首情节;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


说实话没想到是找个借口,还以为会在自首之类的问题上纠缠,却没想到竟然是JY思路,自从某年某月大理寺开了一个什么座谈会,大理寺卿对什么修正案解释一番后,从醉驾开始就被骂,到现在有人那这个当挡箭牌,我看大理寺怎么办,继续坚持死缓还是改判!
法学界和法界,不是一个概念。
此人不死,天理难容。
发噱解的不少货色都是玩扑屎的。P民淡定。
找个无耻的借口而已,我就不相信这个人的家人没有私下活动就能把死刑改成死缓
少杀你妹,慎杀坑爹

此货不除,天理不容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hjc114 发表于 2011-7-7 00:38
少杀你妹,慎杀坑爹

此货不除,天理不容
天理不知道怎么规定的,我只知道刑法是如下规定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6 12:3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
你太认真了,多数不过是找个借口发泄而已,发泄完了找下一个借口。。。
这算什么借口,死刑缓期执行本来就是现在降死刑数量的方法,这一个是现在法学界废除死刑主张暂时不合适执行(主要是民众反对上面不会同意)现阶段采取的少杀慎杀主张,另一个国际废除死刑潮流对我国的压力,这两个对我国对待死刑态度影响很大的,这两年就已经开始有意识的控制死刑数量了。
少杀慎杀本来是为了防止冤案,但实际中么……


云南高院谈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判决未徇私舞弊


  杀?还是不杀?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则说,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

  当舆论的激愤和法律的严谨碰撞时,法官如何驾驭法律通过这个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围观,但大众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结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须有的功课。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赵建生

  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田成有

  “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昨日,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二审改判死缓案引发网络大讨论后,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昨日,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药家鑫都判死了为什么李昌奎死缓?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会上,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昨日,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国家对死刑严格控制后,口子越来越紧。”最高法院也下发过一些指导性案件,作为各地法院的参考。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 答疑

  为何不判死刑?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

  不少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

  对此,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个判决,跟一本书一样”。他说,在西方,对案件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写清楚他的良知给公众看。反过来,他们选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对法官的保护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决上可以自由发挥。而“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

  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

  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即使再严厉,如果一个人犯罪后也不会得到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也没有什么用。刑罚不那么严厉,但一个人犯罪后,如果无论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那么他就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相关案件

  怀恨残杀朋友,死刑改判死缓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李昌奎案是由高院刑四庭来审理的,昨日,该庭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此案彭某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曹红蕾)


http://news.sina.com.cn/s/2011-07-07/070322771262.shtml


云南高院谈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判决未徇私舞弊

  杀?还是不杀?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则说,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

  当舆论的激愤和法律的严谨碰撞时,法官如何驾驭法律通过这个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围观,但大众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结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须有的功课。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赵建生

  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田成有

  “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昨日,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二审改判死缓案引发网络大讨论后,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昨日,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药家鑫都判死了为什么李昌奎死缓?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会上,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昨日,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国家对死刑严格控制后,口子越来越紧。”最高法院也下发过一些指导性案件,作为各地法院的参考。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 答疑

  为何不判死刑?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

  不少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

  对此,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个判决,跟一本书一样”。他说,在西方,对案件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写清楚他的良知给公众看。反过来,他们选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对法官的保护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决上可以自由发挥。而“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

  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

  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即使再严厉,如果一个人犯罪后也不会得到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也没有什么用。刑罚不那么严厉,但一个人犯罪后,如果无论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那么他就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相关案件

  怀恨残杀朋友,死刑改判死缓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李昌奎案是由高院刑四庭来审理的,昨日,该庭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此案彭某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曹红蕾)


http://news.sina.com.cn/s/2011-07-07/070322771262.shtml
大理寺开的什么会?
随风飘 发表于 2011-7-6 22:45
找个无耻的借口而已,我就不相信这个人的家人没有私下活动就能把死刑改成死缓
要活动也要有这个能力啊,就一偏僻农村的穷光蛋(村里把他家的猪,建材什么的都买了也才2W+)。我更倾向于他是不是少民啊?苗?回?壮?
很好,建议被害人家属去杀了这个姓赵的和田的家人(要是没有两个女儿,可以考虑配偶),然后自首,并表示道歉(只向姓赵的道歉,姓田的不考虑,到时候找一帮人狂欢并要求判死刑),因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而且只是普通的私人恩怨,为了不让两家世代结仇,法院不应该判死刑。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01:36
天理不知道怎么规定的,我只知道刑法是如下规定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自首从轻,仅仅是“可以”而已,要看具体情况。
一审都已经用了那么多“特别”了,说明不适合从轻。
要么干脆法律定死,杀一个人自首从轻,杀两个人自首也从轻,杀三个人自首无效,这样不一定合理,但至少有法可依。


无耻之尤!!!

