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 自首悔罪获死缓遭网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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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1/0703/04/780U4CVT00011229.html
核心提示: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药家鑫,药家鑫说实话要真是死缓,还算是有些道理,激情杀人在某些专家那里还算说得过去。但是这个案子,强奸、故意杀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我就不懂法院凭什么给来个死缓,如此明显的证据,残酷的手段,而且杀的还有一个未成年儿童,判决结果还是这个,我想知道那个法官是不是死刑反对者??

国内现在根本没有废除死刑的条件,一帮砖家叫兽就知道和国际接轨,接来接去就是民心尽失http://news.163.com/11/0703/04/780U4CVT00011229.html
核心提示: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药家鑫,药家鑫说实话要真是死缓,还算是有些道理,激情杀人在某些专家那里还算说得过去。但是这个案子,强奸、故意杀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我就不懂法院凭什么给来个死缓,如此明显的证据,残酷的手段,而且杀的还有一个未成年儿童,判决结果还是这个,我想知道那个法官是不是死刑反对者??

国内现在根本没有废除死刑的条件,一帮砖家叫兽就知道和国际接轨,接来接去就是民心尽失
是啊,要加薪和这个比起来简直就不算什么了,这都能死缓,要加薪真是死得冤啊


激情杀人要求受害者有过失,抄车牌不算过错吧
这家伙确实该杀

激情杀人要求受害者有过失,抄车牌不算过错吧
这家伙确实该杀
云南高院脑子进水了。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1-7-3 20:56
激情杀人要求受害者有过失,抄车牌不算过错吧
这家伙确实该杀
这是谁告诉你的?
手段残忍,再怎么也不能不判死刑吧
该死没死,跟要加薪是否该死有一毛钱关系么?
猪天天吃屎,楼主就据此认为吃了有理?神马逻辑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7-4 00:02
这是谁告诉你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4891089.html
在百度上看到的
说要加薪激情杀人根本就是胡扯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7-4 00:02
这是谁告诉你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4891089.html
在百度上看到的
说要加薪激情杀人根本就是胡扯



判决死缓的法院集体脑残!或者是脑残+心黑!
检察院如果尽职的话应该抗诉!
受害人家属应该继续上诉,并通过媒体和人大代表的渠道广为关注,深入关注此案!
这个案子就是100年也得翻!
说道药案,我认为药依法和按理都该死!但是和本案相比,药实在够冤!

判决死缓的法院集体脑残!或者是脑残+心黑!
检察院如果尽职的话应该抗诉!
受害人家属应该继续上诉,并通过媒体和人大代表的渠道广为关注,深入关注此案!
这个案子就是100年也得翻!
说道药案,我认为药依法和按理都该死!但是和本案相比,药实在够冤!
额,说点不中听的。这个案子重点在于自首的情节究竟是怎样的,如果是自首的话一般情况轻判是正常的,因为法律是劝人向善的,自首情节的确应该轻判。但是这个案子凶手这么残忍,社会影响也相当的恶劣,作为法院轻判又不恰当了
任何法律,都是要人来执行的,现在的问题是,公检法,将法律解释权视为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工具,随意性极大.这不是所谓完善法律条文所能解决的,相反,法律条文越是细密,专业性越强,业内人上下其手的空间也就越大.

英美法系,是通过陪审团制度加以弥补.中国过去,强调法律的人民性,群众性,以意识形态的约束予以矫正.两方面都有极大的缺陷,但怎么样也好过现在这种十三不靠的状态.

80年代之后司法体系,一方面强调司法的专业性,否定人民陪审制度,排斥群众介入司法审判与监督,;另一方面,又以所谓的审判的独立性,对抗舆论监督.司法日益成为官僚集团的工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随意引用与解释,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杀两个人都不用死,什么玩意啊。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1-7-4 17:08
任何法律,都是要人来执行的,现在的问题是,公检法,将法律解释权视为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工具,随意性极大.这 ...
对滴,法律原教旨主义者非常猖獗。追根究底是统治阶级有不可告人的私密勾当 !
比这个案子更恶劣的案子还很多,都没有死刑。药家鑫的确是被舆论杀死的。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7-4 19:10
比这个案子更恶劣的案子还很多,都没有死刑。药家鑫的确是被舆论杀死的。
梦想,你没看见我的帖吗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1-7-4 17:08
任何法律,都是要人来执行的,现在的问题是,公检法,将法律解释权视为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工具,随意性极大.这 ...
  赞同,我一直反对以所谓专业问题专业人士把握来对抗舆论民主监督法律实施。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1-7-4 17:08
任何法律,都是要人来执行的,现在的问题是,公检法,将法律解释权视为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工具,随意性极大.这 ...
说得很好,法律明明是稳定社会的工具,应该服务于更广泛的人群。
这种犯罪情节,受到的优待不应该高于断头饭加餐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1-7-4 16:36
判决死缓的法院集体脑残!或者是脑残+心黑!
检察院如果尽职的话应该抗诉!
受害人家属应该继续上诉,并通 ...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目的就在于控制死刑数量。也就是说出现这么没有人性的判决,根源在于“控制死刑数量”。
  真的要控制死刑数量,必须从减少恶性犯罪发生率入手,决不能牺牲受害者的人权,去换取国际人权组织和法学界的支持。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7-4 22:32
  赞同,我一直反对以所谓专业问题专业人士把握来对抗舆论民主监督法律实施。
同意。

