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奸杀幼女焚尸获死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1:16:12
http://bj.jjj.qq.com/a/20150917/ ... 015&ptlang=2052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男子张某酒后欲强奸同事13岁的女儿,遭反抗后将女孩掐死并焚尸,而后隐姓埋名逃亡12年,其间结婚生女。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缓。

酒后想找人发泄

现年35岁的张某是房山区农民。法院查明,张某于2002年10月2日22时许,酒后窜至房山区某村小丽(化名)的家中,欲对时年13岁的小丽实施强奸。遭反抗后,张某对小丽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小丽带至玉米地内,并掐小丽颈部,在小丽失去反抗能力后对其进行奸淫。发现小丽死亡后,张某焚尸逃离现场。

据张某供述,案发当晚,他在村民家喝酒、打牌。约22点,他当时的女朋友喊他回家,两人因他喝酒吵了一架。他本来想找高女士等人聊天,看到他们在打牌。“因为喝了不少酒,当时就想找人发生性关系发泄一下。”张某说,他想到高女士的女儿小丽。

张某称,当时高女士的家门没锁,正在睡觉的小丽发现他后呼救。他用手和枕头捂小丽的嘴,还击打对方头面部。此后,他把小丽带到玉米地作案。

据小丽的母亲高女士证言,她和张某在一个蘑菇厂打工。案发当晚,她和女儿本来都在房东家打牌,后女儿自己回家睡觉。等她23点回家,发现女儿不在,床上有血迹。她找不到女儿就报案了。

逃亡后结婚生女

不久,一名村民发现了小丽的尸体,赶紧报案。当日下午,警察让张某去村委会要了解情况,张某谎称头一天喝完酒就回家睡觉了。随后,张某潜逃。

张某说,逃到山东省菏泽市时,他化名李军靠打工为生。2006年6月,他在菏泽市又认识了一名女子,谎称自己从小被养父母抱养。2007年,女方怀孕,次年生育一个女儿,随后他们结婚。孩子出生后,他联系了家人。他的妻子曾独自带着孩子到房山区见了他的家人。他的母亲、姐姐、哥哥都去菏泽看过他们。2009年,因孩子需要上户口,他先花钱上了一个户口,名字叫“杨乾”,一直在菏泽生活。

在张某逃跑后,警方确定他有重大作案嫌疑。技侦部门围绕张某家属开展工作,发现张某的姐姐与山东省菏泽市一个电话号码频繁联系。经查询发现该号码机主为杨乾。经照片比对,发现杨乾与张某相貌相似。2014年8月18日,警方在山东省菏泽市将张某抓获,并押解回京。

改罪名后判死缓

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小丽的父母曾向张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已构成强奸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张某所实施暴力行为,不宜单独以故意杀人定罪,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评价。

最终,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小丽父母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4万余元。对于小丽父母的索赔,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http://bj.jjj.qq.com/a/20150917/ ... 015&ptlang=2052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男子张某酒后欲强奸同事13岁的女儿,遭反抗后将女孩掐死并焚尸,而后隐姓埋名逃亡12年,其间结婚生女。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缓。

酒后想找人发泄

现年35岁的张某是房山区农民。法院查明,张某于2002年10月2日22时许,酒后窜至房山区某村小丽(化名)的家中,欲对时年13岁的小丽实施强奸。遭反抗后,张某对小丽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小丽带至玉米地内,并掐小丽颈部,在小丽失去反抗能力后对其进行奸淫。发现小丽死亡后,张某焚尸逃离现场。

据张某供述,案发当晚,他在村民家喝酒、打牌。约22点,他当时的女朋友喊他回家,两人因他喝酒吵了一架。他本来想找高女士等人聊天,看到他们在打牌。“因为喝了不少酒,当时就想找人发生性关系发泄一下。”张某说,他想到高女士的女儿小丽。

张某称,当时高女士的家门没锁,正在睡觉的小丽发现他后呼救。他用手和枕头捂小丽的嘴,还击打对方头面部。此后,他把小丽带到玉米地作案。

据小丽的母亲高女士证言,她和张某在一个蘑菇厂打工。案发当晚,她和女儿本来都在房东家打牌,后女儿自己回家睡觉。等她23点回家,发现女儿不在,床上有血迹。她找不到女儿就报案了。