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又是三个畜生)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没调查怎么知道没有徇私舞弊?你们仨急忙洗地是啥意?穷人就没有家族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了?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太无耻了,人命还分高低贵贱?你们究竟是共产党人还是封建官僚奴隶主?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这仨胡言乱语到要令人发指的程度了,请问:偶向你们仨的妻女提亲,不同意就把她们宰了,顺便再杀了你未成年的儿子孙子,是否也可以不判死刑?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
——该判死不判死更要慎重,别拿鸡毛当令箭,最高院还说了该杀的一定要杀,你们怎么忘了?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以上你自己说的话,重复念三百遍——法律难道是你家的擦屁股纸,想用就用,想扔就扔?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你有权代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宽容吗?这叫做包庇!

  为何不判死刑?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
——放屁!无耻!王家早就否认有啥感情纠纷了,世上美女千千万万,追而不得就能杀美女而不死?

  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
——是不可告人吧?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该死不死还不是纵容犯罪?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俺们就是要枉法裁判,P民能奈我何?

  据悉,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事实昭然,还想拖延?审查如官官相护,只能使人民对官们更加失去信心。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枉法裁判,民与官结仇,你们仨如何赎罪?


无耻之尤!!!

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又是三个畜生)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没调查怎么知道没有徇私舞弊?你们仨急忙洗地是啥意?穷人就没有家族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了?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太无耻了,人命还分高低贵贱?你们究竟是共产党人还是封建官僚奴隶主?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这仨胡言乱语到要令人发指的程度了,请问:偶向你们仨的妻女提亲,不同意就把她们宰了,顺便再杀了你未成年的儿子孙子,是否也可以不判死刑?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
——该判死不判死更要慎重,别拿鸡毛当令箭,最高院还说了该杀的一定要杀,你们怎么忘了?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以上你自己说的话,重复念三百遍——法律难道是你家的擦屁股纸,想用就用,想扔就扔?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你有权代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宽容吗?这叫做包庇!

  为何不判死刑?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
——放屁!无耻!王家早就否认有啥感情纠纷了,世上美女千千万万,追而不得就能杀美女而不死?

  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
——是不可告人吧?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该死不死还不是纵容犯罪?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俺们就是要枉法裁判,P民能奈我何?

  据悉,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事实昭然,还想拖延?审查如官官相护,只能使人民对官们更加失去信心。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枉法裁判,民与官结仇,你们仨如何赎罪?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7-7 09:18
自首从轻,仅仅是“可以”而已,要看具体情况。
一审都已经用了那么多“特别”了,说明不适合从轻。
要 ...
哪有那么死的法律。。。。法律第一是合理。说白了就是宁有漏洞,但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就杀了不该杀的人。一句话,宁放一万,不可错杀一个。
当年电视上报道过,一个农村老汉协助自己老婆自杀,这样的人本来就不应该判死刑。实际上法官也是根据法律条文中情节较轻这个选项。判决了9年徒刑而已。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01:36
天理不知道怎么规定的,我只知道刑法是如下规定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要讨论法律?那就好好说说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此货杀人后逃跑4天,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他就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的状态,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节,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认定为自首,必须是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他算自首吗?笑话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01:36
天理不知道怎么规定的,我只知道刑法是如下规定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再说说第六十八条.

他有立功表现吗?懒得跟你口水,直接贴上原文,自己看.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我想起了日本的一个案例:http://tieba.baidu.com/f?kz=1040870026
犯罪后果极为相似。
但判决结果不同!经过家属、检方数年的不懈努力,死刑!
当然日本的死刑跟中国的死缓差别不大,在狱中可能关很多年才会轮到行刑,但家属要的是这个公正的判决。
基于这个案例,2010年拍了一部日剧《为什么你能与绝望战斗》。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09:28
哪有那么死的法律。。。。法律第一是合理。说白了就是宁有漏洞,但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就杀了不该杀的人。一 ...
你举的例子在法律上能解释清楚的,跟本案一点相似点都没有。
我为什么要这么说,是因为国外执行就是这么死的。药八刀在美国是死不了的,一没有杀人主观意图,二投案自首,很明确,二级谋杀,你可以说这样做不合理,但法律就这么定的。
我们这里呢?自首什么时候有效,什么时候无效,运用过于随意。这个案子情节如此严重,居然能拿口角斗殴伤人致死相提并论,怎么说都无法服众。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7-7 09:38
我想起了日本的一个案例:http://tieba.baidu.com/f?kz=1040870026
犯罪后果极为相似。
但判决结果不同! ...
犯罪情节类似而已,那个日本人根本没有自首。无自首,杀两人。而且犯罪情节恶劣。在中国连讨论的意义都没有。
xhjc114 发表于 2011-7-7 09:32
要讨论法律?那就好好说说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 ...
你对你贴的东西或者后面那些文字都无视了??????汉语不行还是怎么了?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7-7 09:50
你举的例子在法律上能解释清楚的,跟本案一点相似点都没有。
我为什么要这么说,是因为国外执行就是这么 ...
自首解释非常清楚,,,,我那个例子只是告诉你,法律不能定的太细而已。又不是说跟本案的联系。
我国的故意杀人罪中,主观能动性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犯罪分子是不是主要想要那个人去死这个思想是否持有。
仅仅杀人还可以解释说是激情犯罪,但还带强奸少女,这个人品,死刑是绝对没话说的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09:55
你对你贴的东西或者后面那些文字都无视了??????汉语不行还是怎么了?
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你的汉语行,请解释一下什么叫主动\直接!