为什么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所谓的“仇知识”风潮?并不是因为知识本身惹着谁了,而是因为某些垄断了知识的人,凭借这种垄断,肆意侵害其他人的权益。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7-5 07:45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目的就在于控制死刑数量。也就是说出现这么没有人性的判决,根源在于“控制 ...
说到根上了!赞同!
减少死刑应该釜底抽薪,通过控制犯罪数量和犯罪程度来根治,而不是这种粉饰太平的愚蠢作法,粉饰太平的后果只能是导致全局恶化!
这家伙该不会是少民吧
药家鑫判死,身负两命的李昌奎缘何免死?
2011-07-04 07: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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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后李昌奎有自首情节。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以“有自首情节”为由,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报今日A14版)。

  药家鑫案中,有一个说法: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在本案中,把“药家鑫”三字换为李昌奎似乎更为正确。一审判决中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恰当的:李的行为“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虽说药家鑫杀害张妙是凶残的,但毕竟是交通肇事后临时起意。然而,李昌奎为了小小纠纷而残忍地杀害王家飞姐弟更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要说认罪、悔罪态度好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当然这样的情节其实是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而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不过,被害人不愿与他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

  要说两案差异的,唯一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影响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则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让罪性更严重的李昌奎免死,则不啻于是中国司法的深刻悲哀。

  司法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同样适用一个准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江西 杨涛)

  (作者系资深检察官——编者注)

女儿和儿子都死了,干脆找判决人的陪葬算了,这哪门子的公平呀,都什么鸟法院
  控制死刑数量,是非常残忍的假人道。
  既然有罪大恶极的恶性犯罪,为啥要控制死刑数量呢?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那时刻开始,我就知道有些法官、法学专家要牺牲那些无辜受害者来换取所谓的进步了。他们博得“善人”的名声,留下的是受害者和家属的哀号!
{:soso_e171:}{:soso_e170:}偿命来{:soso_e155:}
杀2个人都可以不判死刑,那干脆取消死刑算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7-5 19:10
  控制死刑数量,是非常残忍的假人道。
  既然有罪大恶极的恶性犯罪,为啥要控制死刑数量呢?从最高法 ...
关键是现代法理流行认为以命抵命等是古老野蛮的报复性律条,正如我们不理解MSL的石刑/斩首和切手指的刑法,以惩罚加服务社会抵罪更人道更现代感。
药家鑫被网络杀死了,这李昌奎也快了,不过这姓李的确实该死.感觉楼主对类似话题很关注啊.
尼玛滴,死去的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生命权谁来尊重?

对罪恶的放纵,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
我要是王家飞兄妹的爹,我就去杀李昌奎全家,然后自首。那才叫正宗的激情杀人!看法院怎么判,有种就毙了我。
文革中砸烂公检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edon 发表于 2011-7-6 15:40
关键是现代法理流行认为以命抵命等是古老野蛮的报复性律条,正如我们不理解MSL的石刑/斩首和切手指的刑法 ...
  委员对这类思维,坚决说:不!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1-7-5 08:49
说到根上了!赞同!
减少死刑应该釜底抽薪,通过控制犯罪数量和犯罪程度来根治,而不是这种粉饰太平的愚 ...
  对于这类恶行,我们在网络斗争只是举手之劳,更要争取一切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同他们斗争。
饭饭爱吃饭 发表于 2011-7-4 16:59
额,说点不中听的。这个案子重点在于自首的情节究竟是怎样的,如果是自首的话一般情况轻判是正常的,因为法 ...
这种无法子再逃下去才自首的人,不能这样就轻判。
edon 发表于 2011-7-6 15:40
关键是现代法理流行认为以命抵命等是古老野蛮的报复性律条,正如我们不理解MSL的石刑/斩首和切手指的刑法 ...
”以惩罚加服务社会抵罪“

这是多么simple & naive的想法啊,需要多低的智商下限才能弄出来啊。
edon 发表于 2011-7-6 15:40
关键是现代法理流行认为以命抵命等是古老野蛮的报复性律条,正如我们不理解MSL的石刑/斩首和切手指的刑法 ...
以惩罚加服务社会抵罪更人道更现代感。

听起来像是普世法理。

以命抵命很古老,但是很公正。 石刑属于折磨人,可以改成死得痛快点的刑罚,不应该废除死刑
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无辜受害者的残忍,是给其他无数无辜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漠视。
为了自己的虚名,以其他人民为代价,
这样的垃圾法官垃圾罪犯不死,没有天理!
这个必须说一下,我今天就是看了云南高院的解释,什么自首情节?这种主观恶意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恶性杀人案件,手段极其残忍,就算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刑罚,也不适用于这个凶手,能判死缓的多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像这样的刽子手,必须立即枪毙,就地正法。mlgb的云南高院,你当我们全是白痴啊。
     这案子,全国民意都沸腾了。云南高院这群昏官,还在死撑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