逃亡后结婚生女

不久,一名村民发现了小丽的尸体,赶紧报案。当日下午,警察让张某去村委会要了解情况,张某谎称头一天喝完酒就回家睡觉了。随后,张某潜逃。

张某说,逃到山东省菏泽市时,他化名李军靠打工为生。2006年6月,他在菏泽市又认识了一名女子,谎称自己从小被养父母抱养。2007年,女方怀孕,次年生育一个女儿,随后他们结婚。孩子出生后,他联系了家人。他的妻子曾独自带着孩子到房山区见了他的家人。他的母亲、姐姐、哥哥都去菏泽看过他们。2009年,因孩子需要上户口,他先花钱上了一个户口,名字叫“杨乾”,一直在菏泽生活。

在张某逃跑后,警方确定他有重大作案嫌疑。技侦部门围绕张某家属开展工作,发现张某的姐姐与山东省菏泽市一个电话号码频繁联系。经查询发现该号码机主为杨乾。经照片比对,发现杨乾与张某相貌相似。2014年8月18日,警方在山东省菏泽市将张某抓获,并押解回京。

改罪名后判死缓

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小丽的父母曾向张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已构成强奸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张某所实施暴力行为,不宜单独以故意杀人定罪,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评价。

最终,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小丽父母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4万余元。对于小丽父母的索赔,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这法院怎么判的?奸杀焚尸判死缓?
上诉吧,说多了想骂人
什么玩意,这种罪行判死缓?
证据差了,死不了。判死也白判。

他这个潜逃到外地 花钱上户口 换了个身份啊。怪不得这么难抓
这个哪个给他换的 也要追究责任。
终生监禁 不得假释  美帝的台词
现在要杀个人很难的,不如判个死缓,反正这个家伙也假释不了


给黑户办户口 这个事情 真不能搞。谁知道这人是不是在逃人员啊。。。。
起码得核实下他自称的人生经历 才能办

给黑户办户口 这个事情 真不能搞。谁知道这人是不是在逃人员啊。。。。
起码得核实下他自称的人生经历 才能办
闷声开59 发表于 2015-9-17 15:24
现在要杀个人很难的,不如判个死缓,反正这个家伙也假释不了
这位还只是焚尸,碎尸比焚尸的狠吧,一路减刑十多年就出来了,出来接着杀人。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5-9-17 16:22
这位还只是焚尸,碎尸比焚尸的狠吧,一路减刑十多年就出来了,出来接着杀人。
自己去看减刑适用条件,当然要是有人不守规矩,那我也没办法
检察院不抗诉么
他的家属不犯包庇罪吗?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9-17 15:11
证据差了,死不了。判死也白判。
不明白,怎么叫证据差了?难道死缓意味着真凶不确定
不会是不确定吧,判这么轻。
取消死缓吧。。。。。

飘扬的红丝带 发表于 2015-9-17 19:47
不明白,怎么叫证据差了?难道死缓意味着真凶不确定


怎么说呢?很粗略的比方,定个罪可能5个证据锁定就行,要判死你可能要抱10个出来才够。

03年啊,那会儿公安机关都还在逐步建立信息系统,一派出所有电脑都是拨号的;现在很多物证要求对于那会儿犹如天书有些东西时间推移了就灭失了,怎么也补不回来。况且这是单人单案,如果是多案,这个案子证据差点、那个案子证据硬点,可能填补回来,给人信心。

轻罪、重罪、死罪在标准上是不同的,说个笑话,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子,不退退侦、延延羁什么的,怎么反映态度?敢拍胸口证据确凿无遗漏,那是棒槌,任何所谓铁案,都能挑刺。完美无缺的案子,那是不存在的。
飘扬的红丝带 发表于 2015-9-17 19:47
不明白,怎么叫证据差了?难道死缓意味着真凶不确定


怎么说呢?很粗略的比方,定个罪可能5个证据锁定就行,要判死你可能要抱10个出来才够。

03年啊,那会儿公安机关都还在逐步建立信息系统,一派出所有电脑都是拨号的;现在很多物证要求对于那会儿犹如天书有些东西时间推移了就灭失了,怎么也补不回来。况且这是单人单案,如果是多案,这个案子证据差点、那个案子证据硬点,可能填补回来,给人信心。