动不动搞人身攻击,有意思吗?那我还可以说你文化不及格,P话打300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09:54
犯罪情节类似而已,那个日本人根本没有自首。无自首,杀两人。而且犯罪情节恶劣。在中国连讨论的意义都没 ...
别忘了那个罪犯不满20岁,这个案子扭转了法律体系。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09:55
你对你贴的东西或者后面那些文字都无视了??????汉语不行还是怎么了?
另外我再告诉你,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已经被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
xhjc114 发表于 2011-7-7 10:01
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
李昌奎杀人后,在村中一个小商店买了瓶饮料,顺着村里的溜索逃走。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面摘自楼主的链接。
关键是你自己帖的东西,直接无视了或者后面的那些文字,,我就不说你汉语问题好了。难道说你没看到是吗?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09:58
自首解释非常清楚,,,,我那个例子只是告诉你,法律不能定的太细而已。又不是说跟本案的联系。
我国的 ...
这个案子就一个自首情节而已,其它的要素没有讨论必要。
问题是自首能冲销多严重的罪行?一个?两个?还是更多?能给个标准?
2009年5月16日13时左右,王家飞正带着3岁的弟弟王家红在王廷金家玩耍,并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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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提醒一下未来的犯罪者而已。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7-7 10:05
这个案子就一个自首情节而已,其它的要素没有讨论必要。
问题是自首能冲销多严重的罪行?一个?两个?还 ...
对不起,法律没这个标准,凭借法官自己的判断。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第三次说这个了。判案不是加减乘除。
1、恶性杀人者死
2、废除死缓,每年定时处决死刑犯
3、少杀,慎杀是为了不造成冤案,而不是让该死的人不死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7-7 10:02
别忘了那个罪犯不满20岁,这个案子扭转了法律体系。
别忘记,日本成年是双体质,既有18岁的也有20岁的。两个都有,但是死刑明确写了18岁的。没啥可争议的,只是触动日本人20岁成年这个心理关卡而已。
少年法第51条1項により、18歳未満の年齢で犯罪行為を行った少年に対しては死刑に処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1-7-7 09:23
无耻之尤!!!

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又是三个畜生)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 ...
痛快,说得太好了。要是我是受害者的家人非砍了这3个满口喷粪的狗屁法官不可,他们对法律和受害者的伤害比罪犯还大。
随风飘 发表于 2011-7-6 22:45
找个无耻的借口而已,我就不相信这个人的家人没有私下活动就能把死刑改成死缓
这个真没有,只是法官脑残了,或者被精蝇砖家忽悠的傻了。真为他们的智商感到丢人。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7-7 10:12
别忘记,日本成年是双体质,既有18岁的也有20岁的。两个都有,但是死刑明确写了18岁的。没啥可争议的,只 ...
原来判案是法官的波动的结果?
很对不起,这种波动无法接受,这完全是法律界滥用权力的借口。
日本那个案子还叫没啥争议?这是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前后花了9年时间,一审无期,二审驳回,上诉最高法院才获死刑,同时推动了多部法律发布或修正。这个案子提升了日本社会对于生命权利的认识高度。
回到中国的案子,因为自首而免死,明显缺乏必要的逻辑,为以后类似的案件,制造了人为的模糊地带,法律成为法官随意操弄的工具。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7-7 10:39
原来判案是法官的波动的结果?
很对不起,这种波动无法接受,这完全是法律界滥用权力的借口。
日本那个 ...
我都把日本法律给你了。。。日本法律规定20岁以下为少年,适用少年法,而少年法明确规定18岁以下免于死刑。都是铁板钉钉的东西。这个案件放在中国直接就判了。哪里需要跟日本一样墨迹。当年日本的律师也是准备接着此案取消日本死刑才乘风起浪的。
此外法官本来就有左右案件判决的能力。你当法官是机器人啊。
这种波动我可以接受,你接受不了,不代表别人接受不了,你召集接受不了的人去修改法律吧。
自首免死为啥叫缺乏必要的逻辑,自首减轻处罚是明确规定的。难道你不准备尊重法律吗?
第四次说了判案不是加减乘除,任何法律都有波动的空间,任何国家的法律均如此。
xhjc114 发表于 2011-7-7 09:32
要讨论法律?那就好好说说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 ...
你把法条看完再说什么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