轻罪、重罪、死罪在标准上是不同的,说个笑话,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子,不退退侦、延延羁什么的,怎么反映态度?敢拍胸口证据确凿无遗漏,那是棒槌,任何所谓铁案,都能挑刺。完美无缺的案子,那是不存在的。
先不说强奸杀人焚尸还是幼女,这一系列在TG刑事案件中每一个都是够杀头的标准

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
依据是不是那个脑残的数罪从轻的原则?
还来个
张某所实施暴力行为,不宜单独以故意杀人定罪,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评价。
强奸杀人,之后焚尸,这都死不了。
这法官要么南京法官附体,要么跟检察院有仇
检察院不抗诉就太嘲讽了
他的家属不犯包庇罪吗?
现在家属不会犯包庇罪了。
闷声开59 发表于 2015-9-17 16:26
自己去看减刑适用条件,当然要是有人不守规矩,那我也没办法
前几年看的一个法制节目,花很长的篇幅讲如何如何发现、破获了一个连环杀人案,其杀人如何如何不眨眼,完了轻描淡写一句此犯曾经为杀人碎尸做过十多年牢,出来没多久就犯案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5-9-17 23:10
前几年看的一个法制节目,花很长的篇幅讲如何如何发现、破获了一个连环杀人案,其杀人如何如何不眨眼,完 ...
自己去百度一下减刑制度,我认为设计得还算合理,但是有人不守规矩,就不是减刑制度的问题了
先不说强奸杀人焚尸还是幼女,这一系列在TG刑事案件中每一个都是够杀头的标准

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 ...
把楼主发的看完好吗?罪犯主观犯罪是强奸,掐死者脖子是因为死者反抗,从动机和犯罪过程来看都不是故意杀人。我就问你酒后斗殴误杀,判死缓合理吗?其实也合理也不合理,跟这个案子一样,判死刑有死刑的道理,判死缓有死缓的道理。至于说这种人减刑,就别指望了,现在有钱有势的就这个案情,减刑也是不用指望了,这货一农民,还这么个惹人厌的罪,不过两年毙了就祖坟冒烟了。判死缓最后拉出去吃花生米的也见过一堆一堆的。
一直以为这类恶性案件 ,证据方面比较弱的话就会适当降低一下刑法预防错杀,这案件的证据极有可能有问题
这女孩的妈也是个不及格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9-17 21:30
怎么说呢?很粗略的比方,定个罪可能5个证据锁定就行,要判死你可能要抱10个出来才够。

03年啊,那 ...
只能这么理解了~~

否则大家又要感叹“未成人保护法”光保护未成年罪犯,不保护未成年受害人~~


把楼主发的看完好吗?罪犯主观犯罪是强奸,掐死者脖子是因为死者反抗,从动机和犯罪过程来看都不是故意杀人。  
因为不是故意杀人所以不用死刑。这句还真就是现代社会这恶心的法律体系的真谛了。
强奸幼女就不该死?
要是你是个女孩子小时候给人强奸了。一辈子的阴影有多大?
  和罪犯讲对等公平这么大的笑话居然成了整个蓝醒不可动摇的法律根基。


受害者的公平谁来给!

把楼主发的看完好吗?罪犯主观犯罪是强奸,掐死者脖子是因为死者反抗,从动机和犯罪过程来看都不是故意杀人。  
因为不是故意杀人所以不用死刑。这句还真就是现代社会这恶心的法律体系的真谛了。
强奸幼女就不该死?
要是你是个女孩子小时候给人强奸了。一辈子的阴影有多大?
  和罪犯讲对等公平这么大的笑话居然成了整个蓝醒不可动摇的法律根基。


受害者的公平谁来给!
蝉非禅 发表于 2015-9-18 11:17
把楼主发的看完好吗?罪犯主观犯罪是强奸,掐死者脖子是因为死者反抗,从动机和犯罪过程来看都不是故意杀人 ...
赞同

原不原谅是受害者或其家属的事,问都不问一声。这个方面,我赞成血亲复仇

t35125 发表于 2015-9-17 23:44
把楼主发的看完好吗?罪犯主观犯罪是强奸,掐死者脖子是因为死者反抗,从动机和犯罪过程来看都不是故意杀 ...


我先不说我吐槽的是
强奸杀人,之后焚尸,这都死不了。
至于
罪犯主观犯罪是强奸,掐死者脖子是因为死者反抗,从动机和犯罪过程来看都不是故意杀人。
呵呵呵
当年有个奇葩的案例,南方系的头版,说的是一个黑老大,杀人,放火,伤害,绑架,强奸,至于其他的小罪就不说了,受害人死了3个人,最后判的是无期。
理由是就有一个就是罪犯主观犯罪是为了收账要欠款,就是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
犯罪只看主观不看结果,的确主观是强奸。那么受害人就没反抗的权利?放抗被杀的这个结果法律无视掉?
一个案件也许会有几个罪名,数罪并罚已经被和谐的时候来个数罪从轻,现在又来玩法理文字游戏。
中国在那个法律系统还算正常的年代一向是以结果来定罪,这就是为什么当年很多人吐槽有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没死人只是教育了事
而现在一帮圣母为了捍卫罪犯的权利开始玩法律上文字游戏来刷存在感,根本不考虑这么做对社会的后果

你要不看整个案件,而是纠结“犯罪主观”在这个词的话那我也可以告诉你,这货强奸杀人是在一个案件中做的,我也可以认为这个货是为了掩盖强奸的行为故意杀掉受害人,更不用说受害人反抗杀人。你千万不要告诉我在这个案件里强奸是个主体,杀人又是个主体吧。照这个逻辑,以这个案件为基准,之前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判,强奸而判死刑的,有一个算一个,都得翻案。

这个案件就媒体报道的来看,最大的问题是物证已经泯灭,只有口供,没有体液证据,就是说现有文青法律体系下就是存在不是他做的可能。而这个法官这么判决是怕担责任,怕那几乎是0的概率来留条命给罪犯来自保,而已。
说白了这个法官这么判只把自己的职业当个吃饭的饭票而已。

t35125 发表于 2015-9-17 23:44
把楼主发的看完好吗?罪犯主观犯罪是强奸,掐死者脖子是因为死者反抗,从动机和犯罪过程来看都不是故意杀 ...


我先不说我吐槽的是
强奸杀人,之后焚尸,这都死不了。
至于
罪犯主观犯罪是强奸,掐死者脖子是因为死者反抗,从动机和犯罪过程来看都不是故意杀人。
呵呵呵
当年有个奇葩的案例,南方系的头版,说的是一个黑老大,杀人,放火,伤害,绑架,强奸,至于其他的小罪就不说了,受害人死了3个人,最后判的是无期。
理由是就有一个就是罪犯主观犯罪是为了收账要欠款,就是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
犯罪只看主观不看结果,的确主观是强奸。那么受害人就没反抗的权利?放抗被杀的这个结果法律无视掉?
一个案件也许会有几个罪名,数罪并罚已经被和谐的时候来个数罪从轻,现在又来玩法理文字游戏。
中国在那个法律系统还算正常的年代一向是以结果来定罪,这就是为什么当年很多人吐槽有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没死人只是教育了事
而现在一帮圣母为了捍卫罪犯的权利开始玩法律上文字游戏来刷存在感,根本不考虑这么做对社会的后果

你要不看整个案件,而是纠结“犯罪主观”在这个词的话那我也可以告诉你,这货强奸杀人是在一个案件中做的,我也可以认为这个货是为了掩盖强奸的行为故意杀掉受害人,更不用说受害人反抗杀人。你千万不要告诉我在这个案件里强奸是个主体,杀人又是个主体吧。照这个逻辑,以这个案件为基准,之前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判,强奸而判死刑的,有一个算一个,都得翻案。

这个案件就媒体报道的来看,最大的问题是物证已经泯灭,只有口供,没有体液证据,就是说现有文青法律体系下就是存在不是他做的可能。而这个法官这么判决是怕担责任,怕那几乎是0的概率来留条命给罪犯来自保,而已。
说白了这个法官这么判只把自己的职业当个吃饭的饭票而已。
少扯什么主观客观,人在特定场合下做事不一定是理智的,连他自己都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何来主观意愿?
那些经济犯罪都说自己主观不想拿钱,都是客观原因,自己主观上是不情愿的,扯淡。
不公

这个案子放在现在看这么判不奇怪。我感叹的是现在的法律体系。
这个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是整个蓝星的问题。
挪威那杀了70多个人的不是在监狱里幸福的生活着。

所以每次看新闻看那些当年不自首的真的可以笑那些当年自首的。往前10年你去自首可能就是死定了。
现在最多不就是死缓。
这样的人却活着,无辜的人却死去
就想说“十十”
十多年了
办过一个法援案子,十多年前的杀人案,十多年后抓获,判了个无期
法律只是条条框框,只要是条条框框,不管订得如何繁琐总是死的,就存在被人利用的可能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9-17 21:30
怎么说呢?很粗略的比方,定个罪可能5个证据锁定就行,要判死你可能要抱10个出来才够。

03年啊,那 ...
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张某所实施暴力行为,不宜单独以故意杀人定罪,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评价。
这个是不是应该属于数罪并罚,加重处罚的范畴?强奸杀人焚尸跑路,全是重罪,杀一次都不嫌多的嘛。
你前面说的证据差,可是文章明明写的是确实充分。这样的判决正常人都会觉得不对头喔。

lgmark 发表于 2015-9-20 01:04
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张某所实施暴力行为,不宜单独以故意杀人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每份有罪判决你都能找到这句话,别说判决,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告知书、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公诉书,都有这句话。没这句话都连论罪都别提,更指望不上死刑。
证据审查的标准是一级比一级高,死刑复核标准是最高的。我觉得17楼已经说得够形象了,证据的数量、质量都有不同要求。
随便说个例子(为啥要换例子呢,因为我们看到的都是已认定事实概述,而不是具体犯罪情节,不知道具体犯罪情节,就无法做针对性证据审查),两男两女预谋色情抢劫,某夜,由两女出面通过网络勾引,将被害人引诱至某宾馆房间内,由两男持刀进行抢劫。被害人当即夺门而逃,两男追出,追至楼道对被害人一顿乱砍,乱刀砍死。随后,四名案犯企图逃离宾馆——宾馆么,必然行凶过程中就有人发现报警,警察来得很快,没跑多远全抓住了。
一般大众就此能想到的证据:四名罪犯的有罪供述,满吃满认且基本一致,附以全程讯问录像以排除刑讯逼供;相关目击证人证言、对罪犯的辨认;现场勘查;尸检;宾馆监控录像;行凶使用刀具及指纹、血迹比中啪啦啪啦的。
觉得这些证据够不?如果这是轻罪,这些证据也算够了,可这是论死的罪,说些一般人不在意的证据:
1、罪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抢劫合谋?要求证据。
2、罪犯何时何地通过网络引诱被害人?要求证据。
3、罪犯犯案时衣物、体表有无溅留血液?确认及提取过程要证据、比中结果要证据。
4、凶器相关。不现场找着了吗?不够。在罪犯认罪的条件下,你得把凶器拍照,再找几把近似的刀具混杂供其辨认。凶器怎么来的?买的,何时何地买的,证据;自有的,原本来源确认,证据。
5、尸体辨认。再找几具尸体照片来混杂辨认,杀的是这个人。
6、宾馆房间谁开的?宾馆前台经办人有无辨认?
。。。。。。啪啦啪啦,类似细节要求多了。就算取得了,你还不考虑这些证据相互间可能矛盾冲突——谁说证据之间一定会一致?那是最理想化结果,主观失误、客观变化,证据间的矛盾也是可能的,那么,这种矛盾的产生,你得有合理的解释,又要证据,到底信哪样,否则,不予采信。

如果再过十数年的时间推移,你觉得光我说的6样证据,还能实际取得多少?没有这些过经过脉的细节,证据就是软、就是薄,穷尽诉讼手段的最后,光之前证据,肯定判决罪名成立、重刑,但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要求。

至于故意杀人和强奸致死的问题。出于灭口的目的,强奸杀人后焚尸,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没错。“我也可以认为这个货是为了掩盖强奸的行为故意杀掉受害人,更不用说受害人反抗杀人”废话,谁都可以这样认为,这本身就是基于常识认知和不可更改的客观结果(人死、焚尸)的合理怀疑,但是,怀疑需要证据去支持。罪犯实施强奸前就存着事后灭口的目的、实施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临时起意杀人,强奸后发现被害人死亡为隐匿犯罪实施焚尸三种情节就不一样,到底是哪种?用证据去证实犯罪,不是用怀疑去证实犯罪。
加害人到底怎么想的、怎么做的,他的口供不提——供述是最直接的,也可能是最不可靠的,就说致死的行为。体液?这TM是想证明强奸还是想证明致死啊,光考虑体液能证实致死过程?捂住鼻口窒息,掐住咽喉窒息,现场使用它物击打,用随身携带器具杀死或者生理性的损伤致死,这些可能的过程,光一项体液你能证实哪种过程存在。不同的过程都可能对罪犯实施犯罪中是否存在杀人故意做出不同的倾向推断。能证实故意杀人存在实施数罪并罚判得更重这谁都知道,可故意杀人成立比强奸致死成立的证据构成难度更高,这案子的证据条件光达到较低级难度都够呛——连证明一个人的动作存在都跌跌倒倒的、就慌着去证明他的内心想法?夸夸其谈、好高骛远。
光从追求死刑刑罚角度,请注意,光强奸致死这个加重情节,其本身刑罚起点就比故意杀人要重,问题还是你本身证据差了。
检察院肯定是以数罪求刑啦,抗诉也是极大可能的,谁都不傻,我还说之前公安机关也是数罪移送审查起诉的呢。这是公检法三者的位置决定,我往重的说,最后负责是法院。一桩十数年的旧案,谁都知道最大问题可能出在哪儿。某人没事儿论论这个法官如何、那个警察怎样,他要有那能力,现在还该在公诉一线和犯罪分子面对面的斗智斗勇,而不是看守所按时上下班。还不晓得谁是双脚不沾地呢。啥?年龄大了?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哦,留在诉讼部门传帮带不好么,怕还是关键时刻说的那套不顶用。先天底子差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张口胡话。例如,质问人家莫非强奸一个主体、杀人一个主体?笑话,数罪并罚一个主体同一就够啦?先看同一主体同一行为是否单独满足几项罪名各自的构成,没构成就是P话,构成了再看几项罪名本身有没有法条竞合。玩的是信息不对称,一个实践案例,可能需要评价的标准项目有10条,你们普通观众知道其中3条,他知道其中5条,就告诉你正确啦。标准本身是10条,法官该知道、想打赢官司挣钱的律师更该知道。
过往的错案,就是这样的人这样的逻辑干的好事儿,错案,还不提冤案假案,那个更万恶。那个法律还算正常的年代?现在你们口诛笔伐的那些案子,都哪儿来的?

本局还有十数年的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归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难道我们要如某人一样,说检察官南京法官附体、跟公安局有仇?现代刑事诉讼,本就不是一家说了算的事儿。
lgmark 发表于 2015-9-20 01:04
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张某所实施暴力行为,不宜单独以故意杀人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每份有罪判决你都能找到这句话,别说判决,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告知书、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公诉书,都有这句话。没这句话都连论罪都别提,更指望不上死刑。
证据审查的标准是一级比一级高,死刑复核标准是最高的。我觉得17楼已经说得够形象了,证据的数量、质量都有不同要求。
随便说个例子(为啥要换例子呢,因为我们看到的都是已认定事实概述,而不是具体犯罪情节,不知道具体犯罪情节,就无法做针对性证据审查),两男两女预谋色情抢劫,某夜,由两女出面通过网络勾引,将被害人引诱至某宾馆房间内,由两男持刀进行抢劫。被害人当即夺门而逃,两男追出,追至楼道对被害人一顿乱砍,乱刀砍死。随后,四名案犯企图逃离宾馆——宾馆么,必然行凶过程中就有人发现报警,警察来得很快,没跑多远全抓住了。
一般大众就此能想到的证据:四名罪犯的有罪供述,满吃满认且基本一致,附以全程讯问录像以排除刑讯逼供;相关目击证人证言、对罪犯的辨认;现场勘查;尸检;宾馆监控录像;行凶使用刀具及指纹、血迹比中啪啦啪啦的。
觉得这些证据够不?如果这是轻罪,这些证据也算够了,可这是论死的罪,说些一般人不在意的证据:
1、罪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抢劫合谋?要求证据。
2、罪犯何时何地通过网络引诱被害人?要求证据。
3、罪犯犯案时衣物、体表有无溅留血液?确认及提取过程要证据、比中结果要证据。
4、凶器相关。不现场找着了吗?不够。在罪犯认罪的条件下,你得把凶器拍照,再找几把近似的刀具混杂供其辨认。凶器怎么来的?买的,何时何地买的,证据;自有的,原本来源确认,证据。
5、尸体辨认。再找几具尸体照片来混杂辨认,杀的是这个人。
6、宾馆房间谁开的?宾馆前台经办人有无辨认?
。。。。。。啪啦啪啦,类似细节要求多了。就算取得了,你还不考虑这些证据相互间可能矛盾冲突——谁说证据之间一定会一致?那是最理想化结果,主观失误、客观变化,证据间的矛盾也是可能的,那么,这种矛盾的产生,你得有合理的解释,又要证据,到底信哪样,否则,不予采信。

如果再过十数年的时间推移,你觉得光我说的6样证据,还能实际取得多少?没有这些过经过脉的细节,证据就是软、就是薄,穷尽诉讼手段的最后,光之前证据,肯定判决罪名成立、重刑,但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要求。

至于故意杀人和强奸致死的问题。出于灭口的目的,强奸杀人后焚尸,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没错。“我也可以认为这个货是为了掩盖强奸的行为故意杀掉受害人,更不用说受害人反抗杀人”废话,谁都可以这样认为,这本身就是基于常识认知和不可更改的客观结果(人死、焚尸)的合理怀疑,但是,怀疑需要证据去支持。罪犯实施强奸前就存着事后灭口的目的、实施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临时起意杀人,强奸后发现被害人死亡为隐匿犯罪实施焚尸三种情节就不一样,到底是哪种?用证据去证实犯罪,不是用怀疑去证实犯罪。
加害人到底怎么想的、怎么做的,他的口供不提——供述是最直接的,也可能是最不可靠的,就说致死的行为。体液?这TM是想证明强奸还是想证明致死啊,光考虑体液能证实致死过程?捂住鼻口窒息,掐住咽喉窒息,现场使用它物击打,用随身携带器具杀死或者生理性的损伤致死,这些可能的过程,光一项体液你能证实哪种过程存在。不同的过程都可能对罪犯实施犯罪中是否存在杀人故意做出不同的倾向推断。能证实故意杀人存在实施数罪并罚判得更重这谁都知道,可故意杀人成立比强奸致死成立的证据构成难度更高,这案子的证据条件光达到较低级难度都够呛——连证明一个人的动作存在都跌跌倒倒的、就慌着去证明他的内心想法?夸夸其谈、好高骛远。
光从追求死刑刑罚角度,请注意,光强奸致死这个加重情节,其本身刑罚起点就比故意杀人要重,问题还是你本身证据差了。
检察院肯定是以数罪求刑啦,抗诉也是极大可能的,谁都不傻,我还说之前公安机关也是数罪移送审查起诉的呢。这是公检法三者的位置决定,我往重的说,最后负责是法院。一桩十数年的旧案,谁都知道最大问题可能出在哪儿。某人没事儿论论这个法官如何、那个警察怎样,他要有那能力,现在还该在公诉一线和犯罪分子面对面的斗智斗勇,而不是看守所按时上下班。还不晓得谁是双脚不沾地呢。啥?年龄大了?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哦,留在诉讼部门传帮带不好么,怕还是关键时刻说的那套不顶用。先天底子差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张口胡话。例如,质问人家莫非强奸一个主体、杀人一个主体?笑话,数罪并罚一个主体同一就够啦?先看同一主体同一行为是否单独满足几项罪名各自的构成,没构成就是P话,构成了再看几项罪名本身有没有法条竞合。玩的是信息不对称,一个实践案例,可能需要评价的标准项目有10条,你们普通观众知道其中3条,他知道其中5条,就告诉你正确啦。标准本身是10条,法官该知道、想打赢官司挣钱的律师更该知道。
过往的错案,就是这样的人这样的逻辑干的好事儿,错案,还不提冤案假案,那个更万恶。那个法律还算正常的年代?现在你们口诛笔伐的那些案子,都哪儿来的?

本局还有十数年的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归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难道我们要如某人一样,说检察官南京法官附体、跟公安局有仇?现代刑事诉讼,本就不是一家说了算的事儿。
PLA8341 发表于 2015-9-17 21:36
先不说强奸杀人焚尸还是幼女,这一系列在TG刑事案件中每一个都是够杀头的标准

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 ...
呵呵,可能是从南京空降的法官.
一直以为这类恶性案件 ,证据方面比较弱的话就会适当降低一下刑法预防错杀,这案件的证据极有可能有问题
我也是这个看法,时隔多年,现场证据很可能灭失
其它的不说,就我身边的事情和人来说,所谓法官在公检法中是最腐败的。没有之一。